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派|中國共產黨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歷程大梳理

2020-12-13 手機鳳凰網

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之一(圖片來源:資料圖)

問:中國共產黨是如何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答:中國共產黨從一成立,就以馬克思主義作為自己的指導思想,因此,在宗教問題上,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為指導,成功地解決了宗教問題。早在建黨初期,就重視宗教問題。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和探索,總結了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主要是:

一、1923年至1926年間,在中國共產黨的歷次決議案中,都強調對宗教採取慎重態度,告誡黨員不要故意製造和宗教徒發生實際衝突的機會,革命活動不分黨派、宗教和階級等。

二、1931年,江西中央蘇區《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中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為實際目的」。

三、1941年5月,經中共中央批准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六條規定:「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

四、1945年,毛主席在《論聯合政府》中指出:「根據信教自由的原則,中國解放區容許各派宗教存在。不論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們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給以保護。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們的自由,不許加以強迫或歧視」。(《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993頁)並指出:「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這幾項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國境內,只有解放區是徹底地實現了」。(《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971頁)

五、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

六、1952年,毛主席指出:「共產黨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這種教或信別種教的,一律加以保護,尊重其信仰,今天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將來也仍然採取保護政策」。(《人民日報》,1952年11月22日)

七、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八、1957年,毛主席指出:「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們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不能強制人們不信教。不能強制人們放棄唯心主義,也不能強制人們相信馬克思主義。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368頁)又指出:「我們在人民內部,是允許輿論不一律的,這就是批評的自由,發表各種不同意見的自由,宣傳有神論和宣傳無神論(即唯物論)的自由。」(《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157頁)

九、我國歷屆憲法都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歷屆政協、人大都有宗教界人士參政議政。從1957年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無神論」宣傳的影響,我國在宗教問題上逐漸脫離了中國宗教的實際,「左」的指導思想逐漸滋長,六十年代中期更進一步發展起來,特別是「文革」十年,國家和人民遭受到巨大的劫難,宗教界也受到嚴重衝擊。

十、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共中央遵照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認真總結了在宗教工作中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教訓,制定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即中發〔1982〕19號文件)。文件指出:「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貫徹執行到將來宗教自然消亡的時候為止的政策」。(參見《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59頁)

十一、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不要求宗教信徒放棄他們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們不得進行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宣傳,要求宗教不得幹預政治和幹預教育。」(參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文獻選編》)

十二、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十三、1991年1月30日,江澤民在會見宗教界領導人時指出:「我們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會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這是絕對不能改變的。這是因為,四十年實踐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證明:這個政策是正確的,只要正確貫徹這一政策,就有利於民族團結、國家和社會穩定,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否則,就會產生多方面的負效應。『文革』十年在這方面的教訓是深刻的,在某種意義上是沉痛的。我們再也不能重犯那種歷史性錯誤。這一點,我們黨和政府要經常對全體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各宗教團體也應經常向自己所聯繫的信教群眾進行這方面的宣傳解釋,讓大家放心」。(《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10頁)

本文節選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律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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