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助力...

2020-12-19 寶雞市人民政府網
索引號:11610329010808417N/2019-00546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8-07-06 11:19:50
名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助力脫貧攻堅的意見
有 效 性: 文  號:寶規〔2018〕005-市政府002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助力脫貧攻堅的意見

寶政發〔2018〕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建好管好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是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支撐和基礎保障。為了切實解決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產權不清、責任不明、管護缺失的問題,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助推脫貧攻堅,建設農村幸福美麗新家園,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思路目標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總體要求,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採取行業監管與鎮村管理相結合、政府補貼與地方自籌相結合、行政主導與社會服務相結合的辦法,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護到位、制度保障的體制機制,確保全市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指標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全面提升脫貧質量,為實現鄉村振興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立足當前,兼顧長遠。既要立足解決當前部分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無人管理、無錢管理、粗放管理等突出問題,發揮現有設施設備的應有效益;更要放在提升脫貧質量、實現鄉村振興的大局中進行系統謀劃,整體推進,久久為功。

2.行政主導,村級主體。堅持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品的定位,強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服務職責,把資源、服務、管理下放到村級組織。把農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吸收農民參與,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努力實現農村公共基礎設施農民參與、農民所有、農民受益。

3.創新機制,務求實效。進一步明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產權,落實所有者的主體責任、縣(區)鎮(街)的管理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分行業制定管理辦法,明確管護標準、人員費用、監管辦法,用制度確保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各項工作落實。

三、重點任務

1.建立以村為主權責明晰的管護責任體系。認真貫徹中省關於農村改革的方針政策,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對政府投資、群眾自籌、社會捐助的小型水利、農村公廁、村衛生室、文化體育、農村幸福院的權屬明確到村組,把管理的主責交給村委會。通村公路,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委託給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管護。以行政村為單位建立公共基礎設施臺帳,有條件的要進行資產登記。進一步釐清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縣(區)、鎮(街)的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夯實行業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縣級的統籌落實責任、鎮級的直接責任、村級的主體責任,明確農村居民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將日常管護任務落實到人,靠實責任人,落實管護責任,建立權責明確的管理體系,切實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擔。

2.建立以貧困群眾為主的管護隊伍。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農村不同基礎設施的特性,制定人員配置標準和管理辦法,組建農村基礎設施專職或兼職管護隊伍,主要吸納本地區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參加。原則上通村公路按每5公裡1名、小型水利設施和農村公廁按每個行政村各1名的標準落實專(兼)職管護人員,農村公共文化設施、體育健身設施按每個行政村1名的標準落實兼職管護人員。管護人員由行業部門負責監管指導,鎮村負責招聘管理,原則上每個行政村不少於3人。可實行一人多崗,強化考核,有進有出,動態管理。一人多崗工資待遇,原則上按最多不超過全縣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確定。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日常保養、衛生保潔、安全管理。

3.建立以財政補助為主分級負擔的投入機制。按照中省爭取一點、部門整合一點、市縣財政補助一點、鎮村籌措一點的「四個一點」辦法,多渠道、多途徑保障經費所需。各縣(區)、各部門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司其職、各記其功」的原則,積極爭取中省補助資金,加大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維修養護,確保正常運行。市縣每年按一定比例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工作給予補助,農村通村公路按每公裡2000元補助,市縣財政按照3:7分擔;小型水利設施、農村公廁按每個行政村各6000元補助,公共文化設施按每個行政村4000元補助,村衛生室、體育健身設施按每個行政村各2000元補助,市縣財政按照5:5分擔;農村幸福院市級按每院1萬元、縣(區)按不低於1萬元的標準落實補助經費。補助資金實行據實核算,三年一定,確保日常運轉。各鎮村通過村集體經濟收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群眾投工投勞等方式,多渠道籌措管護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確保效益發揮。

4.建立以政府規章為核心的日常管護制度。制定《寶雞市通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寶雞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寶雞市農村公廁管理辦法》《寶雞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辦法》《寶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寶雞市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寶雞市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管理辦法》等7個辦法,對相關工作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以政府法規推動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邁入規範化、常態化的軌道。各縣(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因村制宜,合理確定管理模式和運行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市場主體採取服務外包、聯合管理等多種形式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實現管理市場化、專業化。要逐步建立人員管理、設施維護、信息報告等數位化管理平臺,推動資源共享,及時反饋信息,實現管理工作數據化、精細化。

四、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區)要把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全面部署,拿出過硬舉措,動員各方力量,統籌各種資源,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市、縣(區)政府要切實發揮牽頭抓總、綜合協調作用,強力推動工作落實。市、縣(區)扶貧、交通、水利、衛計、文廣、民政、體育、旅遊等相關部門要圍繞各自職責,加大監督指導,密切協作配合,合力推進落實,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強化典型引導。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堅持先行先試,大膽探索、積極實踐,不斷提升管理成效和水平。市級相關部門要在每個縣抓一個市級樣板村,各縣區要在每個鎮抓一個縣級示範村,採取領導包抓、部門幫扶的措施,集中人力、精力、物力,打造一批典型樣板村,帶動面上工作開展,出經驗、出成績、創一流。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等多渠道宣傳管理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展示管理成效,擴大覆蓋面和影響力,營造全社會參與支持農村基礎設施管理的良好氛圍。

3.強化考核考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考核評價機制,及時公開管理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定期開展滿意度調查,聽取和吸收農村居民的意見建議;適時修改和完善管理辦法,盡最大努力滿足群眾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市政府定期對各縣(區)工作開展情況,即「1+7」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工作推動快、落實好的予以表彰獎勵,對組織不力、工作落後的予以通報批評。

 

附件:1.寶雞市通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2.寶雞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3.寶雞市農村公廁管理辦法(試行)

4.寶雞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5.寶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6.寶雞市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試行)

7.寶雞市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管理辦法(試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發至各鎮街,各村)


附件1

 

寶雞市通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通村公路養護管理,建立長效機制,鞏固建設成果,提高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全面夯實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交通基礎,根據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村公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三條  通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建立責權明確、鎮管村養的養護管理體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履行全市農村公路行業管理職能;市公路管理處具體承擔全市農村公路行業管理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體責任,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及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通村公路養管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是通村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是通村公路行業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通村公路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負責通村公路養管計劃制定、檢查考核和路產保護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是通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主體。通村公路實行路長制管理,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兼任路長。路長負責通村公路養護人員管理,組織群眾投工投勞進行通村公路維修,對本村範圍內通村公路運行安全負總責。

 

第三章  資金監管

 

第七條  養護資金來源

(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用於通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資金;

(二)市、縣財政安排的通村公路日常養護費,其標準為每年每公裡2000元,市、縣財政按3∶7比例分擔落實;

(三)受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的通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村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八條  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縣(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通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通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公布使用情況;

(三)通村公路養護工程費由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根據編制的年度大中修計劃,在市公路管理處指導和縣(區)交通運輸部門監督下具體管理使用;

(四)通村公路日常養護費的70%用於養護人員工資,30%用於養護機具配備、對村委會養護管理的「以獎代補」等。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九條  通村公路按照每5公裡1人的標準配備專(兼)職日常養護人員。養護人員由村委會選用、鎮(街)審核,主要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由村委會與養護人員籤訂委託養護協議,明確工作任務、責任、權利等內容。

第十條  通村公路養護人員嚴格按照農村公路養管規範進行作業,主要負責路面保潔、設施維護、水溝清理、綠化管護等工作;對管養路段每三個工作日最少全面巡查一次。

第十一條  通村公路要經常保持路面平整,橫坡適度,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

因水毀、坍塌、積雪等自然災害造成中斷或嚴重損害時,由路長及時向鎮和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同時組織搶修,保證受損公路儘快暢通。

第十二條  通村公路路政執法工作由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一負責,鎮農管所和村委會協助。

 

第五章  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將通村公路養管情況納入目標責任考核;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考核任務;對未完成養護計劃,造成失管失養的,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鎮(街)農村公路管理所每兩周對全鎮通村公路巡查一次,每季度對村委會養管工作進行檢查評分,根據年終綜合評價結果對養護管理成效突出的村安排一定的「以獎代補」資金。市公路管理處和縣(區)公路管理機構按農村公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督促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件2

 

寶雞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提高小型水利工程完好率、利用率,充分發揮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生態等效益,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全面夯實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水利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產權屬於村組的農村小型供水工程、小型水庫、淤地壩、泵站、水閘、塘池、機電井、渠道、暗管及微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維修管護。採取承包、租賃形式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實行土地流轉的成片農田,其範圍內的水利工程設施由經營者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產權所有人是管理的責任主體。村委會對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或委託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書。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鎮(街)、村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三章  管護標準

 

第五條  小型水庫(淤地壩)。壩頂、壩面平整乾淨,無雜草樹木,無放牧、無堆放物料等現象;各種觀測設施完好;輸水設施暢通。 

第六條  供水工程。工程運行安全,機電設備完好,管理區整潔衛生;建立水源保護區,定期巡查並保證供水水源不受汙染;原水水質處理或消毒符合規定。

第七條  渠道工程。保持過水斷面通暢,涵、閘、渡槽等配套建築物完好,閘門啟閉設施運行正常,無塌坡、無淤積、無亂佔亂種現象。

第八條  機井泵站。機泵運轉正常,進出水順暢;主體結構完好,泵房、流道、進出水池等附屬設施整潔,無堵塞、淤積現象;無設備損壞和被盜現象。

第九條  水閘。閘門啟閉順暢,基本無漏水,涵管無淤塞;梁體結構完好,螺杆、電動葫蘆、啟閉機等設備運行良好,無損壞和被盜現象。

第十條  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設施齊全美觀、無損壞,工程運行情況良好,管理範圍內環境整潔,無淤積、堆放、汙損等現象。

 

第四章  人員和經費

 

第十一條  建立村級水管員制度。根據管護工作需要,行政村可配備1名專(兼)職村級水管員,負責管轄範圍內小型水利工程的巡查管護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上報等工作。

第十二條  村級水管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各類水利設施的布局、工程設施的結構、操作規程、正常維護與特殊情況下的搶修和搶險方案,認真做好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

第十三條  村級水管員由村委會選用、鎮(街)審核,主要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由村委會與水管員籤訂委託管護協議,明確工作任務、責任、權利等內容。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對有管護任務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補助3000元,縣(區)按市縣1∶1的比例配套。資金主要用於管護人員工資、公共水利設施的日常運營維護。

第五章  管理考評

 

第十五條 鎮、村要加強對村級水管員的日常管理,對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籤管護協議。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鎮村小型水利工程維修管護採取日常檢查與半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年終考評量化打分結果與管理補助資金兌現直接掛勾。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縣(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進行抽查檢查,對管理工作開展不力、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嚴肅追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件3

 

寶雞市農村公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廁所革命,切實加強農村公廁管理,建立長效運行管理機制,建設生態宜居、鄉風文明的美麗農村,助力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廁,是指在鄉村道路、廣場、集中居住區、園林綠地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供社會公眾和鄉村旅遊者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三條  農村公廁管理使用堅持公益性、便民性、開放性和「誰建設、誰監管,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村委會是農村公廁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縣(區)、 鎮(街)兩級人民政府(辦事處)是農村公廁監督管理責任單位。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農村公廁的建設規劃、建設標準和維護管理規範的編制和監督管理,定期檢查衛生保潔、使用開放等情況。村委會負責本村組農村公廁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廁以鎮(街)為單位進行登記造冊並編號,配套設施及保潔用具以行政村為單位建立管理臺帳。建立健全農村公廁設施設備登記、保管、使用、維修、損壞賠償等配套制度。

第六條  建立農村公廁管理「所長制」制度,每鎮(街)設置1名「總所長」,由鎮(街)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設置1名「副總所長」,由鎮(街)分管農村工作的同志擔任。每村設置1名「所長」,由村委會主任擔任。所有農村公廁必須在顯眼處懸掛「所長制」監督管理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廁所名稱、編號、所長、主管部門、責任單位、保潔人員、監督電話等信息。

第七條  社會公眾和鄉村旅遊者在使用農村公廁時應當自覺遵守秩序,愛護設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和改變農村公廁用途,損壞、佔用、拆除農村公廁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八條  農村公廁應當按照「科學布局、衛生適用、經濟美觀、因地制宜、人本理念」的原則,以鎮(街)為單位進行統一規劃,規劃要明確農村公廁的建設標準和服務標準。每個行政村至少建成1個標準化公廁。鎮(街)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委會內部廁所一律對外免費開放。

第九條  農村公廁按規定設置「公共廁所」標識、性別標識和公廁指示牌,並保持標識牌安全牢固、完好整潔。

第十條  農村公廁應全天候對外開放。因設施設備故障維修等原因需暫停開放的,應當及時維修並公示停用期限。

第十一條  農村公廁的設備設施維護、衛生清潔應符合以下標準和要求:

(一)應定時巡檢、維護,保存相關檢查記錄,記錄保存期至少為1年;

(二)內部設施、外部標誌完好,公廁內採光、照明和通風狀況良好,排水、排汙管道通暢;

(三)建有無障礙設施的農村公廁,保持設施功能性安全、完好;

(四)農村公廁周邊環境整潔,無垃圾、糞便、汙水等汙物;

(五)農村公廁入口處道路、臺階及內部地面無積水、積雪、結冰,有防滑措施;

(六)農村公廁的管理間或工作間整治有序,垃圾桶適時清理,大、小便池衛生整潔,無堵塞、無滴漏;牆面、門窗、天花板乾淨衛生,無亂寫亂畫亂貼、無汙跡、無積灰、無蛛網;洗手器皿、衝水設備、拖把池等完好,保持潔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農村公廁應配備專(兼)職保潔員,原則每個行政村配備1名保潔員。保潔人員由村委會選用、鎮(街)審核,主要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由村委會與保潔員籤訂協議,明確工作任務、責任、權利等內容。

第十三條  鼓勵沒有公廁的行政村建設公廁,市級財政對已建成農村公廁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補助運行經費3000元,縣(區)按市、縣1∶1的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鎮(街)、村委會自籌。各縣(區)、鎮(街)可結合實際情況,對鄉村旅遊示範村、農村公廁數量較多的行政村適當給予傾斜。資金主要用於保潔員工資和農村公廁設施設備維護。

第十四條  村委會要加強對保潔員的培訓和日常管理。農村公廁保潔員應熟悉公廁保潔的相關要求和標準,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上崗期間應佩戴工作標誌,按照制度要求進行保潔工作,發現故障、損壞應及時報修。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旅遊部門要把農村公廁建設和管理納入鄉村旅遊示範村創建指標體系,按照動態管理的辦法,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公廁建設管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具體任務,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農村公廁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加強對農村公廁的管理。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每年組織對鎮村農村公廁運行管理工作進行效果評價,對於管理科學規範、衛生清潔到位、社會滿意度高的,每年進行獎勵性補助;對管理缺失、環境衛生髒亂差、作用發揮不明顯的,進行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同志。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件4

 

寶雞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組織、運行有制度、發展有保障,各項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助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規範農村互助幸福院運營管理的指導意見》(陝民發〔2017〕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幸福院是為農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飲臨休、文化娛樂、休閒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間照料服務的公益性活動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幸福院內開展以營利為目的、與公益性無關、不合時宜的其他活動,堅決杜絕一切違背社會公德、不健康和非法違法活動。 

第三條  農村幸福院實行村級主辦、政府支持、社會參與、自主互助的辦院方針。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充分尊重老年人意願,運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務公開要求。

第四條  農村幸福院建立「縣(區)指導、鎮(街)監督、村級管理、社會參與」運行管理體制。農村幸福院管理的主體為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運行經費扶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委會成立農村老年協會,協助村委會管理農村幸福院。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涉及撤併村的幸福院,要確保正常運行,確需合併的,按照村委會書面申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備案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入院對象和程序

 

第五條  入院對象:凡本村及輻射村年滿65周歲以上,無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影響集體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夠自理,身邊無人照顧的農村老人及散居農村特困供養人員,有入院意願均可自願申請入院。有條件的農村幸福院可以向本村及輻射村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六條  入院程序:按照自願申請、審核確認、籤訂協議、建立檔案、正式入院的程序進行。自願申請:由本人或親屬(監護人)自願向村委會提出書面入院申請,並提交鎮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審核確認:由村委會對入院對象進行核查確認,對不符合入院條件的當面說明理由。籤訂協議:由農村幸福院、入院老人和親屬(監護人)三方籤訂協議,內容應明確各自責任和義務。建立檔案:由農村幸福院為入院老人建立個人檔案(包括:老人及親屬或監護人的基本信息、聯繫方式、健康證明、自願入院申請書、籤訂的入院協議書等)。正式入院:由農村幸福院通知符合條件的老人正式入院。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七條 農村幸福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委會),成員由院長、院務委員3-5人組成,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院長可由村幹部兼任,也可由村委會提名從院委會成員中推舉產生;院務委員從本村德高望重、熱心老年事業、熱衷公益活動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舉產生。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制定院務、財務、衛生、消防、安全及室內管理制度,並上牆公示;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員花名冊,安排食譜,對入院老人的文化娛樂活動和就餐進行登記;

(三)研究審議院內管理服務有關事宜,建立院內管理服務人員崗位責任制,監督院內管理服務人員履職情況。

第八條  農村幸福院院長負責幸福院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院務管理委員會議,完善規章制度,創新管理方式,維護正常運行秩序;

(二)及時處理解決院內具體事務,調解矛盾,化解糾紛,並將處理情況向村委會反映、向入院老人通報,主動接受監督;

(三)關心和愛護入院老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每個農村幸福院確定炊事、服務人員1-2名,由院委會提名聘任或自行安排,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炊事人員要具有一定烹調技能,持健康證上崗。院長、炊事、服務人員工資薪酬由村委會核定或通過公益性崗位補助。

第十條 農村幸福院管理服務人員負責入院老人的餐飲臨休、文化娛樂、休閒消遣、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務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監督。

第十一條 村委會負責組織管理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技能業務與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堅持「三為主、三結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為主,與統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結合;以自我服務、互助服務為主,與專人服務、志願者服務相結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贍養為主,與政府資助、社會公益資助相結合。

第十三條  農村幸福院根據實際需求,正常開展文化體育、休閒娛樂、精神慰藉等活動,為入院老人解決餐飲等基本生活問題,夜晚不提供住宿。有條件的可提供理髮、洗浴等服務,並可適當收費,收費標準按最低成本價核算。飲食要實惠、可口、衛生,每周制定食譜。   

第十四條 農村幸福院運行經費採取政府支持、部門幫扶、村級自籌、社會捐助相結合的辦法多渠道進行籌集。市財政給運行正常的每個農村幸福院每年補助運行管理經費1萬元,由市財政資金和福彩公益金各承擔50%。縣(區)按每個農村幸福院每年不低於1萬元的標準落實補助經費,鼓勵和提倡縣(區)提高補助標準,保障農村幸福院管理服務人員工資薪酬及水、電、煤、天然氣、電視電話、寬帶網絡等日常運轉。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正常運行的每個農村幸福院至少配置1個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農村貧困勞動力。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愛心企業和人士及村內外務工經商人員通過捐贈等方式對農村幸福院運行予以支持。可以通過社會化運營、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個人等途徑為農村幸福院提供餐飲等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當月夥食及時核算,據實按時收繳,及時公開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幸福院入院自願,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農村幸福院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農村幸福院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保持室內外衛生,文明禮貌,團結友愛;自覺及時繳納夥食費用,支持院務管理工作,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嚴重違反院內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者,院方有權責令其退出農村幸福院並終止協議。自願出院或被責令出院時,須由其本人或子女、親屬(監護人)籤字確認。

第十八條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發意外情況,院方根據病情及時進行處置,同時通知子女或親屬(監護人)。

第十九條 按照自願原則為入院老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被保險人自付。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村委會可為農村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產用地,鼓勵老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要建立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督導檢查和績效考評機制。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暗訪、量化打分等方式,對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進行督導、通報和考核。根據農村幸福院硬體設施、運行機制、服務功能、規範管理、作用發揮等方面情況,制定分檔定級的管理考核細則,分檔分級撥付運行管理經費,調動基層工作的積極性,推動農村幸福院規範運行、健康發展。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財物按其投資主體依法歸國家、村委會集體或個人所有。屬企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歸村委會集體所有,農村幸福院有使用權和管理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隨意處置。農村幸福院一切財產財物由院方統一登記造冊。對故意損毀或私自出售、變賣、挪用的要按照原價賠償,並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交由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村委會要保證農村幸福院場所長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或拆遷的,必須先建成同樣標準的場所,並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後進行替換,同時在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農村幸福院財務管理要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做到財務公開、帳目清楚,經費、物資帳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財務人員離職時,按規定審計後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9月30日發布的《寶雞市農村幸福院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寶政辦發〔2016〕66號)即行廢止。

 

 

 

 

附件5

 

寶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優化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夯實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醫療保障基礎,依據《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計委等5部門關於印發〈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行政村設置的村衛生室。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  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是村級公益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五條  穩妥推進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規劃與建設、人員準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範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村衛生室管理工作責任主體,負責將村衛生室管理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保障並逐步加大對村級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保障村衛生室良好運行。

第七條  村衛生室為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是村衛生室舉辦主體。村衛生室也可在村民委員會委託的基礎上,由鎮衛生院延伸設點舉辦。

第八條  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隸屬鎮衛生院,鎮衛生院是村衛生室直接業務管理機構。

 

第三章  設置與建設

 

第九條  村衛生室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群眾就醫;

(二)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條  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務半徑超過5公裡且具備條件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1所村衛生室。符合增加村衛生室設置條件的,由行政村申請,鎮衛生院審核上報,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總人口不超過1000人,服務半徑不足5公裡的兩個相鄰行政村,可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一條  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衛生室,可在衛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三條  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於60平方米,至少應做到四室分設,即診斷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經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村衛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製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四條  村衛生室標識標牌、設備配備(含中醫診療設備)、業務用房內部建設要求等按照《陝西省規範化村衛生室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和《陝西省規範化村衛生室驗收標準》,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和年審。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或年審不合格的,應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註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章  功能任務與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村衛生室承擔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衛生計生政策宣傳、信息統計報送、村級愛國衛生等工作;

(四)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十八條  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衛生室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設置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服務和計生藥具藥品服務以及衛生計生信息交換共享等協作服務。

第二十一條  村衛生室為打擊非法行醫監測哨點,承擔打擊非法行醫監督協管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村衛生室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有關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群眾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必須做到診療操作規範,接診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票據、帳目有登記、支出有憑證、轉診有記錄、傳染病有登記並及時報告,確保醫療質量與安全。鼓勵村衛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防治疾病。

第二十三條  村衛生室應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行藥品「三統一」和零差率銷售,建立完整的藥品供應、驗收、銷售記錄,按要求對藥品進行儲存、養護。不得擅自擴大用藥範圍,堅持合理、安全用藥,不得濫用抗生素,嚴禁使用過期、失效、黴爛、蟲蛀、變質的藥品,嚴禁使用劇毒藥品、毒麻精神藥品。

第二十四條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汙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村衛生室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相關要求,收集、登記、分類管理和處置醫療廢棄物。嚴格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處置與管理,實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損毀」。

第二十五條  村衛生室應認真執行「一般診療費」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政策。

第二十六條  村衛生室與計生專幹及鎮衛生院之間要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信息。

第二十七條  村衛生室應做好醫療衛生業務收支記錄和資產管理、登記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村衛生室應主動公示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藥品品種及購銷價格。

 

第五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村衛生室鄉村醫生從業人數以行政村服務人口數為基礎進行核定配置,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內的配置1名鄉村醫生;超過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於1名的標準配置鄉村醫生。

第三十條  村衛生室負責人應由具備執業資格且在該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擔任。

第三十一條  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在有需要的村衛生室配置護士或其他類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  鄉村醫生準入

(一)鄉村醫生應持有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或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按規定進行註冊。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衛生技術服務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二)執業註冊在村民集體辦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由村委會與鄉村醫生籤訂勞動合同,接受鎮衛生院業務指導及績效考核等。對暫無鄉村醫生執業的村衛生室,由鎮衛生院安排職工輪流駐村或定期巡診或統籌安排,保證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優先聘用具備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到鄉村醫生崗位執業。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按照鄉村醫生配置標準結合崗位空缺情況,及時、動態補充審批具備以上資質人員到鄉村醫生隊伍,並及時辦理註冊。

第三十三條  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崗位年度審定工作,對經審批進入村衛生室工作的鄉村醫生進行編碼管理,根據年審結果在每年一季度末更新鄉村醫生編碼資料庫。

第三十四條  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培訓工作,鄉村醫生培訓每年至少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鎮衛生院每月對村衛生室人員培訓不少於2小時。鄉村醫生接受培訓情況作為年度考核、執業註冊基本條件之一。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制度,按規定考核撥付鄉村醫生基本醫療服務(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保證鄉村醫生合理待遇。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收入按照《陝西省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管理辦法 》執行。

第三十六條  積極引導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齡達到60周歲的鄉村醫生,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並按省級規定予以遞增。

第三十七條  鄉村醫生退出崗位

(一)下列情況,鄉村醫生應退出工作崗位:

1.被取消鄉村醫生資格的;

2.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3.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二)下列情況,鄉村醫生退出工作崗位後可繼續聘用:

鄉村醫生年齡超過60周歲,在辦理退出工作崗位領取養老補助手續後,確因崗位接續困難需要繼續聘用,且該鄉村醫生在群眾中信譽好、從業能力強、業務水平高,能勝任鄉村醫生崗位工作,本人有繼續從業願望,經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可納入鄉村醫生返聘管理,繼續進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並實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過65周歲。放寬年齡聘用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能擔任村衛生室負責人,其工資待遇從村衛生室綜合收入中提取,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確標準,協議管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村衛生室應設在村級公共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用房應設在一樓,村民委員會應在村級公共服務中心免費提供村衛生室用房並具備水、電、網絡等基本使用條件。

第三十九條  市級財政對運行正常的村衛生室每年每個補助1000元,縣(區)按市縣1∶1的比例配套。資金由村衛生室所屬鎮(街)衛生院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於村衛生室房屋修繕、設備更新、運行維護。

第四十條  對設在農戶家中或租賃用房的村衛生室,應由村民委員會提供業務用房,採取定額補助的辦法使其搬到村級公共服務中心。定額補助標準為每個村衛生室5萬元,由縣(區)財政予以落實。

第四十一條  減免涉及村衛生室的收費項目,對村衛生室水、電、氣等價格,相關部門要按公益類項目標準收取費用,並按規定給予減免優惠。不允許向村衛生室攤派、收取或變相收取包括租賃費、承包費、醫療機構轉讓費在內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村衛生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寶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2016年12月8日發布的《寶雞市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管理辦法(試行)》(寶衛基層發〔2016〕771號)即行廢止。

 

 

 

 

 

 

 

 

 

 

 

 

 

 

附件6

 

寶雞市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服務水平,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推動公共文化事業均衡發展,提升脫貧質量,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村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而建設的文化活動室、電子閱覽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圖書閱覽室(農家書屋)、棋牌室、多功能廳(黨員教育、科普、普法教育、道德講堂、村民議事等)、文化體育廣場、非遺展覽展示室、村史館等。

第三條 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使用要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群眾參與文化活動的權益。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將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發展總體規劃,保障村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村公共文化設施具體管理責任,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對公共文化設施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五條  村委會對本村配備的桌椅、電腦、投影儀、電視機、攝像機、樂器、報刊、出版物等公共文化設施財物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  農村公共文化設施須懸掛文化活動室、電子閱覽室、圖書閱覽室、棋牌室、多功能廳、農家書屋等標牌,設施周邊及服務範圍內應有指示標識。文化室內應在醒目位置懸掛設施功能分布圖、開放時間、規章制度、工作人員名錄、業餘文藝團隊名錄、文化服務志願者名錄、群眾意見反饋欄和諮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第七條  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新建項目應設置無障礙設施,改建項目也應合理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要有明顯標識,方便識認,確保暢通,滿足殘疾人需求。

第八條  村委會要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各類設施設備進行檢修,開展消防演練,保證安全運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佔、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條  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應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免費開放,公開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每周開放時間不少於40小時。開放時間應根據季節變化和群眾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安排。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延長開放時間並增加適合學生的項目。因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開放的,應提前7天告知群眾。

第十一條  農村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產品主要包括:圖書報刊閱覽、展覽展示、文化信息共享(電子閱覽)、文藝輔導、培訓排練、健身娛樂、文藝演出等。村委會每年組織群眾文化活動不少於12次。

 

第四章  人員和經費

 

第十二條  每個行政村可配備1名兼職公共文化設施管護人員。管護人員由村委會選用、鎮(街)審核,主要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由村委會與管護人員籤訂協議,明確工作任務、責任、權利等內容。管護人員每年應參加公共文化方面培訓。

第十三條  村委會應積極培養文化骨幹、文化志願者,為本村公益文化活動服務。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村文化活動,扶持民間文藝社團和村民自辦文化活動。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對有公共文化設施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補助2000元,縣(區)按市縣1∶1的比例配套。資金主要用於管理人員工資和公共文化設施日常維護。

 

第五章  評估考核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運行情況反饋機制,通過發放調查問卷、設立公眾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等形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將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情況納入年度重點考核內容,對活動開展豐富、管理運行良好的村進行表彰獎勵,對活動開展不經常、管理不規範、群眾反映強烈的給予通報批評、約談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件7

 

寶雞市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確保農民體育健身設施正常運行,促進農民健身事業健康發展,提升脫貧質量,助推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體育健身設施是指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用體育彩票公益金以及鎮(街)人民政府、行政村自籌資金為建設資金,在我市農村興建旨在為廣大人民群眾進行體育健身活動的公益性健身設施。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三條 配建健身設施的鎮(街)人民政府、行政村是全民健身設施的受贈單位,對受贈的體育健身器械及設施具有產權,並負責健身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公益性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市體育局為全市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體育健身工程的建設管理統籌規劃、監督指導。根據全省年度計劃,結合各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上報農村體育健身設施儲備項目,確定年度配建數量和布局。

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市體育部門下達的配建指標和鎮、社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受贈單位,負責督促建設實施。

第五條  農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以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投入為主,社會集資為輔,體育彩票公益金主要在器材配置上予以支持。受贈單位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籌集和吸引其他資金共同建設。

第六條  農村體育健身設施必須配備國家或省體育部門統一規定標識的標誌牌,必須設置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標牌。標誌牌應當醒目、美觀、耐用。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農村體育健身設施挪作他用。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徵得縣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先行擇地新建。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農村體育健身設施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九條 受贈單位應當對受贈物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要求向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使用、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  保障運行

 

第十條 每個行政村可配備1名兼職體育健身設施管護人員。管護人員由村委會選用、鎮(街)審核,主要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由村委會與管護人員籤訂協議,明確工作任務、責任、權利等內容。管護人員每年應參加體育健身方面培訓。

第十一條 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適合農民的健身培訓計劃,為農村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農民科學健身,舉辦深受農民喜歡的太極拳、健身氣功、健身秧歌、廣場舞等健身項目培訓班,提高農民科學健身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各縣(區)體育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要充分利用農村體育健身設施,開展充滿鄉村氣息、具有農味農趣、體現農耕文化內涵的健身活動,舉辦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體育賽事活動,培養農民興趣,豐富農民群眾身邊的健身生活。

第十三條 市級財政對有體育健身設施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補助1000元,縣(區)按市縣1∶1的比例配套。資金主要用於管護人員工資和體育健身設施維護。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 各縣(區)要把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全民健身評價體系,進行評估考核。對管理運行良好、活動開展豐富的村安排一定的「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五條  對於損壞農村體育健身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所有權單位應酌情責其賠償或修復,對侵佔和故意破壞體育健身設施的,除責其賠償損失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相關焦點

  • 名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寶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  寶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陝政發〔2019〕13
  • 寶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市政府辦文件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號:寶政辦發〔2020〕6號、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
  • ...寶政函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寶雞市第十五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
    發布機構:市政務公開辦 發布日期:2019-12-24 09:02:20 名
  • 寶雞市人民政府
    (二)禁燃區內集中供熱企業必須使用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燃煤,發電企業必須使用符合《商品煤質量發電煤粉鍋爐用煤》(GB/T7562-2018)標準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類型的高汙染燃料,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必須正常穩定運行,確保大氣汙染物達標排放。
  • ...寶政辦函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通信保障應急...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號:寶政辦函〔2019〕94號 >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寶雞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進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運行效率和城市發展質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 【政策解讀】固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
    (水農〔2019〕2號)(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收集了相關資料,草擬了《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11月19日至12月6日,將徵求意見稿發至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並根據徵求意見認真研究修改後形成《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討論稿)》,2020年1月6日,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進行專題討論,會上參會單位均無異議,形成《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來源: 財政部 發布時間:2021-01-05 字體:[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了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交通運輸領域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
  •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通知_蚌埠市人民政府
    > 生效時間: 2020-12-20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北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北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三年作戰方案(2018—2020年)》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寶政發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號:寶政發〔2019〕11號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19年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濟南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辦法》和《濟南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1月2日(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有效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市委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和管理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20〕31號人的村小學和教學點)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2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9
  • 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漯各單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中央一號文件解讀:聚焦如何補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短板
    而農村基礎設施不足、公共服務落後是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不充分的最直觀體現,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亟需補齊的最突出短板。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是實現農村產業興旺、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的動力引擎。
  • 關於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生效時間: 2020-12-20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土坯房改造行動」實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土坯房改造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近日印發《四川省「農村土坯房改造行動」實施方案》,提出通過「拆、保、改、建」相結合的方式,力爭到2022年,基本完成269.6萬戶農村土坯房的分類改造整治工作。
  • 延長開放時間浙江將發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不斷加大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力度,努力滿足廣大群眾對體育健身的需求,但仍存在公共體育設施總量不足、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相關辦法,以加快我省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與建設,規範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與管理。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
    經國務院同意,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體系化建設,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規範,補齊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滬府規〔2020〕2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