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嚴重職務違法問題」而被開除公職八個月後,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核工業總醫院)心血管內科原主任陳建昌,其職務犯罪的認定結果也於近日公布,陳建昌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7年,其被認定的受賄數額,超過了500萬元。
陳建昌的受賄犯罪行為,被老百姓稱之為「醫生拿回扣」。陳建昌被查實的受賄記錄有四筆,與包括心臟起博器等在內的醫療耗材回扣相關。陳建昌受賄案也從一個層面證明,發生在醫療系統內的所謂「回扣」腐敗,是一種普遍存在於各大醫院內的潛規則。
樊某實際控制著包括蘇州市某泰貿易有限公司等在內的多家醫療耗材銷售公司,自2010年起,樊某就開始向陳建昌送錢,以達到把自己代理的醫耗產品「打入」該醫院的目的。樊某供述稱,自2010年開始至2017年,他多次送錢給陳建昌。 陳建昌自己證實,2009年6月他擔任科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10年至2017年,樊某多次送錢給他,他則將這筆錢分成包括自己和手術醫生等在內的四份。按照比例各拿多少, 陳建昌會將估算情況交給樊某,樊某則會根據陳建昌提供的數額進行分配並擇機送出。
根據查實的事實,2010年至2019年間,陳建昌利用其擔任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的職務之便,樊某推銷的醫療耗材在該醫院和自己所負責科室的銷售、使用給予支持和幫助,共計收受樊某所送人民幣322萬元,而陳建昌收錢的地點,則均為其居住的姑蘇區某小區的樓下。
除樊某代理的醫耗產品外,2014年至2017年間,陳建昌還為西安某醫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百多力心臟起搏器等醫療耗材在該院心血管科臨床使用給予幫助,收受業務員張某所送的「好處費」131萬餘元,而這次陳建昌收的不是現金而是一張銀行卡,銀行卡使用的是業務員張某的父親的名義辦理,陳建昌掌握著卡的密碼,張某先後14次往該卡裡打了回扣款。
一審法院認為,陳建昌在擔任國有事業單位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心血管科副主任、主任期間,履行醫院科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醫療器械企業產品進入醫院臨床使用謀取了利益,非法收受醫療器械企業負責人、銷售代表的財物,數額達5161170.2元,屬於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按照量刑規則,合理選取本案自首的減輕幅度、認罪認罰、退贓、繳納罰金的從輕幅度,再結合同一單位同一科室徐某某受賄案所判刑罰,依據相關法律規規定,陳建昌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