對於那些想正常生活工作的人群來說,不小心被法院上了黑名單,引起的麻煩真不少。被法院上了黑名單,實質就是法院發出了老賴限制高消費令。生活中不小心成了老賴就比如有:向法院抱怨怎麼自己就欠了那麼點錢就給上了黑名單?或者稱又不是說不給錢幹嘛上黑名單。又或者前夫欠的債自己被法院上了黑名單。最後導致無法坐飛機影響自己的出行和消費後悔莫及。像這樣的情況,怎麼樣才能解除黑名單呢?
限制高消費令的解除,須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具體多長時間能解除沒有明確時間規定。一般來說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走手續都需要幾天的時間。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達成相應的還款計劃和履行方案,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這可以針對一些標的額比較大案件一時難以全部履行完畢的。
第一種途徑:和執行法官聯繫,把費用給法院,由法院再給付對方,給付完畢,法院就會根據你方的申請撤銷你的黑名單。
第二種途徑: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再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消除。
包括:
1、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但被執行人不還錢,申請人出具書面申請的可能性不大;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但對被執行人還要限制高消費;
3、其他因法定原因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不予執行、終結執行的,但這種情況出現的機率很少。
綜上所述,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及時還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