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和稅法上對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從目前的會計準則和稅法來看,對殘值率的具體比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要求必須計提淨殘值,根據情況自行合理確定即可。
二、使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要考慮淨殘值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因此,允許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單位價值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不需考慮會計上是否設定了預計淨殘值。
三、因殘值產生的稅會差異,彙算清繳該如何調整
【例】:A公司於2018年6月購入電腦一臺,金額5000元。會計上按照5%的殘值率計提淨殘值,從2018年7月起開始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3年。稅務處理時於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已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全額扣除5000元。
假設:公司在2021年10月將電腦變賣處置,取得處置收入1000元。(不考慮相關稅費)
日常會計處理:
該電腦每月計提折舊=(5000-5000*5%)/36=131.94元(此處保留兩位小數);
截至處置變賣時,該電腦折舊3年到期,共計提折舊4750元,此時帳面剩餘價值即為固定資產計提的淨殘值250元。
每月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131.94
貸:累計折舊 131.94
2021年10月處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250
累計折舊 4750
貸:固定資產5000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50
營業外收入/資產處置損益 750
註:結轉固定資產淨損益,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計入「資產處置損益」。
彙算清繳稅務處理:
2018年度彙算清繳:
2021年度彙算清繳:
該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上共計提折舊4750元,稅務處理時於2018年一次性扣除5000元,這250元的稅會差異怎麼處理呢?細數:
2018年會計折舊131.94*6=791.64元,稅法上一次性扣除5000元,納稅調減4208.36元;
2019年會計折舊131.94*12=1583.28元,稅法上無扣除金額,納稅調增1583.28元;
2020年會計折舊131.94*12=1583.28元,稅法上無扣除金額,納稅調增1583.28元;
2021年會計折舊131.94*5+132.10=791.80元,稅法上無扣除金額,納稅調增791.80元。
綜上,該項固定資產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如下:2018年調減4208.36元,2019年-2021年共調增(1583.28+1583.28+791.80)3958.36元,總體納稅調減(4208.36-3958.36)250元,此處的250元便是殘值稅會的差異。
因此,殘值的差異已在每年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帳載金額和稅收金額調整,無需其他處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