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說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一案一說聚焦苟晶事件,關於這個熱點事件,民事權益如何保護?刑事責任能否追究?看讀書群裡的委員們用案例來說說民法典!
案件簡介 ●●
2020年6月22日,苟晶在微博上自曝,第一次高考被班主任的女兒頂替上學;第二次高考再次被人頂替。引發輿論關注。
2020年6月24日,山東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單位組成工作專班,與濟寧市、任城區有關單位一起,對苟晶反映的「連續兩年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
調查結論表明,苟晶微博所述的部分內容不完全真實,但被「冒名頂替」一事客觀存在。媒體普遍認為,這是一起嚴重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惡性事件。
冒名頂替入學並不是一個新問題。2001年曾發生過「齊玉苓案」,苟晶事件發生後,也有不少網友貼出了此案的情況。
1990年,山東滕州八中初中學生齊玉苓考上濟寧商業學校。同村黨支書陳克政利用其和滕州八中、濟寧商業學校和滕州教育委員會的關係,讓其女陳曉琪頂替上學。
1998年,齊玉苓偶然發現陳曉琪冒名頂替之事,於1999年1月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999年5月,棗莊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5萬元。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
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院判決:認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認定齊玉苓受教育權受到侵犯,並獲得經濟賠償4.8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此外,媒體還報導過羅彩霞案。2009年湖南被頂替者羅彩霞為「討個說法」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因「姓名權」受到侵犯而獲得4.5萬元賠償。
Q1
關鍵點:民事權益如何保護?
苟晶及其他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人,姓名權顯然受到非法侵害;另外,他們的個人信息亦被侵犯,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民法典並沒有明確「受教育權」的概念,假如苟晶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侵犯姓名權、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對於「苟晶們」的損害遠大于姓名權、個人信息被侵犯。因此,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人格權的規定,將「受教育權」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納入一般人格權的考量範圍,以加強對「苟晶們」的保護,值得研究。
Q2
關鍵點:刑事責任能否追究?
從山東省紀委監察機關等部門發布的「關於苟晶反應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來看,有關人員目前已經受到行政、黨紀方面的處理。
同時我們也看到這樣的表述:「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例如針對邱小慧、邱印林;另外邱印水是公職人員,所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這意味著相關人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即便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也面臨著與追究民事責任同樣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中沒有侵犯「受教育權」的相關罪名,只能按照相關行為觸及的其它罪名,比如行賄受賄、偽造證件等予以處罰。
為此,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和刑法學者呼籲修改刑法,加大對冒名頂替者的懲罰力度。
關鍵點:尚需完善法治
苟晶事件的處理,涉及黨政紀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多個方面。但以目前情況看,大家對於處罰力度、責任追究程度和對未來的警示等方面,都感到還有不足。這也表明了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性,表明了在實施民法典過程中還需要更多結合社會生活實際,通過法律適用方法加強對已經出現的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
設計:趙慶慶
編輯: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