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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混合C :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更新)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 12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重要提示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申請於
2019年
11月
27日經中國
證監會證監許可[2019]2604號文註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
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
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
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
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
的積極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
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股票型基金。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
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
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謹慎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
責。
本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
場實行
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
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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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
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會面臨投資期貨所特有的風險,包括槓桿風險、基
差風險、期貨展期時的流動性風險、期貨盯視結算制度帶來的現金管理風險、到期日風險、
對手方風險、連帶風險、未平倉合約不能繼續持有的風險、強制平倉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會面臨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所特有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
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
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三年鎖定期限,基金份額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
換轉出業務。自鎖定持有期結束後即進入開放持有期,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具體
請見「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中關於基金合同修訂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1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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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目 錄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緒言 ....................................................................................................................... 4
第二部分釋義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 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 ......................................................................................................... 7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8
第十九部分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90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 9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93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5
附件二: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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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第一部分緒言
《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
」
或「本招募說明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及《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編
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
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
」)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
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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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第二部分釋義
在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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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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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鎖定持有期:對於每份基金份額,鎖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
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
起(即鎖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
認日次三年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含當日,即鎖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間的區間,基金份額在
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若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6、開放持有期: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自鎖定持有期結束後即進入開放持有期,開放持
有期首日為鎖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個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
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次三年的年度對日。每份基金份額在開放持有期期間的開放日可以辦
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標的股票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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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6、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
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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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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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57、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申購費用、贖回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贖回時不收取贖回費、且不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
用,贖回時不收取贖回費,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0、港股通:指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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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法定代表人:劉入領
成立時間:2011年 12月 6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18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5.06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聯繫人:陳靜滿
聯繫電話: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持股比例
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順德區新碧貿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廣核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王連志先生,董事長,經濟學碩士。歷任
長城證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經理、
中信證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經理、第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現任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委員。
劉入領先生,董事,經濟學博士。歷任國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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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助理;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戰略部副總
經理(主持工作)、總裁辦公室主任、理財客戶部總經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
部總經理兼辦公室主任、總裁助理兼營銷服務中心總經理、總裁助理兼安信期貨有限責任公
司董事長、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任安
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珠峰先生,董事,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財務部科員、有色部
經理、上海公司副總經理,英國金屬礦產有限公司小有色、鐵合金及礦產部經理,五礦投資
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資本運營部總經理,五礦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五礦
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現任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
員,中國五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長,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綿陽市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王曉東先生,董事,經濟學碩士。歷任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財務部科員,日本五
金礦產株式會社財務部科員,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五礦集團公司財務
總部副總經理,五礦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部總
經理等職務。現任
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五礦證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礦國際信託有
限公司董事,綿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學碩士。歷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廣州華多網絡科
技有限公司財務經理,廣州市百果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現任帕拉丁股權投資有
限公司財務總經理。
郭偉喜先生,董事,經濟學學士。歷任福雲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廈門天地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高能資本有限公司投資銀行業
務董事等職務。現任中廣核財務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龐繼英先生,獨立董事,金融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歷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幹部,國
家外匯管理局副處長、處長、副司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副總裁、總裁,中國人民銀行條法
司副司長、金融穩定局巡視員,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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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華林先生,獨立董事,1977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1979年畢業於廈門
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班。歷任武漢大學經濟系講師,保險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主任,保險
經濟研究所所長。現任武漢大學風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原保監會諮詢
委員會委員、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館館員。
尹公輝先生,獨立董事,法學碩士。歷任四川建材工業學院輔導員、學辦主任,中農信
(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法務主管,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專職
律師,廣東百利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劉國威先生,監事會主席,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五礦集團財務公司資金部科長、香港企
榮財務有限公司資金部高級經理、五礦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規劃發
展部總經理、資本運營部總經理、金融業務中心資本運營部總經理兼五礦投資發展有限責任
公司紀委委員等職務。現任
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五礦資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董事,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監事。
餘斌先生,監事,經濟學學士。歷任深圳鴻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審計經理、南方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總經理、中科證券託管組副組長。現任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
財務部總經理。
陳明女士,監事,會計學學士。歷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廣州
分所審計經理。現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事業部副總經理。
範瑛女士,職工監事,工商管理碩士。歷任深圳特發實業有限公司財務部主辦會計,交
通銀行深圳分行國際業務部主辦會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清算部基金會計,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總監,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運營部總經
理。
王衛峰先生,職工監事,工商管理碩士,註冊會計師。歷任吉林省國際信託公司財務人
員,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營業部財務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主管,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負責人。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助理兼監察稽核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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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再新先生,職工監事,經濟學碩士。歷任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會計,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會計、工會財務委員。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運營
部總經理助理、交易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王連志先生,董事長,經濟學碩士。簡歷同上。
劉入領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簡歷同上。
陳振宇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歷任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部經理、資
產管理部總經理,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基金
投資部總經理、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
經理,兼任安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孫曉奇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歷任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室高級經
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運行部襄理、市場發展部高級經理、債券基金部執行經理,南方證
券行政接管組成員,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籌備組副組長,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督察長、副總經理兼安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安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李學明先生,副總經理,哲學碩士。歷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高級經理,
理財發展部高級經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安信基金
籌備組成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市場部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廖維坤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學學士。歷任輕工業部南寧設計院電算站軟體
工程師,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營業部電腦主管,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
總部電腦工程師、布吉營業部營業部副總經理、稽核總部高級經理、經紀業務總部高級經理,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
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監事。
喬江暉女士,督察長,文學學士。歷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科長、副處長,安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籌備組成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總
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督察長,兼任安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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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陳一峰先生,經濟學碩士,註冊金融分析師
(CFA)。歷任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
產管理總部助理研究員,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籌備組研究部研究員,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員、特定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研究總監。
2014年
4月
21日至今,
任
安信價值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
3月
14日至今,任安信消費醫藥
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
3月
14日至
2017年
5月
4日,任安信平穩
增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
9月
29日至今,任安信新成長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
3月
16日至今,任
安信中國製造2025滬港深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
3月
29日至
2019年
1月
2日,任安信
合作創新主題滬港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張明先生,管理學碩士。2011年
7月-2011年
12月在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
籌備組任研究部研究員,2011年
12月加入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歷任研究部研究員、
特定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
2017年
5
月
5日至今,任安信合作創新主題滬港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平穩增長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和
安信中國製造2025滬港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7年
7月
3日至今,任安信鑫安得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
年
5月
17日至今,任安信新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劉入領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簡歷同上。
陳振宇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簡歷同上。
孫曉奇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簡歷同上。
鍾光正先生,經濟學碩士。歷任廣東發展銀行總行資金部交易員,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總行資金交易部交易員,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總經
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
陳一峰先生,經濟學碩士,註冊金融分析師
(CFA)。歷任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
產管理總部助理研究員,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籌備組研究部研究員,安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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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員、特定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研究總監。
陳鵬先生,工商管理碩士。歷任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行業研究員,鵬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經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管理部首席招聘官。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研究部總經理。
張競先生,金融學碩士。歷任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員,安信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助理、安信基金籌備組研究部研究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員、特定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特定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袁瑋先生,理學博士。歷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員、權益投資部基金
經理助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
徐黃瑋先生,理學碩士。歷任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產品部研究崗、資產管理部
量化研究崗、權益及衍生品投資部量化投資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量化投資部基金
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量化投資部總經理。
楊凱瑋先生,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新竹交通大學管理學雙碩士。歷任臺灣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臺灣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組合高級專員,臺灣中華開發
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營交易員,臺灣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臺
灣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科長,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
理。
易美連女士,經濟學碩士,歷任湖南信息學院商學院電子商務教師,盛諾金投資顧問(深
圳)有限公司投資顧問部副經理,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評級(二)部總經理助理,現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
張翼飛先生,經濟學碩士。歷任摩根軋機(上海)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財務主管,上
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發展處研究員,秦皇島嘉隆高科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日盛嘉富證券國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研究部研究員。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金經理。
莊園女士,經濟學碩士。歷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交易員,工銀瑞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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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投資部交易員、研究部研究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經理,安信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資產管理部高級投資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潘巍先生,理學碩士。歷任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股票研究員、信用研究員,
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債券投資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經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
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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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並滲透到各
項業務過程,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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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適用的內部控制程序,
並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
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6)防火牆原則:公司投資、交易、研究、評估、銷售等業務環節,適當分離,以達
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措施。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合規
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
制制度。
公司經理層牢固樹立內部控制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
造一個濃厚的內部控制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
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公司構建有效的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
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公司建立合規、高效、健全、制衡的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
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
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各職能部門是公司內部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各部門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
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定,加強對業務風險的控制。
部門管理層定期對部門內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管理戰略並實施,監控風險管理績效,以
不斷改進風險管理能力。
(2)風險評估
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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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和化解風險,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風險評估、開展新業務之前的風險評估以及違規、投訴、
危機事件發生後的風險評估等。
(3)控制活動
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防線。
公司建立科學的授權制度。授權控制是內部控制活動的基本要點,它貫穿於公司經營活
動的始終。公司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受
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單獨核算。公司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業務授權、業務
執行、業務記錄和業務監督嚴格分離,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
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實行物理隔離。公司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應
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適當、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和渠道,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實
現公司內部信息的溝通和共享,促進公司內部管理順暢實施。公司根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
建立清晰的業務報告系統。
(5)監督與內部稽核
內部控制的監督完善由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等部門在各自
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必要時,公司可聘請外部專家對內部控制進行檢查和評價。
公司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對原有的內
部控制定期進行全面檢討,審查其合法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適時改進。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
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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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註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於 1987年4月 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 2002年 3月成
功地發行了 15億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
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發行了 22億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
牌交易(股票代碼: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 24.2億H股。截至2019
年9月30日,本集團總資產 73,059.25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15.44%,權重法
下資本充足率12.86%。
2002年 8月,
招商銀行成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 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
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
包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 87人。2002年11月,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
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 4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作為託管業務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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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QDI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
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託管核
心價值,獨創「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為歷史使命,
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
統和「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
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
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到帳、
第一隻境外銀行 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 ETF基金、第一隻「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 TOT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
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資》「中國
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 6月
招商銀行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成為國內
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
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 2016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2017年 6月
招商銀行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0」榮獲《銀
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
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年1月
招商銀行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7
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獲 2016-2017
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
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5月榮膺國際財
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膺 2018
東方財富風雲榜「2018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2019年 3月
招商銀行榮獲《中國基
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構」「中國最
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李建紅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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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碩士,高級經濟師。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任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
國際海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招商
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總經濟師、
副總裁,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事。美
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曆任上
海銀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零售業務
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 2013年 12月曆任本行長
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
長;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
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業務總監
兼北京分行行長;2017年 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長。
姜然女士,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大學本科畢業,具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先後供職於中國
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華商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
從事信貸管理、託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
招商銀行至今,歷任
招商銀行總行資產託管部
經理、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是國內首家推出的網上託管銀行的主要設計、開發者之
一,具有 20餘年銀行信貸及託管專業從業經驗。在託管產品創新、服務流程優化、市場營
銷及客戶關係管理等領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19年9月30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 510隻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自覺形成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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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控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二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
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審慎經
營為出發點,以有效防範各種風險作為內部控制的核心,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同託管
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
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
權利,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反饋和糾正。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著託管
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
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配備獨立的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
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和高風
險領域。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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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
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
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經營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制定託管項目審批、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雙
人雙崗、大額資金專人跟蹤、憑證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規程,有效地控制業務運作過程
中的風險。
(3)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
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
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4)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料,視
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有關人員如需調用,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
調用登記。
(5)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機房
24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
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
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6)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
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
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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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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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中心
名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法定代表人:劉入領
電話:0755-82509820
傳真:0755-82509920
聯繫人:江程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8-088
公司網站:www.essencefund.com
(2)網上直銷系統
交易系統網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網上直銷銀行卡:中國
建設銀行卡、中國
招商銀行卡及匯付天下第三方支付
支持的中國
工商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
交通銀行等銀行卡。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8-088
客戶服務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變更或增減銷售
機構的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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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劉入領
電話:0755-82509865
傳真:0755-82560289
聯繫人:宋髮根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6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0755)25028288
傳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籤章註冊會計師:昌華、高鶴
聯繫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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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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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募集申請於
2019年
11月
27日經中國證監會〔
2019〕2604號文註冊。
一、基金運作方式與類型
1、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對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設定鎖定持有期,鎖定持有期為三年。鎖定持有期到期後進入
開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額自開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2、基金的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三、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四、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具體名
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公開發售。
投資者還可登錄基金管理人公司網站(
www.essencefund.com),在與基金管理人達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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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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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易的相關協議、接受基金管理人有關服務條款、了解有關基金網上交易的具體業務規則
後,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理開戶、認購等業務。(目前基金管理人僅對個人投資
者開通網上交易服務)。
具體銷售機構及聯繫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投資者就募集和認購的具
體事宜仔細閱讀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後續增加其他銷售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將會
刊登關於本基金增加銷售機構的公告。
六、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億份,基
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億元人民幣,並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
七、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與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基金份額的認購價格為
1.00元/份。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申購費用、贖回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
類別。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贖回時不收取贖回費、且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用,贖回時不收取贖回
費,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類和
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
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並單獨公告。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
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增加新
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調低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等,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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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及時公告。
九、認購費用與認購份額的計算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用在認購時收取,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用) 認購費率
M<500萬元 1.20%
500萬元≤M 1000元/筆
募集期內投資者多次認購的,認購費用須按每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算。
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
項費用。
2、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計算公式為: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小數點 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200萬元認購本基金,假設其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150
元,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 1.20%,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2,000,000/(1+1.20%)=1,976,284.58元
認購費用=2,000,000-1,976,284.58=23,71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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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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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份額=(1,976,284.58+150)/1.00=1,976,434.58份
即投資人投資
200萬元認購本基金,假設其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150元,
則其可得到基金份額
1,976,434.58份。
十、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2)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4)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
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5)若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人已支付的認購金額
本金退還投資人。
3、認購的限額
(1)通過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銷售機構進行認購,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人民
幣
1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元(含認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
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進行認購,單個基金帳戶單筆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人
民幣
50,0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10,000元(含認購費);
(3)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進行認購,單個基金帳戶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1元(含認購費),網上直銷單筆交易上限
及單日累計交易上限請參照網上直銷說明;
(4)募集期內,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
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
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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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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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
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十一、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以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項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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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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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於
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
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
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
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
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
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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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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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的運作方式
對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設定鎖定持有期,鎖定持有期為三年。鎖定持有期到期後進入
開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額自開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鎖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
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即鎖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次三年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
(含當日,即鎖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間的區間,基金份額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換
轉出業務。若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每份基金份額的鎖定持有期結束後即進入開放持有期,期間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
務,每份基金份額的開放持有期首日為鎖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次三年的年度對日。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包括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
售網點名單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部分相關內容及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
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
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三、申購、贖回開放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標的股票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
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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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鎖定持有期到期後,基金管理人開始辦理贖回和轉換轉出,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自其開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辦理贖回
和轉換轉出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投資人在鎖定
持有期內提出的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視為無效申請。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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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
不成立。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期貨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前述影響因素消除的
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
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不進入鎖定持有期。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銷售機構進行申購,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
幣
1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
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進行申購,單個基金帳戶單筆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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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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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5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10,000元(含申購費)。
3、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進行申購,單個基金帳戶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
1元
(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1元(含申購費),網上直銷單筆交易上限及
單日累計交易上限請參照網上直銷說明。
4、投資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
的限制。
5、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每筆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份基金份額。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轉託管等)導致在銷售機構(網點)
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全部一同贖回。
6、本基金對單個投資人的累計申購金額不設上限,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
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
或超過
50%的除外)。
7、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
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
結算手續,投資人自
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
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
的登記結算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
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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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
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
差別的申購費率。
(1)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見下
表: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用)申購費率
M<500萬元 0.15%
500萬元≤M 1000元/筆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4)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企
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6)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7)養老目標基金; 8)職業
年金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在招募說明
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2)本基金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用)申購費率
M<500萬元 1.50%
500萬元≤M 1000元/筆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申購
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登記和銷售。
2、贖回費率
對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本基金設置 3年鎖定期限, 3年後方可贖回,贖回時不收取
贖回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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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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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在對
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並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
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進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參加其他銷售機構的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投資者
在開展對應基金促銷活動的機構辦理業務的適用該銷售機構的費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
公告。
九、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例:假定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元,某投資人(非直銷中心養老金客戶)本
次投資
25萬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
1.50%,該投資人可得到
的
A類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250,000/(1+1.50%)=246,305.42元
申購費用=250,000-246,305.42=3,694.58元
申購份額=246,305.42/1.0520=234,130.6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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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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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資人(非直銷中心養老金客戶)投資
25萬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
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元,可得到
234,130.63份
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申購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0元,則其可得到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申購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0元,則其可得到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83,333.33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2萬份,持有時間為
2000天,對應的贖回費率
為
0.00%,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10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20,000×1.2100=24,200.00元
贖回費用=24,200.00×0.00%=0.00元
淨贖回金額=24,200.00-0.00=24,2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2萬份
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2000天,假設贖回當日
A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21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24,200.00元。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1萬份,持有時間為
2500天,對應的贖回費率
為
0,假設贖回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8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680=10,680.00元
贖回費用=10,68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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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贖回金額=10,680.00-0.00=10,68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萬份
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2500天,假設贖回當日
C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8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680.00元。
3、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
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當法律法規發生變更時,從其規定。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
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港股通每日額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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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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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10、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
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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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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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對於在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
50%以上的贖回申請,除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50%的贖回申請按上述規
定辦理贖回申請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50%
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
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個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
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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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日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將提前一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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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七、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九、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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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礎上,精選股價相對於內在價值明顯低估的股票進行投
資,注重安全邊際,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實現長期穩定的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
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
債)、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
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5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佔股票資
產的比例為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資產配置策略以基於宏觀、政策及市場分析的定性研究為主,重點關注包括
GDP增速、投資增速、貨幣供應、通脹率和利率等宏觀和政策指標,同時結合定量分析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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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對未來各大類資產的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進行分析評估,制定股票、債券、現金等大類資
產之間的配置比例、調整原則和調整範圍。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將在行業研究的基礎上,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在
充分研究公司商業模式、競爭優勢、公司成長空間、行業競爭格局的背景下,結合估值水平,
注重安全邊際,選擇內在價值被低估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1)行業選擇策略
根據中國經濟增長的階段和周期特徵,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分析各行業
的景氣度和發展前景、行業競爭結構和行業盈利模式等,評估各行業的相對估值水平和投資
價值。重點關注行業的生命周期階段和增長空間、行業波動特點和影響要素、行業內外部環
境和產業鏈上下遊關係等等。
(2)股票精選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主要投資於價值型股票,堅持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堅持安全邊際是本
基金精選股票的兩條基本原則。本基金採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公開信
息(包括財務數據)、第三方研究報告和研究員實地調研的結果,對目標上市公司的經營管
理與投資價值進行深入研究,並根據定量財務分析和盈利預測挖掘價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作
為重點投資對象。
1)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在對上市公司進行基本面分析時,重點關註上市公司的股權治理結構、企業戰略
眼光與管理水平、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及資源稟賦等重要特徵。此外,通過定性地分析企業
核心業務的競爭力、穩定性、發展前景,以及定量地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運營能力、槓桿
水平和成長能力,進一步完善對上市公司基本面的評價。
2)股票估值分析
在評價股票的估值水平時,重點關注各項價值類指標,同時兼顧上市公司盈利的波動性
和成長性。評估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將結合絕對估值方法和相對估值方法。
絕對估值方法。通過對上市公司歷史財務數據的分析和對未來經營情況的預測,利用合
理的估值模型(主要使用
DDM模型、DCF模型等)估計上市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並與其
市價進行比較。對估值的偏離度做進一步的成因分析,並估計估值回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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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估值方法。相對估值是從橫向和縱向分析上市公司股票所處的估值位置。在評估中
綜合使用市盈率(
P/E)、市淨率
(P/B)、市銷率(
P/S)、市現率等指標分析股票在其行業內所
處的估值水平,並與其歷史估值水平進行比較,以評估股票的估值狀態。
(3)股票組合的構建與調整
在行業配置策略的基礎上,使用上述公司價值評估的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在
結合考慮絕對估值水平和相對估值水平的基礎上,對股票的投資價值進行綜合考慮,確定投
資標的。
此外,本基金將保持高度的風險意識,對所投資的公司進行密切的跟蹤研究,把握股票
估值水平的變化趨勢,通過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技術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風險評估。同時,
不斷發掘其他價值被低估的股票,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4)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公司基本面、國內經濟和相關行業發展前景、境外機構投資者行為、境內
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行為、世界主要經濟體經濟發展前景和貨幣政策、主流資本市場對投資者
的相對吸引力等影響港股投資的主要因素,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本基金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3、債券投資策略
通過分析判斷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幣政策變化,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及
市場信用環境變化作出預測,並綜合考慮利率變化對不同債券品種的影響、收益率水平、信
用風險的大小、流動性的好壞等因素,在確保資產收益安全性和穩定性的基礎上,構造債券
組合。
(1)利率債投資策略
久期是反映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標。本基金將及時跟蹤影響市場資金供給與需求
的關鍵變量,分析並預測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根據收益率曲線的變化情況制定相應的債券
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升趨勢中縮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趨勢中拉長久期,從而在債券
因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導致的價格波動中獲利。
(2)信用債投資策略
根據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和周期階段,基於行業運行的特徵與一般性規律分析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等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趨勢、市場景氣度、競爭格局,以及結合發行人自身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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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競爭優勢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並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
約,評價債券的信用級別,確定合理的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
(3)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
可轉債的投資採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行業研
究員對
可轉債發行人的公司基本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對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進行充分論
證。在對
可轉債的價值評估方面,由於可轉換債券內含權利價值,本基金將利用期權定價模
型等數量化方法對
可轉債的價值進行估算,選擇價值低估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
(4)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重視對可交換債券對應股票的分析與研究,選擇那些公司和行業景氣趨勢回升、
成長性好、安全邊際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可交換債券的
債性特徵、股性特徵等因素,結合各種定價模型和規範化估值工具,對於債券進行科學的價
值分析和價值投資。
4、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下,合理利用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做套保或套利投
資。投資的原則是控制投資風險、穩健增值。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對衝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為
目的,優先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基於本基金的個股精選配置,在系統
性風險積累較大時,通過適當的股指期貨頭寸對衝系統性風險,力爭獲取個股的超額收益和
對衝組合的絕對收益。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國債期貨投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對衝風險為主。國
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基金管理
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
實現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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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將綜合運用類別資產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利差定價管理等
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投資。本基金將特
別注重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管理,本著風險調整後收益最大化的原則,確
定資產支持證券類別資產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證本金相對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以期獲得
長期穩定收益。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5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佔
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
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市場同時上市的
A+H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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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及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
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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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6)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和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9)、(17)、(18)情形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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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65%+恒生指數收益率×
5%+中債綜
合指數收益率×30%
滬深
300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包含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流動性好、規
模最大的
300隻
A股為樣本的成分股指數,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值覆蓋率高、代表性
強、流動性好,同時公信力較好的股票指數,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比較基準。恒生指
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家上市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
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中債
綜合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債券市場指數。根據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
收益特徵。
在本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如果法律法規變化或者出現更有代表性、更權威、更為市場普
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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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程序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但
低於股票型基金。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基金管理人及本
基金其他銷售機構將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重新評定,因而本基金的產品
風險等級具體結果應以各銷售機構提供的最新評級結果為準。
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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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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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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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可交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債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
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債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可交換債券,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債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債券發行機構發
生影響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可交換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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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
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股票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同一債
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後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一般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
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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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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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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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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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或港股
通臨時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
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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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由於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
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可能導致
A類基金份
額和
C類基金份額之間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某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對基金收益分
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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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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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本基金從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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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5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給基金相關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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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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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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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
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
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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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基金份額發售
的三日前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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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當法律法規發生變更時,從其規定。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
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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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
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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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某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
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一)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
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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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十三)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蓋章確認或以
XBRL的形式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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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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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投資本基金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
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各個行業和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證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波動,並影響著
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
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
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
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
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
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
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這將
對基金的淨值增長率產生影響。
(7)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
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此外,回購交易中由於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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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正回購方)違約到期無法及時支付回購利息,也將會對基金資產造成損失。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
中,由於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於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
因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
損失。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流
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5、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通過港股通投資港股存在的風險
1)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
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
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
接的影響。
2)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港幣相對於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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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
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此
外,由於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或
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3)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港股通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
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香港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
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②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
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
流動性風險;
③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
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且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④投資者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
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證券
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
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
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⑤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願,中國
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4)港股通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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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
日額度不足,而不能買入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2)股指期貨特有的風險
槓桿風險:因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而存在槓桿,基金財產可能因此產生更大的收益
波動。
基差風險:在利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系統風險時,基金資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
的指數價格變動方向不一致而承擔基差風險。因存在基差風險,在股指期貨合約展期操作時,
基金資產可能因股指期貨合約之間價差的異常變動而遭受展期風險。
股指期貨展期時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頭寸需要進行展期操作,平倉持
有的股指期貨合約,換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貨合約,當股指期貨市場流動性不佳、交易量不足
時,將會導致展期操作執行難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從而可能對基金資產造成不利的影響。
期貨盯視結算制度帶來的現金管理風險:股指期貨採取保證金交易制度,保證金帳戶實
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資金管理要求高。當市場持續向不利方向波動導致期貨保證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超出預期
的損失。
到期日風險:股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本基金的帳戶如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將按照
交割結算價將帳戶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因此無法繼續持有到期合約,具有到期日風險。
對手方風險:資產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於股指期貨時,會盡力選擇資信狀態優良、
風險控制能力強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商,但不能杜絕在極端情況下,所選擇的期貨公司在交
易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破產清算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
連帶風險:為基金資產進行結算的結算會員或該結算會員下的其他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
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金所對該結算會員下的經紀帳戶強行
平倉時,基金資產可能因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
未平倉合約不能繼續持有風險: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中金所交易規則的
修改、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原因,基金資產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繼續持有,基金資產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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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3)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1)槓桿性風險。國債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槓
杆性風險。
2)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到期時,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將按照交
割結算價將本基金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本基金存在無法繼續持有到期合約的可能,具
有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採取實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
割國債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貸款,將構成交割違約,交易所將收取相應的懲
罰性違約金。
3)強制平倉風險。如本基金參與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相關業務規定,期貨
公司有權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請或對本基金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
果將由基金承擔。
4)使用國債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委託財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
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期現基差風險。在需要將期貨合約展期時,合約平倉時的價格與下一
個新合約開倉時的價格之差也存在不確定性,面臨跨期基差風險。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信
用風險是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
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利率風險是市場利
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般而言,如果市場利率上升,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
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
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
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是債務人可能會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基金
資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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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運作模式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三年鎖定期限,基金份額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
換轉出業務。自鎖定持有期結束後即進入開放持有期,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因此,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在鎖定持有期內無法贖回基金份額、在大量申購份額集中進入開放持
有期時出現較大贖回的風險。
7、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
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8、稅負增加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
[2016]140號《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
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
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鑑於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中不包括產品運營過程中發
生的稅款,本基金運營過程中需要繳納增值稅應稅的,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並從基金資
產中支付,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以基金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可能增加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稅費成本。
9、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於這些工具,基
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
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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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
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一)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的約定。
(二)流動性風險評估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時,因投資者贖回導致基金規模下降而使基金
資產的流動性出現明顯降低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為有效應對和處理本基金
可能面臨的流動性風險,防範由於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事件或損失,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
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
性風險。
(三)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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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對於在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
50%以上的贖回申請,除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50%的贖回申請按上述規
定辦理贖回申請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50%
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
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個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
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四)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
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一、巨額贖回的
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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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
額淨值不同。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暫停贖回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暫停贖回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況下有所延遲。
4、暫停基金估值;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同時贖回申請應當被暫停接受,或
被延期支付贖回款項。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當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
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
平對待。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當實施上述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將可能面臨其贖回申請被拒絕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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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贖回款項延緩支付,或面臨贖回成本增加等風險。
三、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
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但
是,基金資產並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機構擔保收益,銷售機構並
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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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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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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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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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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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可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者應在
T+2個工作日後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交易
確認單,或在
T+1個工作日後通過電話、網上服務手段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資者寄送交易確認單。
2、每月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閱電子郵件對帳單的投資者發送電子郵件對帳單。
投資者可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essencefund.com)自助訂閱;或發送「訂閱電
子對帳單」郵件到客服郵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直接撥打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088-088(免長途話費)訂閱。
二、定期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投資計劃,投資者
可以定期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時間、方法另行公告。
三、網上理財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自助開戶交易:投資者持有
建設銀行、
農業銀行、
招商銀行等銀行的借記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上自助開戶並進行網上交易業務。
2、查詢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易記錄
等信息,同時可以修改聯絡信息等基本資料。
3、信息諮詢服務: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4、在線客服:投資者可以點擊基金管理人網站首頁「在線客服」,與客服代表進行在線
諮詢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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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
12月更新)
四、簡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向訂製簡訊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相應簡訊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諮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淨值等服務。
六、信息訂閱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訂製的申請,基金管理人將以電子
郵件、手機簡訊的形式定期為投資者發送所訂製的信息。
七、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者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熱線:4008-088-088(免長途話費)可享有如下服
務:
1、自助語音服務:客服中心自助語音系統提供
7×24小時的全天候服務,投資者可以
自助查詢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淨值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客服代表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業務諮詢、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
受理、信息訂製等服務。
3、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投資者可進行電話留言。
服務聯繫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地址及電子信箱
網址:www.essencefund.com
電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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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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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複製;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essencefund.com)查閱和下載招募說
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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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安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餘
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
買複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20年
1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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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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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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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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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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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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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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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提高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
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
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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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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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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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
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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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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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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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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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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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照
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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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9號
新世界商務中心 36層
郵政編碼:518026
法定代表人:劉入領
成立時間:2011年 12月 6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18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5.06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也可稱資產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1987年 4月 8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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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
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
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
債)、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
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50%–95%(其中,港股
通標的股票投資佔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5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佔
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
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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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市場同時上市的
A+H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及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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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6)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和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9)、(17)、(18)情形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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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5.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
行取消或調整的,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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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
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但投資於有
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
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
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
計不得超過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
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
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
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風險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
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
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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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
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
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覆核,
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
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
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寄送或上門
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
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全部
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
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戶、預留印
鑑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
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
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
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總
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開立銀行帳戶。
(2)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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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
《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
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
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
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
管人指定聯繫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
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人應
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
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銀行應
於每季末後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
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
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應立
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
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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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
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
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
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
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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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
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
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此處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
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
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
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
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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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
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託管人無法審核認購指
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
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
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
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
不得不執行時,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
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
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
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
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
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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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
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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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
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
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
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
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
驗資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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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託管帳
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託管帳戶名稱應為「安
信價值回報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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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
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
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
及時通知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
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
基金託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
並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
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
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
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
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
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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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
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
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於基金
帳戶銷戶之日起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
不少於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託管
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
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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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
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
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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