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傳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制定歷程

2020-12-13 澎湃新聞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於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審議通過四部憲法。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2020年12月4日是第7個「國家憲法日」,在這個具有紀念意義的日子裡,讓我們從第一部紅色憲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到現行憲法,回望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制定歷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根本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工農大眾制定的第一部紅色憲法。從 1930 年 3 月起,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就開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的籌建和制定相關法律、政策、法令的準備工作。1931年11月7日,中國共產黨領導工農大眾在瑞金創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並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來源:網絡)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共17條,對國家政權的性質、任務、組織形式及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做出了綱領性規定,也為蘇區的審判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確定蘇維埃國家性質「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規定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全國代表)大會是最高政權的組織形式;規定並保障工農大眾在政治、經濟、勞動、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利;宣布民族平等與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等。

1934年1月,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進行修正,在第一條內增加了「同中農鞏固的聯合」的條款。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來源:網絡)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陝北洛川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同年11月,陝甘寧特區(後改稱邊區)根據十大綱領制定了《特區政府施政綱領》。1939年1月,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1941年,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總結邊區建設的實踐經驗,重新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新華日報》於1941年5月1日全文公布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簡稱「五一施政綱領」,同年11月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正式通過,接受該綱領為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陝甘寧邊區制定的具有新民主主義憲法性質的政治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全文共21條。《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號召邊區各社會階層、各抗日黨派,動員一切人力、物力、財力共同抗戰,堅持與邊區境外友黨友軍及全體人民的團結,反對投降、分裂和倒退行為;規定中國共產黨與各黨派、群眾團體按照「三三制」組織抗日民主政權;保證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各項自由民主權利。此外,《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還規定了改進司法制度、厲行廉潔政治、減租減息以及有關婚姻家庭、民族、外交、僑務等各方面政策。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1946年4月23日,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規定了建立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基本原則、政權組織形式和各項基本政策。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全文共分5個部分,計24條。第一部分規定政權組織,確定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為人民管理機關,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及無記名投票原則選舉各級代表,組成代表會議,各級代表會議選舉同級政府,政府向同級代表會議負責。第二部分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確定人民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自由權利,確定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自治權。第三部分規定司法制度,宣布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禁止司法、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機關團體行使逮捕審訊之權,保證人民有控告失職公務人員的權利。第四部分規定邊區的經濟政策。第五部分規定文化教育政策。

《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自治憲法草案》

1946年,陝甘寧邊區完成《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自治憲法草案》的修正稿。草案修正稿共分為9章,計72條,包括總則、人民之權利義務、陝甘寧邊區政府、縣鄉民主自治、少數民族、選舉制度、經濟與財政、文化教育與衛生、憲法之施行修正及解釋。草案修正稿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即邊區人民「不分民族、階級、黨派、宗教及團體,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確定陝甘寧邊區政府的組織方式,由邊區議會、邊區行政委員會及邊區司法機構組成,其中議會為陝甘寧邊區的立法機關和監察機關,邊區行政委員會為邊區行政領導機關,邊區司法機關則包括邊區高等法院和邊區高等檢察長。草案修正稿規定,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及法官若干人組成;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部隊、黨派團體或個人幹涉;法院審判案件,依法公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民事及輕微刑事,由人民調解。草案修正稿還首次將縣鄉民主自治作為單獨一章予以規定,對少數民族的發展、選舉制度、及經濟、財政文教衛生的宗旨、原則也做了比較明確細緻的規定。這個草案修正稿因為當時國內政治、軍事形勢的發展,未能最終定稿。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自治憲法草案》

《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

1948年8月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這是解放戰爭後期人民民主政權具有憲法性質的施政綱領的典型代表。《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確定了華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務,即繼續以人力、物力、財力支援前線,爭取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的勝利,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建設和恢復發展生產,建設民主政治,培養幹部,吸收人才,奠定新中國的基礎。《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還要求:政治方面要健全人民代表會議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及自由與安全,破除迷信,保護守法的外國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動;經濟方面要發展農業,頒發土地證確認地權,建立農民生產合作互助組織,促進城鄉經濟交流,發展工商業,貫徹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文化教育方面要建立正規教育制度,提高大眾文化水平;建立廣泛的文化統一戰線,團結知識分子為建設事業服務。此外,《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還明確要求對新解放區和新解放城市採取保護和建設的方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中南海懷仁堂隆重開幕,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分為總綱、政權機關、軍事制度、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條。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勝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統治的結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建立,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它確認「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它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為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宣布取消帝國主義在華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進行土地改革;並且規定了新中國的各項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於它所規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各項基本政策,並且由於它是由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因此,儘管它還不是一部正式的憲法,但不管從內容上還是從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國家憲法的特徵,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1954年憲法

1949年至1954年,在黨的領導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得到了全面的貫徹實施,整個國家發生巨大變化,召開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會議和制定憲法的條件已經成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定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工作,毛澤東同志擔任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主持起草憲法。1954年6月公布了憲法草案,經過全民廣泛討論,在同年9月20日的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首發版

1954年憲法全文除序言外,共有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四章,106條,約9500字。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關於(初稿)起草工作的說明》

1954年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確立了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體例和結構為1982年憲法所繼承和沿用。

1975年憲法

1975年憲法於1975年1月17日由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1975年憲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產生的,「以階級鬥爭為綱」和「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是這部憲法的指導思想,對「文化大革命」及其消極後果予以全面肯定。1975年憲法全文僅有30條,約4100字,內容簡單,很不完善。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1975年憲法

1978年憲法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為了適應新的形勢,1978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三部憲法。

1978年憲法共4章60條,比1975年憲法有了重大變化,但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憲法還來不及全面總結新中國成立三十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經驗教訓,也來不及徹底清理和清除某些「左」的思想對憲法條文的影響。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先後對1978年憲法進行部分修改。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1978年憲法

1982年憲法

自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歷兩年多的討論、修改,並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新的憲法在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成為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

中國法院博物館藏1982年憲法

1982年憲法共4章,138條,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規定了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集體所有制;規定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把精神文明建設載入憲法,這是古今中外憲法所沒有過的。

1988年至2018年,我國先後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五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兩個條款:1.首次作出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的規定,從憲法層面明確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2.開始允許土地出租,並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為:1.將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寫入憲法,確認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地位;2.確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3.確認了我國現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4.確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5.刪去了「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利於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的穩定;6.將「反革命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使憲法的表述更為嚴謹、科學。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憲是歷屆修改條數最多、涉及內容最廣泛的一次。第四次修憲的主要內容為:1.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進憲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礎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構成愛國統一戰線的勞動者和愛國者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4.在原有的對土地實行徵用的基礎上,區分為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並增加了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5.將原有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引導、監督和管理,改為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6.將原有的國家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和徵用並給予補償;7.增加了國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8.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9.在全國人大的組成上增加了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10.將原有的戒嚴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11.在國家主席的職能方面,增加了進行國事活動的內容;12.將鄉級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為5年;13.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這是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後的第五次修改。具體內容如下:1.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2.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3.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4.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5.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係的內容。

來源:中國法院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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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憲法宣傳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制定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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