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弗蘭克私相授受、虛假開單為什麼會涉嫌刑事犯罪?
最近熱播的電視劇《三十而已》中有這麼一段情節,王漫妮在追討欠款的過程中發現了弗蘭克縱容銷售作假,虛假開單的秘密。之後,王漫妮就遭到了上司弗蘭克的威脅,要逼王漫妮自動離職,威脅讓她在上海待不下去。可是沒想到的是王漫妮是一個會正面硬剛的姑娘。她發了一個郵件給全公司的人,把弗蘭克涉嫌私相授受、虛假開單的事情全部寫在了郵件裡,還讓公司的其他同事如果有關於弗蘭克的舉報材料,可以一併發給王漫妮,由王漫妮一併代勞舉報至公司的廉政調查部。之後,公司的魏總跟王漫妮說,弗蘭克已經被公安部門帶走。
那麼很多人的問題來了,在私營企業中,私相授受、虛假開單就會涉嫌刑事犯罪麼?
私相授受、虛假開單到底是什麼意?在法律上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從劇情的描述來看,王漫妮最早發現的是弗蘭克縱容下面的銷售員何小光開具虛單,並未有「私相授受」這一節情況,但是最後在向公司廉政調查部舉報的時候,卻增加了「私相授受」這一節事實。
關於虛假開單,從劇情的描述來看,何小光開具虛單是為了業績,他通過跟熟悉的客戶約定好,開具虛單,發貨,之後可以找藉口進行退貨,這樣可以保證他的銷售業績。這個虛假開單實際是針對銷售業績來說的,因為銷售員銷售貨物之後,銷售業績就有了。即使之後發生客戶退貨的情況,但是這個一般會認為是意外情況,不會因此而影響銷售的業績。但是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可持續的。
但就劇情描述的這個情況來說,這種開具虛單的情況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虛假銷售,因為貨物實際是銷售出去的,客戶也會實際籤收貨物,只是後面客戶找了藉口進行退貨,但是這種退貨並不保證百分百成功,就像影視劇描述的,有銷售員何小光配合,能夠退貨成功,沒有了銷售員的配合,退貨就不能成功,最後客戶只好找藉口拖著貨款,但是從法律手續上,最後這個貨款,收貨單位是必須要支付的。所以像劇中的情節,並非法律意義上的虛假銷售,並不會涉嫌刑事犯罪,最多應該屬於違反公司相關規定。
虛假銷售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一般來說虛假銷售指不存在、不真實的買賣行為。主要是指沒有真實貨物賣出、買入行為的銷售,僅僅只有交易資金上的進出、銷售單據上的進出,有的可能連交易資金的進出都沒有,僅僅在銷售單據上反映出有這樣一筆銷售行為。
生活中最常見、典型的虛假銷售行為可以說就是網際網路交易中的「刷單」行為,比如在淘寶、拍拍等網絡購物平臺中通過虛假的不正當的刷單方式獲得商品銷量、店鋪評分、信用積分等不當利益的行為,這是一種妨害買家的權益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像刷單這種虛假銷售行為來說,它是沒有真實的貨物賣出、買入行為的,但是有資金的進出,以及銷售單據(包括網際網路上的訂單記錄)。
像刷單這種虛假銷售行為,現在已經非常明確是違法的,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1、 刷單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刷單這樣一種違反商業誠信原則的行為會使得行為者自己的商品信息得到不恰當的傳遞,可能導致誤導消費者,同時這也間接導致了競爭對手的促銷信息不能正常傳遞,無疑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2、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這是直接對刷單行為進行明確規定的規範性文件。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
3、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2017年的時候,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公開宣判了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據調查,2013年2月,李某通過創建「零距網商聯盟」網站和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註冊帳戶成為會員,並收取300-500元不等的會員費和4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李某通過制定刷單炒信規則與流程,組織及協助會員通過平臺發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並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截至2014年6月,李某非法獲利90餘萬元。
最後 「90後」刷單組織者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
刷單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虛假銷售行為
除了刷單意外,日常生活中還存在五花八門的各種虛假銷售行為,這些虛假銷售行為的目的各不相同,形式也可能各不相同,有的除了有銷售單據,還要資金交易流水,有的可能實際還有發貨、收貨,有的可能只有銷售單據,這些虛假銷售行為有的可能僅僅涉及違反公司規定,有的可能涉嫌違法,有的則可能涉及犯罪。
可能涉及的犯罪情況非常多,在這裡虛假銷售主要成為了犯罪的一種行為模式或者手段,主要看採用這種行為模式的目的是什麼,就可能涉嫌某種犯罪,主要可能涉及以下幾類犯罪:
1、 詐騙罪
A開辦了一家空殼公司,對外宣稱是在西部地區投資礦業,公司將礦業權進行拆分,開放社會購買,1份1萬元,到期贖回,年利率50%。眾人不信,A拿出過去一年的銷售數據,有1000多人購買,有銷售合同、有資金進入,一年到期後1000多人皆有贖回的記錄和資金的轉出。眾人信,遂投資,最後被騙。
2、 職務侵佔、貪汙
比如A單位的採購要求供貨方的B單位配合進行一次虛假銷售,B單位開具銷售發票及虛假的送貨單,A單位的採購人員拿到公司支付貨款。B單位收到貨款之後,去掉成本及配合的費用,將剩餘的款項私下給了A,那麼A就涉嫌職務侵佔罪、貪汙罪。
3、涉嫌行受賄犯罪
行受賄犯罪中很多時候採用虛假交易的形式進行。比如A是領導,B是老闆,B按照A的要求購置了一輛車,並登記在公司名下,半年之後,B將該輛車以交易的形式出售給A,並辦理過戶登記,實際A並未支付購車款。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通過虛假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稅款,偷逃稅款,是目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比較常見的犯罪模式。
私相授受這一節在最初的劇情展示中並未有,但是在最後王漫妮舉報的時候卻提到了
那麼什麼是私相授受?
私相授受是指指不是公開的給予和接受,主要就是指行受賄。
在私營公司企業中,私相授受的行為主要涉嫌商業賄賂,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罪名
從劇情來看,王漫妮在舉報之後,曾遭遇到弗蘭克的質問,其中王漫妮提到「你做這樣的事情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是從一頓飯,一個表,到後面一輛車、一套房,原則都是要一退再退,膽子就是越來越大,從前我從來沒想過這回事,但是我看到你現在這幅樣子,人還是要問心無愧地討生活的,尤其是一開始有機會做選擇的時候,就別讓自己站到灰色地帶去。」從上述這段話來看,弗蘭克應該是有嚴重的受賄行為,涉嫌商業賄賂,涉嫌非工作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這應該是才是弗蘭克被公安機關帶走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