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深圳女子遭同行男子「下藥」事件,在嫌疑人趙某某因涉嫌強姦被警方刑拘並移送檢方審查逮捕後,有了最新進展——福田區檢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
7月30日晚,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對此發出通報,解釋稱,案發當晚,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繳存藥物成分經鑑定,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陷入迷幻。檢方因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後,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案件尚未終結。
案件回顧
近日,一位90後女網友曝光自己被熟人下藥幸被好心店員相救的恐怖經歷,引起網友圍觀。
「女顧客疑遭男伴下藥」事件經網絡傳播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前期多方偵查的基礎上,持續加大工作力度,於近日將嫌疑男子趙某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經查,嫌疑人趙某(男,23歲)與事主朱某(女,22歲)通過社交活動認識,後雙方多通過網絡工具交流,偶爾見面。7月4日,趙某邀請朱某在深聚餐。期間,趙某趁朱某離開餐桌時,向其飲用的水杯內投放白色粉末(據趙某稱其在國外留學時購買),試圖讓朱某飲用。此舉被餐廳員工發現後及時將水杯換走,並告知了朱某。後朱某向警方報案。7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對涉嫌強姦的嫌疑男子趙某刑事拘留。
7月30日14時40分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檢察院對此事做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具體信息之後會由警方發公告。30日,被「下藥」的當事人在微博發文稱,她於29日接到了福田區檢察院的電話,檢方告知案件目前由福田區檢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接下來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補。
下藥迷奸的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女性意願,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在司法實踐當中中,使用催情藥、迷奸水等通過下藥的方式使女性喪失反抗能力和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已經涉嫌構成強姦罪。
但本案男主角並沒有成功,那是否就不構成強姦罪呢?其實《刑法》上還有犯罪未遂的說法,在這裡小金提醒各位,犯罪未遂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案中,服務員將被下藥的水杯拿開,並將情況告訴女主角,這種情況就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雖然最終並未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但如果男主角已圖謀不軌的意思,並實施下藥的行為,但最終因為客觀原因導致未成功,則其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
檢察機關為何不予逮捕
通過剛才的分析,有朋友就問小金,既然本案的男主角已經涉嫌犯罪,至少犯罪未遂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啊,那為什麼檢察院還以存疑的理由不予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代表必須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可見,逮捕的前提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本案中,根據媒體披露的情況,並不足以指控男主角的犯罪事實,因此,檢察院有權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逮捕,並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
寫在最後
本案是一起偶發性的個案,但背後所帶來警示需要加以堤防,女性朋友不要讓酒水遠離自己的視線、不吃陌生人提供的食物和飲料,發現危險及異常及時報警。同時必須要用法律建立起對女性的保護的高壓線,徹底割除迷奸犯罪的毒瘤。
小金也會繼續關注案件的最新進展,希望法律的正義能夠讓每一位群眾都看得見,摸得著。下期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