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萬別墅「砍價」成398萬,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副關長受賄300餘萬獲刑10年

2020-09-11 上遊新聞

想找對口單位高價賣房,沒想到卻一波三折。房子沒賣出去,還因購房單位索要買房定金而被查處。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原副關長朱春霞臨近退休因賣房被查處一事,一直備受關注。

9月11日,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取的裁判文書顯示,朱春霞通過賣房受賄200萬元,同時先後收受對口單位行賄100多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朱春霞上訴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月10日,江蘇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行賄人索要定金 海關副關長落馬

出生於1960年的朱春霞,在江蘇省海關系統頗有名氣,參加工作後,先後在蘇州原子筆廠、蘇州市日用品工業公司、蘇州市公安局、蘇州海關、海關總署加貿司及蘇州工業園區海關駐綜合保稅區辦事處等單位工作。2010年7月,升任蘇州工業園區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

2016年11月21日,臨近退休的朱春霞因涉嫌受賄罪被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這在當地引發關注。

朱春霞的落馬竟與買賣房屋有關,這一點很多熟悉朱春霞的人都表示沒有想到。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02年左右至2016年,朱春霞利用其擔任蘇州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處副處長、處長、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司保稅業務信息化管理處副處長、處長、蘇州工業園區海關駐綜合保稅區辦事處主任、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副關長等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崑山華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公司)總經理葉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10.7萬元,並為華東公司等單位謀取利益。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朱春霞的全部受賄行為中,華東公司行賄的金額佔總金額的90%以上,也因此成為朱春霞案中最大的金主。其中最大隱蔽金額為200萬元,系2011年1月,朱春霞以向葉某售房的名義收取。

2016年,葉某與情人出境時發現自己被限制出境,懷疑與向朱春霞行賄有關,便主動向朱春霞索要,為掩飾犯罪行為,朱春霞將200萬元退還。但令朱春霞沒想到的是,這筆只有兩個人知道的「定金」交易,竟成為其落馬的導火索。

2016年,臨近退休的朱春霞被立案調查。圖片來源/蘇州工業園區海關

買賣交易還是行賄成爭議點

上遊新聞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在朱春霞的受賄事實中,以賣房名義收取的200萬元受賄款是所有受賄金額中最大的一筆,這筆錢屬於定金還是受賄款也頗受爭議。

2010年底,朱春霞對葉某表示要出售其海馨花園的房子,問其是否願意買。考慮到朱春霞在華東公司發展過程中幫過很多忙,葉某當場答應。朱春霞表示房子準備賣380萬元,而當時海馨花園正常房屋交易價格僅在270萬元左右。葉某在供述中提到,其是想借買房的機會送錢,就把價格提到400萬元。後來考慮買賣雙方一定要砍價,整數交易不太自然,協商後就把價格定在398萬元。

為了避嫌,葉某提出找一家中介來操作買房的事情,朱春霞同意了。於是,葉某在向朱春霞索要了其在海馨花園別墅的門牌後,便委託其情人李某找中介到現場看房。並由中介草擬了二手房交易合同,並支付200萬元定金給朱春霞一家。

「從內心講,只是想把200萬元送給朱春霞,也算是對朱春霞有個交代,感謝她這些年對公司的幫助。如果中介能把購房手續辦下來,剩下的錢再想辦法,就算房子買下來也不會住進去。」葉某在供述中說。

但不巧的是,就在交易過程中,蘇州市發布房屋限購政策,需在蘇州市交納一定期限的養老金才具備買房資格,而李某並不符合要求,也因此不具備買房資格。「聽到消息後心裡鬆了口氣,因為已經送了二百萬元給朱春霞,也算對朱春霞有個交代,剩下的購房款也不用想辦法籌錢了。」葉某稱,隨後其找到朱春霞告知她購房手續辦不下來,這200萬算是違約金,也不需要再還了,並補了一張定金條給朱春霞,以防日後被調查。

對於葉某的說法,朱春霞卻認為這只是房屋買賣中的定金,其曾表示,待房屋出售後會將200萬元定金退還。2013年,朱春霞以29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雖也向葉某提過幾次退還定金的事情,但並未將錢退還給葉某。直到2016年8月,葉某被限制出境,才分3次將定金退還。

對於朱春霞的辯解,法院並未採納。判決書中提到,證據顯示,朱春霞的有罪供述與葉某的證言能夠互相印證;同時,其曾提到還有其餘兩套房子也有想高價賣給葉某的想法,另外在葉某被限制出境前,朱春霞曾賣過多套房產,但仍未歸還葉某的200萬元定金。因此對朱春霞辯解為定金的說法不予採納。

2019年5月20日,因犯受賄罪,朱春霞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兩年收取顧問費27萬元 獲刑10年

除收取葉某公司的賄賂外,按月領取顧問費也是朱春霞額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判決書顯示,2004年,朱春霞利用前述職務便利,接受蘇州新寧倉儲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的請託,為該公司在申報保稅倉庫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2005年1、2月至2007年6、7月期間,朱春霞先後多次在其辦公室等地,非法收受王某直接或通過他人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7萬元。

對於收取顧問費的情況,王某在證言中提到,2005年左右,因為蘇州新寧倉儲有限公司和蘇州海關打交道比較多,申報材料和倉庫貨物核銷都由蘇州海關加貿處管理。其與朱春霞平時交流業務,為更好熟悉海關政策,也表示對朱春霞的感謝,就考慮給朱春霞每月1萬元的顧問費。第一次送朱春霞現金在2005年上半年,直到2007年7月份以後公司籌備上市就沒有送過,算下來應該一共給了朱春霞27萬元人民幣。

2019年5月20日,因犯受賄罪,朱春霞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朱春霞上訴後,江蘇省高院審理後認為,朱春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並於2020年3月10日,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遊新聞記者 時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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