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的《婚姻法》,賦予中國婦女說「不」的權利

2021-01-09 騰訊網

《婚姻法》在8天後就要廢止了,回顧這部法律從頒布到如今,也是幾經修改,現在就要退出歷史舞臺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婚姻法》在中國的頒布與實施是非常艱難的,要知道在中國兩千年來,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對於女性權益的保障少之又少。在1911年8月,清政府擬定了中國第一部獨立的民事法律草案。草案分民法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等五編。親屬編共分七章,其中包含婚姻、親子、監護等條款。繼承編中也包含了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條款,使得婚姻家庭法成為民法典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成立後,1915年,司法部附設的法律編查會制定了民法草案,1925年草案修訂完成,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會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同日實施。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親屬編》順應時代潮流,吸收了世界各國在婚姻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但該法認為,中國舊的婚姻家庭制度為數千年來社會組織之基礎,所以在不少方面又採取了妥協態度,如既明確規定「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結婚年齡規定男18歲,女16歲,又規定成年男女年齡均為20歲,未成年男女結婚,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和撤銷權。規定雙方自願離婚,但並未規定離婚後財產分割等問題。這其中最具封建烙印的是,法律規定娶妾並非婚姻,所以無所謂重婚。

新中國的成立,給了中國女性說「不」的權利

20世紀50年代,從戰爭硝煙中剛剛建立起來的新中國,發動了自上而下的大規模的婚姻家庭改革運動,試圖在全社會強行推行新的婚姻制度和觀念,重塑中國人的婚姻家庭生活。1950年的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

就是這部法律,讓被壓抑了數千年的中國女性,總算有了說「不」的權利。

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宣傳處設計的宣傳畫,1954年

早在1948年,中共中央就開始布置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在西柏坡召開,會議期間,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央婦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務。會後,中央婦委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為做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組赴山西、河北、察哈爾、天津等地調查。調查中發現,在已解放的農村中,婚姻案件佔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佔33.3%,最多的達99%;在已解放的城市郊區中,婚姻案件少則佔民事案件的11.9%,多的佔48.9%。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佔54%,城市或城郊中少則佔51%,多則佔84%。

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姦以及遺棄等,女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佔58%—92%。起草小組邊調查邊研究解放區群眾的婚姻家庭狀況、解放區政府頒發的婚姻條例,同時借鑑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制度,批判吸收了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篇、繼承篇等相關內容,於1948年冬擬出草案。

鄧穎超作為一名婦女運動領袖,一直在關注著民眾的婚姻問題。結合長期的革命實踐,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鄧穎超態度鮮明,主張寫上「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鄧穎超認為,中國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的痛苦最多,早婚、老少婚、買賣婚是普遍現象,如不根絕就談不上婚姻自由。婦女要求離婚,往往不允許,即在黨內也如此。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是主要根據婦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反而給下邊的幹部一個控制的藉口。「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所積壓的婚姻案件及發生自殺慘劇的,多因一方堅持離婚但不能離婚所造成。證明幾個解放區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定一方要求堅持離婚者可以離婚的一條,已不能適應群眾的需要。故在修改的新的婚姻條例上必須加上這一條。」「我是堅持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即離。……考慮婚姻條例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利益出發,不能從一部分婦女利益出發,更不能有為了限制或照顧少數男人的觀點。其結果反對多數婦女不利。」

除了鄧穎超,還有王明。1946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法制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王明負責,委員會成立後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起草《婚姻法》。1947年4月,王明帶著法制委員會全體成員,來到山西省臨縣後甘泉村,集中精力起草兩部法律:《憲法》和《婚姻法》。

王明確定的婚姻法起草方針是:一定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指導下,在總結解放區婚姻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蘇聯、朝鮮及東歐等國家經驗,從新中國成立後的實際出發。當《婚姻法》草稿修改到一定程度時,王明把草稿提交給各民主黨派、司法機關、婦聯組織、少數民族代表徵求意見,並將徵求上來的意見,分類研究處理。「為了表示對婦女組織意見的重視,王明請示中央同意後,把寫出的草案,首先拿到法制委員會與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及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的聯席會上通過」,接著,拿到中央政治法律委員會修正通過。

俞雲階,自由婚姻美滿幸福,華東人民美術出版社,1953年

王明對起草《婚姻法》傾注了極大的精力,這個《婚姻法》經反覆斟酌,前後修改一共41稿。

另一方面,鄧穎超也同樣為《婚姻法》的形成做著努力。1950年1月21日,鄧穎超將由婦委會起草的婚姻條例草案呈交中央,並附上條例起草過程和有關爭論的說明。中央立即將該婚姻條例草案分別送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政協、法制委員會、政治委員會,以及政務院政務委員會議,各有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徵求意見。

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舉行的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會議最終審核通過了這部法案,4月30日,毛澤東主席籤署命令予以公布。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的頒布徹底扭轉了女性地位

1950年的《婚姻法》共8章27條,相對於新中國成立前的婚姻法律,其主要變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姻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2條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幹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從這些原則中,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到,新婚姻制度是對傳統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徹底否定。打破舊有的婚姻陋俗、建立新的婚姻風尚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1957年春節,遼寧瀋陽風動工具廠的工人夫婦在婚禮儀式上(新華社發)

第二,關於結婚問題。《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這一規定明確了婚姻當事人的意願才是婚姻成立的基礎。

第三,廢除了漠視子女利益的傳統婚姻家庭制度,實行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第13條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係,適用前項規定。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第14條規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1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第16條規定:「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這些規定,確立了新型的親子關係的基本準則,使子女的利益保障有了法律的依據。

第四,廢除了男尊女卑的夫妻制度,建立了男女平等的夫妻關係。關於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7~12條明確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些規定明確了婦女在家庭中與男子享有同等的權利,使婦女的人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使傳統的夫為妻綱失去了法律的依據。

第五,強調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新中國以法律保障男女結婚自由的同時,同樣以法律保障男女離婚自由權,目的在於使那些陷於婚姻痛苦而堅決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尤其是婦女及時得到解放。但同時又反對草率離婚的行為。《婚姻法》第17~19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不在此限。」

人民日報關於頒布《婚姻法》的報導

第六,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上,突出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則。《婚姻法》第20~22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離婚後,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女方再行結婚後,新夫如願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封建思想殘餘阻礙《婚姻法》的推行

《婚姻法》的內容顛覆了當時的封建陳規,推行起來難度可想而知。遇到的阻力首先來自人們心目中舊有的封建婚姻家庭觀念。首先,很多民眾認為《婚姻法》就是「離婚法」,「破壞家庭法」在幹部群眾中甚至有著「婚姻自由,天下大亂」「好女人沒有離婚的」「女人不離婚,離婚不正經」等說法,認為這樣的法律還是不執行的好。不少基層幹部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採取袖手旁觀的態度,或者有意寬縱、袒護,甚至他們自身也做出直接幹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為,對要求離婚的婦女暗中刁難,不給開介紹信,認為自由結婚、離婚是很可恥的行為,使《婚姻法》難以貫徹執行。

其次,將婚姻自由錯誤理解為輕率結婚和輕率離婚。個別地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基層幹部沒有注意到婚姻問題的複雜性和社會性,不經過調查研究,未經過調解就輕率地準予離婚,而後又不準復婚。

廣州區胡蓮被丈夫遺棄一年多,且其丈夫在香港來信表示願意脫離,胡蓮為了解除婚姻痛苦,向區人民政府申請離婚,並且找到了對象。但區人民政府一直拖延而沒有給她辦理離婚手續,致使她不能與人結婚,而生活又無法解決,結果淪為妓女。

村婦女幹部宣傳《婚姻法》

甚至有一些幹部進城後,以「離婚自由」為藉口,另有新歡,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許多進城幹部參加革命前的婚姻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方大多是文盲,有的還是小腳,本身就沒有多少感情。進城後,與城市的女青年接觸多了,有不少人就想與家鄉的糟糠之妻離婚,但出於中國傳統道德的約束,原配又大多是在家裡操勞家務、照顧老少的有功之臣,這批人也不敢簡單地說離就離,於是便冒出了「離婚不離家」這種模式,即幹部們口頭上和原配夫人宣布離婚,女方仍住其家,地位不變,男方可以再婚。

這些農村婦女往往不解其中奧秘,覺得自己反正不離家,只當是男人在外邊「娶小」了。甚至有幹部同新婚夫人回家,還要原配安排生活,新婚妻子生子,還要原配來伺候月子。

針對上述情況,1951年9月26日,政務院發出《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立即與有關部門一起,有重點地組織一次關於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檢查。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19個單位組成婚姻法執行情況中央檢查組,分赴華東、中南、西北、華北四大行政區,會同各行政區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歷時近2個月。檢查結果表明,華北及山東等老解放區執行婚姻法情況較好;中南與華東的許多地區執行中等,自主婚姻部分存在,買賣婚姻已絕跡,包辦婚姻與早婚則仍普遍存在;西北等新解放區,尤其是邊遠落後地區,婚姻法貫徹得很不夠,嚴重地存在著包辦婚姻與早婚現象,有的地區直到檢查組下去,人們對於貫徹婚姻法的工作仍有抵抗情緒。

以上檢查情況,引起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和政務院先後發出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發動人民群眾大張旗鼓地在全國範圍內(少數民族地區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區除外)開展一場聲勢浩大的貫徹婚姻法的運動。一方面要開展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群眾性運動,在廣大人民群眾和幹部中劃清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和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界限;另一方面必須堅持教育的方針,對一般幹涉婚姻自由和違反婚姻法行為的幹部或群眾,主要進行批評和教育,對極少數虐殺婦女及幹涉婚姻自由造成嚴重惡果的犯罪分子,則依法懲處。

1953年3月,全國開展了「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月」活動。為加強領導,政務院成立了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各大行政區和北京、天津等城市相繼成立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印發2000多萬份宣傳材料,利用報紙、刊物、畫報、連環畫等宣傳工具,通過座談、報告、廣播、說唱、戲劇、幻燈、電影等多種形式,在全國70%的地區向廣大群眾展開宣傳。

北京市民收聽《婚姻法》宣講廣播

在新舊婚姻觀念的交鋒中,城鄉婦女具有了新的婚姻意識,逐漸形成了新的擇偶條件。多數未婚女青年的擇偶條件是以政治感情作基礎,要求對方愛勞動、追求進步、愛學習,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先進工人、勞動模範更是姑娘們羨慕和追求的對象。

1950年的婚姻法作為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以破舊立新為起點,對封建婚姻制度及家庭關係進行全面改造。這次改革從根本上動搖了舊的傳統思想觀念和舊有家庭關係的基礎,也從根本上觸動了舊的傳統思想觀念和倫理道德,在全社會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關係,並且促進社會風氣發生了很大改變。

參考資料:《鄧穎超與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湯兆雲;《王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前後》江海波;《新中國第一部的頒布與實施:離婚自由爭論最大》王思梅;《20世紀中國婦女運動史》 顧秀蓮;《1950年的中國婦女》劉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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