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5日 18:15:39 中財網 |
原標題:
大摩萬眾創新混合 :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
本基
金
」
)於
2016
年
5
月
26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
6
】
1125
號
文準予註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7
年
12
月
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為契約型
開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
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註冊,並不表明
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
、市場前景
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
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
種風險,當基金在開放期發生巨額贖回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額,也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大幅波動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獲得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
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
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本基金產生的流動性
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信用風險,本基
金的特定風險等。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
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
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
金,理論上其長期平均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
場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
徵和產品特性,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
本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同時,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
申購)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謹慎決策。
投資者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內按
1.00
元面值發售並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投資者按
1.00
元面值購買
基金份額以後,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跌破
1.00
元、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
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
「
買者自負
」
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1
日,有關財務數據
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
(
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
。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
與稅收
................................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7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123
第一部分 緒言
《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
本
招募說明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
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
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本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
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
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
摩根史坦利華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釋。
本基金
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資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
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
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摩根史坦利華鑫
萬眾創
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
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
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
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
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
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
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
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
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
投資者
2
1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4
、銷售機構:指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
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
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8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
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
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
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
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
3
個月
3
2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7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8
、《業務規則》:指《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資人共同遵守
3
9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
基金份額的行為
40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
基金份額的行為
4
1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2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
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3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
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4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
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5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
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
6
、元:指人民幣元
4
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
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8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
9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1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
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
2
、
規
定媒介:
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
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
4
、流動
性
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
(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
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5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
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
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
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
對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法定代表人:周熙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33號
註冊資本:25,000萬元人民幣
聯繫人:徐
許
聯繫電話:(0755)88318883
股權結構:
摩根史坦利國際控股公司(
4
9%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6
%
)、深圳市基
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15
%
)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周熙先生,上海交通大學理學學士,美國密西根大學安娜堡分校電子工程碩士及工商管
理碩士。曾任職於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愛立信(中國)通信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
、高盛高華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
2008
年加入摩根史坦利亞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歷任副總裁、投資銀行部執行董事、北
京
代表處首席代表等職務,
2011
年起至今任職於摩根史坦利(中國)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
歷任執行董事,目前擔任摩根史坦利(中國)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摩根史坦利投資
管
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
考利諮詢(廣州)有限公司等摩根史坦利
國際控
股公司關聯方所管理基金的投資標的企業(或標的企業的關聯方)的董事。現任基金
管理
人董事長。
俞洋先生,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上海財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常州
市證券
公司延陵東路營業部總經理、巨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無錫營業部總經理、
東海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常州地區中心營業部總經理兼延陵中路營業部總經理、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
理、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董事、華
鑫證券
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鑫期貨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擔任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
事長、法定代表人,上海
華鑫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長、法定代表人。現任基金管理人副董事長。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學學士、香港中文大學專業會計學碩士。曾任
上海廣電(集團)
有限公司財務經濟部主管、上海廣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上海廣電
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總會計師、上海
華鑫股份有限公司總會計師、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副總
監、總監、財務負責人。目前擔任上海
華鑫股份有限公司總會計師,上海全創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現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孫辰健先生,西安交通大學工業自動化專業學士、西安交通大學經濟金融學院產業經濟
學博士研究生。曾先後擔任蘭州煉油化工總廠自動化研究所職員、深圳證券交易所電腦工程
部業務主任、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運行部副經理、深圳證券交
易所西北中心主任、深圳證券
通信公司董事、總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管理部總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數據技術分公司副總經理和
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華鑫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華鑫證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目前擔任華鑫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華鑫寬眾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現任基金管理人
董事。
高傑文(
Todd Coltman
)先生
,
於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獲得本科和研究生學位,並在喬
治敦大學取得法律學位。曾在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Linklaters
)倫敦、香港和東京辦公室
以及眾達律師事務所(
Jones Day
)的東京辦公室擔任律師。
2004
年加入摩根史坦利,負責
亞洲地區不動產投資(
REI
)業務的不動產收購融資。
2007
年至
2009
年擔任日本
REI
業
務運營總監,自
2016
年起至今擔任摩根史坦利亞洲所有投資管理業務運營總監。目前擔任
摩根史坦利商務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史坦利資產服務諮詢(中國)有限公司董
事、
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
(成立於開曼群島)董事、
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
(成立於開曼群島)董事。現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侯傑明(
Jeremy Alton Huff
)先生,杜克大學文學學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美
國世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NBA
中國法律副總監、
NBA
中國品牌娛樂的副總裁。
2017
年
3
月
至今任摩根史坦利董事總經理並擔任中國營運長。目前擔任摩根史坦利國際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史坦利管理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史坦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監事,摩根史坦利亞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普通代表。現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
王鴻嬪女士,臺灣國立清華大學法學學士。曾任怡富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怡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總經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富匯財富投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等。現任基金管理人總經理及董事。
賈麗娜女士,東北財經大學商業經濟系學士、東北財經大學商業經濟系碩士。曾於金陵
科技學院任教,
1994
年
8
月至今
2017
年
11
月任天衡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高級合
夥人,
2017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合伙人,目前兼任倍
加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林
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廈門
特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現任基金管理人獨立董事。
彭章鍵先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曾任職於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信達律師事
務所。
2008
年至今擔任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華南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和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入庫專家。現任基金管理人獨立董事。
苗復春先生,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曾任內蒙古商業局、計委科長,中國社科院技
術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國務院技術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務院辦公廳副局長,外經貿
部辦公廳主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
公室局長,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
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執行副總裁、副董事長,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
裁,退休後曾任
中國人壽養老保險公司顧問,兼任中國生產力學會副會長。現任基金管理人
獨立董事。
Paul M. Theil
先生,耶魯大學東亞研究學士、碩士,哈佛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
MBA
)、法學院法律博士(
JD
)。曾任摩根史坦利亞洲私募股權部門主管、美國駐華大使館
一秘。目前擔任深圳市中安信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創始人,亞太健康集團聯合創始
人和董事長,同時擔任
興業銀行獨立董事,
深圳市龍崗國安村鎮銀行董事,恆安國際集團董
事,親親食品集團獨立董事,潤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平安集團投資委員會委員。
兼任深圳市小額貸款行業協會會長、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會長、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
會副會長、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現任基金管理人獨立董事。
2
、監事會成員
趙恆先生,西安大學計劃統計學學士,上海財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任中國人民銀行
西安分行幹部、西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監、摩根史坦利華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目前擔任上海
華鑫股份有
限公司
副總經理兼任華鑫思佰益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基金管理人監事長。
莫壯偉(
Tuangwei Mok
)先生,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學士、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哈斯商
學院碩士。曾經在瓦喬維亞證券負責發行結構化和證券化產品,並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企業融資諮詢服務。
2010
年
9
月加入摩根史坦利亞太區的市場風險團隊。
2014
年加入摩
根士丹利投資風險管理團隊,目前擔任摩根史坦利投資風險管理的執行董事。現任基金管理
人監事。
周苑潔女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法學學士,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曾
任
大鵬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客戶關係管理經理。
2004
年加入基金管理人,歷任客戶服務
中心負責人、上海理財中心負責人、營銷策劃經理、市場發展部總監助理、銷售服務部總監,
目前擔任基金管理人市場發展部總監。現任職工監事。
謝先斌先生,浙江大學計算科學與工程學專業學士,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工商
管理專業碩士。曾任中國移動(深圳)有限公司軟體工程師,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術部業務經理,基金事務部業務經理、高級經理、首席註冊登記師。
2011
年
5
月加入基
金管理人,曾任基金運營部副總監,目前擔任基金運營部總監
。現任職工監事。
3
、
高級管理人員
周熙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王鴻嬪女士,總經理、董事,簡歷同上
。
李錦女士,哥倫比亞大學、倫敦商學院和香港大學聯合授予工商管理學碩士、吉林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國際金融專業碩士,
2
3
年證券基金行業工作經歷。曾就職於巨田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歷任交易管理總部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助理,資產管理部理財
部副經理、經理,研究所研究員
。
2003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運營部副總監、總監,
總經理助理
,
督察長
。現任
基金管理人
副總經理。
許菲菲女士,中南財經大學國際會計專業學士,
1
8
年證券基金行業工作經歷。曾任深
圳市華新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會計。
2005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
歷任基金運營部基金會計,監察稽核部高級監察稽核員、總監助理、副總監、總監。現任
基
金管理人
督察長。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學電氣工程和計算機工程系博士,5年證券從業經歷。
曾任中國郵電部北京電信局工程師;美國富達投資集團網絡技術總監;Codent Networks, Inc.
副總裁;InfoGlyph USA, Inc.中國區經理;Loci Software Inc.總經理;Fidelity(大連)
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交付副總裁;FIL(大連)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兼技術部負責人等。2020
年7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經理
雷志勇先生,北京大學計算機軟體與理論碩士,
8
年證券行業從業經歷。曾任中國移動
通信集團公司總部項目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級網絡運行支撐主管、東莞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通訊行業研究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經理。
2014
年
10
月
加入本公司,歷任研究管理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兼研究員,現任權益投資部
基金經理。
2019
年
4
月起擔任摩根史坦利華鑫科技領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摩
根士丹利華鑫品質生活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2
020
年
5
月起擔任本基金基金
經理
。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繆東航先生,
2
017
年
1
2
月至
2
020
年
5
月管理本基金。
(五)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何曉春,助理總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副主任委員:李軼,助理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委員:王大鵬,研究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餘斌,數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李
功舜,交易管理部總監;張雪,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秘書:王大鵬,研究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
(六)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財產用於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機構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禁止發生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為。
6、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1)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
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
的安全完整,實現基金管理人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基金管理人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確保基金管理人成為一個決策科學、經營規範、管理高效、運作安全的持續、穩
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
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財產、基
金管理人固有財產、其他財產的運作必須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體系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制約的組織結構,具體包括:
(1) 董事會負責決定基金管理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對確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維持適當而有效的內部控制負有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
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等事
項,並向董事會匯報。
(2)經營管理層負責組織設計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門業務規章,並確保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活動合法合規。
(3)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管理人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並依據相關規定可獨立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4)經營管理層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協助經營管理層實施對各類業務和風險的總體
控制以及解決公司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問題。
(5)風險管理部負責跟蹤和報告投資管理中的市場風險,評價基金投資業績,並根據
風險收益情況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為投資業務的穩健發展提供支持。
(6)監察稽核部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檢查和及時反饋,並向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和
經營管理層定期或不定期報告。
(7)各業務部門及員工對風險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在權限範圍內,
執行公司的各項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業務風險的識別、監控,對本部門的風險管理負
全部責任。每一位員工均負有一線風險控制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在發現風險隱患和問題時負有報告、反饋和改進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
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層次可以分為四個級別:第一級別是公司章
程;第二級別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第三級別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級別是公司各委員
會、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基金管理人根據業務需要持續修訂
和更新各項制度,使其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日趨完善。
(2)建立濃厚的風險管理文化。經營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注重
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通過制度約束、學習培訓使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
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管理意識深入人心,並貫穿到各個業務環節。
(3)建立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崗位的自控
與互控、相關部門之間的監督制衡、監察稽核部和督察長的獨立監督等內控防線。
(4)建立並持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基金管理人通過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
告及監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並通過清晰的匯報路徑,使相關
部門及經營管理層即時把握風險狀況,及時、快速地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5)強化風險管理措施。隨著業務發展及技術進步,基金管理人開始更多地採取系統
化監控措施,增強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實時性和有效性。同時,採用數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風險管理的科學性。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本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維持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
中國銀行」
)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
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
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真:(
010
)
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
95566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設立於
1998
年,現有員工
110
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
%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
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
門類
齊全
、產品豐富
的託管
業務
體系
。在國
內
,
中國銀行首家
開展績效評估、風險
分析
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
增值
服務
,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中國銀行已託管
854
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
808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
數型、
FOF
等多種類型的基
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
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範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
年起,
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後獲得
基於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
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
2017
年,
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於「
ISAE3402
」和「
SSAE16
」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
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1、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聯繫人:時亞蒙
電話:(0755)88318898
傳真:(0755)82990631
2、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院1號樓12層120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院1號樓12層1205單元
聯繫人:張宏偉
電話:(010)87986888
傳真:(010)87986889
3、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000號恒生銀行大廈45樓011-111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000號恒生銀行大廈45樓011-111單元
聯繫人:朱冰楚
電話:(021)63343311-2100
傳真:(021)50429808
4、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系統
交易系統網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開通
工商銀行、
建設銀行、
農業銀行、銀聯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
匯款交易業務。支持銀聯通渠道、快付通渠道支付的銀行卡詳見本公司官方網站
(http://www.msfunds.com.cn)。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銀行卡均指銀行借記卡,信用卡
等貸記卡不支持購買基金。
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888-668
客戶服務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資人單筆認購金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可撥打直銷中心的上述電話進行預約,基金管理人將提供上門服務。
(二)其他銷售機構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客戶服務電話:95566(全國)
網址:www.boc.cn
(2)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虞佳彥
聯繫電話:021-54967656
客戶服務電話:95323;400-109-9918;029-68918888
網址:www.cfsc.com.cn
(3)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聯繫人:侯豔紅
聯繫電話:010-60838995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4)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魏明
聯繫電話:(010)85130588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5)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鄧顏
聯繫電話:010-66568292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6)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7號大成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王薇安
聯繫電話:010-83252170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7)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人:鍾偉鎮
聯繫電話:021-38676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21/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8)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曹曄
聯繫電話:(021)33389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9)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劉晨、李芳芳
聯繫電話:(021)2216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10)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尤習貴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79或4008-888-999
網址:www.95579.com
(11)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繫人:龐曉芸
聯繫電話:(0755)82492193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12)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王霖
聯繫電話:(0531)68889157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13)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第20層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繫人:孫秋月
聯繫電話:(0532)85022026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sd.citics.com
(14)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東崗西路638號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聯繫人:李昕田
聯繫電話:0931-8784656
客戶服務電話:400-689-8888
網址:www.hlzqgs.com
(15)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電話:021-20333333
客服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16)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商旅大廈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方曉丹
聯繫電話:0512-65581136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17)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湖南長沙芙蓉中路2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法定代表人:何其聰
聯繫人:高利
聯繫電話:0731-85832507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18)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吳玉明
聯繫人:劉進海
聯繫電話:028-86199278
客戶服務電話:4008-366-366
網址:www.hxzq.cn
(19)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人代表人:黃炎勳
聯繫人:劉志斌
聯繫電話:0755-825583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20)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聯繫電話:(0755)821308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21)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詹露陽
聯繫人:周一涵
聯繫電話:(0755)38637436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22)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繫人:謝國梅
聯繫電話:010-52723273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23)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黃耀華
聯繫人:劉陽
聯繫電話:0755-83516289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網址:www.cgws.com
(24)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號通信廣場二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28號時代科技大廈20層西廳
法定代表人:馮周讓
聯繫人: 王少峰
電話:0755-82830333
客服電話:4008-882-882
網址:www.wanhesec.com.cn
(25)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王虹
聯繫電話:021-20655183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網站:www.hfzq.com.cn
(26)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聯繫人:王懷春
聯繫電話:0991-2307105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27)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陳瑀琦
聯繫電話:028-86692603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28)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6層
法定代表人:丁學東
聯繫人:任敏、陳曦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
網址:www.cicc.com
(29)
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察古大道1-1君泰國際B棟一層3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6樓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聯繫人:胡倩
聯繫電話:0755-83255199
客戶服務電話:400-188-3888
網址:www.chinalin.com
(30)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電話:021-5368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網址:www.962518.com
(31)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聯繫電話:010-60833754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32)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宏
聯繫人:付佳
聯繫電話:021-23586603
客戶服務電話:95357
網址:www.18.cn
(33)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客服服務電話:95396
網址:www.gzs.com.cn
(34)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5層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聯繫人:尹伶
聯繫電話:(010)66045529
客戶服務電話:010-66045678
網址:www.txsec.com
(35)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梁簷
聯繫電話:021-20835789
客戶服務電話:400-920-0022
網址:licaike.hexun.com
(36)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童彩平
聯繫電話:(0755)33227950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
眾祿基金網 www.zlfund.cn
基金買賣網 www.jjmmw.com
(37)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聯繫人:韓愛彬
聯繫電話:0571-26888888-37494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38)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元茂大廈903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大樓4層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聯繫人:吳強
聯繫電話:0571-88911818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http://www.5ifund.com
(39)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張茹
聯繫電話:021-20613999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7樓宛平南路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黃妮娟
聯繫電話:021-54509998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41)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沈雯斌
聯繫電話:021-58788678-820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42)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漕廊公路7650號2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8樓801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方成
聯繫電話:021-38602377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43)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楊懿
聯繫人:張燕
聯繫電話:400-166-1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網址:http://8.jrj.com.cn
(44)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 層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王巨明
聯繫電話:010-52855650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yixinfund.com
(45)北京中期時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6號1幢11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6號1幢2層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聯繫人:侯英建
聯繫電話:010-65807865
客戶服務電話:010-65807609
網址:www.cifcofund.com
(46)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馬林
聯繫電話:010-62020088- 7024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000
網址:www.myfund.com
(47)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31號5號樓215A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經濟日報社A座綜合樓712號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聯繫人:張旭
聯繫電話:010-66154828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
網址:www.5irich.com
(48)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 號14 樓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 號14 樓
法定代表人:胡學勤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021-206659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49)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繫人:陳東
聯繫電話:021-52822063
客戶服務電話:4000-466-788
網址:www.66zichan.com
(50)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1號凱石大廈4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李曉明
聯繫電話:021-63333319
客戶服務電話:4000 178 000
網址:www.vstonewealth.com
(51)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丹稜SOHO大廈1008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聯繫人:陳劍煒
聯繫電話:010-57418813
客戶服務電話:400-893-6885
網址:www.qianjing.com
(52)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浦江金融世紀廣場18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潔
聯繫電話:021-601951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21-7755
網址:www.leadfund.com.cn
(53)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黃敏嫦
聯繫電話:020-89629099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公司網址:www.yingmi.cn
(54)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甲一號新華社第三工作區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孫雯
聯繫電話:010-59336519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公司網址:www.jnlc.com
(55)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E世界財富中心A座11層1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E世界財富中心A座11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丁向坤
聯繫電話:010-56282140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jijin.com
(5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3
單元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賴任軍
聯繫人:陳麗霞
聯繫電話:0755-84355914
客戶服務電話:400-9302-888
網址:www.jfzinv.com
(67)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人:徐亞丹
聯繫電話:021-51327185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0203
網址:www.520fund.com.cn
(58)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
部科研樓5層51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東路10號院東區3號樓為明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趙芯蕊
聯繫人:趙芯蕊
聯繫電話:010-62675768
客戶服務電話:010-62675369
網址:www.xincai.com
(59)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19號SOHO嘉盛中心30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聯繫人:張曄
聯繫電話:010-59313591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60)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5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邢錦超
聯繫電話:95118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61)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南京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錢燕飛
聯繫人:趙耶
聯繫電話:18551602256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62)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4號樓40層4601室
法定代表人:楊健
聯繫人:李海燕
聯繫電話:010-65309516
客戶服務電話:400-673-7010
網址:www.jianfortune.com
(63)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59號18層03單元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毛善波
聯繫電話:021-50810673
客戶服務電話:400-711-8718
網址:www.wacaijijin.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
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李關洲
聯繫電話:021-65370077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65)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袁永姣
聯繫電話:010-618406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網址:www.danjuanapp.com
(66)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聯繫人:張靜怡
聯繫電話:010-88066184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網址:www.amcfortune.com
(67)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艦正
聯繫人:張萌
聯繫電話:010-58349088
客戶服務電話:400-699-7719
網址:www.xiquefund.com
(68)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53層5312-1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聯繫人:李雯
聯繫電話:010-60842306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
網址:www.harvestwm.cn
(69)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聯繫人:於秀
聯繫電話:0411-39027810
客戶服務電話:4000-899-100
網址:www.yibaijin.com
(70)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繫人:張競妍
聯繫電話:025-66046166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
網址:www.huilinbd.com
(71)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聯繫人:王笑宇
聯繫電話:010-59403028
客戶服務熱線: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72)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聯繫人:盧亞博
聯繫電話:13752528013
客戶服務熱線:021-50701082
網址:www.100bbx.com
(73)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聯繫人:曾健燦
聯繫電話:020-28381666
客戶服務熱線: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74)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聯繫電話:0755-89460507
客戶服務熱線:400-684-0500
網址: 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並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
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並另行公告。
(三)登記機構
名稱: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法定代表人:周熙
聯繫人:趙恆
電話:(0755)88318709
(四)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俞衛鋒
聯繫人:安冬
電話:021
-
31358666
經辦律師:安冬、
陸奇
(五)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
號領展企業
廣場
2
座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電話:021-23238
987
聯繫人:施翊洲
經辦註冊會計師:單峰、施翊洲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2016年5月26日證監許可【2016】1125
號文件準予註冊。
本基金募集期為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29日。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普華永道中天驗字(2017)第1050號驗資報告予以驗證,按照每份基金
份額面值人民幣1.00元計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32,724,023.60份基金份額,其中認
購資金利息折合53,855.40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2,710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相關規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於
2017年12月4日獲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現如
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將根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
2、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少於200 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
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
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但
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
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8年1月4日起開放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
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本
基金
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
本基金
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基
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
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規則變更,或其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相關業務流程,則贖回
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
、
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和
其他
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
其中個人投資者通過
本
基金管理人
直銷中心首次申
購公司旗下基金的單筆最低
金額
為
100
萬元(含)
。已有
在
本
基金
管理人直銷中心
認購
或申
購
公司旗下
基金記錄的投資
者
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
100
萬元(含)
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
單筆
最低金額
人民幣
10
元
的限制。
2
、
基金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
、
基金
投資者
可多次申購,對單個基金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數量不設上
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
、
基金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最低贖回份額為
10
份(除非該帳
戶在銷售機構或網點託管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
份);若某筆贖回或轉換導致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該銷售機構或網點託管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0
份,剩餘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起贖回,
即交易帳戶最低基金份額為
10
份。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
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購份額與淨贖回金額的計算
(一)申購費用
投資人在一天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等各
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
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
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
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
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
企業年金
養老金產品
、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
職業年金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
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
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
客戶
外的其他投資者。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見下表:
(單位:元)
申購金額(
M
)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60
%
1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40
%
M≥5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購費率見下表:(單位:元)
申購金額(
M
)
申購費率
M
<
100
萬
1.50%
100
萬≤
M
<
500
萬
1.00%
M
≥
500
萬
每筆
1000
元
(二)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具體贖回費率結構如下:
持有時間(
Y
)
贖回費率
記入基金資產
Y
<
7
日
1.5%
100%
7
日≤
Y
<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
90
日
0.5%
75%
90
日≤
Y
<
180
日
0.5%
50%
180
日≤
Y
<
365
日
0.1%
25%
365
日≤
Y
<
730
日
0.05%
25%
Y
≥
730
日
0%
0
(三)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舉例:假定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 元,某非養老金客戶當日申購本基金10萬元,
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1.50%,該投資人的申購費用及可獲得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購費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購份額=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該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 萬元申購本基金,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
元,申購費用為1,477.83元,可獲得的基金份額為93,830.64份。
(四)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減去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舉例: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450日,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0.05%,該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280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800=12,800.00元
贖回費用=12,800×0.05%=6.40元
淨贖回金額=12,800.00-6.40=12,793.60元
即: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450日,假定該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1.280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為12,793.60元。
(五)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為: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基金資產淨值總額/T日基金份額總份數。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 1 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調低贖回
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登記業務
1、基金投資人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可以撤銷。
2、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
續,投資人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
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於開
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八、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
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
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或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組合內某個或某些證券即將上市、基金投資組合中重
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使短期內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
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
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
總數的
50%
,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8項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8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
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
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
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或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
5、基金投資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會
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是發生其他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
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
支付;如
對已確認
的贖回申請
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
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
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
、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
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二)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
、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
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
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
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
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
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
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對於其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部
分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
20%
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
回申請。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延期贖回。延期的贖
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
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
動延期贖回處理。
3
、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
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三)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通知等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1
、本基金於
2018
年
1
月
4
日起開放了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作為註冊登記機構的其他開
放式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可辦理轉換業務的具體基金名稱、轉換業務辦理時間、轉換業務規則、
轉換費用等相關
事項詳見基金管理人
2018
年
1
月
2
日刊登的《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
2
、轉換費用
本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轉出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兩部分構成,具體
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基金的申購費率差異情況和贖回費率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計算方法如下:
轉出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入總金額=轉出金額
-
轉出基金贖回費
申購補差費=轉入
總金額×申購補差費率/(
1
+申購補差費率)
轉換費用=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
(
1
)對於實行級差申購費率(不同申購金額對應不同申購費率
)
的基金,申購補差費率
=
轉入總金額對應的轉入基金申購費率
-
轉入總金額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若轉入總金
額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轉入總金額對應的轉入基金申購費率,則申購補差費為
0
。
(
2
)計算基金轉換費用所涉及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
相關公告的規定費率執行,對於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費率優惠活動期間發生的基金轉
換業務,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
相關費率計算基金轉換費用。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
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
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
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
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
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
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
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
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
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採取主動管理的投資策略,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大類資產配置和個股
精選,力爭獲取超額收益與長期資本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
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
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
據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權證、
股指期貨、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0%-95%,投資於創新主題
類上市公司證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權證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對包括宏觀經濟形勢、政策走勢、證券市場環境等在內的因素的分析,
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策略,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
上的投資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提高收益。
2、股票投資策略
創新是中國未來轉型發展的首要
驅動力。中國30多年來改革開放作為規模宏大的創
新行動,積累了較好的市場化創新機制和創新成果。今後中國發展的巨大潛能仍然蘊藏
在創新變革帶來的發展機遇中。本基金主要通過對擁有持續創新能力的企業相關股票的
深入分析,積極挖掘企業的創新溢價,分享其投資機會,來創造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
值。
(1)萬眾創新主題的界定
本基金對萬眾創新的界定涵蓋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
新、管理模式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多個角度。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新的創新主題分析角度也將被納入本基金的創新主題。
(2)創新概念的投資維度
本基金將由投資研究團隊根據中國宏觀經濟運行態勢、國際經濟體變化情況的發展
趨勢,深度挖掘推動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創新因素,尋找各個行業中能夠受益於創
新因素的投資機會,對業績具有長期穩定成長性、市場估值合理、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並
且具有競爭優勢突出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組合配置。本基金對創新動力的挖掘將主要包
括新科技、
新產業以及新業態三個維度。
1)新科技維度
本基金本所指的科技創新主要是指對人們的生產生活、企業盈利能力、社會的生產
力具有促進作用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工藝流程方法優化及各類推動企業發展的創新,
包括技術創新、服務創新、模式創新等。本基金將通過對新技術出現後在技術深度、需
求廣度、產業融合度以及政策支持度等方面因素的綜合分析,深入挖掘其所蘊含的價值
潛力,在此基礎上,考慮相應科技成果對其上下遊產業鏈的影響力以及帶動性,選擇深
度受益行業作為重點配置方向。
2)
新產業維度
本基金的
新產業主要是指在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的大趨勢
下,戰略布局的新興產業;主要包括《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
定》中規定的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
高端裝備製造、
新能源、新材料以及
新能源汽車等產業。
另外,本基金還將對
新產業的研究範疇進行動態分析和調整。捕捉各個地區之間經
濟發展差異性造成的
新產業分布差異,及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造成的
新產業的產業構成變
化帶來的投資機會。
3)新業態維度
新業態投資維度是指挖掘在業態發展進程中,以跨行業整合、或者利用新的經營方
式、新的經營技術、新的經營手段為現有商業模式進行升級帶來的投資機會,包括傳統
行業中運用新技術、理念對企業生態進行變革和重構的企業,主要從企業生產力的提高、
營銷及渠道效率的提升、成本減少,及融資渠道拓展等維度進行分析考核。
本基金將深入研究技術創新、社會組織方式變化、需求創新以及產業價值鏈分解融
合等因素在促使新業態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並判斷各種新業態的市場潛力以及拉動效力。
重點配置市場潛力巨大,拉動效力強勁的新業態相關產業 。
未來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更適當的創新概念維度界定標準,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有權對相關界定方法進行變更並相應修改基金合同,同時應及時告知基金託管
人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3)個股精選策略
本基金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受益於創新概念的公司因所處行業不同需
要通過不同的分析方法進行篩選,精選優質個股。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新技術開發能力、產品的獨特性分析、產品的市場佔有
率水平,公司的管理及治理結構是否穩定、股東方面的支持、資本運作能力等,選擇具
有可持續競爭優勢的上市公司或未來具有廣闊成長空間的公司。
2)定量分析
相對估值指標用以判斷上市公司的估值高低,以選擇恰當的買入時點。相對估值指標
如PE、PB、PEG等反映了市場價格、企業盈利或企業淨資產和企業成長性之間的關係。本基
金將基於各個行業的特點確定對股價最有影響力的關鍵估值方法,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挖
掘優質的投資標的,選擇估值位於合理區間下限的相關受益企業進行投資。3、衍生品投資
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資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利用股指期貨、權證等衍
生工具,充分考慮衍生品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選擇,謹慎進
行投資,追求穩定的當期收益或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1)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結合權證定價模型
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利用正股和權證之間的不同組合來套取無風險收益。
(2)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有選擇地投資於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
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
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條款、基礎資產的構成及質量等基本面研究,結合
相關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謹慎參與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投資組合對於債券的投資主要為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個券選擇策略、
跨市場套利策略等,並擇機把握市場有效性不足情況下的交易機會。
四、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國內外宏觀經濟發展狀況、微觀經濟運行環境和證券市場發展趨勢;
(3)投資品種的預期收益率和風險水平。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團隊充分利用外部和內部的研究資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資機
會,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提供決策支持。
(2)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金的投資原則、投資目標
及整體資產配置策略和風險控制策略,並對基金經理進行授權,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總體
監控。如遇重大事項,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時召開臨時會議做出決議。
(3)組合構建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委員會確定的總體投資策略和原則以及研究團隊提供的分析和建
議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構建具體的投資
組合,進行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執行
本基金實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團隊負責執行基金經理投資指令,同時承擔一線風
險監控職責。
(5)風險與績效評估
投資風險管理團隊由風險管理部和監察稽核部組成。風險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
基金投資績效及風險進行評估;監察稽核部對基金投資的合規性進行日常監控;風險管
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結合市場、法律等環境的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風險評估,
並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及意見。
(6)組合調整
基金經理根據行業狀況、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
流量情況以及組合風險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
需要調整上述投資程序,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指數收益率×80%+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20%
滬深300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從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300隻A股作
為樣本的綜合性指數;樣本選擇標準為規模大、流動性好的股票,目前
滬深300指數樣本
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央票及短融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其選樣是在中證全債指數樣
本的基礎上,增加了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勢,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場基
準。
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又或者市場推出更具權威、且更能夠表徵本基金風險
收益特徵的業績比較基準,則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同意後調整本基
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並應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同時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理論上其長期平
均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
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七、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投資於創新主題類上市公司證券的比例
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
其中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
(
8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9
)本基金
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0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
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1
)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
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1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
5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
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6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
7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8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
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佔
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
9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
基金託管人在本基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
基金
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
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
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
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
20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
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
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
21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項、第(
9
)項、第(
10
)項、第(
15
)項另有約定外,
因證券
/
期貨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八、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
券;
(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
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
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
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
經過
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機構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
,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當利益。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
20
年
10
月
26
日覆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
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
20
年
9
月
3
0
日,本報
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
例(
%
)
1
權益投資
75,918,707.88
90.88
其中:股票
75,918,707.88
90.88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
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7,534,925.67
9.02
8
其他資產
85,316.59
0.10
9
合計
83,538,950.14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58,534,248.08
71.28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
供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
務業
17,384,459.80
21.17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75
,918,707.88
92.46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88111
金山辦公20,592
6,795,360.00
8.28
2
688208
道通科技95,498
6,395,501.06
7.79
3
002609
捷順科技510,200
6,326,480.00
7.70
4
688012
中微公司31,654
5,386,244.64
6.56
5
002371
北方華創30,713
4,885,209.78
5.95
6
603019
中科曙光127,800
4,820,616.00
5.87
7
300623
捷捷微電
131,400
4,746,168.00
5.78
8
300378
鼎捷軟體157,200
4,225,536.00
5.15
9
300661
聖邦股份13,382
4,005,901.70
4.88
10
688200
華峰測控15,630
3,954,546.30
4.82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
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貴金屬投資。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
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
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截至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貨合
約。
9.2
本
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有選擇地投資於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
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出現本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11.3
其他資產的構成
序
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9,059.27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209.20
5
應收申購款
45,048.12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85,316.59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至
20
20
年
9
月
3
0
日,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比較表:
階段
份額淨值
增長率①
份額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
7
年
1
2
月
4
日至
201
7
年
12
月
31
日
0.13%
0.01%
0.73%
0.70%
-
0.60%
-
0.6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6.88%
1.40%
-
19.88%
1.07%
-
7.00%
0.3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1.55
%
1.
00
%
29.38
%
1.
00
%
-
7.83
%
0.
00
%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
20
年
9
月
3
0
日
2.13%
1.39%
15.37%
1.09%
-
13.24%
0.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變動的比較
摩根
士丹利華鑫
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累計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
201
7
年
12
月
4
日至
20
20
年
9
月
3
0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
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定計量
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2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
②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
值;基金管理人在評估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交易所債券估值價格與交易所收盤價是否
存在差異及差異的合理性後,若認定交易所收盤價更能體現公允價值
,
應採用收盤價;如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按估值日收盤
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
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
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
3
)全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
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
(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
5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等衍生品種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
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
6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
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
8
)
當發生大額申購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
9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
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並擔任基金會計責任方。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
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為確保證券投資
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
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
證監會公告【
2017
】
13
號)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
業協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試行)》(中基協發【
2017
】
6
號)(
以下簡稱「估值指引」),本公司已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估值指引要求完
成了實施工作。經與相關託管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協商一致,本基金自持有流通受限股
票之日起,參考估
值指引進行估值。上述調整事項已於
2018
年
2
月
6
日在
規定媒體上公
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
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
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
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
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
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
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
方,及
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
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
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
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
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
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
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
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
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
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
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
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
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
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
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
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
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
回申請的措施;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
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三、
估值
原則和估值方法」中「
2
、估值方法」
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
數據錯誤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規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
》
的
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
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
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
期貨
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
5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1.
5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
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
5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
=
E×0.2
5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
9
項費用
」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
從業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
事務所需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
》的
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內容、登載媒介、
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
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
和
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
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
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
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
概
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
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規定
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
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摘要登載在
規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
定媒介
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
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
規
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
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在
規
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
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
規
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
規
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
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
規
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
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
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並將中期
報告登載在
規
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
定報刊上。
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
規
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
規
定報刊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
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超過基金份額總數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
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七)臨時報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
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
規
定報刊和
規
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
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
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
1
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
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
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
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
20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
、
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
3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
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
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
,以及
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
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
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
予以公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
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
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本基金投資資產
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
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級管
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
式準則等
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
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
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
規
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
基金風險表現為基金收
益的波動,基金管理過程中任何影響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
金風險的來源。基金的風險按來源可以分為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
操作風
險、合規性風險、政策變更風險、
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法律風險
和其他風險。
1
、市場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的變化將影響基金的業績。因此,宏觀和
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市場變動、行業
與證券發行人
的變化、投資人風險收益偏好
和市場流動程度等影響證券市場的各種因素將影響到本基金業績,從而產生市場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包括:
(
1
)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宏觀、微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
,
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
及證券市場也將呈現
周期性變化。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
風險。
(
2
)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
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
3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因為經營不善,基本面狀況惡化而導致其股票價格
下跌,使得基金投資收益下降。此外,股票價格也會受到市場整體估值水平的影響,並
可能會低於上市公司的合理價值。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非系統性風險,但
並不能完全消除該種
風險。本基金還必須承擔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
4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債券
的
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直接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其收益
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而產生波動。
(
5
)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
證券
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
付到期本息,或者
證券發行人經營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都可能導致基金資
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
6
)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
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
從而影
響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
(
7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收回本息後以及回購到期後再投資收益
的影響。當利率下降時,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證券本息以及回購到期後進行再投資時,將
獲得比之前較少的收益率。
(
8
)市場供需風險
如果宏觀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政策、市場監管政策、市場參與主體經營環境等發生
變化,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可用資金數量和證券市場可供投資的證券數量可能發生相應的
變化,最終影響證券市場的供需關係,造成基金投資收益的變化。
(
9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
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
(
10
)利差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
化的風險。
(
11
)債券回購風險
債券回購為提升基金整體投資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在進行回購
操作時,可能存在回購利率大於債券投資收益而導致的風險以及由於回購操作導致投資
總量放大,同時對投資組合的波動性進行了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風險。回購
比例越高,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淨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
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
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
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
是指本基金無法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或是
為應對投資者贖回,變現衝擊成本較高,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一方面來自於投資人的集中巨額贖回,另一方面來自於其投資組合或其中的部分資
產變現能力變弱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
1
)巨額贖迴風險:本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在本
基金存續期間,可能會發生巨額贖
回的情形。當本基金髮生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佔比較大的情形時,若上述投資者集
中大額贖回本基金,亦可能引發巨額贖回的情形。投資者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A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在市場價格下跌時會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
形,此時出現巨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
基金份額淨值。此外,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因基金運作特點導致的費用計提、計入基金
資產的贖回費以及基金持倉證券價格波動等因素,也可能會影響基金份額淨值,極端情
況下可能會造成基金份額淨值的大幅波
動。
B.
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
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部分延期辦理贖回或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投資者將面臨無法及時贖回所持有基金份額的風險。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發生
單一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具體
措施對其進行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該投資者可能面臨當日的部分贖回申請被延期辦理的
風險。
2
)變現風險:投資組合的變現能力較弱所導致基金收益變動的風險。當本基金持有
的部分證券品種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或是處於
跌停板時,資產變現的難度可能會加
大,若存在證券停牌的情形,資產可能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或者,由於基金持有
的某種資產集中度過高,導致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有可能導致基金的淨值出現損
失。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股票流
動性較好,存在部分股票品種停牌或交投不活躍的情況;大部分債券品種流動性較好,
存在部分債券品種停牌或是企業債、資產證券化、回購等品種流動性相對較差的情況。
綜上所述,本基
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但如
果市場短時間內發生較大變化或基金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流動性和投資收
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為交易參與人通過交易單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根
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對
交易參與人相關交易單元的全天淨買入申報金額總量實施額度管理,並通過交易所對交
易參與人實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資金
前端控制出現異常的,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可以採取限制交易單元交易權限
等處理措
施,本基金可能因上述業務規則而無法完成某筆或某些交易,進而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
流動性,亦有可能導致基金的淨值出現損失。
為了控制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將在堅持分散化投資和精選個券原則的基礎上,通過
一系列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跟蹤、防範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
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
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十)巨額贖
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十一)
暫停
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的相關內容。
3
)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當投資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於一定天數時,將需承擔較高的基金贖回
成本。
4
)暫停基金估值
當本基金髮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時,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
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及時贖回所持有基金份額或如期進行
基金投資的風險。
5
)擺動定價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可採用擺動
定價機制,以確定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可能會加大基金份額淨值的波動,極端情況下可
能會造成基金份額淨值的大幅波動,從而影響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價格。。
當本基
金出現上述
1
)、
2
)、
4
)情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投資者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於預期或可能增加投資者贖回的成本。
4
、操作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
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
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5
、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
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
、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資產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
或投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
的調整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
為調整投資組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7
、稅收風險
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稅收徵管部門可能會對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的認定
以及適用的稅
率等進行調整。屆時,基金管理人將執行更新後的政策,可能會因此導致基金資產實際
承擔的稅費發生變化。該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變化相
應調整稅收處理,該等調整可能會影響到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也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估
值調整。由於前述稅收政策變化導致對基金資產的收益影響,將由持有該基金的基金投
資者承擔。對於現有稅收政策未明確事項,本基金主要參照行業協會建議方案進行處理,
可能會與稅收徵管認定存在差異,從而產生稅費補繳及滯納金,該等稅費及滯納金將由
基金財產承擔。
8
、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
1
)本基金為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類資產配置風險,有可能受到經濟周期、
市場環境或管理人對市場所處的經濟周期和產業周期的判斷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基
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偏離最優化水平,給基金投資組合的績效帶來風險。本基金在股
票投資中重點關注
創新
主題
類
的上市公司股票,這種評估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將在個股
投資決策中給基金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的風險。該類型股票的波動會受到宏觀經濟環境、
行業周期和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本基金整體表現可能在特定時期內
低於其他基金。本基金堅持價值和長期投資理念,重視股票投資風
險的防範,但是基於
投資範圍的規定,本基金無法完全規避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下跌風險。
(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A
、基差風險:股指期貨的標的指數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為基差。基差風
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由於期貨與現貨間價差的波動,可能影響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B
、保證金管理風險: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帳戶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
度,對資金管理要求較高。保證金預留過多會導致資金運用效率過低,
減少預期收益。
保證金不足將存在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從而導致超出預期的損失,並使得原有的投資策
略不能得以實現。
C
、槓桿風險:由於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而存在槓桿效應,因此放大了基金財產波動
幅度。
D
、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
表現為兩種情況:
1
)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
2
)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
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
E
、流通量風險:是指因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可能導致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
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
險。
(
3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儘管基金管理人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
行投資,但仍面臨以下風險:
A
、信用風險:若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
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
產損失。
B
、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般而言,
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
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
的風險。
C
、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
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D
、提前償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基金資
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E
、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
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
4
)
本基金投資科創板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
。
科創板股票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規則與其他板塊不同,除與其他
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以下風險:
A
、流動性風險:
1)科創板投資者門檻較高,流動性可能弱於其他市場板塊,若機構投資者在特定階段
對科創板個股形成一致性預期,存在本基金持有股票無法成交的風險。
2)科創板可能採用搖號抽籤方式對於參與網下申購中籤的帳戶進行獲配股份的一定時
間內的鎖定機制,
本基金若參與科創板新股的網下申購,可能存在
獲配股份鎖定
期內無
法交
易的風險
。
B
、退市風險:科創板退市的標準、程序和
執行更為嚴格,主要包括:退市情形更多,
新增市值低於規定標準、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退市時間更
短,科創板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制度;執行標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且僅依
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上
述因素使科創板上市企業退市風險更大,從而可能
給本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C
、發行定價
風險:
科創板
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節奏等堅持市場化導向
,
詢價、定價、
配售等環節由機構投資者主導
。科創板新股發行採用向
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類專業機
構
投資者詢價定價方式,個人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發行定價。同時,
因科創板
上市公司
普遍具
有技術新、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等特徵,市場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
能不適用
。上述因素可能造成科創板股票
發行定價難度較大,股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
的風險
,從而
引發本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
。
D
、交易價格波動風險
:
科創板
股票競價交易設置
較寬
的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
市的股票,上市後
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為
20%
,
較寬
的漲跌幅
限制
可能使得
股票價格產生較大波動,從而導致本基金淨值出現較大波動的風險。
E
、異常交易停牌風險
:
科創板
股票交易盤
中
臨時停
牌
情形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核查制度
與
上交所主板
市場
規定不同,
本基金可能承擔由此造成的無法交易相關股票的風險
。
F
、
系統性風險
: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趨同,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G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1
)
科創板
上市公司
所處行業和業務往往具有研發投入規模大、盈利周期長、技術更迭
快
、風險高以及
嚴重依賴核心項目、
核心技術人員
、少數供應商等特點
,公司
上市後的持續
創新能力、
主營
業務發
展的可持續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
2
)科創板上市公司
可能存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最近
3
個
會計年度未能連續盈利
、
公開發
行並上市時尚未盈利、有累計未彌補虧損等情形
,
可能存在上市後仍無法盈利
、
持續虧損、
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
。
本基金在追求
科創板
上市公司帶來收益的同時,需承受相關公司帶來的風險,本基金投
資於
科創板
上市公司面臨無法盈利甚至可能導致較大虧損的風險。
H
、
表決權差異
風險:科創板
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
可能
根
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
,
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
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
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
本基金作為
普通投資者的表決
權利
受到限制。
I
、股權激勵風險:
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
相對
於
主板
上市公司更為靈活,包
括股權激勵
計劃
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對象有所擴大
、
價格
條款
更為靈活、實施方式更為
便利。實施
該
等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可能導致公司實際上
市
交易的股票數量超過首次公開發行
時的數量
,從而使本基金面臨相關風險
。
J
、境外企業風險:符合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發行的股票可以在科創板上市。紅籌企業
在境外註冊,
可能採用協議控制架構,在信息披露、分紅派息等方面可能與
境內上市公司存
在差異。紅籌公司註冊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規對當地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
法律為境內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本基金若投資於科創板上市的紅籌企業,可能面臨
相關風險
。
K
、存託憑證風險:符合
相關規定的
紅籌企業
發行
的
存託憑證可以在科創板上市。存託
憑證
由
存託人籤發、以
境外
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紅籌公司
存託憑證
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
證券持有人的
權益
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
於直
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本基金若投資於科創板上市的存託憑證,
可能面臨相關風險。
L
、
政策風
險
: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
較大影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
5
)本基金可能因持續規模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數不足等原因,導致基金轉型、合
並或終止。
9
、法律風險
由於交易合約在法律上無效、合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由於稅制、破產制
度的改變等法律上的原因,給交易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法律風險主要發生在OTC(也
稱為櫃檯市場)的交易中,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約的不可實施性,包括合約潛在
的非法性,對手缺乏進行該項交易的合法資格,以及現行
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而使該合
約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對手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償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規定
對其為清償合約進行平倉交易。
10
、其他風險
(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產生的風險;
(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產生的
風險,以及由此致使
基金的申購和贖回不能按正常時限完成而產生的風險;
(
7
)其他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
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
表述僅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
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
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
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
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
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
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
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
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
表現。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
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
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
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
刊上
。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
摩根史坦利華鑫萬眾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
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
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
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1
4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
/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
1
5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
過戶等
業務規則;
(
1
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
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
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
理的基
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9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
10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
1
)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
1
2
)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
1
3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
1
4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
5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
6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7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
8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
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
9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20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
基金託管人;
(
2
1
)因
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2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
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託管人追償;
(
2
3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
的行為承擔責任;
(
2
4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
2
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
6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
7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
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
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
證券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
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
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
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
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
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
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
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
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
訟或
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
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
款項及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
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
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
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
(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
5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將根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連續
6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
淨值低於
5000
萬元;
(
2
)
連續
60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少於
200
人。
(二)會議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
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
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
金
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
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
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
規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
,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
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
表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
方式
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
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
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
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會者在權
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
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
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
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
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
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
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
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
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
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採用其他非現
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
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
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
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
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
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
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
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
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
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
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
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
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
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
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
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
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
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
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
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
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
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
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
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
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
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
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
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
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
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
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
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
財
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
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
。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
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熙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3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5,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50年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
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郵政編碼:
100818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成立
時間
: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
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
報告》(國發[1979]72號)
註冊
資本
:
29,438,8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
結算;辦理票
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資金清算;
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貸款承諾;組織
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發行、代理發行、買賣
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
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
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託管業務;產業投資基
金託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託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
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
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
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及其
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或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權證、股
指期貨、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
投資於創新主
題類上市公司證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
權證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
3%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
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
1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投資於創新主題類上市公司證券的比例
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
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
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
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
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
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佔
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6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
基金託管人在本基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
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
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
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
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
17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
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
18
)本基金資
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
/
期貨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
第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其更
新,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
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及時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
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
範利益衝突,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慎重
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
結算方式
。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
由,
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完成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
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
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
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託管
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
責任
。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選
擇存款銀行
。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
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
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
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
(
六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
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託管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進行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
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流
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
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
等流通受限證券。
3
、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
資比例,並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
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託管
人。
4.
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有關非定向增發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准證明文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籤
訂的銷售協議複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帳號、劃
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
、
基金託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場出現劇
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基金託管人有權
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並做出書面說明。否則,
基金託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並保證基金
託
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
財產的損失或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假
的數據,導致基金託管人不能履行託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除基金託管人未能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
產生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後不承擔上述損失。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中期票據前,與基金託管人籤署相應的風險
控
制補充協議,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補充協議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投資管理制度。
(
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
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
基金託管人
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
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
十
)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
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
十一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
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
協助開立股指期貨業務相
關帳戶及交易編碼、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
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
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
指令,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協助開立股指期貨業
務相關帳戶及交易編碼
。
4
、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
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
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
確保基金財
產的完整與獨立。
5
、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
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
財產
造成損失的,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
何責任。
7
、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
基金募集期間的
認購款項
應存於
專
用帳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
託的登記機構
開立並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
募集到的
屬
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
為本基金
開立的基金
託管資金帳戶
,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
備案
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
,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
(三)基金
託管
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
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
2
、
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金帳戶
,並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帳戶進行。
3
、
基金
託管資金帳戶
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
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
基金
託管
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
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
和結算備付金帳戶
的開立和管理
1
、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本
基金
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
基金
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
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結算
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
公司的
規定執行。
4
、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
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理;若
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
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有關規定,
以本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籤
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
商議後
開立
。新帳戶按有關規
則使用並管理。
2
、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
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
由基金託管人
負責妥
善保管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
。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
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
基金
託管人對
基金
託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
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後得到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
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國家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但根據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保管。
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
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
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
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
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
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網上交易服務
投資人除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辦理申購、贖回、信息
查詢等業務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msfunds.com.cn)享受網上交易服務。
具體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 網上查詢服務
投資人除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查詢基金持有情況之外,還可通過
基金帳號或者身份證號碼和查詢密碼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www.msfunds.com.cn)「帳
戶查詢」欄目,可享有帳戶查詢、對帳單查詢、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多項在線服務。
(三)服務產品的定製及發送
投資人可根據個人需要,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網站、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
訂閱或取消對帳單服務及免費定製信息。投資人還可通過發送郵件、簡訊進行業務諮詢。
1、對帳單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投資人需求,提供月度電子郵件帳單或月度簡訊
帳單。對於未選擇帳單寄送方式、且有聯繫方式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將默認提供月度
電子郵件帳單。投資人可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發送電
子郵件或簡訊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動定製月度簡訊帳單。
若投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帳單,可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
400-8888-668(免長途話費)按"9"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帳號、
持有基金名稱、購買銷售機構、購買金額等,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後,將通過平信方
式為投資人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對帳單服務發送規則:如投資人成功定製電子郵件帳單或簡訊帳單,基金管理人將
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發送。
2、免費定製信息:投資人可定製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視窗等信息。基
金管理人可通過郵件或簡訊方式向投資人發送所定製的信息。
(四)在線客服服務
投資人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msfunds.com.cn)通過「在線客服」進行業務
諮詢或留言。在線客服提供基金產品信息查詢、基金業務諮詢、服務投訴和建議等服務。
在線客服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節假日除
外)。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
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提供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每天不少於7小時的座席服
務,投資人可通過該電話查詢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信息定製、
資料修改、服務投訴及獲得其他業務諮詢等專項服務。
(六)客戶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務提出建議或投訴(具體渠道見以下服務聯繫方式)。
對於工作日受理的投訴,原則上當日回復,不能當日回復的,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
對於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訴,原則上在順延的第一個工作日回復,不能及時回復的,在3個
工作日內回復。
(七)服務聯繫方式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msfunds.com.cn
客服電子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888-668(免長途費)
傳真:(0755)82990631
信件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摩根史坦利華
鑫基金客戶服務中心
郵編:518048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
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
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
年
8
月
3
日
2
本公司
關於旗下基金增加匯林保大為銷售機構並參
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
2020
年
8
月
18
日
3
本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度小滿基金為銷售機
構及參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
20
年
8
月
25
日
4
本公司
旗下部分產品產品資料概要
2020
年
8
月
26
日
5
本公司
旗下
產品
2020
年中期報告
2020
年
8
月
28
日
6
本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華鑫證券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7
日
7
本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國銀行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18
日
8
本公司
關於直銷網上交易停止受理
招商銀行直連支
付渠道認購、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19
日
9
本公司
關於旗下基金增加玄元保險為銷售機構及開
通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24
日
1
0
本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證券開通定投業務
並參與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10
月
19
日
1
1
本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平安證券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
年
10
月
21
日
1
2
本公司
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
年
10
月
21
日
1
3
本公司
旗下
27
只基金
2020
年第三季度報告及提示性
公告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
4
本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普益基金為銷售機構
及開通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2
日
1
5
本公司
關於北京分公司辦公地址變更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3
日
1
6
本公司
關於旗下基金增加奕豐金融為銷售機構並參
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26
日
註: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規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
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msfunds.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
說明書。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
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年
十二
月
二十
五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