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天價滯納金」折射的法律尷尬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7月28日 17:53 來源:
來源:大河報
7月23日,河南省滎陽市一輛車牌號為豫A11993的小吊車,由於1992年購車以來一直沒繳養路費,被當地交通規費稽查處查獲,經計算,該車應交納包括養路費本金、罰款、滯納金共76萬,其中單滯納金一項就高達49萬。「這是我買的二手車,一共才花了8萬多元錢。一下子要70多萬元,滯納金就差不多50萬元,這也太多了吧?」面對這一天價滯納金「帳單」,車主張偉頗為不滿。(7月27日《河南商報》)
對此,交通部門的解釋是,「完全是依法徵收」,因為根據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滯納金的收取按天計算,每天的數額為當月養路費的1%。偷逃國家交通規費,不僅追繳本金,而且還需追罰一定的滯納金、罰款,這當然毫無問題。但問題是,本金不過幾萬,而滯納金卻動輒幾十萬,乃至遠遠超出車輛本身的價值,如此高比例的「天價滯納金」無疑讓人難以「消受」,這正如有銀行人士指出:「滯納金日利率1%,年息就是365%,約是現行銀行活期利率的507倍。」而當地學者也認為:「這種高額滯納金合法但不合理」,「收取標準過高」。
500倍於銀行利率,養路費滯納金的不合理乃至離譜的性質當然十分明顯,但該滯納金標準僅僅就是「不合理但合法」,甚至是「完全依法」嗎?筆者以為,值得進一步推敲――
首先,在國家法律的層面,對於養路費天價滯納金,我們也找不出明確支持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據,比如,如果養路費滯納金是一種行政處罰,那麼它明顯不合乎《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其一,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的法定處罰種類,其二,行政處罰不允許一事二罰(既罰款又罰滯納金),其三,不合乎該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如果將養路費比照稅收徵管,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滯納金」的收取標準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32條)。以國家稅法、稅款之嚴肅,偷稅欠稅性質之嚴重,滯納金收取標準尚且只是每日「萬分之五」,法律地位、欠繳性質低微得多的養路費,滯納金收取標準何以反而更高(20倍)呢?
而如果我們同意報導中有關專家的說法,認為養路費滯納金是一種「合同違約金」的話,依照《合同法》,同樣無法認定天價滯納金的合法性,如該法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表明「合同違約金」主要功能在於補償,並不支持「過分高」的違約懲罰;此外,「違約金」本身是當事人自主「約定」的結果,而養路費滯納金標準的設定,顯然並沒有這樣一個「自主約定」民事協商過程。
由此不難看出,對於養路費天價滯納金,與其說是「不合理但合法」,不如說它折射了法律本身的尷尬――既是部門規章不合情理的尷尬,也是關於養路費滯納金的法律性質及其適用缺乏明確法律界定的尷尬。顯然,消除這種尷尬,不僅事關廣大車主交費的公平,更事關國家法制的嚴肅規範,不容小視,需要有關部門認真對待。
責編:霍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