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崢嶸:2018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圖示發布後,2019年5月再次修正!新版圖示對規範條文進行了擴展和補充,有效指導了設計應用,也存在爭議和疏漏!
本文分解圖示,抽絲剝繭,列示擴展和隱喻內容(共41項)、圖示爭議(共14項)、規範疏漏(共4項)!
本文為「37大亮點,100多項變更,8點遺憾」的引伸解讀!
第一章 擴展·隱喻
一、布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當儲油容量大於1m時,可分開設置,每個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5.4.13圖示3,P108)
二、安全疏散的直線距離,應為直線行走的最短路線。
如下圖所示:左側為老版圖示的直線距離(a+b),右側為新版圖示的直線距離(a+b),新版圖示更符實際。
涉及圖示:(5.3.6)、(5.5.2)、(5.5.10)、(5.5.17)、(5.5.28 )等。
三、兒童活動場所,不得採用防火捲簾分隔:
兒童活動場所,不能採用防火捲簾分隔(包括與其他部位的相鄰分隔)。(5.3.2圖示3,P82)
專題解讀: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捲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
四、中庭等可採用防火捲簾分隔,不受應用長度限制。(5.3.2圖示2,P82)
中庭的周圍連通空間,可採用防火捲簾進行防火分隔,設置寬度並不受6.5.3-1的限制,中庭部位防火捲簾的寬度不計入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
專題解讀:防火捲簾-禁用、限制及選型原則,疑難探討!
五、回字形、U形建築不同防火分區的相對外牆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小於6米。(5.2.2圖示10,P75)
六、防煙樓梯在避難層分隔或同層錯位時,前室增設連通門,人員可以選擇繼續通過疏散樓梯疏散或是前往避難區域避難。(5.5.23圖示2)
七、建築主體上部的投影不影響裙房和主體分界。(2.1.2圖示,P6)
新版圖示通過裙房和主體的「軸側示意圖」,解決了投影方式的爭議!
八、住宅建築單元與單元之間凹槽的防火間距L,一般不小於6m。(5.2.2圖示9,P74)
九、商業服務網點可以設置直通室外的封閉樓梯間,以此解決二層疏散距離不夠的問題。(5.4.11圖示4,P102)
專題參考:商業服務網點-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十、當商業服務網點設置疏散走道時,疏散走道兩端均應設置安全出口。(5.4.11圖示3,P102)
註:由以上九、十可知,規範圖示明確了商業服務網點疏散樓梯的淨寬度:應≥1.1m。
十一、明確了共用前室2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計算方法,如圖所示的共用前室,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為a+b+c。(5.5.2圖示3,P111)
註:新版圖示中,不再限制共用前室內兩個樓梯入口的距離,但仍應儘量分開布置
十二、僅獨立建造的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可依據5.5.20確定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淨寬度,當附設在其他建築內時,其疏散樓梯和走道的淨寬度指標應執行規範第5.5.21條的規定。(5.5.20圖示3,P135)
十三、高層病房樓和潔淨手術部的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監護室、消防電梯前室(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24~30㎡)。但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5.5.24圖示2,P143)
十四、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和消防電梯的前室作為避難間,但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為避難間。(5.5.24A圖示2,P146)
十五、兩個安全出口在同一樓層上應能通過公共區自由轉換,住宅建築不應通過住宅的套內空間進行轉換。(5.5.28圖示2,P153)
註:本次修改是適應消防局文件「關於對住宅建築安全疏散問題的答覆意見」要求,參考專題:2018,這些陣亡的核心筒方案!
十六、住宅建築的剪刀樓梯間服務4戶(及以上),當兩部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於不同方位,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5.5.28圖示2,P153)
十七、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原圖示的方案3、方案6在外牆的保護高度部位形成空隙,新版圖示不再許可。(詳見建規6.2.5)
1、新圖示許可方案:
2、被否定的原圖示方案:
十八、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採取符合規範第6.2.5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新圖示去掉了原圖示中的防火板封堵材料,增加了封堵材料的厚度要求等。(6.2.6圖示)
十九、室外疏散樓梯開門位置的首層對應部位,不應設置其他門(也不能是疏散門)。同時,圖示明確了室外疏散樓梯周圍門窗洞口的距離要求。(6.4.5圖示,P177)
二十、住宅建築每個單元的樓梯出口均應直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詳見專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撲救面)-分解及應用!
二十一、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築合建時,合建建築的外保溫系統應按整體建築的總高度確定,並應符合公共建築的相關要求。(6.7.5圖示,P190)
註:新圖示要求與條文5.4.10對應,糾正了原圖示錯誤。
二十二、天橋、連廊與建築物的連接部位應設置防火門,防火門應向天橋(連廊)方向開啟。(6.6.4圖示1,P187)
註:原圖示的天橋無防火門設置要求。
二十三、相鄰兩座建築符合減少防火間距的以下情況,較高建築外牆到較低建築屋頂的天窗、洞口的水平距離L,應滿足正常防火間距要求。(民用建築詳見5.2.2圖示6,P73)、(廠房詳見3.4.5圖示3,P33)、(倉庫詳見3.5.3圖示3,P40)
二十四、當總建築面積>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採用防煙樓梯間分隔時,其前室和樓梯間的防火門,均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二十五、新圖示明確了《公消[2016]113號》要求:對於利用建築內部有頂棚的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綜合體,步行街兩側的主力店應採用防火牆與步行街之間進行分隔,連通步行街開口部位寬度不應大於9m,主力店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不允許借用連通步行街的開口,步行街首層與地下層之間不應設置中庭、自動扶梯等上下連通的開口。(5.3.6圖示3,P87)
二十六、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範有關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裙房的疏散寬度指標可按本規範有關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5.5.12圖示,P120)
詳見專題:裙房-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二十七、體育館、劇場、電影院等高大空間單層公共建築,當輔助用房頂板到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24m時,整體建築按單、多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當輔助用房頂板到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24m時,整體建築按高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5.1.1圖示8、圖示9,P67)
二十八、輕質屋蓋、輕質牆體(單位質量宜≤60kg/㎡),當採用輕質屋面洩壓時,應同時考慮屋面負風壓對屋面的風揭作用。(3.6.3圖示,P41)
二十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牆設置時,應採用耐火極限≥3.00h的防火隔牆,同時具備抗爆功能。(3.6.9,圖示P45)
三十、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門鬥出入口應錯位設置。(3.6.10圖示,P45)
三十一、進一步明確了倉庫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倉庫建築中,不同防火分區共用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不應設置在防火分區內,與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3.8.2圖示3,P50)
三十二、消防救援窗要求建築四面布置,不僅僅是對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7.2.5圖示1 P206)
三十三、修改了救援窗標識,增加了救援門,符合要求的門、窗可以作為救援窗口。(7.2.5圖示,P206)
三十四、在確定坡屋面建築的建築高度時,要求屋面坡度≥3%,否則按平屋面處理。(附錄A.0.1圖示1,P246)
三十五、除臺階式地坪外,新圖示對室外設計地面標高提出了要求,明確了確定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條件。(附錄A.0.1圖示1,P246)
三十六、當臺階式地坪建築分別計算建築高度時,較低一側建築屋面需滿足一定耐火極限要求(≥1h)。(附錄A.0.1圖示4,P247)
三十七、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內高度≤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建築層數。
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其建築高度;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可不計入其建築高度。(附錄A.0.2圖示3,P248)
註:兩者可疊加。
三十八、與敞開式外廊連通的敞開樓梯間,不考慮敞開樓梯間疏散距離縮減。(即:不受5.5.17注2的影響)。(5.5.17圖示3,5.5.29圖示2)
敞開式外廊有利於排煙散熱,不會對敞開樓梯間造成太大影響,應用於敞開式外廊的敞開樓梯間,無需縮減疏散距離。
三十九、根據5.5.17注3要求,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表5.5.17的規定增加25%,對於敞開式外廊的情形,如僅有敞開式外廊不能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比如受低溫影響等),不影響安全疏散距離的增加。(註:有爭議) (5.5.17圖示3)
四十、避難層的其他房間,除設備間和管道區外,不允許設置為其他功能房間。(5.5.23,圖示2)
註:原圖示允許在避難間同層設置「除設備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已刪除(應理解為不許可)。
四十一、住宅建築的避難層,除避難間外的其他房間,可以設置為設備間和躍層戶型。(5.5.31圖示)
第二章 爭議·探討
一、最大爭議:新圖示明確了客(貨)梯和消防電梯共用前室的要求,卻意外引發更多爭議,詳見專題講解,本人觀點如下(僅供參考):
1、規範圖示中的「客貨電梯應滿足消防電梯設置要求」,主要是指客貨電梯的相關防火措施,並非將客貨電梯全部設置為消防電梯。將客貨電梯全部設置為消防電梯的方式,與實際運行情況不符,存在諸多隱患,也較難實施
2、客貨電梯和消防電梯共用前室,僅適應於住宅建築,在公共建築人員較為繁雜,客貨電梯不應開設在消防電梯前室或疏散樓梯間前室。(規範圖示中有個別的公共建築的客貨梯與消防電梯共用前室,不妥!)
3、公共建築中,慎重採用「客貨電梯全部設置為消防電梯」的方式,因為這樣做的目的並不是更好的保證消防救援,而是為了更方便利用電梯前室,這種方式會破壞消防電梯前室的封閉性能(常閉式防火門很快會損壞,而目前常開式防火門的控制系統並不可靠!)。
具體解說詳見專題:客貨電梯開向消防電梯前室的設置原則及要求!
二、建築高度不同的住宅建築拼合時,各單元的樓梯數量可根據各單元的建築高度分別確定。(5.5.25圖示4,P148)
爭議:規範5.5.25至5.5.28所述的安全出口數量,均以建築為單位,並不以建築的某個單元為單位,因此有觀點認為,圖示建築採用單元隔牆,應歸屬於同一棟建築,同一建築中的安全出口數量應一致。至少,圖示注釋中的「應」字不妥,改為「可」更宜,即:「建築高度不同的住宅建築拼合時,各單元的樓梯數量可根據各單元的建築高度分別確定」。
三、前室和樓梯間的門、窗、洞口間距,不再強調1.0m的距離要求。(6.4.1圖示1,P172)
註:圖示與條文要求有所不符,直接取消要求,容易出現極端情況,考慮前室和樓梯間均為安全區域,因此,前室和樓梯間之間的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有困難時可適當減少。
四、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和擴大防煙樓梯間前室,不再強調疏散距離要求。(5.5.29圖示5)
爭議:實際應用中,較大的擴大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通常會更多的作為其他用途,防火分隔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安全性能。因此,本人認為,雖然圖示均沒有提出外門與樓梯間的距離要求,但仍應儘量控制疏散距離,對於距離較長的情況,宜採用避難走道的方式直通室外。
另外,取消距離要求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標準管理組《公津建字【2015】27號文》有衝突,詳見專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形式及解決方案!
五、18版圖示的丁字形走道疏散距離有誤,19年5月進行了修正,遺憾的是,本次修正仍有瑕疵。(5.5.17圖示2,P127)
比如:序號分類混亂;疏忽了高層醫療建築的病房部分;適當放寬了高層醫療、教學建築的丁字形走道疏散方案,卻排除了單、多層醫療、教學建築!等等!(註:觀點僅供參考,實際應用仍應按規範和圖示要求施行)
詳見專題講解:圖示修正:丁字形走道-安全疏散方案及應用!
六、住宅建築的戶型示意圖三,存在爭議。(5.5.28圖示2)
5.5.28圖示2的戶型示意圖三,有違規範條文5.5.28要求:「兩部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於不同方位,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間的距離仍要不小於5m」。以此為原則,不應該許可。(觀點:許可特例應協調規範條文,否則容易引發誤解及衍生極端方案!)
七、3.4.8注釋3,當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廠房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0倍,按此要求,疑似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注釋2的10000㎡調整到20000㎡。(3.4.8圖示,P36)
本注釋有較大爭議,本人認為不應增加:
1、規範3.4.8明確規定「數座廠房佔地面積之和應小於本規範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本處所指的3.3.1條並不包括防火分區面積放大的情況(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防火分區增加一倍的情況在3.3.3條)。
2、注釋要求不詳,實際應用較難操作,是全部廠房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還是個別廠房或局部廠房設置?(全部設置有難度,局部設置流於形式,無意義!)
3、允許面積加倍,很可能突破10000㎡要求,與規範要求衝突!
八、3.7.4的圖示取消了原圖示(15版)的折線距離標示,不妥,應以原圖示為準(15版)。(3.7.4圖示)
詳見專題:安全疏散距離控制原則及要求,附規範爭議!
九、表5.5.8所述的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按規範條文要求應為單棟建築,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而圖示卻允許建築的局部區域不超200㎡,不妥!(5.5.8 圖示3)
註:如確需允許,至少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進行嚴格分隔。
十、一定情況下的商業服務網點,除應滿足相鄰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要求外,最遠點與2個安全出口還需要滿足一定的連線夾角要求,房間進深與兩個安全出口的水平距離相關。(具體以5.4.11圖示為準,P102)
個人認為:商業服務網點的規模有嚴格限制,再提出室內點與安全出口的連線夾角要求,太過苛刻,而且圖示要求並不明確,實際應用有一定難度。(觀點供參考,具體要求仍應以現行圖示要求為準)
十一、根據5.5.17圖示7,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的最大疏散距離與「室內任意一點與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相關,實際應用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與實際應用不符,尤其對於開敞式辦公區等火災危險性較低的場所,也過於苛刻!(5.5.17圖示7)
詳見專題: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十二、根據圖示5.5.24A要求,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前室兼做避難間時,要求開窗應滿足消防救援窗要求(圖示右),但是,所有病房樓和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其他避難間,僅此例圖示標註了消防救援窗要求,其他均無標示,實有困惑。如果僅對特指的避難間提出要求,實不合理;如果所有避難間都有此要求,宜以文字注釋的方式提出。(5.5.24A圖示2)
另外,防火窗的玻璃不易於破碎,起火時關閉,也確實很難滿足消防救援窗要求。
十三、室外設備外壁與所屬廠房的間距,3.4.6圖示1要求」根據廠房與設備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設備及廠房的耐火等級按第3.4.1條有關規定確定「,與3.4.6條文說明不符:「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與所屬廠房的間距,主要按工藝要求確定,本規範不作要求」。
十四、圖示中,疑似多處公共建築客貨梯與消防電梯共用前室,不妥!客貨電梯和消防電梯共用前室,應僅適應於住宅建築。公共建築人員較為繁雜,客貨電梯不應開設在消防電梯前室或疏散樓梯間前室。具體解說詳見專題:客貨電梯開向消防電梯前室的設置原則及要求!
第三章 疏漏·刊誤
一、7.2.2圖示中,分開設置的操作場地長度,同時標註「≥15m」或「≥20m」,不妥!只有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才需要≥20m,這種情況下的操作場地不允許分開布置。因此,本圖示應為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操作場地的長度應為≥15m。
二、6.4.3圖示6,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6.4.3圖示6)
註: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並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三、2019年5月修正了5.5.17圖示7的一些問題,在平面示意圖四中,明確了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疏散距離可以增加 25%,但卻疏忽了平面示意圖三,期待下版修正。(5.5.17圖示7)
註:在圖示尚未修正前,平面示意圖三的情況,仍宜按平面示意圖三的要求處理。
四、7.2.1的圖示7、圖示8等,以弧形場地的外緣作為場地邊界,不妥!宜以內緣為準!(7.2.1圖示7、圖示8)
申明:本文僅供參考,最終要求仍應以規範及圖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