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縣孫共祥惡勢力犯罪集團案,自2018年3月至今已歷時兩年多,省市檢察部門均認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個最後只有一個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不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甚至在法律意義上無罪的案件,仍未讓孫擺脫羈押困境。被告方則稱:該案是有人為侵佔其財產,人為製造的冤案。為此,孫共祥一方提出異地管轄申請,商丘中院審查後決定,將該案已由虞城法院移交寧陵縣法院依法公正審理。
□奇案,一個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9年4月至今,孫因被控涉嫌尋釁滋事為由一直被關押。據指控,孫涉嫌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後經有關部門調查後認為:指控與事實不符。目前多起指控均已被撤銷。現被公訴的案件,多為孫家人和房屋租戶徐某某之間的租賃糾紛。孫家人則認為指控是無中生有的栽贓陷害。
被指控的還有孫的幾個子女。後因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已對孫的家人做出撤銷逮捕決定。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孫共祥本人也曾被檢察院下達不逮捕決定。然而,2019年4月,孫再次被拘留。根據公訴書顯示:該案仍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只是集團成員目前只有孫共祥一人(而根據有關規定,至少3人以上成員才構成犯罪集團)。
□財產被侵佔,舉報涉惡後引火燒身
被告方稱:該案之所以漏洞百出,是真正的惡勢力為侵佔其家財產,濫用公權,人為運作出的冤案。孫家人稱:2003年,孫共祥經虞城縣政府公開招拍掛,購買了15畝國有用地「虞國用(2004)字第00122號」,打算開發房產,並辦了土地證、規劃證、建築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但該土地被人強行霸佔,建了6層共2萬多平方的房產及門面房,用於個人經營出售。目前這些土地仍被他人非法控制經營。
孫向有關部門反映並打算開發剩餘土地時,便處處有人給其家人設坑找麻煩。先被人舉報私刻公章、偽造證件、毀壞財物、偷稅漏稅,十多年間,孫共祥一家人為此多次被拘留。後來,這些舉報經調查均證實是無中生有的惡意舉報。而舉報人啥事沒有,孫共祥一家人被抓的事情也不了了之。孫家人本以為吃點虧,忍一下就過去了,沒想到不斷的忍讓卻給其家人帶來牢獄之災。
□討房租,給一家討出牢獄之災
孫家人稱:禍事的起因是他們把自家一處物業租給他人開飯店引起。
2017年,飯店老闆徐某要租其門面房開飯店,在徐承租前,該門面房剛裝修不久,雙方以年租金16萬元價格籤了合同。但之後徐稱手頭緊要孫照顧,先繳8萬租金,剩餘錢過段時間再交,這一拖就沒了期限,不僅20餘萬租金至今未繳,房子至今仍被侵佔。
2017年7月,徐看中孫家另外4間門面房,想藉此接喜宴,在孫向徐催租金期間,徐提出與孫的兒子合夥開飯店,讓孫家以上述4間門面房裝修及財產使用權出資佔股30%。而合夥後徐不僅不繳欠付的房租,甚至連10萬元合夥分紅也不支付。還拖欠物業費近萬元。
2018年初,物業電工排查電錶發現,徐竟在自家飯店電錶上安裝30倍電路烘乾器,徐使用30度電,電錶僅顯示1度,並且電錶鉛封被拆除,顯示負數卻仍不斷電,盜竊用電數萬元。經電業局電工實地勘察,印證了上述事實,根據法律規定,烘乾器為小區物業所禁止,其本質系盜竊用電。
為挽回損失,2018年2月12日,物業對徐的飯店暫時停電,並向其發簡訊通知,要求徐補清物業費、電費、房租、合夥分紅等欠款,並更換電錶,拆除烘乾器。在物業停電不足10分鐘,徐就同飯店員工在無任何電路常識情況下,強推電閘,造成飯店線路燒毀,電器損壞。
徐之後則報案稱,物業多次停電致其飯店電器損壞(事實上,損壞電器為孫共祥所有),徐還稱,在和孫理論時發生爭執,致其一根手指骨折。
而孫一方稱,有多名目擊證人、監控證實,徐和孫沒接觸,為惡意陷害。
物業自始僅停電一次,經電業局電工實地檢測:物業的停電並不會造成電路損壞,電路損壞原因系強行推閘所致。在電路損壞後,徐夜晚強行私接小區變壓器,造成小區網吧主板及多臺電腦燒毀,多名業主被困電梯。電路都被損壞。更離奇的是,徐剛報案,警方就立即將身在民權,與停電毫無關係的孫共祥以尋釁滋事立案,後孫共祥被指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民事維權勝訴,派出所介入後反轉
孫共祥家人遂決定通過民事訴訟維權,以徐不交租賃費,在租房期間,擅自改造房屋,且被告不服物業管理、破壞電力、尋釁滋事、誣告陷害原告為由,將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判令被告騰挪佔用房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包含租金等各項損失30萬元。
一審法院拋開雙方發生的衝突爭執,確立2017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本案案由,其餘包括2016年房屋租賃合同及物業費等糾紛,要求原告另行起訴。通過庭審調查,最終證實被告徐某拖欠原告2017房租等事實。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係。被告徐某如支付租賃費,一般應採取轉帳或支付現金方式,但被告至今未提交向原告支付租金證據。經催要仍未清償租金,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遂判原告與被告解除2017年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在判決之日內騰退房屋,刨除被告已支付的3.5萬元租金,被告再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75703元。
2019年1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上訴。原告稱:一審宣判不足10天,被告拋開法院,直接跑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不欠孫某房租。民警積極為徐做筆錄,對徐某一方親友等人單方詢問,做出徐不欠房租筆錄,並分四次向二審民事法庭提交上述筆錄。
之後的2019年5月17日,二審法官給原告律師電話溝通騰退房事宜,原告方表示,將配合法院工作。5月18日上午,原告方因家人發燒住院,無法到場。代理律師專門趕到法院,向法官匯報情況,表示願第二天配合法院騰房。
但就在次日,案件出現逆轉,二審法院以警方提供詢問筆錄為證據,稱原告方不到場騰挪房屋違反誠實守信原則,二審判決書上以「高度懷疑」被告徐某已支付房租為由,判原告敗訴。
□刑事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引爭議
而該案刑事方面,在公訴部門也一直有爭議。2018年3月,虞城縣城郊派出所,以尋釁滋事罪對孫一家六口人刑事立案,並於2018年5月,將一家六口人刑事拘留38天。
2018年6月,檢察院審查後,對該案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決定。在沒有新證據情況下,辦案人員再次向檢察院報送該案,檢察院又做出批捕決定。後孫共祥一家申訴至商丘市檢察院,經審查,虞城縣檢察院再次作出撤銷逮捕決定。2019年3月11日,虞城縣公安局以公函形式,詢問縣檢察院,撤銷對孫共祥一家人逮捕原因和理由。檢察院在公函上答覆稱:商丘市檢察院審查該案後,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縣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卻於2019年11月被移送至法院。 2019年12月,孫的家人向省檢察院提出申訴,省檢察院聽縣市兩級檢察院匯報後,同樣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9年12月中旬,商丘市檢察院重新調取案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應無罪的案件,最終還是進入訴訟程序。
□懷疑有人運作案件,提出異地審理被批准
孫共祥一方稱:該案所涉停電尋釁滋事,孫共祥當時身在外地,與此事並無關係,另物業因徐某盜電、欠物業費、房租、合夥分紅對其停電一次,系民事糾紛,且依據供電協議,物業對違規用電行為負有制止管理義務,孫並不涉及尋釁滋事。該案所涉故意傷害有多名目擊證人、監控證實,徐和孫並沒接觸,監控顯示徐進門不足1分鐘就倒地,不存在傷害可能。
此案辦案人員不僅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且對孫共祥一方提出的申請一概予以回絕,對孫共祥一方有利的證據一概不予記取附卷,程序多重違法,孫共祥一方稱:該案是有人為霸佔其財產,打擊報復,一手製造的冤假錯案,思慮再三,孫共祥一方最終決定向法院提出了異地審理申請。
目前,該案已在寧陵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