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被指執行案件「枉法」 記者調查真相

2020-12-12 央視網

江西高院被指執行案件「枉法」 記者調查真相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21日 13:14 來源:

   來源:《人民法院報》

 張景義/圖

    2007年2月13日,某個人網站發表了作者為徐祥、裘實的一篇文章。該文公開指責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井岡山市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為南昌市百貨總公司的案件中「官商勾結」、「枉法辦案」、「玩慘億萬富豪」,侵害案外人——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導致該公司直接和間接損失高達5000萬餘元。事實真是如此嗎?3月5日,本報(人民法院報。下同。)記者趕赴南昌進行調查。

    並不複雜的案情

    1992年5月16日,江西省計委批覆同意南昌市百貨總公司(以下稱百貨公司)在南昌市站前路23號興建「中百大廈」,總建築面積為55600平方米。

    1993年6月3日,百貨公司與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賽福爾公司)、香港百利時公司(以下稱百利時公司)共同籤訂合同,約定成立中外合資南昌賽福爾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並共同承建中百大廈,合資經營。後因在合作方面產生糾紛,賽福爾公司、百利時公司將百貨公司訴至法院。

    1997年7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7)贛高法經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作出判決:終止三方之間的經營合同;百貨公司向百利時公司支付違約金16.875萬元人民幣;百貨公司返還賽福爾公司、百利時公司投資款本金493萬餘元,並賠償利息165萬餘元。

    在建設中百大廈過程中,江西省地質公司和南昌一建公司分別承攬了部分工程,因工程欠款問題將百貨公司告上法院。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01年7月26日和8月14日下發民事調解書:中百大廈和百貨公司給付地質公司工程款163萬餘元;一次性償還南昌一建公司借款109萬元及利息的一半。

    此外,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在1999年3月30日至2000年8月8日期間,先後與百貨公司籤訂了8份借款合同,共貸給百貨公司人民幣3970萬元。貸款到期後,百貨公司尚欠本金3412萬元未還。銀行為此向法院起訴。2001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歸還所欠貸款3412萬元,其他4家公司因提供擔保及財產抵押而被判決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2004年6月25日,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將上述債權全部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南昌辦事處。2006年10月13日,信達公司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南昌市雍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判決及調解生效後,百貨公司及其相關連帶責任單位只履行了部分債務,先後歸還了賽福爾公司、百利時公司和中行江西分行的部分款項,但還有本金4100萬元及利息未能履行,累計執行標的額超過6000萬元。相關各個案件的債權人均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新洪公司的介入

    為了確保案件的執行,江西高院於1997年2月17日,根據賽福爾公司的申請,依法作出訴訟財產保全的裁定書,裁定查封百貨公司在南昌市站前路23號中百大廈所佔用的土地,並向南昌市土地管理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得辦理站前路23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

    而尚未建成的中百大廈此時因另一家房地產公司——中外合資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新洪公司)的介入,而得以續建。

    1998年1月22日,百貨公司與新洪公司籤訂《聯合興建南昌中百大廈項目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百貨公司以站前路23號工程用地約6.348畝及前期地下工程直接注入的約600萬元人民幣作為其興建中百大廈的投入,工程其餘資金均由新洪公司負責投入;中百大廈6層裙樓建成後,百貨公司分獲1至3層,新洪公司分獲4至6層,主樓部分由新洪公司投入並歸其所有;經省高院判決由百貨公司歸還原合作方即賽福爾公司和百利時公司的660萬元人民幣工程資金及判決所規定的費用暫由新洪公司代墊;百貨公司接受房產後應償還新洪公司代墊及借支費用,如無力償付,可將其房產抵付,也可選用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由雙方共同協商,新洪公司不得扣留百貨公司的房屋不予交付。

    根據該合同,中百大廈工程一直處於續建狀態。然而,在建設過程中,新洪公司進行了設計變更,裙樓由6層樓改為8層樓,主樓由一棟改成兩棟,建築總面積由55600平方米增加到74399平方米。大廈的名稱也被改為國恩大廈。而此時,大廈因項目用地在新洪公司介入合作前被查封,如合作雙方協商不當,可能導致土地管理部門不核發土地使用權證,規劃局也不核發規劃許可證。

    2001年2月17日,南昌百貨公司又與新洪公司籤訂《補充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同意立即歸還建行貸款和賽福爾公司欠款,抓緊將該項目用地解封出來,以利及時辦理建房手續;新洪公司同意幫助百貨公司歸還建行貸款及借款730萬元,歸還賽福爾公司債務600萬元,百貨公司同意合同書中約定規定的所獲0層以上1至3層裙樓由新洪公司售後優先受償給新洪公司。在執行此補充協議過程中,新洪公司代百貨公司償還了建行的貸款,對賽福爾公司的600萬元欠款則分文未還。

    由於百貨公司債務一直無法完全履行,2001年4月9日,江西高院向新洪公司發出「(2001)贛高法經初字第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百貨公司在站前路23號的南昌中百大廈的所有權益。同年9月7日,江西高院作出「(2001)贛執字第39-1號民事裁定書」(以下稱39-1裁定),裁定解除百貨公司位於南昌市站前路23號的商業用地的查封,同時查封中百大廈±0層以上第1層、第2層房產。

    合法合理的執行

    2004年1月14日,江西高院將該院管轄涉及被執行人百貨公司的兩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裁定指定給井岡山市人民法院執行。井岡山法院隨即接手繼續執行。井岡山法院鑑於執行標的大,院長親自擔任執行長。該院院長郭澤慶對記者說:「法院執行重點是對百貨公司所分獲的1至3層裙樓依法進行評估、拍賣,以清償其債務。由於省高院在執行中只查封了第1、2層裙樓,尚不足以清償百貨公司高達6000多萬元的債務。為此,我院於2004年5月10日作出裁定,決定查封屬百貨公司所有的國恩大廈第3層裙樓的房產。」記者了解到,除省高院指定的兩件案件外,相關的債權人也向井岡山法院提出了參與百貨公司財產分配的請求。

    2004年3月24日,井岡山法院用書面形式通知案外人新洪公司,對1、2、3層裙樓的內部裝修及外牆裝飾只能按所定合同履行,否則超標部分不予保護。同年5月18日,井岡山法院報請江西高院依當時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規定指定的專門機構江西省價格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同年8月16日,井岡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決定拍賣國恩大廈第1、2、3層裙樓的房產。

    2004年9月3日,新洪公司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不同意對大廈0層以上1至2層房產進行公開拍賣。至此,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停頓狀態。

    對於法院的依法執行,新洪公司提出的異議不外乎兩點:一、國恩大廈裙樓第1、2、3層在省高院執行期間就已轉歸其所有;二、1至3層裙樓到底指哪三層,新洪公司意見與井岡山法院認定不同。對於因合作而實際控制百貨公司三層裙樓權益的案外人新洪公司所提出的異議焦點問題,江西高院執行局現任正副局長、處長集體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新洪公司提出第一點異議的主要依據是江西高院所作的39-1裁定。該裁定中有這樣的表述:在本院審查過程中,第三人(即新洪公司,記者注)向本院提供了擔保,即以「中百大廈」±0上第一層、第二層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對此,該公司負責人章主恩對記者說:「這充分說明,±0以上第1、2、3層房產歸國恩大廈所有。」

    江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熊春安告訴記者,這實際是新洪公司方面的斷章取義,曲解裁定。首先,關於39-1裁定的作出,是考慮了當事人包括新洪公司的利益,解除土地查封有利於大廈的建設。百貨公司與新洪公司2001年2月17日籤訂的《補充協議書》中的表述,可印證該裁定製作的背景。江西高院既堅持了依法執行,又考慮不影響相關當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尊重當事人意願,將土地解封,同時查封裙樓±0第1層、第2層。該裁定書在裁定主文外的敘述理由中,雖然有「抵押」一詞,但裁定主文的兩項內容根本沒有所謂±0以上1至3層裙樓歸新洪公司所有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2004)執他字第19號復函」中明確指出: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而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不能作為執行依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依據生效判決的主文。新洪公司方面無視江西高院執行裁定主文,而將非主文表述的一個詞語來認定裙樓的歸屬,與法理不符,是別有用心。其次,無論是百貨公司與新洪公司於1998年1月22日籤訂的《聯合興建南昌中百大廈項目工程合同書》,還是2001年2月17日所籤訂的《補充協議書》都明確規定:如百貨公司無力償還借款,同意用百貨公司所得的±0第1、2層裙樓由新洪公司銷售後優先受償。第三,新洪公司在2003年8月27日寫給江西高院的函件中事實上也自認了其對±0以上1至3層裙樓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不是所有權,並提請法院儘快拍賣百貨公司三層樓以實現其墊付和借款形成的債權。這些都說明新洪公司只有優先受償權,國恩大廈1至3層裙樓的所有權自始至終沒有發生轉移,按照雙方的合作合同,三層裙樓的產權理應屬於百貨公司所有。

    新洪公司的第二點異議是,法院錯將國恩大廈裙樓0層認定為1層。對此,章主恩向記者出示了南昌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的一份證明。該證明指出國恩大廈的室外地面以上為0層,屬架空層,是作為消防安全通道使用的,該層以上為1層。而法院則向記者出示了更充分的證據,證明新洪公司所認定的0層實際就是裙樓1層。執行局綜合處處長蔣鳳英告訴記者,首先,新洪公司偷換了概念。關於±0概念的問題,我們專門請教了相關專家。無論是江西省建築設計院院長還是江西省建設廳設計處的工程師都告訴我們,±0就是指室外的地平面,是一個標高,也即一個參照物。其次,從現有狀況看,國恩大廈的裙樓已建8層,與有關部門批准將裙樓由6層改為8層相符。如果新洪公司認為1層為0層,那麼裙樓實際只建了7層,批了8層只建7層顯然與事實不符。另外,新洪公司在對外發放的樓書中清清楚楚地寫明:國恩大廈由8層裙樓和南北兩棟20層主樓構成,1層為四星級賓館大堂及精品廊,根本沒有所謂0層就是大堂及精品廊之說。還有更有力的證據:2006年5月21日,新洪公司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被中國農業銀行南昌市象南支行起訴,經江西高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其中,新洪公司用其抵押的在建工程,即國恩大廈地下1至2層、地上4至8層為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這充分說明:一、裙樓剩下3層的所有權不在新洪公司;二、如果有0層存在的話,順延就會有1、2、3層,這4層與4至8層共計5層相加就是9層,這與國恩大廈裙樓現狀事實嚴重不符。

    副局長趙九重對記者說,省高院執行局對農行南昌市象南支行的申請執行已經依法執行,裙樓4至6層正在依法拍賣,新洪公司作為直接的被執行人沒有對樓層提出異議,也說明不存在0層,從房地產專業角度看,只有±0以上、以下概念,沒有所謂0層。另一副局長萬磊表示,井岡山法院的公開聽證和召開的座談會清楚地表明,新洪公司的異議理由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沒有說服力,不應得到支持。

    「有足夠的證據充分證明,百貨公司在國恩大廈享有三層裙樓的所有權。新洪公司方面所聲稱的0層實際上就是1層,這是任何人也抹殺不了的事實!」江西高院執行局和井岡山市人民法院接受採訪的人員都對記者強調,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任何人都推翻不了。

    那麼,新洪公司為何無視事實?其要達到的目的究竟是什麼?江西高院執行局局長黃敏孫告訴記者,新洪公司和章主恩這樣做的真正目的,開始是想以較低價格買下國恩大廈1至3層裙樓,省高院和井岡山法院在其目的無法得逞情況下,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各方債權人都迫切希望拍賣百貨公司三層房產實現債權。評估價為8900萬元的1至3層房產,如果新洪公司出價太低,不僅債權人不同意,也涉及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因此,章主恩一再用種種手段阻撓法院執行,最後竟不惜歪曲、捏造事實,誹謗我們法院執行法官。

    即使如此,法院還是盡最大的耐心尋求新洪公司的協助。井岡山法院院長郭澤慶對記者說:「針對新洪公司的異議,法院先後3次召開聽證會,邀請了黨委、政府、人大、檢察機關、新聞媒體以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等方方面面的人士參加旁聽,全程進行錄像,最大限度將執行工作透明化。」

    被嚴重歪曲的執行

    然而,法院這次合法合理的執行卻被明顯歪曲了。最後達到的嚴重程度,讓人始料未及。

    井岡山法院院長郭澤慶說,新洪公司作為案外人,法院執行本來與其無關,但因百貨公司的三層裙樓房產一直控制在其名下,早在2001年4月9日,省高院就向新洪公司發出「(2001)贛高法經初字第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百貨公司在站前路23號中百大廈的所有權益。因此新洪公司有責任、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然而,他們卻千方百計阻撓法院執行,甚至公然對抗法院執行,有事實可以證明:

    2005年9月12日,井岡山法院依法委託江西天成拍賣公司對國恩大廈1至3層裙樓進行拍賣。同年9月20日、12月5日、12月21日,天成公司進行了三次公開拍賣。拍賣前,天成公司多次派員前往現場,均遭到國恩大廈工作人員的阻撓,致使拍賣公司無法看到標的物。其間,國恩大廈工作人員還給天成公司帶去相關材料,聲稱法院要拍賣的房屋所有權早已轉移給新洪公司,法院拍賣是嚴重違法。拍賣過程中,國恩大廈人員散發材料,甚至威脅參拍人員,致使想參與競拍的人擔心惹上是非而放棄,多次流拍。這種行為是嚴重幹擾、阻礙並公然對抗法院執行的違法行為。

    2005年12月23日,法院發現新洪公司公然違反法院裁定,對國恩大廈第1層裙樓進行裝修,當即發出公告要求其停止裝修,但新洪公司置之不理,反而突擊裝修,並於2006年4月29日正式開業。迄今為止,新洪公司一直在使用第1層裙樓,對法院的多次通知均置若罔聞。

    針對新洪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井岡山法院先後在省高院審判場所召開3次聽證會,每次都認真聽取新洪公司及各方當事人意見,經過嚴格審查,裁定駁回新洪公司的異議。但新洪公司仍堅持自己的異議並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法院執行不公。而且在最後一次聽證會上,新洪公司未經法院許可,擅自在聽證會上向旁聽人員散發資料,公然指責法院及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辦案。

    事態發展到極點,就是今年2月13日,某個人網站那篇別有用心的文章的出籠。在這篇文章中,作者不僅指責法院侵害新洪公司的權益,還公然指名道姓指責江西高院一位院領導暗中指使井岡山法院「枉法辦案」。該文還言之鑿鑿地指出,法院串通不存在申請執行的主體策劃執行國恩大廈,違反「一物不能兩執行」的規定,被執行回的款項將流向不法官商的個人腰包,一旦陰謀得逞,他們將「遠走高飛」。

    記者就該案執行情況分別採訪了申請執行標的較大方當事人及案外人。除了案外人,本案中無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被執行人,都一致認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始終嚴格依法、公正辦案。申請執行人賽福爾公司的譚總經理氣憤地告訴記者:「井岡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各方當事人及案外人新洪公司的合法權益,對新洪公司幹擾、阻礙執行的所作所為更是一再忍讓,完全做到了仁至義盡、合理合法。倒是新洪公司和章主恩百般糾纏,到處亂告狀甚至公然誹謗法院和法官。」百利時公司對報導中損害該公司及法人代表的不實之詞,也表示極為憤慨。

    被執行人百貨總公司的總經理王傑對記者說:「井岡山法院的執行法官從來沒喝過我一口酒、沒抽過我一根煙。有一次他們到我這兒辦案,一直工作到下午一點半,出於人之常情,我個人想請他們吃頓飯,結果也被他們一口回絕。事實可以證明,省高院和井岡山法院的執行法官們是清正廉潔的。對於這一點,我們當事人最有發言權。報導中提到法院的執行是省高院的一位領導操縱,說他出面免去了我們公司幾千萬元的債務。說實話,我連這位領導的面都沒見過,既然不認識,何談官商勾結?百貨公司所欠的債務一直清清楚楚,是否被免除債務,我作為公司負責人能不清楚嗎?這篇報導說我們與法官官商勾結,根本就是在誣陷法院、誣陷我們當事人!」說到這裡,王傑難抑激憤。

    記者在採訪章主恩時,他仍堅持認為法院是在省高院個別領導的操縱下枉法辦案,記者請他拿出事實,他卻對記者說:「這是×××告訴我的。」

    郭澤慶對記者說:「作為法院院長,我可以鄭重保證,這個案子的執行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承辦案件的法官沒有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

    郭澤慶表示:「我們已經下定決心,無論多難,我們都要堅決完成這次執行任務。任何人以莫須有的方式來污衊法院、法官,都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作者:張景義 文/圖)

責編: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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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 圖/姜鄭勇) 在執行實踐中,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佔到執行案件總數的40%左右,對這類案件法院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以下簡稱「終本」)程序處理。省法院明確,三種類型民事案件,可以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一是經法院調查,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二是對發現的財產,因客觀原因不能處置,經法院調查又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三是只發現部分財產並且執行完畢後,經法院調查,沒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對於「終本」案子,如果當事人有疑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終本聽證。
  • 從「枉法」與「不枉法」看唐律治贓法理
    唐律將前代各類關涉「貨財之利」的犯罪系統化、類型化為「六贓」,不但規定了精細的定罪量刑條文,還制定了完備的法律適用原則,使其在司法實踐中易於執行。其中關於「枉法」與「不枉法」的規定尤其值得研究。  唐律中的「贓罪」及其規制重點  唐律《名例律》「以贓入罪」條載:「在律,『正贓』唯有六色: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
  • 執行案件中,律師持調查令屢遭法院檔案室拒絕,如何破解?
    江蘇澤執律師事務所,一家專注疑難複雜終本執行案件的律師事務所!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先後出臺了推進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指導意見,顯著提升了律師持令調查的公信力,但律師持令調查依然會遇到阻力,遭到形形色色的拒絕。不久前,我們在辦案中就碰到了被法院檔案室拒絕的情況。
  • 新疆高院赴特克斯縣人民法院檢查指導終本案件
    新疆高院赴特克斯縣人民法院檢查指導終本案件 2020-06-17 03:5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