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合同中的「滯納金」的認定

2020-12-25 中國法院網

2017-03-06 10:00:4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毛雄粗

  【基本案情】:

  何某向經營鋼材店的龔某購買了一批鋼材,價值2萬元,何某沒有立即支付,向龔某寫下欠條:欠龔某2萬元,約定在2016年10月1日前還清,逾期每天按欠款的2%給付滯納金。到期後,何某並沒有支付欠款。龔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欠款及滯納金。何某認為金額數目小拒絕到庭答辯。

 【分歧】:

  觀點一:收繳滯納金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不具備行政主體的個人不能自行設定和收取滯納金。私人之間的逾期付款,由合同法調節,只能是違約金,不能是滯納金,由於龔某與何某並沒有約定違約金,只約定了滯納金,且約定的滯納金明顯過高,因此對原告訴請的滯納金不予支持。

  觀點二: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滯納金的規定,但是龔某與何某約定了滯納金實際上是一種逾期付款違約金,但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過高,可以對逾期付款的利率作出調整。

  【裁判理由】:

  筆者認為雖然在日常生活中,滯納金主要作為稅收部門和銀行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一般來說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滯納金,但是在本案中,第二種觀點的做法更加合情合理。理由如下:由於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龔某經營的鋼材店作為出賣人按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何某未按約定支付全部貨款,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支付全部貨款和賠償因逾期付款給龔某的損失。龔某與何某約定了「滯納金」實際上是可以視為一種違約金的約定,雙方都應當知道其中的含義,並且約定了還款日期,因此,如果不予支持顯然對原告龔某造成不公平;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由此可見,法律支持買賣合同中對於逾期付款違約的約定,但是在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明顯過高,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調整,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規定,按照逾期利息年利率24%予以計算,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違約人予以警示。

  【法官提醒】:

  目前國家對滯納金的規定越來越規範,自2017年1月1日起也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因此,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應避免使用「滯納金」的詞語,以免產生歧義,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焦點

  • 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此種情況廣義上也屬於商品房買賣中簽署「陰陽合同」中的一種,目的一般是規避限價等。該種情形相對比較複雜,後面籤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的效力需要根據多種因素具體考量。三、關於「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關於「陰陽合同」的效力,一般有三種觀點:1、「陰合同」和「陽合同」均為無效合同。
  • 看要點: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此種情況廣義上也屬於商品房買賣中簽署「陰陽合同」中的一種,目的一般是規避限價等。該種情形相對比較複雜,後面籤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的效力需要根據多種因素具體考量。三、關於「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關於「陰陽合同」的效力,一般有三種觀點:1、「陰合同」和「陽合同」均為無效合同。2、「陰合同」為有效合同,「陽合同」為整體無效合同。
  • 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是關於合同法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導讀:合同滯納金是為了對延遲繳納稅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強制收取一定金額的懲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對為不履行繳納稅費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的一種法律行為。那麼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 最高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
    李延忱:《關於買賣合同與承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3輯(總第27輯) 司法實踐中,有關合同的性質問題往往與案件的管轄問題相聯繫,特別是在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上。
  • 商品房預售合同滿足要件可認定為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與買賣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形式,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中,因預售合同具備某些條款,依法認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籤訂的預售合同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商事合同關係,當然受合同法的調整,故在認定其合同效力時,應適用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這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如何認定?
    李延忱:《關於買賣合同與承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3輯(總第27輯)司法實踐中,有關合同的性質問題往往與案件的管轄問題相聯繫,特別是在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上。
  •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認定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根據該補充協議第八條約定,聚宏公司應在商品房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後12個月內,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並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付李貴耀、蔡燕梅。
  •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先給大家舉一個簡單案例:甲乙雙方於2010年1月1日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甲方出400萬人民幣購置乙方一套位於北京市的拆遷安置房,該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支付首款200萬後乙方交付房屋及相關安置合同等材料,甲方辦理過戶手續後,支付尾款。乙方未按時交付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 用電子郵件訂立的買賣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籤名法的相關規定。這裡主要是指電子籤名法的第二條規定,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籤名人身份並表明籤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 「假按揭」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本案中,法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對於房款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期限、房屋交付等重要內容均無明確約定;雙方當事人就涉案房屋辦理過戶後,原告不僅未向被告催要房款,還每月向被告用於還貸的銀行帳戶轉帳,且轉帳金額與被告每月償還銀行抵押貸款的金額基本相符;原告得知涉案房屋在銀行抵押貸款還清後又由被告抵押給他人時,與被告聯繫,兩人在電話中有
  • 一文搞懂:定/訂金、違約金、滯納金、遲延履行金
    正因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遠,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或個人經常會利用普通百姓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在籤訂合同時惡意設下文字陷阱,妄圖藉此來達到規避法律的意圖。所以筆者在這裡提醒大家在與他人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辨別合同上寫明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二、 關於違約金何謂違約金?
  • 房屋的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在此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其合同效力判斷,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並不相同,有的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而有的法院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也有法院會進一步深究,看無權處分情形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如符合才會認定此類買賣合同有效。對於此類合同效力認定不統一的原因,除了實踐中個案情況不盡相同外,還在於對於在法律適用的思維中對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未予清晰區分。
  • 山東高院判例:集體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當事人以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是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法院無權直接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當事人雖主張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築,但未提供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且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 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欺詐行為認定及賠償責任,法律這麼規定!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規定了出賣人的哪些行為屬於欺詐?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下面筆者就結合法律規定來說說相關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 【以案釋法】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以案釋法】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020-07-03 17: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無錫買賣合同糾紛律師:關於買賣合同質量異議期的若干問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雙方都會約定一個檢驗期間,在買受人收到貨物後的一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檢驗。所以檢驗期間是買受人用以檢驗所受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當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時通知出賣人的期限。
  •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
    以下分別進行分析:  (一)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可以視為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違約金」一詞頻繁出現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
  • 最高院:對「《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
    最高院:對「《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的『當事人』是否為合同締約方」問...》第三條中的『當事人』是否為合同締約方」問題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關於買賣合同的10大變化 | 學習民法典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