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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由三個構成要件構成:一、需管理他人事務,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在客觀上是他人的事務,始得成立無因管理,而若是將自己的事務當作是他人的事務來管理也不能認定為是他人的事務。二、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謂他人不以管理人確知其為何人為必要,即管理人對於本人為誰,並無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有所誤認,亦不妨對於真實的本人成立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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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肅省特崗教師招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管理: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一)概念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二)構成要件1. 無法定或約定義務(1)無法定義務,亦即不具有法律規定上的義務,例如父母子女等等;所以管理父母的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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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基備考: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分
此時,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券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 2.不當得利 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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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受損,可以要求被管理人適當補償嗎?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大陸法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那麼,無因管理受損,可以要求被管理人適當補償嗎?網友諮詢:無因管理人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應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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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講 |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於古羅馬法,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所吸收和確定。本次民法典編撰中,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定性為準合同,並將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擴充至6個條款,體現了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的獨特魅力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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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積累: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分
【導讀】寧夏華圖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華圖教育發布:2020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積累: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分,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此時,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券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 2.不當得利 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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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償侵權之債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因信任關係而須由特定人受領的債權,不得單獨讓與的從債權,因福利而產生的債權,為限制讓與的債權;而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公法上的債權(如國家稅款的受領),因人身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國家計劃為基礎而產生的債權(如國防航天產品的交付),還有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為禁止讓與的債權。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且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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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無因管理嗎
第二種意見認為,郵局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構成無因管理。郵局與錢某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故郵局依照無因管理之債法律關係可以向法院起訴錢某償還其已支付的賠償款25.6而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於本案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本案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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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是無因管理行為,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嗎?
現實生活中,大家在新聞中可能會聽到因無因管理行為而產生的糾紛,那麼哪些行為視為無因管理行為呢?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嗎?網友諮詢:哪些行為視為無因管理行為?遼寧越佳律師事務所楊玉梅律師解答:無因管理行為需要考慮其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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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無因管理法律規定
無因,即無法律或者約定之因,管理即客觀上行使了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注意兩個問題,第一無因管理的事務僅限於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的事務。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斷,以及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判斷,以及管理效果相關 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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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無因管理如何考?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就會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①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②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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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定之債,是民法中的一種基本制度,它企圖調和禁止幹涉他人事務和獎勵互助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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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上述案例中對案件處理的不同意見,其爭議的根本問題是此案是屬有因管理還是無因管理。所謂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因無因管理的成立,在管理事務的管理人和其事務受管理的人(即本人或稱受益人)之間就發生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係。正確確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正確處理無因管理之債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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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學會「無因管理」
在事業單位的各類考試當中,一旦涉及到民法部分的題目,常常會出現、又令同學們頭疼不已的一個知識點便是無因管理。那麼究竟什麼是無因管理呢?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它的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資源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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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疆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無因管理
【導讀】 新疆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無因管理》,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中公教育關於2020年事業單位考試中的一個民法重難點——無因管理,給大家作如下呈現。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入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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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考點梳理
因此就需要我們掌握無因管理制度,了解如何在保障自己權利的前提下做一個活雷鋒。一、 無因管理的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資源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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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點(9)無因管理
1.無人、限人也可以是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是屬於事實行為,對管理人的行為能力不做要求。 區分無因管理的性質或者是無因管理的措施 (1)無因管理指的是事實行為,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沒有關係的 (2)無因管理的措施要分情況討論,幫別人做好事這個是事實行為,因為幫別人做好事而籤訂合同,這個是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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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
導讀:無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該項制度的創設內含道德的、經濟的、法律的多層面的價值考量,是道德入法的典型體現。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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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肅醫療衛生招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無因管理不當所致損害責任...
首先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例題1】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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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民法典》無因管理規定的解釋論方案
若真正無因管理之承擔尚具備適法事由,即進一步構成適法無因管理,另有特別法律效果。但縱無適法事由,亦無礙真正無因管理之構成。(一)真正無因管理要件的爭議問題1.但比較法及學說亦有主張,除「無義務」外,「無權利」亦為無因管理之要件。例如,《德國民法典》第677條同時以「無義務」與「無權利」作為無因管理之要件。如增加「無權利」要件,則法人機關對法人、父母對子女不構成無因管理,因其各有事務管理之「權」。更有觀點認為,無因管理之要件應側重「無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