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貨後發現貨物有質量瑕疵,雙方合同未約定質量異議期限該怎麼辦?短時間內未發現的瑕疵,後來發現了還可以再提出嗎?買方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無錫買賣合同糾紛律師提醒:法律維護公平,勿存僥倖心理!
1、什麼是質量異議期?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雙方都會約定一個檢驗期間,在買受人收到貨物後的一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檢驗。所以檢驗期間是買受人用以檢驗所受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當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時通知出賣人的期限。
由於數量問題可以在收到標的物時通過清點就可以核實,而標的物的質量卻往往需要通過調試試用一段時間後才能得到檢測,所以檢驗期間主要是針對標的物的質量來進行檢驗;因此檢驗期間通常又叫做質量異議期。
2、可以提出哪些異議?
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是指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標的物的質量瑕疵通常包括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
外觀瑕疵主要是指標的物的外觀、品種、型號、規格、花色等方面存在瑕疵,甚至有觀點認為標的物的包裝不符合約定也屬於外觀瑕疵;對於外觀表面瑕疵,一般情況下,買受人無須通過特殊的檢驗就可以發現。
而標的物的隱蔽瑕疵通常又叫做內在瑕疵,主要是指標的物的性能和功效,或者是指標的物的其他不宜短時間發現但卻存在一定質量隱患的安全問題。一般情況下,買受人需要通過藉助專業設備檢驗或者使用一段時間後才能發現隱蔽瑕疵。
3、如何認定質量異議的期限?
a.有約定從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買賣雙方可以對質量異議期限自由約定。但是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買賣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的,則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為準。
買賣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雙方約定的期限應視為對標的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而對於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需要按「合理期間」來認定。
b.未約定,判斷異議的合理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賣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間的,質量異議期限為買受人在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質量瑕疵的合理期限,而且該合理期限一般不得高於兩年;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籤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一般認定買受人對於標的物的數量及外觀不存在任何異議。對於標的物的外觀瑕疵和標的數量問題,買受人比較容易確認,所以對於外觀及數量問題的異議,買受人應當在收到貨物後在不太長的合理期限內及時的履行通知義務。
對於隱蔽瑕疵,買受人可能無法在短時期內發現,往往需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合理期間應當綜合買賣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c.按照約定的質保期來確定質量異議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有質量保證期的,應按質量保證期確定質量異議期限。適用質量保證期為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最長期限,可以不受兩年期間的限制;同時質量保證期作為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質量保證期間短於兩年的,也應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但是,買賣雙方約定的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間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4、質量異議期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若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受上述三項原則性規定的限制。
出賣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此時出賣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為平衡雙方利益,保護買受人利益,法律作出的有利於保護買受人的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對出賣人明知的證明責任分配並未得到統一,實踐中買受人也很難舉證證明出賣人具有主觀上明知的事實。
5、買受人要注意的問題
及時通知出賣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及時將質量問題通知出賣人。
理論上認為買受人的及時檢驗義務屬於不真正義務,即不履行該義務並不會導致買受人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但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間檢驗並及時通知出賣人的,則推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不得以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問題拒付貨款。
考慮到交易的穩定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不論雙方是否約定了檢驗期間,在買受人發現質量問題時都要及時的通知出賣人,所以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問題就是要對是否及時的通知出賣人作出合理的認定。
提出質量異議應當提起反訴
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出賣人起訴買受人支付貨款時,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但在實踐中已經得到統一的是,如合同中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以質量異議來對抗出賣人的支付貨款請求,買受人應當另行提起反訴,否則所提出的質量異議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