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改變限制消費令的籤發程序

2020-10-14 微視聚焦

建議:改變限制消費令的籤發程序

改由院長籤發為由法官或法警籤發,或由執行局局長籤發

「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前,「舉全院之力」抓執行,一個院長每天籤發約50份限制消費令還有可能,「基本解決執行難」 之後,法院各項工作全面發展,一個院長每天籤發約50份甚至更多的限制消費令,應接不暇,難以落到實處。與其如此,不如改變限制消費令的籤發程序——改由院長籤發為由法官或法警籤發,或由執行局局長籤發。

關於限制消費令與失信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簡稱「《限高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簡稱《失信名單規定》),規定了相同的籤發程序,即由院長籤發。

治重病用猛藥。「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前,限制消費令與失信決定書一樣,由院長籤發,確有必要。但「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後,應及時修改《限高規定》,規定不同於失信決定書的限制消費令籤發程序。

限制消費令由院長籤發已不符合實際。《限高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簡稱「限高」),限制消費令數量之多可想而知。以上海浦東法院2018年12月為例,執行結案3788件,按全國終本案件平均比例(約為執行結案的40%)估算,終本約1500件。終本之前必限高,每一案件只限高1人,一個月僅終本案件中就需要籤發1500份限制消費令,平均每天約50份。「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前,「舉全院之力」 抓執行,一個院長每天籤發約50份限制消費令還有可能,「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後,法院各項工作全面發展,一個院長每天籤發約50份甚至更多的限制消費令,應接不暇,難以落到實處。與其如此,不如改變限制消費令的籤發程序,規定不同於失信決定書的限制消費令籤發程序。

二、規定不同於失信決定書的限制消費令籤發程序具有理論依據——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簡稱「納入失信」)相比,限高存在諸多不同。

(一)門檻低得多。根據《限高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高措施。但根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被納入失信的,除了滿足限高規定的條件外,還需符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六種情形之一的條件。

(二)不利影響小得多。限高就是限制被限制者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限高措施解除後,其高消費資格恢復;人民法院除了限制被納入失信者高消費之外,還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報,供相關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對被納入失信者予以信用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即使失信信息被屏蔽或刪除之後,其在某些領域的不利影響尤其是部分「老賴」在知情人中的負面印象,在短時間內也難以完全消除。與納入失信相比,限高對被懲戒者的不利影響小得多。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事項不同處理,應規定不同於失信決定書的限制消費令籤發程序。

關於限制消費令籤發程序的具體建議。將比納入失信門檻低得多,影響小得多,涉及人員多得多的限高的法律文書限制消費令的籤發程序適當下放,由承辦案件的法官、法警籤發,或由執行局局長籤發。這樣修改,至少利多弊少:既能減輕院長的工作負荷,讓其集中精力抓大事,又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且如前所述,限高條件明確具體,不存適用法律的困難,法官、法警或執行局長足以勝任籤發限制消費令的任務。加之有申請糾正申請複議等救濟程序,由法官、法警或執行局長籤發限制消費令,對被限高者也無其他不利影響。

信息來源:法務之家;

文章作者:黃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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