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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保險人是否僅盡提醒注意義務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雖是格式合同,但製作格式合同的一方已盡了告知義務,合同相對方在知曉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自願籤訂保險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時,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應當認定該條款成立有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保險人雖然已盡提醒注意的義務,但未盡明確說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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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適用之免責條款生效條件
條件一 公平合理原則《保險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件二 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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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是什麼意思
保險人與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有爭議的,法院應作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這是學理所稱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那麼,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是什麼意思?接下來由小編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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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格式條款「密碼交易免責」引爭議,學者:應認定無效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上海九亭支行認為涉案交易系憑密碼進行,而領用合約中也規定,憑密碼交易的行為均視為本人行為,但該條款系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且屬於免除銀行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銀行事先亦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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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免責條款效力的確認
但這些免責事由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第二,免責條款必須是明示的。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擬就的免責條款,應給予對方充分注意機會。比如免責條款印刷的字體、方式和位置,要使對方充分注意,或者給對方以充分的提示等。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責條款都是無效的,在審判中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其他合同條款雖然大多也以明示方式作出,但有的卻可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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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中國人免責條款用英文 法院判決無效
法院判決保險單規定的除外責任條款無效 法制網北京8月7日訊 記者陳煜儒通訊員胡後波5萬多噸大豆在運輸途中發生貨損,保險公司以貨損原因屬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約定為由,拒絕貨主索賠。廣東省高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雙方都是中國人,免責條款卻用英文寫,保險公司沒能證明其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支付貨主賠償金1776萬餘元。 2004年4月15日,廣東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油品公司)從國外購買了57750噸散裝巴西大豆,委託「韓進大馬」輪從巴西運往中國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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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表述瑕疵
保險公司不能以保險合同中未約定的免責事項作為拒絕支付保險金的理由。我國保險法對規定保險人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便是保險人以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的,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仍然負有明確說明義務。就上述義務的履行方式而言,針對不同形式的保險合同,對保險人的義務履行方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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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封面」保險合同中,這些免責條款寫了也白寫,無效
免責條款保險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在現實中並不少見。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保險合同中無效的免責條款。《保險法》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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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明顯不公正還免責嗎,有法律效力嗎?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吳巖巖律師解答:顯失公平的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利益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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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了「免責條款」,我還能追究責任嗎?
明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僅在投保網頁上提供了保險條款的連結地址,需投保人點擊後方能跳轉至保險條款全文閱覽頁面,沒有設置嵌入式網頁等能夠在投保必經流程的網頁上全文顯示格式保險條款的模塊和功能,而保險人的提示義務應當主動為之,並非應投保人的要求方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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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應承擔責任、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無效條款的認定
,應屬無效條款,亦無證據證明續保時被告向原告崔某某進行詢問,故被告應當承擔向原告崔某某補償醫療費的責任。評析本案系爭合同條款系格式條款。保險合同作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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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保險狀態免責條款的不完全指引|辦案手記
對於緣何設計狀態免責條款,伴隨社會交往的日益複雜,發生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或將越來越難以查明,如果經過合理計算,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危險狀態之間具有較強的「相關關係」,據此釐定保費,訂立保險合同,在能夠證明保險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保險人又能證明事故發生當時某種特定危險狀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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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說明的免責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法律規定,雖然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是保險人對于格式條款負有說明的義務,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盡到提醒注意義務,並對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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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格式條款的誘惑,以及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無效格式條款
法院認為科譽高瞻公司並未就該格式條款提請合同相對人予以特別注意,「11-1條約定出租人有權自行「公開或私下處分該租賃車輛」,該條款在形式上條款字體極小,難以辨識,且科譽高瞻公司並未就該格式條款提請合同相對人予以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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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承運人基本責任和義務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了承運人和託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運人的義務就是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並有權收取運費。但是由於海上貨物運輸具有特殊的風險,所以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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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是什麼
一、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是什麼1、提示規則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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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他人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 | 民法典解讀合同編
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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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應如何處理
王某在庭審中辯稱,《協議》中約定,房屋買賣一旦不成,自己及莊某均應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顯然屬於「霸王條款」,應屬無效。(二)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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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有哪些
那麼,合同免責條款有哪些?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特徵有哪些?下面由王觀濤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解答: 一、合同免責條款有哪些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多樣的,在我國,大體上主要有以下幾類: 1、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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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變化】供暖季,格式條款之下,如何有力維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供暖公司所依據的免責約定系格式條款,供暖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採取合理方式提請陳先生注意,但該條款並未採用達到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特別標識。法院沒有認定該免責條款的合同效力,對於供暖公司免責的主張不予採納。綜合考慮雙方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情況及陳先生改變房屋結構的事實等,法院酌情確定陳先生支付供暖費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