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們,下列關於稅務方面的熱點問題解答,來了解一下吧!
問:個人用拆遷補償購置新房如何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還有限制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問:為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什麼情況下應停止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待遇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問:一般納稅人接受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符合條件的電子普通發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同時,第10欄「(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註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第10欄包括第1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袁菡苓
綜合自四川省稅務局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