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一個芝加哥的案子,之所以講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後面緊接著有一個關於芝加哥警察局本身調查不力的案子,以及隨後的調查報告,給我們提供了數據觀察點。
2014年芝加哥警察Jason Van Dyke開槍打死了17歲的Laquan McDonald, 一開始的警方說法,是McDonald表現可疑,拒絕放下手裡的刀具,而且試圖襲擊警察。警方的初步調查也肯定這個說法,殺人警察沒有被起訴。13個月後,法院命令警方公開當時警車裡拍攝的視頻,結果顯示McDonald被擊殺的時候,他正在試圖和警察拉開距離。受害人中了16槍9槍是從背後射入,是在他中彈摔倒地上以後發生的。於是謊言被戳穿,警察被起訴。四年後,殺人警察被判二級謀殺以及其他16項襲擊罪名全部成立。
這次的案件一開始是很撲朔迷離的,警察報告說受害人是有襲警的可能,因此警察屬於正當自衛。當時有至少八輛警車出警到了現場,每輛車上都有攝像頭,因此警方應該有八臺攝像頭的畫面,問題是有三輛車的畫面到現在也不知道在哪裡,而且也沒有維修記錄,就是存儲媒介離奇的失蹤了。當地burger king有攝像頭,但在事發後有警察進入到店裡查看了視頻,並且操作了他們的設備以後,監控視頻裡面有關的幾十分鐘畫面不見了。
這個故事最後通過公開有一輛警車視頻,最後還是真相大白。但在McDonald被射殺的現場,這麼多輛車裡都是警察,總有人看見發生了什麼。為什麼沒有其他警察早些時候站出來指認警察報告撒謊?進入burger king店裡抹去幾十分鐘記錄的也是其他警察,他們為什麼幫其他警察?一個警察殺了人,他何德何能能夠讓其他警察守口如瓶,乃至於跑到burger king裡抹去視頻呢?在美國這樣一個法律國家,這麼多警察一起合作保護一個明顯的壞警察,這可能麼?不要吃驚,看完本文,你自有結論。
當漢堡王的經理宣布是警察刪除了監控視頻以後,FBI都介入了這個案子,成立了一個獨立性機構,Police Accountability Task Force,最後搞了一個調查並於2016年4月出了一個報告,然後我們就有了一些數據可以看看芝加哥警察工會的一些數據。
下面這個餅狀圖是關於所有2011-2015年間群眾投訴的最終結果,最大的一塊是40%的「no affidavit」, 字面的意思是沒有宣誓書,因為宣誓書是警察內部調查的時候必須要經過的一個程序,這表明40%的投訴從來沒有被完整調查過,37%是「not sustained",指控缺乏足夠證據支持,15%是「unfounded",指控發生的事情不存在,7% 「sustained」,指控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被指控的警察應該被處理。1%「exonerated」,指控的事件的確發生了但是警察無責任。簡單粗暴的劃分,40%沒有調查,53%警察沒過錯,7%警察有過錯。
很多投訴沒有被徹底調查
那些被發現有問題的7%壞警察,會按照法律法規接受相應的懲罰,比如交出武器強行無薪休假,這個時候問題來了,壞警察可以要求(100%會要求)仲裁人來仲裁,仲裁的結果,總是極大的有利於壞警察。下圖表明,只有27.4%的案例是維持原判,有40.3%的案例是縮短了無薪休假時間,16.1%是把無薪休假變成了通報批評,還有16.1%就是連通報批評都省了,完全沒有任何懲戒。做一下乘法,7%的有過錯,然後只有27.4%的維持原判,所以其實只有2%的被投訴警員最終因為過錯收到了真正的懲戒。
仲裁結果有偏袒之嫌
芝加哥長期有警民關係緊張的問題,所以警察局有兩個項目是專門設計出來幫助警察能夠更好的和有色人群打交道,一個叫BIS, Behavior Intervention Systm, 另外一個叫PC, Personnel Conern, 這些都是免費的可以使用的資源,下圖是兩個項目被警察使用的人數總和,從2007年的276人次,到2015年的13人次,甚至2013年是0人次,而芝加哥警察的總數是15000人。
相關培訓無人參加
為什麼投訴沒有被徹底調查?為什麼仲裁結果總是偏袒警察?為什麼警察投訴量不下降,卻沒有人去相關項目去做培訓?調查報告指出,最大的問題是警察工會。「投訴調查和壞警察懲戒的每一個階段都有嚴重的結構性和程序性缺陷,這些缺陷讓警察問責制基本不存在, 警察工會不公平的保護警察,而IPRA和芝加哥警察局的內務處缺錢缺人缺真正的獨立性,而且他們本身的工作也缺乏監督無人問責。每次有不當行為發生,肇事警察通常有辦法逃脫真正的後果,其原因就是一個不透明的,時間漫長的,未經審查的懲戒過程「。
有40%的案子沒有被調查,因為缺乏足夠的人手去調查,芝加哥警察局的內務處僱傭計劃是聽命於警察工會的。73%的懲戒都被仲裁給減少或者完全消除,因為仲裁人也是警察工會僱傭的,一個不向著警察的仲裁人,很快就會丟工作,而仲裁人也要恰飯的。15000個警察裡面只有13名警察報名參加培訓項目,因為警察工會明確表明這些項目不用參加。即使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撥款搞培訓,只要警察工會不支持,錢都是白花,因為警察只聽警察工會的話。
警察工會成立的一開始是很有必要的,因為警察的工作性質,他們經常和一般人有一些比較緊張的關係,無中生有的投訴肯定也是有的,如果每次被人無中生有的投訴都訓誡警察,這無疑影響了警察對工作的態度。另一方面,警察工會作為保護警察個體的作用,無可替代。沒有警察工會的話,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起訴警察,沒有警察工會,沒有任何一個警察會願意正常的工作,因為任何一次調查,一次逮捕,都可能是別人起訴自己的理由,賺的工資不夠請律師的。但是慢慢的,工會的味道就變了。
McDonald被射殺以後,第一個站出來說這個黑人形跡可疑的就是芝加哥警察工會的發言人, 把burger king的錄像刪除的,也是警察工會的成員,最後繳納保釋金把殺人警察放出來的,不是他家人,還是警察工會的警察。
如果你在芝加哥剛剛報名當了警察,你實際上是為警察工會工作,然後警察工會代表所有警察和芝加哥警察局(芝加哥市長辦公室領導下的一個機構),籤署用工合同。也就是說,任何一個芝加哥警察,其實並不是為芝加哥市政府直接工作的。我查閱了芝加哥警察工會Fraternal Order of Policd Lodge No. 7 在McDonald被射殺期間,和芝加哥警察局的合同,159頁的一個文檔。
這個文檔有幾個大的條款,就是article,其中第六個條款,就是bill of rights, 其中談到的就是警察被調查的時候,擁有哪些權利。這是一個和芝加哥市政府籤署的合同,所以無論是不是群情激憤,市政府都是要按照這個合同來辦事的。我們來看看這些合同如何保護警察,以及這種保護是否過當。
第六條款6.2e, 涉及到射殺案件的警察應該兩小時內作證,但是如果他說他身體上或者精神上有所不適,不能在兩小時內作證,那麼調查機構要「accept at face value all good faith claims" 意思就是,他說他不舒服他就是不舒服,那麼他就不能在兩小時內作證。因此,兩小時內必須作證這條實際上名存實亡。任何壞警察都可以援引此條款,在作證前去和同夥警察串供,正如van dyke當年做過的。奧斯丁,休斯敦等德州城市,甚至規定在跟殺人警察談話前,必須給警察48小時的預先通知,否則談話內容不合法。
第六條款6.7,任何拒絕做測謊測試的警察不能因此被懲戒。如果警察沒有拒絕測謊儀,但測謊沒有通過,其結果還是不能用作法庭證據。
第六條款6.9, 被調查的警察的身份不能披露,除非以下兩種情況之一,警察已經被定罪,或者Police Board決定披露。
第八條款8.4, 所有針對警察的調查,包括壞警察被懲戒的記錄,必須在5年後被摧毀。Van Dyke最後是被判有罪了,如果他沒有被定罪的話,那麼他殺死McDonald的案子在五年以後必須清零。有些城市甚至是三年。美國司法部最近想做一個關於警察暴力的調查才發現,很多城市居然都沒有五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不是保管不善,是不能保管這樣的數據,因為警察工會不允許。
以上都是結合芝加哥來談,可能是特例。下面是我找到的美國17個大城市的警察工會和市政府的合同情況。這個圖表有四個評分項目,「延遲審訊」就是警察殺人以後不會被馬上審訊,有足夠的時間串供。「刪除記錄」就是3/5年後所有過往不好記錄都會被刪除,壞警察搖身一變又是好警察。「投訴門檻「就是設置門檻,比如讓投訴人完成各種繁瑣的表格,如果不能完成,或者填表不對,投訴本身變得不符合警察工會的要求,投訴本身就會被標記為不合格,壞警察自動脫身。「限制監管」,警察工會如何監管警察不受任何第三方力量監督,警察對警察工會負責。警察工會不對任何人,或者機構負責。每一個紅色的標記,就是一項不合格。看起來芝加哥還算是好的,只有兩個紅色標記,奧斯丁和西雅圖看來才真正是壞警察的天堂,警察工會對警察的保護/包庇,是一個普遍性的現象。
警察工會對警察的保護/包庇程度一覽
眼力好的應該發現了George Floyd出事的城市,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利斯,三條紅槓。我們再回顧一下兩個涉事警察,明尼阿波利斯的Chauvin和芝加哥的Van Dyke:Chauvin之前被18次投訴,Jason Van Dyke被20次投訴。Chauvin 18次投訴的16次沒有任何懲戒,和Jason Van Dyke被20次投訴從未被懲戒。Chauvin長期有過度使用暴力的名聲,Jason Van Dyke也有同樣名聲。趴在地上無力反抗無法呼吸的George Floyd的八分四十六秒被跪死,正在逃離毫無威脅的McDonald被擊中16槍其中背後9槍。
因此美國警察的暴力執法問題,不僅僅是概率決定總有一兩個壞警察那麼簡單的問題,「延遲審訊」,「刪除記錄」,「投訴門檻」,「限制監管」, 警察工會的各種條款給警察提供的保護已經變成了壞警察的保護傘。不是川普說的,僅僅有一兩個bad apple。似乎只要這些壞蘋果被發現了,其他的蘋果就是好的。蘋果園能允許壞蘋果存在十幾年,蘋果園其實也是有問題的。
一個黑人律師Ben Crump,去年寫了一本名噪一時的書,題目叫做:「狩獵季節:對黑人的合法化種族滅絕」。題目就很驚悚,暗示警察殺黑人,跟白人在狩獵季節拿槍打野獸是一樣的。我的一個黑人朋友推薦給我的,他很喜歡這本書,他的朋友都看了這本書。書裡面對美國整個經濟,司法制度的批判已經不是要改進的意思了,而是要陳勝吳廣的意思。在亞馬遜上是滿分評價,並且是時代雜誌推薦的2019年42本書之一,這本書代表的激進思想已經不是幾年前的那麼邊緣化,每一次又有一個黑人倒下,又發現一個Chauvin或者Van Dyke, 都是在幫助其迅速主流化。
一個人處理不當,我們面對的只是individual racism,個人種族主義,但當一個機構長期連續處理不當,喪失了把害群之馬及時剔除的能力的時候,就可能變成了structural racism,結構種族主義。奴隸制到今天400年,終於快要達到了一個臨界點,就是從individual racism轉變為structural racism的時候。於是街上遊行吶喊的不再是「殺人償命」,而是「defund the police",示威者想要的不是一兩個壞警察的命,而是整個警察局的命(從減少預算到成建制解散警察局)。明尼阿波利斯的Chauvin還沒有上庭受審,而明尼阿波利斯已經宣布完全解散整個警察局,因為整個警察局已經「無法改革」。這是非常讓人震驚的決定。
如果你之前讀過了我寫的1983訴訟的相關內容,你知道警察整體其實沒有那麼黑,再了解一下芝加哥的警察工會合同,你就知道警察其實也沒有那麼白,你以為真相就在兩者之間的時候,我再給你第三個角度:
這麼明顯的普遍性的保護/包庇警察的條款合同,為什麼能在美國各大城市暢行無阻呢?難道美國城市的議會,市長,市政廳都是全方位尸位素餐麼?早已經有人做過分析,分析出來的原因很簡單,美國很多大城市經費緊張,跟警察工會籤合同的時候,警察通過整體讓渡自己的收入,來獲取工會合同裡對警察的額外保護,這些對警察的額外保護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警察作為一個整體犧牲了自己的金錢來換自己平安。警察工會對警察的各種適當的或者不適當保護,不是源自公權利的傲慢,而是和政府明碼實價交換來的結果。
Duke Law Journal有一篇論文,學者研究了美國178份警察工會的合同,發現絕大多數裡面都有對警察的保護條款,但這種保護不是單方面的贈予,而是警察工會通過降低價格等換來的,因此越是價格降低更多的城市,和警察工會籤訂的合同裡,保護性條款更多。從這個角度講,問題又複雜了:那些想改革警察體系的人們,你們都想按照市面的合理價格來支付警察的服務麼?從這個角度講,所有的這些保護/包庇,似乎也不是一種基於公權利的傲慢,而是一種犧牲和交換。有時間的看看這盤論文,裡面有大量的關於工會合約的研究很有意思。
大部分民眾,在指責警察工會力量不受約束的時候,其實並沒有考慮過,當地市政府的警局支出,也就是自己為警察的服務交出去的那一部分稅收,其實並不支持對警察工會求全責備。警察也是一份工作,這份工作的工作表現,工作許可,工作報酬,應該是三位一體來衡量的。我們都知道,脫離了工作報酬來談工作表現,其實是種耍流氓。美國不到4億人,卻有4億槍,每天都有可能回不來的這種危險,全美國有第2份職業如此麼?忽視這份工作的實際危險程度,把對警察的保護條款都拿走,同時也不給警察加薪,憑什麼讓人出生入死呢?支付警察正當的價格,然後拿走他們所有的不正當保護條款不就可以了麼?警察的隊伍如此龐大,比如芝加哥就有15000人,如果全部加薪,本就瀕臨破產的州政府無力買單,當然只能加稅,而納稅人又真的願意為了避免下一個黑人被殺死而買單麼?很多白人是口頭上叫喊BLM很樂意,很多黑人是打砸搶很樂意,但真要求社會裡的每一個人都多交稅,為警局有一個更好的明天,則忽然之間大家有可能都變得很誠實,因為口惠而實不至就是沉默的大多數的天性。何況在警察剛剛殺了人的政治環境情況下,提出來給警察加薪,是不是有點不合時宜?現在很多人喊的是"defund the police",不像明尼阿波利斯那樣把警局整鍋端就不錯了,給警察加薪這句,哪個政客敢說得出口?即使下半句是拿走警察合約的不合理部分。
由George Floyd之死引發的關於警察暴力的問題,調研了2016年的芝加哥警察問責報告,研究了2012-2017年的芝加哥警察局工會的合同,查看了crump的書「open season」 以及關於全國警察工會合約研究的多篇論文,希望提供了一點新角度,供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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