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在大家的認知當中,如果企業交稅交遲了就會被加收滯納金。但是你不知道的是,加收滯納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繳稅納稅義務已經實際產生;2)應繳納稅款是明確有具體金額的;3)企業沒及時納稅。
不管你是納稅義務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才會涉及到交滯納金。
但是也有一些情況是不涉及滯納金的。
1、被稅務機關作納稅調整,補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法的規定,對於這種稅務機關調整交易,然後導致補交稅款,不加收滯納金。其實很簡單,因為業主也就是股東沒有收租金,所以自然不產生納稅義務,只不過是現在稅務機關認為這種處理方法不妥,所以產生了調整才產生補稅,這種情況下不涉及滯納金。
2、善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轉出,補繳增值稅。
企業之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正常程序勾選認證抵扣了增值稅的進項。但是,半年之後開票一方被稅務機關界定為虛開發票。雖然企業被認定為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進項還是要做轉出。轉出進項只要就要補繳增值稅,因為最終補繳增值稅不是企業自己的原因導致的,所以不需要加收滯納金。
3、彙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第二年的5月份之內需要進行彙算清繳。彙算清繳了之後,部分企業可能會產生補稅等現象,因此,在彙算清繳期間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是不需要加收滯納金的。
4、扣繳義務人應扣稅但未扣,只需補繳個人所得稅或其他稅。
比如,有家企業,在中秋節向員工發了月餅,因月餅屬於實物福利,應併入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單位沒有履行扣繳義務。被稅務機關檢查出來要求責令補繳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是扣繳義務人沒有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導致了個人要補稅,這種情況就不用繳納滯納金。但另外一種情況是扣繳義務人已經扣繳了,把員工的個稅扣下來了,但是他沒有交給稅局,這種情況屬於偷稅,要加收滯納金。
5、核定徵收稅款的企業實際的利潤高於核定的利潤,需補稅。
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稅局對他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局核定它的利潤是開票額納稅申報額的10%,就是說申報收入100萬,稅局核定的利潤是10萬,但是加工個體獨資企業自己核算的利潤是20%,超過了稅局核定的10%,超過部分最後被稅務機關要求補交個人所得稅。這種補繳個人所得稅是不需要加收滯納金的。
6、因為稅務機關責任而少交稅而產生的補稅。
比如,稅務機關在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時候,但由於計算錯誤而導致應交稅金少了,讓企業少交了稅。最後稅務機關發現了自己的錯誤並進行的正確的計算,企業只需要補稅。這些稅是不加收滯納金的。
上面6種情況是不需要加收滯納金的,但是還有6種情況是納稅人繳納稅收滯納金的:1)未按規定繳納稅款;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少繳稅款;3)偷稅;4)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5)欠稅;6)抗稅。
雖然滯納金是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是不要加收滯納金的。不過,企業還是要按期交稅才是正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