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持有公司股權,也不是公司管理人員,被要求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不該當呢?老闆不做法定代表人一則可以低調不露富,二則可以減少麻煩和應酬。同時,老闆也怕公司經營不善虧損帶來不利。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當然的對外代表機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都由公司承擔,公司有事第一個找的就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發生債務時,公司外部債權人維權時是不會知道法定代表人並非公司老闆或實權人物的,所以公司外部債權人通過法律程序維權起訴公司後,被限制高消費,徵信影響等的都將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這是對那些並不持有公司股權,也不是公司管理人員,而被要求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人的最大的害處。
被要求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人如果能力平平也就罷了,如果能力很強,則還有其他的害處。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之一中產生,法定代表人一定兼有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三者之一的身份。而公司法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破產法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就是說在具有以上兩種情況的公司、企業中曾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在此後一定時間內遇更好的機會或平臺可能都無法任職。
上面的是民事責任,公司納稅嘛這個大家都懂得。除此之外,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擾亂市場秩序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單位犯罪的處罰都可能牽連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