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中保險人是否僅盡提醒注意義務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3-06-25 09:30:3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龔劍飛 關芯

  【案情】

  2012年9月8日7時許,李某駕駛贛FV7366輕型普通貨車在家門口倒車時,由於疏忽大意,與在車輛後方左側玩耍的自己的兒子發生碰撞,左後輪從兒子身上碾過,造成兒子當場死亡。

  贛FV7366輕型普通貨車2011年11月14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於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後,該保險公司已按 「交強險」賠償了原告11000元,但拒絕賠償第三者責任險。該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損失;(三)……。保險條款中已用黑體字突顯責任免除條款字體,且在投保單投保人申明一欄中,投保人本人籤名認可已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並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雖是格式合同,但製作格式合同的一方已盡了告知義務,合同相對方在知曉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自願籤訂保險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時,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應當認定該條款成立有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保險人雖然已盡提醒注意的義務,但未盡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其理由如下: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籤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本案爭議的保險條款系由安邦財保公司一方提供的免除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作為格式條款的一方,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對相關格式化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被告安邦保險公司抗辯的保險單上以黑體字標明免責條款、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列印好的重要提示及投保人籤名的行為,僅僅能證明上訴人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尚不足以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作者單位:江西省東鄉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提供免責條款應盡到提醒注意義務 否則條款無效
    2016年12月23日 10:48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賴華海 編輯:覃錚 廣西新聞網金城江12月25日訊(通訊員 賴華海)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因為保險公司在保險的免責條款中
  • 南川法院||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說明的免責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
    南川法院||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說明的免責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了!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法律規定,雖然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是保險人對于格式條款負有說明的義務,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盡到提醒注意義務,並對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 格式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應承擔責任、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無效條款的認定
    本文來源:中國普法——河南民權法院判決崔某某訴太平洋保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
  • 為什麼說保險公司盡到「說明義務」很重要?
    我們也都知道,保險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其中都會有免責條款,當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險公司能否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賠償責任,是否盡到說明義務很重要。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不僅要進行提示,還要進行說明。何種方式視為「提示」?保險人在保險憑證上,對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視為已盡到提示義務;何種方式視為「說明」?
  • 籤了「免責條款」,我還能追究責任嗎?
    明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僅在投保網頁上提供了保險條款的連結地址,需投保人點擊後方能跳轉至保險條款全文閱覽頁面,沒有設置嵌入式網頁等能夠在投保必經流程的網頁上全文顯示格式保險條款的模塊和功能,而保險人的提示義務應當主動為之,並非應投保人的要求方才作為。
  • 如果不慎落入格式條款陷阱,你該怎樣做,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日常生活中,涉及格式條款的合同很多,諸如保險合同、旅遊合同等等。格式條款提供方一般處於比較強勢的地位,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有時會設置一些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格式條款。如果你不小心籤了這樣的合同,落入了格式條款陷阱該怎麼辦呢?只要你學會以下兩招,就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第一招:嚴格審查格式條款提供方是否依法履行了提示義務。
  • 【法律貼士】格式條款≠霸王條款,詳談《民法典》格式條款規制規則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 保險合同條款理解有歧義的應取不利於保險人之解釋
    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賠決定,理由是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洩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原告對此認為,除外責任條款應當結合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來理解。
  • 一案一說|未經提示與說明,格式合同條款管用嗎?
    【焦點】 ●●訴訟中,雙方對「保險條款中載明被保險人因在90天等待期後(含90天)患疾病在被告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籤發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在扣除100元後的免賠額後按照累進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成為合同的內容產生爭議。
  • 遇到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怎麼辦?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及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我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離不開各種合同的籤訂,而為了效率,合同中時常會出現格式條款,而這些格式條款當中有不少是「無效的格式條款」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霸王條款」。
  • 快遞貴重物品不能忽視保價條款
    保價條款實際上就是寄件人與快遞公司關於特定寄遞物品損毀、滅失的賠付的約定,只是由於保價條款通常直接預先印刷在郵單上,不必經由雙方協商,因此屬于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 在保險條款是否交付的認定上,一審和二審法官,誰說得更有道理?
    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保險條款是否交付,往往是法庭調查中雙方爭辯的焦點,繼而可能成為保險訴訟勝敗的關鍵。因為,向投保人交付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民法院認定免責條款效力的前提和基礎。蘇州中院和吳江區法院對保險條款交付與否的認定標準,在本案中就明顯地表現了不同。
  • 民法典學習筆記——格式條款規制規則的更新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民法典》格式條款規制規則的重大創新之一,就是新增「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規定。認定條款是否屬於「重大利害關係條款」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 理解保險狀態免責條款的不完全指引|辦案手記
    [5] (一)檢驗保險人對格式條款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因此免責條款作為格式合同的內容本案保險合同對免責條款做出了重點標識,結合合同文本整體排布,法院認為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的規定,進而認定保險人對該等條款盡到提示義務。
  • 賀栩栩:《合同法》第40條後段(格式條款效力審查)│法典評註
    [24]例如《<保險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無效格式條款的誘惑,以及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無效格式條款
    現實中,大部分制訂格式合同的公司都有一種傾向,就是儘量在格式條款中加重對方的義務和責任,減輕自己一方的責任和風險。權利不受約束,就會濫用,這是人性;趨利避害,這也是人性。這些其實無可厚非。這也是為什麼法律會特別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的原因。無論是不是格式合同,從交易的角度來說,一種相對平衡的互利狀態,是較為合理的狀態。
  • 【合同糾紛案例】以肇事逃逸為例分析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條款在保險法上的效力
    即,提示載體可以是投保單、保險單,也可以是其他記載格式條款內容的保險憑證;提示方法包括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識,只要投保人能夠輕鬆識別應當注意的條款即可;提示的程度,必須達到足以使理性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明形式要件對提示義務的證明力。
  • 居間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應如何處理
    本案中,《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第10條約定的內容,剝奪了買賣雙方進一步協商的權利,意味著房屋買賣必須成交,否則委託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中介公司則將自己居於無論居間行為是否成功均可獲得相應報酬的有利地位,顯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相悖,故該約定無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違約金的主張不受法律保護。最後判決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 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處分行為的法律分析
    筆者認為解決這類糾紛無非有以下幾種方式:1、認定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有效,第三人免責,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不能取得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2、認定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有效,第三人免責,被保險人未就此履行如實告知、及時通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3、認定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有效,但對保險公司無約束力,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有權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4、如果第三人以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的,該條款無效
  • 【民法典·新變化】供暖季,格式條款之下,如何有力維權?
    《民法典》對格式條款進行實質性的調整:NO.1《民法典》第496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496條擴大範圍至「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使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更多的提示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