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從一起典型案例看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

2021-02-19 廉潔北海

2018年6月,北海市紀委監委在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第七巡視組轉來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時,發現林文輝涉嫌受賄犯罪。雖然林文輝是縣區原科級領導幹部,但考慮到涉案金額大、林文輝關係網複雜、是扶貧領域的典型案例,北海市紀委監委決定對其進行提級查辦,在對反映林文輝受賄的問題線索進行紮實初核後,北海市紀委監委很快對其立案審查調查並依法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間,林文輝供述了其收受張某某等多名私企老闆賄賂的事實,這讓辦案組成員興奮和顧慮交加,興奮的是辛苦經營的案件終於邁出了關鍵的一步;顧慮的是涉嫌行賄人數多、數額大、時間跨度長,核查難度較大;內審外調人手緊缺、辦案用房不足、面臨的不確定因素多。同時,審查調查工作面臨一個問題,就是能不能對行賄人進行處置。在監委成立之前,由於私企老闆不是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無法立案查處,實踐中,為了有利於配合調查受賄犯罪,減少辦案阻力,對行賄人往往查處較少甚至免除處罰。更何況林文輝案啟動於北海市監委成立之初,市監委採取留置措施查辦私企老闆的工作經驗也相對不足。面對難題,市紀委監委專案組認真學習了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還學習了《監察法》和《刑法修正案(九)》,對黨中央提出的「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有了更深的認識,最終堅定決心,在審查調查林文輝的同時,嚴懲「圍獵」林文輝的行賄人員,堅決斬斷「圍獵」和甘於被「圍獵」的利益鏈,堅決破除權錢交易的關係網。

《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行賄犯罪的涉案人員採取留置措施,還規定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依據《監察法》規定,張某某等涉嫌向林文輝行賄的5名私企老闆被採取留置措施。隨後以林文輝前期供述以及前期紮實外圍調查情況為基點,北海市監委增派多組內審人員同時對張某某等5名私企老闆展開調查突破,並就行受賄雙方供述的情況分別進行相互印證,使林文輝和張某某等人在強大的詢問攻勢和證據壓力下各自不能自圓其說,心理防線逐一被攻破,實現行受賄雙方從百般抵賴到閃爍其詞,再到如實供述其行受賄事實的轉變,還原了行受賄的具體情節、數額以及林文輝如何利用職務便利為私企老闆謀取非法利益等客觀事實。查處行賄與受賄的相互配合,擴大了林文輝案的戰果,使其在原供述基礎上,全面交代了其嚴重違紀違法的事實,使整個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最終形成了完整穩定的證據鏈,為行受賄犯罪的認定提供了有力支撐。

《監察法》規定了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的條件、情形、程序及被留置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等內容。留置期間,北海市監委嚴格依法保障林文輝本人及張某某等5名涉嫌行賄的私企老闆的人身權益。如向其宣讀《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明確告知並保障其在被留置期間所享有的權利,保障其飲食、休息、就醫等必要的生活所需,在談話時嚴格遵守有關談話規定,杜絕疲勞審訊、刑訊逼供等非法情形。從實踐看,民企私企老闆被留置後,往往會因此影響其企業信譽和形象,極易引發股票下跌、銀行斷貸、員工失業甚至企業破產等風險。考慮到辦案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北海市監委仔細梳理並區分涉案企業及老闆的合法與非法利益,以及該利益與案件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依規依法查封、扣押其非法利益,同時保障涉案私企老闆合法的財產權益。在張某某等私企老闆被留置期間,北海市監委還搭建了專門溝通渠道,安排專人為其傳達企業經營決策、轉達企業經營情況,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運營。一名被留置的私企老闆通過這種渠道,與其企業管理層進行了必要的溝通,使本已暫停施工的項目工程恢復了施工。

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及有關紀法規定,北海市監委在查清犯罪事實後,將涉嫌受賄犯罪的林文輝開除黨籍和公職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將張某某等5名私企老闆涉嫌行賄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根據法法銜接有關規定,北海市監委還積極與檢察院、法院對接,及時了解林文輝等6人在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情況,在尊重檢察院、法院審查起訴及審判建議,依法保障獨立審判權的同時,綜合考慮林文輝等6人的涉案情節、數額及接受調查期間的思想態度、認罪悔罪表現等,與檢察院、法院召開案件協調會,提出對林文輝等6人的處理建議。其中,對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私企老闆張某某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對數額較大、畏罪潛逃被抓獲歸案的私企老闆陳某某提出從重處罰的建議,對其他人員也根據情節輕重提出了分類處置的建議,最終均被法院採納。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北海市監委既堅持「嚴」的主基調,又注重用好政策策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實現寬嚴相濟。

《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林文輝等6人移送審查起訴後,北海市監委及時召開案件分析總結會,專門研究林文輝案的發案原因,並力求以制度壓縮行受賄的空間。縱觀林文輝案,行受賄雙方錢權交易主要存在於立項審批、工程招標、款項支付等環節,具體表現為違規審批立項、暗箱操作圍標串標、優先安排款項支付等。為此,北海市監委專門組織市本級及一縣三區交通部門、工程建設部門領導幹部旁聽林文輝案庭審,開展警示教育,同時壓實這些部門的主體責任,督促其吸取教訓,加大對審批權限及流程的梳理、修改、完善和監督,堵塞審批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嚴格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杜絕暗箱操作圍標串標,壓縮錢權交易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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