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創板即將迎來開市一周年之際,倍受期待的科創板再融資制度終於正式落地。
7月3日晚間,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隨後也發布了三份具體再融資規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承銷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同時上交所發出了關於做好2020年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相關工作的通知。
證監會當日發文介紹,建立科創板再融資制度,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支持有發展潛力、市場認可度高的優質科創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資,進一步暢通科技、資本和實體經濟的循環機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引領經濟發展向創新驅動轉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科創板再融資辦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大力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設定上市公司再融資基本發行條件,支持優質科創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資,促進上市公司真實透明合規,切實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夯實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二是嚴格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審核標準、程序、內容、過程公開透明,明確市場預期。
三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融資效率。優化註冊程序,最大限度壓縮審核註冊期限,設置市場化的發行定價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融資便捷性。
四是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壓嚴壓實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責任,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加大處罰力度,有效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維護市場秩序。
從內容上看,《科創板再融資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發行承銷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
而上交所發布的三份具體再融資規則則主要規定了科創板再融資的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和發行承銷環節的業務要求,並與《科創板再融資辦法》《科創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一起,構成了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完整規則體系。
以下是關於科創板再融資規則體系的八大要點內容。
要點一:適用品種包括股票、可轉債和存託憑證
《辦法》明確所適用的品種為股票、可轉債、存託憑證,並為新的證券品種預留空間。
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
(三)存託憑證;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稱可轉債,是指上市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對發行證券申請予以註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和保證,也不表明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要點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分設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辦法》規定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組織機構健全、董監高具備任職資格、會計基礎規範等;消極條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經濟犯罪、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公開承諾等情形。
對於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則僅規定了消極條件。主要包括最近一年財務報告符合規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資者權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不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且未糾正等情形。
發行可轉債的條件則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等。同時,發行可轉債還需滿足相應的發行股票的條件。
要點三:明確募資應投資於科技創新領域
與此同時,《辦法》也規範了募集資金用途,要求科創板公司再融資所募集的資金應投資於科技創新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土地環保法規要求。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或者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此外,發行可轉債的募集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要點四:對於「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
根據規則,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並明確了具體決議事項內容。
在時間上,辦法最大限度壓縮了審核和註冊的期限,規定交易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
此外,科創板再融資對於「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交易所在二個工作日內受理,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證監會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註冊的決定。
根據規則,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三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淨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符合這種情況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
不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三)本次發行證券申請的保薦人或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籤字人員最近1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證券服務機構在各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按照同類業務處理;證券服務機構在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不視為同類業務。
要點五:提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是明確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三是針對科創板公司特點,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等內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信息,充分揭示有關風險。
四是根據《證券法》修訂情況,進一步完善了向特定對象發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證券發行申請註冊後、公開發行前,上市公司應當公開公司募集文件供公眾查閱。
要點六: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
一是規定配股中擬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規定增發定價應當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或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三是對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規定。
四是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的,可以自行銷售。
要點七: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證監會建立對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和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的監督機制,可以對交易所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
二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力度,對負有責任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較長時間不予受理證券發行相關文件、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市場禁入等措施。
要點八:再融資同樣體現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理念
根據上交所發布的再融資審核規則,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審核中,將重點關注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是否達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和本所的信息披露要求。
規則稱,本所在信息披露審核中,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一)充分、全面披露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
(二)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內在邏輯性;
(三)簡明易懂,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在科創板的再融資過程中,同樣體現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理念,科創板再融資主要關註上市公司的規範運行,不再將盈利要求作為發行條件。上交所科創板再融資審核,除關註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之外,將重點審核上市公司是否充分披露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是否充分揭示了公司經營面臨的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