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何時告別「天價」滯納金?

2020-12-25 中國新聞網

  從今年2月開始,河南省交通規費滯納金徵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應繳本金的兩倍。這是該省繼去年交通規費滯納金由1%下調到0.5%之後,又一次下調。沒有及時繳納交通規費的車主們,再也不用擔心出現「天價」滯納金了。

  此前,「天價滯納金」一案曾轟動全國。2006年7月21日,鄭州市交通規費徵稽處查獲一輛欠繳養路費的小型吊車。稽查人員測算出:這輛車應繳各種費用中,僅滯納金竟達49萬元。該案引起法律專家對滯納金徵收比例的質疑。

  事情發生後,河南省有關部門調整了交通規費滯納金的徵收比例,將其由原來的每天1%調整為0.5%。今年初,河南省又頒布了《河南省公路交通規費徵收管理辦法》。按照該辦法規定,交通規費滯納金的收取比例再次下調至0.3%,並實行上限管理。

  據悉,這是河南省第一部有關交通規費徵收管理的綜合性管理辦法,在全國也是開先河之舉。

  有關專家表示,應加快規範形形色色滯納金的徵收,讓徵收比例趨於合理公平。

  五花八門滯納金

  □公用事業領域的「違約金」常被混作「滯納金」

  掰起手指算一算,我們有多少「滯納金」要交:稅款滯納金、養老保險滯納金、養路費滯納金、交通違章滯納金、信用卡滯納金、通信費用滯納金、水電費滯納金、暖氣費滯納金、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等等。如此種類繁多的滯納金,是否都是一回事呢?

  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然而,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比如通信費、水電費、暖氣費的所謂「滯納金」。一般認為,這些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籤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這裡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應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把這五花八門的「滯納金」全都混為一談了。

  泛濫有因

  □一些公用事業仍沿用計劃經濟的辦法,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

  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這是滯納金泛濫的主要原因。

  在《建設部關於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綜函[2005]120號)》中,建設部明確表示「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用戶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這是國家機關對公用事業中的滯納金的第一次明確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數公用事業單位還是保留了滯納金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的滯納金制度,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而在公用事業領域中的滯納金則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後者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說的「違約金」。

  49萬元罰單事件

  □滯納金標準不應太高,應以人為本

  2006年7月21日,鄭州市交通規費稽查處稽查人員接到舉報:一輛小吊車在滎陽市某建築工地出現,該車自1992年購車以來,一直沒繳養路費。

  經稽查人員調查,該車屬省地礦局的車輛,至今沒繳過交通規費。根據當時滯納金1%的徵收標準,小吊車從2003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應繳納養路費本金59040元、滯納金389894元、罰款177120元,還應繳附加費本金22960元、滯納金75813元以及運管費本金7872元、滯納金25993元、罰款1000元,共計約76萬元,這還不包括對報廢車輛上路處以3倍漏稅額的罰款。

  該車高達49萬元的滯納金,創造了鄭州市滯納金欠費最高紀錄,曾轟動一時。有人認為,高比率的滯納金是對欠費者必要的懲罰,只要這項滯納金符合法律程序就沒錯。也有人認為,滯納金是懲罰車主的一種方式,但標準不應過高,法律法規應該以人為本。但很多法律界人士建議,交通養路費的滯納金比率應該進行合理調整。

  徵收標準誰說了算?

  □行政部門進行滯納金處罰大都依照本部門規定,屬於「自家說了算」

  在各種滯納金中,交通規費一度是最高的。如果按每天1%的比率徵收滯納金,那麼一年就是365%。與銀行活期存款0.81%的年利率相比,兩者足足相差450倍,稱其為「天價」毫不過分。無怪乎有人驚呼:「這不跟搶錢一樣嗎?」

  水電費、電話費、養老保險、物業管理費等的比率大都為每日0.1%至0.3%。

  有人算過這樣一筆帳:若按每天0.2%收滯納金,則是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90倍、是稅款滯納金的4倍。如此驚人的數字不禁讓人質疑:滯納金的標準是怎麼確定的?有什麼依據嗎?

  據了解,行政部門在進行滯納金處罰時大都依照本部門的規定,如養路費依據1991年原國家計委、經委、交通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電話費依據原郵電部於1998年制定的《關於調整電信資費滯納金標準的通知》,電費依據原電力工業部於1996年頒布的《供電營業規則》。

  欠費收滯納金似乎有據可依,不過這些規定均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缺少必要的聽證程序,屬於「自家說了算」。

  徵收比率不斷下調

  □採用聽證會、公示等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來確定滯納金標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事實上,有關立法部門對稅款滯納金徵收比率正在不斷下調之中。1986年施行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滯納稅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從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原《稅收徵收管理法》將滯納金的比例下調為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再次將滯納金的比例降為每日萬分之五。

  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曾下發《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0.5%」。交通部於2007年頒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第三條規定,現行的養路費滯納金統一按每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0.5%計算。

  河南省率先將交通規費滯納金徵收比率下調到每日0.3%,廣大車主對此舉表示歡迎,社會各界也做出了積極的評價,認為這是「以人為本」的體現。有關專家學者則對滯納金徵收標準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反思。

  國務院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員郭勵弘認為,我國目前離信用社會還有段距離,因此只好行使經濟懲罰。「但滯納金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收取比率。」他相信中國建立信用社會的日子也不會太遠,到那時滯納金也將作為一項信用評估走進人們的生活。

  河南政法幹部管理學院憲法與行政法教授蘇萬壽提出,滯納金的補償性質決定了其比率應該參照銀行的貸款利率。他認為,高額的滯納金實際只強調了懲戒的作用,沒有考慮貫徹執行的實際困難,結果只會本末倒置,適得其反。

  有專家表示,以國家稅法、稅款之嚴肅,偷稅欠稅性質之嚴重,滯納金收取標準尚且只是每日「萬分之五」,法律地位、欠繳性質低微得多的其他各類滯納金的「暴利」收取缺乏合理性。建議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只要在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一定比例之上的滯納金,法律將不予以保護,相對人有權拒付。

  專家認為,採用聽證會、公示等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來確定滯納金標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曹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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