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一名女子
與認識四年的男子趙某
約定在一家餐廳吃飯
用餐時趙某趁她離開的時候
往她杯中下藥
所幸
這一幕被熱心店員看在眼裡
隨後店員以添水為由
把水換掉
並放在後廚保留了證據
女子得知店員的提醒後
選擇報警
7月12日晚,自稱當事女生發聲,講述了事情經過
事件曝光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讓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男子趙某應該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為四個階段:預備、中止、未遂、既遂,本案中趙某在就餐是趁女方不在時投下催情藥(他達拉非),而後被店員打斷犯罪進程,是趙某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對於犯罪未遂有兩種處罰原則:
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
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涉嫌強姦罪移送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發布該案相關情況,並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說明。
一、案發當晚,本案的關鍵物證,水杯的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根據法定鑑定機構對嫌疑人趙某某身上繳獲的藥物作出的鑑定意見,並結合扣押的藥物說明書,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份,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另外,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嫌疑人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故意。綜合證據看,本案尚達不到批准逮捕的證據標準,因此,依法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檢察機關在作出不逮捕決定前,認真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向其進行了釋法說理,並向其詳細告知了不服不捕決定後可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
三、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後,案件尚未終結,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可以再次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對此,當事人辯解表示:「僅僅是想看看她的反應」、「通過藥物說明書知道不會對人體有什麼傷害」的陳述,以及其他取證因素的結合,檢察院最終作出這樣的決定也合乎規定。
其實,女性被下藥後性侵的事件屢有發生
一、去年,雲南省紅河州綠春縣也發生了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與多名遇害女子都認識,並且是朋友關係,嫌疑人邀約其女性朋友到酒吧、KTV等場所娛樂,趁人不注意或者上廁所時便將「迷幻藥」加入他人的飲料中,致其昏迷後帶到賓館並與之發生性關係。
二、上海某日料店也同樣發生了一件讓人心驚肉跳的事件。一堆年輕男女在餐廳聊天吃飯,男子趁女子在低頭玩遊戲時迅速把一瓶名為「聽話水」的迷藥,倒進了女生的杯子裡沒過幾分鐘女生就全身無力的癱倒在了沙發上
隨後,男子將逐漸陷入昏迷的女子帶到已經準備好的賓館實施犯罪。
事後,女子醒悟選擇報警,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對男子顧某依法批准逮捕。
女孩在外,重要的是學會保護自己
法鑄律師團溫馨提醒,以下幾點切記:●●
① 在外就餐、聚會,別人送的酒水飲料,或是已開罐的酒水飲料都不要喝。
② 不要輕易嘗鮮,「失身酒水」一直在更新換代,對不熟悉的酒類、飲料、零食,不要入口。
③ 不要讓飲料離開視線,可養成用手掌微蓋住杯口的習慣,防止轉頭時被下藥。
④ 娛樂去更安全的場所,比如管理良好的KTV、只是聽歌喝酒的清吧,避免去人流複雜的夜場。
⑤ 只和絕對信任的人一起,千萬不要和相識不久、或是正在了解中的朋友一起外出遊玩。
⑥ 清楚自己的酒量,在外不要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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