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實驗室爆炸案校方拒調解「失明」毀容學生:因經濟壓力已暫停治療五個月

2020-09-12 杭州網

東方網·縱相新聞訊 2016年東華大學化學實驗室爆炸,導致3名學生1輕傷、2重傷一事曾引起廣泛關注。

9月11日,涉事重傷學生郭宏振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表示,其訴訟學校要求賠償一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第四次開庭過後,校方拒絕接受調解,"但兩個月過去了,法院也沒宣判,我從四月份開始,迫於經濟壓力已經停止了眼睛和皮膚的治療,只能自行負擔一些常規用藥。"

"我因為病情,延期到去年才畢業,他們(校方)當時承諾過負責到底的,但學校實際上僅承擔了我截至今年4月8號的搶救和手術費用,此後的相關費用都拒絕支付了。"郭宏振補充道。

據了解,經傷殘鑑定,郭宏振目前左眼視力0.1,右眼無視力且嚴重異於常眼,面部和頸部疤痕嚴重,傷殘等級分別為四級、八級、十級和十級。

該案一審第四次開庭後,郭宏振曾告訴記者,學校方面表示將會在7月7號前開會決定是否同意調解,並給出答覆。

"現在學校拒絕調解,法院也沒有宣判,而且上個月(8月28日)我曾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儘早宣判也沒有結果,現在只能苦等"。他有些無奈,"我同一個導師的同學現在年收入15萬以上,我卻只能靠朋友介紹的兼職月入2到3千,連醫藥費都付不起。"

(一審第二次開庭時,郭宏振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大門前接受縱相新聞記者採訪。)

據郭宏振介紹,去年8月其向法院遞交了材料,十一月長寧區人民法院正式對此進行立案,如今一年過去了,該案審理時間是否有違規定呢?對此,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諮詢了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的李毅傑律師。

他強調,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長寧法院並未明顯違反法律流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的審限,也就是說,法院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審結一審案件。

"但是本案歷經了訴前調解、司法鑑定以及法院組織下的庭外調解,這些程序都不計入上述審限內。因此,雖然原告提交立案材料至今已超過一年,但是扣除數月的司法鑑定和調解程序,法院審理期實則遠沒有達到一年,並未明顯不符合流程規定。"李律師補充道。

對於郭宏振"缺錢治病"的現狀,李律師也提出了建議:

"考慮到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判決作出後仍有上訴期,甚至有可能二審程序,因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與當事人實際拿到錢之間仍有一定的時間。出於人道主義,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先行組織學校墊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幫助學生度過難關。"

這場爆炸案到底發生了什麼?

據了解,201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東華大學松江校區化學化工與生物工程學院3名研究生在實驗室進行化學實驗時發生爆炸。

郭宏振補充道:"當時我在讀研二,根據老師要求,在指導兩名研一學弟進行氧化石墨(烯)製備時突然發生爆炸,爆炸的瞬間我就看不見了,摸著牆壁跑了出去。"

此後,經上海五官科醫院三次局部麻醉手術治療後,郭宏振左眼視力不足0.1,右眼無視力且嚴重異於常眼。面部和頸部疤痕嚴重,經上海第九人民醫院、上海五官科醫院超過十次手術後,疤痕改善仍不明顯,面部已嚴重毀容。

據郭宏振介紹,除自己以外的兩名受傷學生現都已畢業,其中另一名重傷學生身體也已經完全恢復,"賠了(他)一筆錢,但具體金額他不肯透露,我要求他幫忙作證,他沒同意,說有苦衷。"

"你們現在因為疫情原因,口罩只需要戴幾個月,而我因為臉上都是疤痕,口罩已經戴了快四年了",郭宏振苦笑道。

郭宏振稱,此前他曾跟校方協調過畢業後治療費用等問題,並將訴求書遞交給了校方。東華大學相關負責人告訴他,將負責解決他的工作問題,但有關賠償事宜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派了律師來跟我談後續問題。"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將持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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