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瓜子二手車」在營銷平臺使用「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比車商多賣XX元」等宣傳用語,「車王」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0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瓜子二手車直賣網立即停止使用「比車商多賣XX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車王合理費用6.8萬元。
▲法院認為,瓜子二手車「沒有中間商賺差價」宣傳用語,尚未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圖片來自網絡
3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因「瓜子二手車」的運營主體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019年,車王(中國)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王)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瓜子二手車直賣網」所在公司(以下簡稱瓜子二手車)告上法庭。
車王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車王享有與瓜子二手車公平競爭的權利。然而,瓜子二手車在其經營活動中,大量、反覆使用「沒有中間商賺差價」等用語,並對其運營的瓜子平臺與包括車王在內的二手車實體店經營者,進行片面對比和宣傳,誤導消費者。
2019年4月25日,上海普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車王認為,瓜子二手車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市場優勢地位,並嚴重影響消費者對二手車交易渠道的判斷和選擇,貶損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車商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與聲譽,造成消費者的錯誤認識,導致原告流失大量二手車車源和顧客群體,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因此,要求瓜子二手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被告瓜子二手車表示,他們使用的宣傳用語都有合理依據,並非虛假宣傳。
▲一審判決書顯示,瓜子二手車立即停止使用「比車商多賣XX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車王合理費用6.8萬元。圖片來自網絡
針對「沒有中間商賺差價」,傳統交易模式是車商向售車方購買二手車,然後將二手車賣給買方,以車王為代表的角色是中間商,其利潤是收車與賣車價格的差價。但被告只是二手車信息提供平臺,二手車線上直賣使個人車主賣家和買家直接交易,價格雙方都可看到,是透明的。瓜子賺取的是提供信息服務的費用,很難將服務費理解為差價,沒有兩者之差可以比較。所以,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是對被告商業模式的客觀描述。
「比車商多賣XX元」的宣傳,比較數據來源於二手車領域權威數據提供網站「車三百」,輸入特定條件會進行估價,被告有證據證明瓜子的成交價,比同款車在車三百的收車價要更高。
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瓜子二手車宣傳用語尚未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沒有中間商賺差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比車商多賣XX元」,缺乏事實依據,屬於對其服務質量、銷售狀況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一審判處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比車商多賣XX元」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車王合理費用6.8萬元。
因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宣判,上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年2月27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裁定:因上訴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且收到催繳案件受理費通知後仍不予繳納,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3月12日,上遊新聞記者登錄瓜子二手車網站,在「我要賣車」界面,每輛最新成交的車輛下方均標註有車輛詳細信息、成交價等內容,但已沒有「比車商多賣XX元」內容信息。
上遊新聞記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