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養老2035混合(FOF) : 鵬華養老目標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2021-01-08 中國財經信息網
鵬華養老2035混合(FOF) : 鵬華養老目標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時間:2021年01月06日 09:55:31&nbsp中財網

原標題:鵬華養老2035混合(FOF) :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信紙01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1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8年8月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於準予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8]1242號)註冊,進行募集。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18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於該日起正式開始對基

金財產進行運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

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

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養老」的名稱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收益保障或收益承諾,且本基金不保本,存在發生本金

或收益損失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基金中基金、債券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中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採用目標日期投資策略,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

近,將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風險與收益水平會隨著目標日期的臨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風

險收益特徵不斷變化的風險。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資產,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香港證券市場的風

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

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

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基金份額,在構建組合時,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過往信息。但基金的過往

業績和表現並不能代表基金的將來業績和表現,其中存在一定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者持有的份額存在鎖定期限,最短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內,投資者不得贖回。目

標日期到期後,即2036年1月1日(含)開始,對於自申購確認日起至目標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

份額,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達到目標日期後可贖回。目標日期到期後,本基金轉為

開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設置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可以對招募說明書中披露的預設下滑路徑進行調整,實際投資與預設下滑路徑可能存在差

異。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

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

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聯動的風險、股價波動的風險、匯率風險、港股通額度限

制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等。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

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在於該類債券採取非公開

方式發行和交易,由於不公開資料,外部評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會降低市場

對該類債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在於該類債券

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同時,各類材料(包括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不公

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表現

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

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

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

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

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

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

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僅涉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與招募說明

書內容有關的一項或多項重大變更,具體事項請參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個交易日內披露的關於上述重

大變更的相關公告。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 言

第二部分 釋 義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業績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第一部分 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

披露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

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約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簡稱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

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

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

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

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 年8 月31 日頒布、同年10 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

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鵬華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

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

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

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

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

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

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

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

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

過程

5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

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

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

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3、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

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3、設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6、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7、聯繫人:呂奇志

8、註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9、股權結構:

出資人名稱

出資額(萬

元)

出資比例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50

1%

總 計

15,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會計師

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

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自

2008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

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中

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自2012年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歷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然東路證券營業部

電子商務部經理、杭州保俶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浙江營銷中心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總經理、

杭州分公司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經紀事業部總裁。自2019年8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國先生,董事,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華為技術有限

公司定價中心經理助理,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總部業務經理、深圳金地證券服務部財務經

理、資金財務總部高級經理、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部副總

經理、人力資源總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

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經濟和商學學士,國籍:義大利。曾在安達信(Arthur Andersen)

從事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歷任CA AIPG SGR投資總監、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執行

官和投資總監、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資副總監、農業信貸另類投資集團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國際執行委員會委員、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資方案部投資總監、Epsilon 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執行長,歐利盛資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盧森堡)執行長

和總經理。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場及業務發

展總監。自2010年11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學學士,律師,國籍:義大利。曾在義大利多家律師事務所擔任律

師,先後在法國農業信貸集團(Credit Agricole Group)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務部、產品開發部,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與股

權部工作。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會秘書兼任

企業事務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自2016年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際春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大學講師、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現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

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自2008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張元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曾任新疆軍區幹事、秘書、編輯,甘肅省委研究室

幹事、副處長、處長、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研究局)

主任(局長)等職務;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

書記;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兼黨委副書記。自

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國籍:中國。曾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處長,負責貸款管理和

運營,項目涉及製造業、能源、電信、跨國併購;2007年加入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任曼達林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黃俞先生,監事會主席,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曾在中農信公司、正大財務公司工作,曾任鵬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13年11月開始擔任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陳冰女士,監事,管理學學士,國籍:中國。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部會計、上海營

業部財務科副科長、資金財務部財務科副經理、資金財務部資金科經理、資金財務部主任會計師兼科

經理、資金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融資融券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裁助理,兼證券金融事業部總裁、資金運營部總經理。自2015年6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監事,工商管理學士,國籍:義大利。先後在米蘭軍醫院出納部、稅務師

事務所、菲亞特汽車發動機和變速器平臺管控管理團隊工作、聖保羅IMI資產管理SGR企業經管部、

聖保羅財富管理企業管控部工作、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財務管理和投資經理,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財務負責人。自2016年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郝文高先生,職工監事,大專學歷,國籍:中國。歷任深圳奧尊電腦有限公司證券基金事業部副經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總監;2011年7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登記結算

部總經理。自2015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劉嶔先生,職工監事,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畢馬威(中國)管理顧問公司諮詢顧問,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0月加入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總裁助

理、首席市場官兼機構理財總部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自2015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監事。

左彬先生,職工監事,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

部律師;2016年 4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經理,高級合規官,現

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自2019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會計師

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

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自

2008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

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中

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自2012年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陽先生,黨委副書記、副總裁,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國

際金融有限公司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時價值

增長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基金

裕澤基金經理、基金裕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經理,自2008年12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裁。

邢彪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校辦科員,中國證

監會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證券投資部處長、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部)副主任,

並於2014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中國證監會第16屆主板發審委專職委員,自2015年10月起擔任鵬華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法律部監察稽核經

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督察長,自2014年

12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蘇波先生,副總裁,管理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經濟特區

證券公司

研究所副所長、投資部

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務二部總監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助

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總裁助理,自2015年9月起擔任鵬華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永傑先生,紀委書記,督察長,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幹部,中國

證監會辦公廳新聞處幹部、秘書處副處級秘書、發行監管部副處長、人事教育部副處長、處長,自

2015年2月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督察長。

韓亞慶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局主任科員、全國社會保

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副調研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監,自

2017年3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趙強先生,國籍中國,工商管理碩士,7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曾任金實國際公司創始人、總經

理;2013年9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國際業務部投資經理,現任資產配置與基金投資部

FOF投資副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2019年04月擔任鵬華養老2045混合發起式(FOF)基金基金

經理,2020年07月擔任

鵬華聚合

多資產混合(FOF)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01月擔任鵬華長樂穩健

養老混合發起式(FOF)基金基金經理 ,2021年01月擔任鵬華養老2035混合(FOF)基金基金經

理。趙強先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況:

2019年04月擔任鵬華養老2045混合發起式(FOF)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07月擔任

鵬華聚合

多資產混合(FOF)基金基金經理

2021年01月擔任鵬華長樂穩健養老混合發起式(FOF)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的基金經理:

2018年12月至2018年12月 於洪洋

2018年12月至2021年01月 焦文龍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情況

鄧召明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高陽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邢彪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韓亞慶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梁浩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董事總經理(MD)/基金經理,

鵬華新興產業

合、

鵬華研究

精選混合、

鵬華創新

驅動混合、

鵬華研究

智選混合、

鵬華價值

驅動混合基金、鵬華科技

創新混合、

鵬華新興成長

混合、鵬華成長智選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趙強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配置與基金投資部FOF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鵬華養老

2045混合發起式(FOF)、

鵬華聚合

多資產混合(FOF)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

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

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

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

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

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營戰略、經

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內部控制體系

(1)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戰略和控制政策、協

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公司督察長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業務環節合法合規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基金管理

人內部監察稽核工作,並可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3)公司經營管理層、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門總經理定期召開會議對各類風險予以充

分的評估和防範,對業務過程中潛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通報、討論,並及時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

(4)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部門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定期不定期對業務部門內部

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和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適時提出整改建議;

(5)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6)員工:依照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全員風險控制」的理念,公司每個員工均負有一線風險控制

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把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風

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過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力爭從源頭上杜

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2)管理層牢固樹立了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並著力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濃

厚的風險管理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

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崗位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督察長和

監察稽核部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內控防線;

(4)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自成立來,公司不斷完善內控組織架構、控

製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訂和更

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崗位設置、崗位

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上進行風險控制;

(6)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離制度,實現了

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成了不同崗位之間的

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作及操守風險;

(7)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健全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和風

險管理責任;

(8)構建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控制以及監督程序,並經過適當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識別、評估和預警與公司管理及基金運

作有關的風險,通過明晰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即時

把握風險狀況並及時、快速作出風險控制決策;

(9)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恒生交易系統以及自行開發的投資指標監控系統等計

算機輔助控制系統,對投資比例限制、「禁止買入股票名單」、交叉交易等方面進行電子化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10)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嚴格實施股票庫制度:公司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加強集體決策機制,

各基金的行業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個股授權、基準倉位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同時,公司建立了

嚴格的股票庫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資股票制度,並由研究小組負責維護,所有股票投資必須完全從股

票庫中選擇。公司還建立了契約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況進行評估,防範契

約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書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周海新

聯繫電話:(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

託股權市場處、全球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託管運營處、社保及大

客戶服務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合規監督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運營中心,在

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

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

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

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

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

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國

建設銀行

已託管1000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

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9次獲得

《全球託管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託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優秀託管銀行」獎項,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

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別榮獲《亞洲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中國年度託管業務

科技實施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

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

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

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

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

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

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

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

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

「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

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行監控,

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

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

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聯繫人:呂奇志

網址:www.phfund.com

(2)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

金融街

中心南樓502房

聯繫電話:010-88082426

傳真:010-88082018

聯繫人:張圓圓

(3)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801B室

聯繫電話:021-68876878

傳真:021-68876821

聯繫人:李化怡

(4)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建設大道568號

新世界

國貿大廈I座3305室

聯繫電話:027-85557881

傳真:027-85557973

聯繫人:祁明兵

(5)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0號富力中心24樓07單元

聯繫電話:020-38927993

傳真:020-38927990

聯繫人:周櫻

2、其他銷售機構

(1)銀行銷售機構

1、

江蘇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戶服務電話:95319

網址:www.jsbchina.cn

2、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聯繫人:高天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繫人:張莉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網址:bank.pingan.com

4、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繫人:王未雨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5、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聯繫人:邱澤濱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網址:www.abchina.com

(2)

證券公司

銷售機構

1、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600號1幢32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600號1幢32樓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聯繫人:姚盛盛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2-502

網址:www.ajzq.com

2、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聯繫人:陳劍虹

客戶服務電話:95517或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3、

財達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翟建強

聯繫人:李卓穎

客戶服務電話:95363(河北省內)0311-95363(河北省外)

網址:www.s10000.com/

4、財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層

辦公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層

法定代表人:劉宛晨

聯繫人:郭靜

客戶服務電話:95317

網址:www.cfzq.com

5、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網址:www.95579.com

6、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9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聯繫人:李林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網址:www.tebon.com.cn

7、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8、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9、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10、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

廣發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020)95575

網址:www.gf.com.cn

11、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聯繫人:黃靜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網址:www.guodu.com

12、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陳瑀琦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13、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國聯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聯繫人:祁昊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網址:www.glsc.com.cn

14、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國泰君安

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人:鍾偉鎮

客戶服務電話:95521/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15、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16、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辦公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繫人:熊麗

客戶服務電話:956088

網址:www.cnht.com.cn

17、

華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3幢1單元5-5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南大道9668號華潤置地大廈C座31-33層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聯繫人:鄭琢

客戶服務電話:400-188-3888

網址:www.chinalin.com

18、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

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鬍子豪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19、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繫人:張彬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20、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虞佳彥

客戶服務電話:95323

網址:www.cfsc.com.cn

21、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口市南寶路證券大廈4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時代金融中心3層

法定代表人:王作義

聯繫人:劉萍

客戶服務電話:95372

網址:http://www.jyzq.cn

22、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68號B座2101、2104A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法定代表人:馮鶴年

聯繫人:姜世聖

客戶服務電話:95376

網址:www.mszq.com

23、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王陽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24、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郭熠

客戶服務電話:95573/400-666-1618

網址:www.i618.com.cn

25、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網址:www.shzq.com

26、首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畢勁松

聯繫人:劉宇

客戶服務電話:95381

網址:www.sczq.com.cn

27、

萬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層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聯繫人:丁思

客戶服務電話:95322

網址:www.wlzq.com.cn

28、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7號大成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聯繫人:王薇安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29、

粵開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21、22、23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2號中廣核大廈北樓10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網址:www.ykzq.com

30、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林生迎

客戶服務電話:95565

網址:www.newone.com.cn

31、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繫人:高揚

客戶服務電話:95345

網址:www.stocke.com.cn

32、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甲6號SK大廈3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網址:www.cicc.com.cn

33、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中國中金

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21層及第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繫人:萬玉琳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網址:www.ciccwm.com

35、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36、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暢

客戶服務電話:95587/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37、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杜傑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38、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501房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5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gzs.com.cn

39、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焦剛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40、

中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聯繫人:程月豔

客戶服務電話:95377

網址:www.ccnew.com

(3)期貨公司銷售機構

1、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銷售機構

1、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O T3 A座19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戚曉強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danjuanapp.com

2、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聯繫人:王笑宇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3、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5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5層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聯繫人:侯仁鳳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4、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曉曉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jijin.com

5、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5-1號郵電新聞大廈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5-1號郵電新聞大廈2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馬林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000

網址:www.myfund.com

6、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5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韓錦星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7、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8、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聯繫人:張雲飛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9、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c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朱了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張佳琳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11、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王詩璵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howbuy.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吳鴻飛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13、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

陸家嘴

軟體園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孜明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4、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廣

聯繫人:寧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10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高莉莉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曾芸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17、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人:徐亞丹

客戶服務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18、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法定代表人:馬勇

聯繫人:文雯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網址:8.jrj.com.cn

19、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鄧愛萍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科技中一路騰訊大廈1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劉明軍

聯繫人:鄭駿鋒

客戶服務電話:95017

網址:www.tenganxinxi.com

21、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聯繫人:王超

客戶服務電話:95510

網址:fund.sinosig.com

22、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路18號

同花順

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洪泓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3

網址:www.5ifund.com

23、中期時代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4號1幢11層110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6號1幢11層

法定代表人:路瑤

聯繫人:侯英建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60

24、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黃敏嫦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情,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或變更上

述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辦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877

傳真:(0755)82021165

負責人:範偉強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辦公室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聯繫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辦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潘曉怡

經辦會計師:單峰、潘曉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18年8月3日證監許可[2018]1242號文準予募集註冊。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60,266,319.30份基金

份額,其中認購資金利息折合117,262.94份基金份額。募集戶數為111,908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2018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設置投資者最短持有期限為三年。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對認購份額

而言,下同)起或自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起三年內鎖定。在鎖定期內,該

份額不能贖回。

自鎖定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含)起,該份額可以贖回。

本基金採用目標日期投資策略,目標日期設定為2035年12月31日。目標日期到期後,即2036

年1月1日(含)開始,對於自申購確認日起至目標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額,可以不再受三年

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達到目標日期後可贖回。目標日期到期後,本基金轉為開放式基金中基金

(FOF),不再設置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稱調整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體

詳見屆時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基金暫不開通轉換功能。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在時機成熟時(推出同一系列的其他基金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

在鎖定期內的基金份額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之間轉換業務,具體轉換費率、業務規

則及辦理時間詳見屆時公告,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的存續期間

不定期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

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

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

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

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9年01 月09 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申請。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轉換。投

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

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

請,投資人可在T+4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

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調整,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

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

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五、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1、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申購金額限制。

2、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元,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

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萬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萬元(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網上交易系

統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購本基金暫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銷中心單筆申購最低金額與申購級差限制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3、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

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

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T+2日內計算,並在T+3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

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

基金等,包括但不限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

及集合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組合。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

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適用下表特定申購費率,其他投資

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適用下表一般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元)

一般申購費率

特定申購費率

M<100萬

1.2%

0.48%

100萬≤M<200萬

0.8%

0.24%

200萬≤M<500萬

0.6%

0.12%

M≥500萬

每筆1000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

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

用。

目標日期到期後,本基金轉型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轉型前後申購費率不

變。

3、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的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1.2%,假設申購當日

基金份額淨值為1.5055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2%)=49,407.11元

申購費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購份額=49,407.11/1.5055=32,817.74份

即:投資人投資5 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5055元,則其可得到份

基金份額32,817.74份。

4、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贖回費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6個月

0.5%

Y≥6個月

0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30日但

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3個月但少於6個

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將贖回費

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上述未納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三年,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是1.268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2685=12,685元

贖回費用=0元

淨贖回金額=12,685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 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三年,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份額淨值是

1.2685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2,685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

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

行必要手續後,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基金資產中佔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申購時。

5、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

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

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

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4、6、8、9項暫停申購情形時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

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基金資產中佔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贖回。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

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

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

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

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

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

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

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

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

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

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

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當日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

上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其他贖回申

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和大額贖回申請人10%以內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根據前述「(1)全額贖

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辦理,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超過

10%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當日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

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

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

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含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新的

基金份額淨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當連續

暫停時間超過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

布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

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

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

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

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

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

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

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

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

額轉讓業務。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資

2035年12月31日(含)前,本基金的投資詳見本章節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2035年12月31日

後,本基金轉型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投資詳見本章節第八部分。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的大類資產配置,優選基金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為投資者提供穩健的養老理財工具。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以及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創

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

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

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

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60%;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

金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

產的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

本基金採用目標日期投資策略,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近,將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

例。本基金各個時間段的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時間段

權益類資產比例範圍

權益類資產比例中樞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45%-60%

60%

2021.01.01-2023.12.31

45%-60%

60%

2024.01.01-2026.12.31

43%-60%

58%

2027.01.01-2029.12.31

39%-60%

54%

2030.01.01-2032.12.31

30%-55%

45%

2033.01.01-2035.12.31

17%-42%

32%

權益類資產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含存託憑證),此處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連

續4個季度的季度報告中對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實際持倉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50%。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包含目標日期投資策略和基金優選投資策略。在嚴格的風險管理的基礎上,科

學的靈活配置各類資產,力爭實現資產的穩健增值,為投資者提供一種穩健的養老理財工具。

目標日期投資策略是指,隨著投資人生命周期的延續和投資目標期限的臨近,基金的投資風格相

應的從「進取」,轉變為「穩健」,高風險資產投資比例逐步下降,而低風險資產比例逐步上升。

基金優選投資策略是指,通過優選基金的投資策略聚焦大類資產配置,來獲得各類資產的收益,

同時避免投資高估值資產,實現基金長期較高的收益風險比。

1、目標日期投資策略

目標日期投資策略核心是規劃各類資產配置的下滑路徑(Glide Path)。下滑路徑是為目標日期基

金設計的一種優化的資產配置比例路徑。基金早期更多地配置權益類基金、股票等高風險資產,隨著

目標日期逐步接近,基金開始配置債券型基金、貨幣類基金等具有穩定收益特點資產;另外,為了達

到投資組合的分散化,在科學嚴謹的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

大宗商品

類資產進行配置。

(1)下滑路徑

下滑路徑的設計理念基於兩個原則,一是從長期維度上看,權益資產體現出穩定的風險溢價;二

是隨著年齡的增大,人力資本逐步貶值,風險承受能力逐漸降低。本基金以實現養老金財富穩健增值

為目標,基于謹慎的長期資本市場假設,綜合考慮投資者養老金替代率缺口、預期壽命、定投比例以

及生命周期上的風險偏好特徵等因素,最終得到權益投資比例隨投資者年齡增大而逐漸下滑的資產配

置路徑,即「下滑路徑」。下滑路徑是資產配置在時間軸上的動態規劃。基金的下滑路徑初始設計完

畢後,會根據資本市場資產變化情況實時監控配置的有效性,結合戰術資產配置方法最終確定調整方

式與比例。

本基金初始下滑路徑(即預設下滑路徑)具體如下:

https://idrep.phfund.com.cn/default/upload/word-templates/20190617/37a224e240e54955a4d36b5fa81f19f2.docx.001.png

(2)戰術資產配置

戰術資產配置的重點有兩方面:大類資產配置和大類資產下的子類資產配置。

大類資產配置,即確定不同經濟周期下各大類資產的最優配置比例。全面分析研究全球經濟和中

國經濟的周期變化,包括主要經濟體貨幣政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對比、中國經濟宏觀

周期、中國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在此基礎上,確定權益類、固定收益類資產、商品類

資產、另類資產的理論最優配置。

大類資產下的子類資產配置。在權益資產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行業、主題、風格等;在固定

收益資產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利率債、信用債、

可轉債

、可交換債等資產;在商品類資產中,深

入研究分析不同的貴金屬、能源、

農產品

等資產。在大類資產配置完成後,對各個子類資產進行資產

配置,達到進一步優化被動資產配置的效果。

2、基金優選投資策略

在做好資產配置比例分配後,本基金將通過甄選各類資產中優秀的基金來實現大類資產配置的理

念。基金優選投資策略基於科學嚴謹的評價體系,從定量和定性兩大維度展開,對基金及基金公司做

出綜合性評價。對基金的評價包括風格評價和業績評價兩方面,重點衡量基金風格是否清晰穩定、中

長期業績及風險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對基金公司的評價則主要對其綜合實力、管理水平、運作合規等

進行綜合評判。

基於上述評價體系,最終挑選出風格清晰穩定、長期收益風險比較高的基金,在獲得資產收益的

同時,力爭獲得主動管理帶來的超額收益,從而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

(1)基金業績評價和風格評價

鵬華基金基金業績評價體系在傳統的基金三級分類基礎上,為深入比較並歸因不同風格和類型的

基金,將基金分類擴展至第四層級,有利於基金中基金建立以資產配置為核心的基金投資方式。

本基金將以具體的基金為對象進行評價,並對各基金進行評級和排序。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基金的獲利能力:基金與其業績比較基準的歷史回報對比,績效指標分析(如期間淨值增長率、

累計淨值增長率、分紅率等),風險調整後的績效指標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指標和Jensen

指標等);

基金的風險衡量:主要考察基金淨值波動率、最大回撤、風格偏離等維度。

基金的風格:基於合同契約和實際比較基準的擬合等考察基金風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綜合評價

對於基金公司的綜合評價,將主要從綜合實力、管理水平、運作合規等方面進行評價分析,依據

主要來自於調研、公司刊物和公開信息。

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綜合實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總資產、總資產增長率和加權淨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發起人構成、風險控制機制、高級管理人員素質、基金經理的穩定性及從業

經驗等、研究人員的穩定性及從業經驗等。

運作合規: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經理近2年來運作合規情況。

本基金將依據基金評價結果和基金管理公司評價結果,挑選出進入基金備選庫的基金名單,按照

管理人有關基金池的構建流程,構建備選基金池。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優質的公司,構建股票投資組

合。核心思路在於: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業的增長前景、行業結構、商業模式、競爭要素等分析把握

其投資機會;2)自下而上地評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管理層、治理結構等以及其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是否契合未來行業增長的大趨勢,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判,深度挖掘優質的個股。

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幾類港股通標的:1)在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2)具有行業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3)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 股折溢價、分紅率

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於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

行存託憑證的投資。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採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個券選擇策略、信用

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組合的久期,靈活地調整組合的券種搭配,同時精選個券,以

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及價值挖掘策略、價差策略、雙

向權證策略等尋求權證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穩定的當期收益。

6、

中小企業

私募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研究發行人資信及公司運營情況,合理合規合格地進行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投資。本

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密切監控債券信用等級或發行人信用等級變化情況,盡力規避風險,並獲取超額收

益。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並根據信用

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變化積極調整投資策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在保證

本金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獲得穩定收益。

四、投資決策依據及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3)投資對象的風險收益配比。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本基金總體資產分配和投資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如

需做出及時重大決策或基金經理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2)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購和贖回淨現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員的投資建議;基金

經理的獨立判斷;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的建議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向集中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集中交易室經理收到投資指令後分發予

交易員,交易員收到基金投資指令後準確執行。

(4)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評估,向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提出調整建

議。

(5)監察稽核部:對投資流程等進行合法合規審核、監督和檢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調整上

述投資決策程序,並予以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時間段

業績比較基準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60%+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40%

2021.01.01-2023.12.31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60%+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40%

2024.01.01-2026.12.31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58%+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42%

2027.01.01-2029.12.31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54%+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46%

2030.01.01-2032.12.31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45%+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55%

2033.01.01-2035.12.31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32%+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68%

中證800

指數綜合反映了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情況,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

值覆蓋率高、代表性強、流動性好的股票指數,適合作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與權益市場表現較相關

的基金資產的比較基準。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

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適合作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與固定收益市場表現較相關的基金資產的

比較基準。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較好的體現本基金的風險

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

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在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高於債券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中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及貨幣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採用目標日期投資

策略,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近,將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風險與收益水平會隨著目標

日期的臨近而逐步降低。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香港證券市場的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

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60%;

(3)每個交易日日終,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特殊

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

金淨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特

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

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被投資基金(含香港互認基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被投資基金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2 億元;被投

資基金為指數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種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 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 億元;

2)被投資基金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3)被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最近2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

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

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14)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品種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

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8)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

賣出;

(1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

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21)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22)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27)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在基金

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嚴格的投資決

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28)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

(29)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

(30)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5%;

(31)權益類資產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季度報告中對股票(含存託憑證)資

產的實際持倉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50%;

(3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款(4)、(5)

項,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除前款(3)、(4)、(5)、(18)、(24)、(25)項規定以外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

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

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

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八、2035年12月31日後轉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後的投資目標、範圍、策

略等

2035年12月31日後,本基金轉型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主動的資產配置、基金優選,力求基金資產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以及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

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戰略配置比例為

20%,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債券、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的戰略配置比例80%。權益類資產

的戰術調整幅度不超過戰略配置比例的正負10%。在極端市場情況下,可以將權益類資產佔比最低調

整到0%。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做出

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分為兩個層面,首先依據大類資產配置策略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各大類資產間

的分配比例;在做好資產配置比例分配後,本基金將主要通過甄選基金來實現每一部分的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風險收益特徵相對穩健的基金。為了保持穩健的風險收益特徵,本基金的長期資產配置

以固定收益類資產為主,權益類資產為輔。本基金的戰略資產配置方案為: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

(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資佔比為20%,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債券、債券

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的投資佔比為80%。

為進一步增強組合收益並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根據市場判斷對戰略資產配置進行調整,極端情

形下可以將權益類資產佔比最低調整到0%。此外,本基金通過各類量化指標或模型,分析各類資產

的短期機會,對於有確定性機會或較大概率機會的資產類別予以超配,對於弱勢資產或由強轉弱資產

類別予以低配。上述情況下,權益類資產的戰術調整幅度不超過戰略配置比例的正負10%。

2、基金優選投資策略

在做好資產配置比例分配後,本基金將通過甄選各類資產中優秀的基金來實現大類資產配置的理

念。

本基金將通過內部基金評價及調研機制,並結合對基金管理人的考察構建備選基金池。

(1)基金業績評價和風格評價

鵬華基金基金業績評價體系在傳統的基金三級分類基礎上,為深入比較並歸因不同風格和類型的

基金,將基金分類擴展至第四層級,有利於基金中基金建立以資產配置為核心的基金投資方式。

本基金將以具體的基金為對象進行評價,並對各基金進行評級和排序。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基金的獲利能力:基金與其業績比較基準的歷史回報對比,績效指標分析(如期間淨值增長率、

累計淨值增長率、分紅率等),風險調整後的績效指標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指標和Jensen

指標等);

基金的風險衡量:主要考察基金淨值波動率、最大回撤、風格偏離等維度。

基金的風格:基於合同契約和實際比較基準的擬合等考察基金風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綜合評價

對於基金公司的綜合評價,將主要從綜合實力、管理水平、運作合規等方面進行評價分析,依據

主要來自於調研、公司刊物和公開信息。

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綜合實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總資產、總資產增長率和加權淨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發起人構成、風險控制機制、高級管理人員素質、基金經理的穩定性及從業

經驗等、研究人員的穩定性及從業經驗等。

運作合規: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經理近2年來運作合規情況。

本基金將依據基金評價結果和基金管理公司評價結果,挑選出進入基金備選庫的基金名單,按照

管理人有關基金池的構建流程,構建備選基金池。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優質的公司,構建股票投資組

合。核心思路在於: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業的增長前景、行業結構、商業模式、競爭要素等分析把握

其投資機會;2)自下而上地評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管理層、治理結構等以及其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是否契合未來行業增長的大趨勢,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判,深度挖掘優質的個股。

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幾類港股通標的:1)在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2)具有行業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3)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 股折溢價、分紅率

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於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

行存託憑證的投資。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採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個券選擇策略、信用

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組合的久期,靈活地調整組合的券種搭配,同時精選個券,以

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及價值挖掘策略、價差策略、雙

向權證策略等尋求權證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穩定的當期收益。

6、

中小企業

私募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研究發行人資信及公司運營情況,合理合規合格地進行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投資。本

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密切監控債券信用等級或發行人信用等級變化情況,盡力規避風險,並獲取超額收

益。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並根據信用

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變化積極調整投資策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在保證

本金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獲得穩定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特殊基金

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的比例不超過該被

投資基金淨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

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

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

元;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

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

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在基金

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嚴格的投資決

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3)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18)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

(19)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

(20)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5%;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3)、

(4)項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對於除第(2)、(3)、(4)、(15)、

(16)項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轉型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

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

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

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

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800

指數收益率×20%+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80%

中證800

指數綜合反映了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情況,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

值覆蓋率高、代表性強、流動性好的股票指數,適合作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與權益市場表現較相關

的基金資產的比較基準。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

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適合作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與固定收益市場表現較相關的基金資產的

比較基準。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較好的體現本基金的風險

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

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在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高於債券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中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及貨幣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

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香港證券市場的風險。

九、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20年10月27日覆核了本報告

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報告期自2020年07月01日起至09月30日止。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68,805,358.64

14.67

其中:股票

68,805,358.64

14.67

2

基金投資

375,664,291.33

80.08

3

固定收益投資

19,050,090.50

4.06

其中:債券

19,050,090.50

4.06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204,891.42

1.11

8

其他資產

374,988.51

0.08

9

合計

469,099,620.40

100.00

註:本基金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公允價值為21,640,237.44元,佔淨值比4.62%。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19,956,318.20

4.26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6,106,391.00

3.44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1,102,412.00

2.37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47,165,121.20

10.06

(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業

-

-

非日常生活消費品

12,960,944.26

2.77

日常消費品

-

-

醫療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術

-

-

通信服務

6,067,781.28

1.29

公用事業

-

-

房地產

2,611,511.90

0.56

合計

21,640,237.44

4.62

註: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300792

壹網壹創

95,400

13,249,152.00

2.83

2

03690

美團點評-W

61,000

12,960,944.26

2.77

3

601888

中國中免

49,800

11,102,412.00

2.37

4

300463

邁克生物

115,000

6,092,700.00

1.30

5

00700

騰訊控股

13,500

6,067,781.28

1.29

6

002705

新寶股份

96,328

3,987,979.20

0.85

7

600862

中航高科

141,600

3,528,672.00

0.75

8

300348

長亮科技

119,700

2,857,239.00

0.61

9

603712

七一二

54,200

2,430,870.00

0.52

10

01918

融創中國

66,000

1,751,464.70

0.37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國家債券

19,050,090.50

4.06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9,050,090.50

4.06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019640

20國債10

191,170

19,050,090.50

4.06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無。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無。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無。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股指期貨投資。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股指期貨投資。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

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本期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證券。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證券備選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68,433.5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1,132.88

4

應收利息

87,344.56

5

應收申購款

209,009.89

6

其他應收款

9,067.64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74,988.51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無。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無。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數字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

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及其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淨值增長率1

淨值增長率標

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4

1-3

2-4

2018年12月

05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8年12月

31日

0.02%

0.02%

-4.57%

0.53%

4.59%

-0.51%

2019年01月

0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11.45%

0.29%

21.96%

0.75%

-10.51%

-0.46%

2020年01月

01日至2020

年09月30日

19.79%

0.86%

9.16%

0.93%

10.63%

-0.07%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20

年09月30日

33.53%

0.59%

27.05%

0.82%

6.48%

-0.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

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

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

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

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的歸屬日,T+2 日完成T 日估值,估值日

後3 個工作日內披露。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基金份額、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三、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淨值估值。

2)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淨值估值。

3)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4)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淨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淨

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

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淨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根據以下

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基金中基金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

日基金份額淨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

份額淨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條進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時,應與託管

人協商一致採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估值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等),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估值日的估值淨價進

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本估值。

5、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

規定確定公允價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

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

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8、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

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

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

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

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

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

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

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

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

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

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

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

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基金資產中佔相當比例的基金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T+2日內計算該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而造成的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

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

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

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

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

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公證費和認證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基金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投資所需帳戶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所

對應的基金資產後的餘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60%年管理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

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

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份額所對

應的基金資產後的餘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5%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

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

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

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本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

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並記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

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

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

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

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

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

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

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

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T+3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三個工作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

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

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

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

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目標日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基金資產配置比例,並說明與

預設的下滑路徑是否存在差異。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

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

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

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

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

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

例、鎖定期等信息;

24、本基金轉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

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

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

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

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十一)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若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將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

示相關風險,主要包括:

(1)投資策略、持倉情況、損益情況、淨值披露時間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產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託管費等;

(3)持有的基金髮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4)本基金投資於管理人以及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基金的情況。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

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金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證券總額、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基金

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流通受限證券明細。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

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

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

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

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

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

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

及其他風險等。

一、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

響而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臺,引起債券價

格的波動,從而給投資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的基本面產生影響,

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

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下降,從

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帶來的價格風險互

為消長。在利率走低時,再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再投資的風險加大。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會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公司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等。

1、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

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

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而使投資遭受損失的風險為信用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公司

債券中,公司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約支付本金和利息,則債券投資就會承受較大的虧損。廣

義的信用風險不僅指企業的違約風險,還包括市場信用利差擴大及企業信用評級下降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

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者大額贖回的風

險。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

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一)擬投資市場、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其中絕大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10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贖回款項的開放式基金,流動性情況

良好。

從所投資行業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資的基金類型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

金、QDII基金及其他,上述各類基金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上的主要品種,運作時間長、運作方式

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資限制部分約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

投資基金淨資產的 20%,且被投資基金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2億元(若為指數

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則不低於1億元),表明本基金佔任一被投資基金的比例較低,且被投資

基金具備一定的規模,整體流動性狀況良好。

在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會合理控制對所投資基金的贖回份額,儘可能避免出現被所投

資基金認定為單個基金及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贖回申請的情形,減少被實施延期

辦理贖回申請的情況。

(二)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為應對巨額贖回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能採取

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或者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詳細規則參見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的相關約定。未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擔短期內變現而帶來的衝擊成本對基金淨

資產產生的負面影響及不能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三)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採

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

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在目標日期到期前設置投資者最短持有期限為三年,不存在短期贖回行為,故不收取短期

贖回費。

4、暫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當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衝

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在此情形下,當日參

與申購和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申購或者贖回產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構建組合的時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過往信息。但基金的過往

業績和表現並不能代表基金的將來業績和表現,其中存在一定的風險。

2、在份額鎖定期無法贖回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者持有的份額存在鎖定期限,最短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內,投資者不得贖回。目

標日期到期後,即2036年1月1日(含)開始,對於自申購確認日起至目標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

份額,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達到目標日期後可贖回。目標日期到期後,本基金轉為

開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設置最短持有期限。

3、目標日期策略下風險收益特徵變化的風險

本基金採用目標日期投資策略,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近,將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

例,風險與收益水平會隨著目標日期的臨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風險收益特徵不斷變化的風險。

4、實際投資與預設下滑路徑差異的風險

為實現本基金投資目標,本基金設計了下滑路徑。本基金可以對招募說明書中披露的預設下滑路

徑進行調整,實際投資與預設下滑路徑可能存在差異。

5、持有流通受限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流通受限證券,流通受限證券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可能面臨無法及時變現或無法以公允價格交易而

遭受損失的風險。

此外,流通受限證券還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對於封閉式基金而言,當要賣出基金的時候,可能會

面臨在一定的價格下無法賣出而要降價賣出的風險;對於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於流通受限基金的非

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參與投資後將在一定的期限內無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變現資產時無法變現造成

潛在流動性風險。

6、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可能面臨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利率風

險是指市場利率將隨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波動,利率波動可能會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流動性風

險是指在交易對手有限的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將面臨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公允價格出售資

產支持證券而遭受損失的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款來源為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現金流預測風險是

指由於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預測發生偏差導致的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無法按期或足額償還的風險。

7、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

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

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市場聯動的風險

與內地A 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的影響巨

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

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

(2)股價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時對個股

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

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持倉的波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港(港股交

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賣結算將進行相應

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

戶透支的風險。

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額外承擔

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

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

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不

足,而不能買入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圍限制規

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投資機會

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

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

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

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T+2 日(T 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 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

金在T 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二個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A 股和

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8)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

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

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

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

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措施。此

外,不同於內地A 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只是確定了「儘量

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 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

入相應標記(例如,ST 及*ST 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

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較A 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來損失

的風險。

(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響;本基

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1)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佣金、交易徵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戶費等稅費外,在

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在因費用估算不準而導致帳戶透支的

風險;

2)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較為缺乏,本基金投資此類股票可能

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3)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

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 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險;

4)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外港股通境內結算

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

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

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

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8、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在於該類債券採取非公

開方式發行和交易,由於不公開資料,外部評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會降低市

場對該類債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在於該類債

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同時,各類材料(包括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不

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

9、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

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

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

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

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

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

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

險。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產生的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3、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

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

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

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

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

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行使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

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

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

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

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

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

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

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

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

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

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

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暫不設置日

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置和相關規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

方式;

(4)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5)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

等業務規則;

(6)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轉型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並按基金合同約定的

「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運作方式、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基金費率等執行;

(8)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9)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

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

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

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

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

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

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

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

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知載明的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

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

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

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

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

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

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

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

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

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

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

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

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

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

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

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

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

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

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

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

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參與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在遵循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

行使相關投票權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徵求基金託管人的意見,並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

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規對於本基金參與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

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

所查閱。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設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31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0755-82021233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

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

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資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以及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創

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

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

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

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60%;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採用目標日期投資策略,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近,將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

例。本基金各個時間段的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時間段

權益類資產比例範圍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12.31

45%-60%

2021.01.01-2023.12.31

45%-60%

2024.01.01-2026.12.31

43%-60%

2027.01.01-2029.12.31

39%-60%

2030.01.01-2032.12.31

30%-55%

2033.01.01-2035.12.31

17%-42%

權益類資產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含存託憑證),此處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連

續4個季度的季度報告中對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實際持倉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50%。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2、2035年12月31日後,本基金轉型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後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以及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

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戰略配置比例為

20%,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債券、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的戰略配置比例80%。權益類資產

的戰術調整幅度不超過戰略配置比例的正負10%。在極端市場情況下,可以將權益類資產佔比最低調

整到0%。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做出

相應調整。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比例

(1)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含存託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

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60%;

(3)每個交易日日終,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特殊

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中國證

監會認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

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被投資基金(含香港互認基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被投資基金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2 億元;被投

資基金為指數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種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 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 億元;

2)被投資基金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3)被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最近2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

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

額;含存託憑證;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14)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品種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

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8)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

賣出;

(1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

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21)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22)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2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8)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

(29)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

(30)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5%;

(31)權益類資產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季度報告中對股票(含存託憑證)資

產的實際持倉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50%;

(3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款(4)、(5)

項,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除前款(3)、(4)、(5)、(18)、(24)、(25)項規定以外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

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2035年12月31日後,本基金轉型為「鵬華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後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特殊基金

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

的比例不超過該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

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

元;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基金份額;含存託憑證;其中,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

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3)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18)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基金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的 0-50%;

(19)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

(20)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5%;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3)、

(4)項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對於除第(2)、(3)、(4)、(15)、

(16)項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轉型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

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

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

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

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

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

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

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

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

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

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

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

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

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

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

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

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

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

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

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

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風險處置預

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

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

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

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

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交有關書

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

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

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

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

種風險。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乙方的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

企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

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

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

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

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

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

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

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

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無

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

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

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

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

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

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

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

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

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

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

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

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

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

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證券帳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託管產品啟始運營後,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

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託管資金帳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

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

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籤署的《託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帳戶註銷時,由基金管理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委託有交易關係的

證券公司

負責辦理。銷戶完成後,基金管理人需將相關證明提供至基金託管人。帳戶註銷期間如需基金託管人

提供配合的,基金託管人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

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

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

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

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

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

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

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

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

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

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估值日閉市後,基金

資產淨值除以該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

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

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

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服務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況

下向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不斷完

善並增加和修改服務項目。

一、營銷創新及網上交易服務

為豐富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多種形式的交易服務。

在營銷渠道創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發展基金電子商務,並已開通基金網上交易系統,投資

者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詢等已

開通的各項基金網上交易業務。同時,投資者可關注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帳號(微信

號:penghuajijin),快速實現淨值查詢功能,綁定個人帳戶之後,還可實現帳戶查詢功能和交易功

能。基金管理人也將不斷努力完善現有技術系統和銷售渠道,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多樣化的交易方式和

手段。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phfund.com)、簡訊平臺、呼叫中心(400-6788-533 ;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在申請獲基金管理人確認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信件、手

機簡訊、E-MAIL等方式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信件定製的內容為季度紙質對帳單,手機簡訊可定

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簡訊帳單、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等;郵件定製的信息包括:鵬友會

周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發送的定製信息內

容。

三、在線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簡訊接收平臺、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微信號:penghuajijin)等網絡通

訊工具進行業務諮詢,基金管理人7*24小時提供智能

機器人

諮詢服務,在工作時間內有專人在線提供

諮詢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動語音系統提供每周7×24小時基金帳戶餘額、交

易情況、基金產品信息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務(重大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者可以

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和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管理人設置的投訴專線、呼叫中心人工熱線、書

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網絡在線是主要投訴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設專人負責管理投訴電話

(0755-82353668)、信箱、網絡服務。現場投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各銷售機構受理後

反饋給本基金管理人跟進處理。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內容

報紙

日期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證券時報》、《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日報》

2020年5月2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報》

2020年6月3日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

《中國證券報》

2020年6月15日

關於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暫停申購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6月1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日報》

2020年8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22日

關於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暫停申購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國

建設銀行

份有限公司申購、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0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國

建設銀行

份有限公司申購、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國

建設銀行

份有限公司申購、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0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14日

關於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暫停申購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0月14日

關於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暫停申購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證券日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證券時報》

2020年10月28日

上述披露事項的披露期間自2020年05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按相關法律法規,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後在合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招募

說明書正本為準。投資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註冊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的文件

2、《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

鵬華養老目標

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其餘備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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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8月擔任鵬華滬深港網際網路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6月擔任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9月擔任鵬華研究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聶毅翔先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況:  2018年06月擔任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09月擔任鵬華研究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韓焯林先生,國籍中國香港,應用商業碩士,9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