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精細化分工的加劇,以及整個法治營商環境的提升,企業職業經理人現象越來越普遍。可是,時常有老闆們問律師:我的公司請職業經理人打理公司後,會不會有被職業經理架空的風險?我們律師的回答一般是持肯定性回答,但是從公司章程設計,暨公司組織架構規劃開始規劃,這種風險是可控的。
諮詢事例
諮詢者:「律師,我的公司要大不大,但也不算太小,我們是夫妻公司,這幾年完成了原始積累,我們夫妻倆商量,想請一名職業經理人經營公司。但是,又有些擔心請職業經理人經營,公司會被架空。現想請教您的是:有什麼好辦法防止職業經理人架空公司?但又不能影響到職業經理人經營公司的主觀能動性。」
律師:「基礎工作是需要從公司章程設計開始,以及在公司章程裡的治理架構規劃為基礎。至於您所說的又不能影響到職業經理人的主觀能動性問題,這除了董事長推行的企業文化相關外,還可能涉及到股權激勵問題,這也會與公司章程相關。」
諮詢者:「能否指明一二?」
律師:「原則建議,公司總經理或總裁是聘請的職業經理人時,如果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架空董事會、董事長,尤其是職業經理人的品性存疑時,一般不建議由職業經理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若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權力會增加,對職業經理人的法定權力會有所制衡。因此,一般可以考慮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這是十分基礎性的計劃。
在公司章程裡,對公司經理的職權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
因為公司經理一般是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備案的,防止品性欠良的職業經理作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時,公司印章,包括合同章及法人人名章等,不宜由職業經理人直接掌握。另為了保險起見,建議建立完備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律師評析
公司老闆要外聘職業經理人經營公司時,如果不是對職業經理人的絕對信任,不宜由職業經理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現實中,也有些職業經理人擔心經營中有行政風險,也不願意擔任法定代表人。
因公司法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要麼是公司經理,要麼是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當公司股東因多種原因不擔任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時,就只能由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了。此時,如果將職業經理人備案為公司經理時,只能將職業經理人聘任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時,會有架空公司董事會的風險;如果,不將職業經理人備案為公司經理,由其他人擔任公司經理兼法定代表人時,職業經理人在經營管理公司過程中,又會因無需承擔行政風險,管理中的責任心又會是一個問題。——這是需要公司老闆在在聘請職業經理人打點公司時,需要高度注意的公司章程規划過程可能矛盾的事項。
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 吳躍飛律師 吳宏飛律師 肖標暉律師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