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存物證避免「深圳男伴下藥」因直接物證滅失而「存疑不捕」

2020-09-05 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


備受關注的深圳女子遭同行男子「下藥」事件,在嫌疑人趙某某因涉嫌強姦被警方刑拘並移送檢方審查逮捕後,有了最新進展——福田區檢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


7月30日晚,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對此發出通報,解釋稱,案發當晚,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繳存藥物成分經鑑定,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陷入迷幻。檢方因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後,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案件尚未終結。



通告全文:


「女顧客遭男同伴『下藥』」事件經網絡傳播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020年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涉嫌強姦罪移送我院審查逮捕。我院高度重視,認真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現對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案發當晚,本案的關鍵物證,水杯的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根據法定鑑定機構對嫌疑人趙某某身上繳獲的藥物作出的鑑定意見,並結合扣押的藥物說明書,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分,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另外,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嫌疑人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故意。綜合證據看,本案尚達不到批准逮捕的證據標準,因此,本院依法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檢察機關在作出不逮捕決定前,認真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向其進行了釋法說理,並向其詳細告知了不服不捕決定後可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


三、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後,案件尚未終結,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可以再次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0日


「深圳女生被同行男子下藥」事件回顧:


2020年7月4日晚,趙某約女生朱某在深圳某自助餐館見面,吃飯時趁女孩離席期間在水杯中下藥。發現女生水杯被下藥後,餐廳店員以幫忙續杯為由收走,保留在後廚,並告知女生。當晚女生報警。


2020年7月10日,女孩在朋友圈發文曝光此事後,男子趙某多次打來電話並在微信上認錯。據趙某稱,藥是他在美國購買的,本來是白色藥片,事發時,他將藥片磨成粉後投入了女孩的杯中。


2020年7月13日下午,據深圳市公安局消息,福田區公安機關已經受理此事,並介入調查。案件正在調查中,「如果(案件)涉及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一定會保護朱某的合法權益」。


2020年7月15日晚間,深圳福田警方通報「女顧客遭男伴下藥 」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警方已依法對涉嫌強姦的嫌疑男子趙某刑事拘留。


2020年7月30日,女當事人朱某發布動態稱,她於29日接到了福田區檢察院的電話,檢方告知案件目前由福田區檢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接下來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補。


「存疑不捕」體現的是疑罪從無原則,這雖在人們期許之外,卻也在專業人士意料之中:強姦罪的構罪門檻本就不低,必須有過硬的實錘才行。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本案中看似有很多證據,店內監控錄像、店員證言、下了藥的那杯水、被害人的描述、從嫌疑人身上繳獲的藥物……



但是從檢察院的情況說明中得知,「下了藥的那杯水」水被倒掉、杯子也被清洗過,而後來從嫌疑人身上繳獲的藥物也無法證實會使人失去意識或陷入迷幻。關鍵證據水杯被毀,剩下的證據監控錄像也只是說明了嫌疑人在受害人的杯子裡放了不明粉末,不足以說明試圖「強姦」的事實,而犯罪嫌疑人也一口咬定只是「惡作劇」,動機並不是迷奸。


這樣一來,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嫌疑人趙某強姦(未遂),未批捕也合乎情理。


雖然這樣的結果,讓很多網友直呼不滿,但是從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保留好證據是多麼的重要。而證據也要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


最後對此次事件進行一個總結,有三個要點值得注意:


1 遇「事」一定要保留好物證;


2 物證最好一直在視頻監控下直到警方取走,以免被人懷疑證據可能存在中間置換;


3 此類事件應該第一時間報警。本案中如果當事人隔了幾天再報警的,杯內的藥物作為證據就喪失了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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