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四五年前籤下的幾份合同,35歲的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的法庭上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銷售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後,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喬紅霞在擔任甘肅
兩家公司經理期間,先後以公司名義與青島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籤訂購銷合同和協議書,為其在蘭州、秦安等地區銷售家電產品。雙方糾紛開始於1999年10月,澳柯瑪公司因喬紅霞公司拖欠貨款不還,向青島市市南區法院起訴,要求喬紅霞償還貨款及利息。之後,由於管轄問題,市南區法院將此案移送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而另一邊,2000年3月,喬紅霞又將澳柯瑪公司告上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後者返還多付貨款及扣率、返利款。喬紅霞向法院出示了多份雙方購銷合同和協議書,2001年5月,蘭州中院以此判令澳柯瑪公司償還喬紅霞方1500多萬元。之後,澳柯瑪公司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院。當年11月,甘肅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2年1月,蘭州中院執行判決,從澳柯瑪公司帳戶划走930多萬元還給喬紅霞方,並凍結了澳柯瑪集團總公司持有的國家股196萬股。
不料,幫助喬紅霞勝訴的幾份合同和協議書,卻將她帶上了青島中院的刑事審判庭。
青島市中院在審理澳柯瑪訴喬紅霞公司這一經濟糾紛案的過程中,以涉嫌經濟犯罪為由將案件移交到青島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偵查之後,2003年10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對喬紅霞提起了公訴,稱喬紅霞採用添加的手段變造了3份購銷合同及兩份補充協議書,此外,還偽造了另一份補充協議書與一份返利協議書,而喬紅霞正是以這些合同與協議書為主要證據,贏得了甘肅兩院的經濟糾紛案並獲得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檢察院認為,應以詐騙罪追究喬紅霞的刑事責任。
11月4日,喬紅霞被逮捕。而青島市公安局也在「案發後」追回「贓款」人民幣39萬多元及美元30萬元。11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喬紅霞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中,喬紅霞是否「添加變造、偽造7份合同、協議書」理所當然成了雙方爭辯的焦點,但是對照甘肅省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與青島中院的刑事判決書,卻不難發現,甘肅兩院所依據的合同和協議書卻並不完全是青島市檢察院指控的這7份。而另一個庭上辯論的焦點是:如果喬紅霞變造、偽造合同和協議書情況屬實,是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喬紅霞民事勝訴並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就同一案件事實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是違反刑法精神的。」喬紅霞的辯護律師、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許蘭亭律師說,「本案純粹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不是刑事詐騙犯罪。」許律師認為,喬紅霞是通過甘肅兩級法院審判和執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萬元的,如果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應當通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再審來糾正,「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強行追究刑事責任,把法院執行款當作贓款追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喬紅霞於2002年9月3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經青島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在此期間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就「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答覆([2002]高檢研發第18號),《答覆》中指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對此,青島市檢察院有關人士稱,儘管在決定是否立案起訴喬紅霞之前見到過這一答覆,但由於這一答覆只是由高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並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記者為此電話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人士稱,既然該答覆是針對地方檢察院有關請示而作出,有關方面應當照辦。對於青島市檢察院未按《答覆》中的指示辦案,該人士稱:「我們以前沒遇到過類似情況」。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曾分別就一些地方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越權非法幹預經濟糾紛案件的情況下達過相關通知。1989年公安部曾針對「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幹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的情況下發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幹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後再依法恰當處理……」
許蘭亭律師向記者表示了他的質疑:民事合同糾紛打輸了,就轉為以詐騙罪進行刑事追究,那麼民事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據悉,喬紅霞目前已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