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檢察院12月23日下午通過官方微博,公布了雷洋案涉案警務人員審查結果:北京檢方依法審查認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綜合全案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截圖:來自北京檢察官方微博
發布原文: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專項行動部署,東小口派出所時任副所長邢某某帶領民警孔某、輔警周某、保安員孫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昌平區龍錦三街涉黃足療保健店附近執行便衣蹲守、打擊任務。當晚21時許,雷某在位於龍錦三街23-13號的足療保健店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邢某某等人發現。因懷疑雷某有嫖娼行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趕,示明警察身份後進行盤查。因雷某試圖逃跑,遂對其攔截並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過程中,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後邢某某違規安排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獨立駕車押送。在車輛行駛至龍錦苑東五區南門內丁字路口西側轉彎處時,雷某試圖跳車逃跑,並呼喊掙脫。邢某某等人再次對雷某進行制服和控制,並使用手銬約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間,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腳踩頸面部、強行拖拽上車等行為,致使雷某體位多次出現變化。後雷某出現身體癱軟和不再呼喊掙脫等狀況,邢某某等人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待後送到醫院搶救時已無生命體徵,於當晚22時55分被宣告死亡。經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與死者生前在飽食狀態下,因執法過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劇烈活動以及體位變化等因素有關。事發後,邢某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做虛假陳述,引發公眾質疑,並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鑑於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同時,檢察機關已向紀檢機關通報有關涉案黨員違紀情況,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並移送相關材料,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及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北京市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始終堅持依法、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依法開展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處理信息,多次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按規定啟動人民監督程序進行監督評議,保證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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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吃瓜群眾來說,以上至少有兩個問題需要解答:
第一,為什麼是玩忽職守,而不是其他罪名?
第二,既已涉嫌玩忽職守,為何又認定「情節輕微」,做出不起訴決定?
這兩個問題,解答起來有些難度。奉勸諸神做好準備。就像把秋褲扎進襪子裡是對冬天的起碼尊重,燒腦,是對這起疑難複雜案件的起碼尊重。
根據此前輿論的猜測,涉案民警可能涉嫌4種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
最先排除,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死亡。涉事民警自始至終都在執行公務,此間的目的與動機,行為與結果,都圍繞執法展開,皆因履職而起,所以,不存在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死亡的犯意。「無犯意則無犯人。」
既然罪名與履職捆綁一體,那麼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便呼之欲出了。
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有點像孿生兄弟,關係十分親密,親密到在刑法中「穿同一條褲子」: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且均要求出現「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
二者如何區分?形象理解,濫用職權是「越界濫用,做了不該做的」,玩忽職守是「玩忽懈怠,該做的沒有做」。(「形象理解」只是幫助大致理解,與準確法律概念可能有所出入)
圖示是理想區分模式。在很多現實案例中,國家工作人員既有濫用職權行為,又有玩忽職守行為,兩者摻雜一起。此時,必須嚴格區分,到底是哪種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確定相應的罪名。
有觀點說,涉案民警有超出合法執法範圍的強制約束行為,屬粗暴執法,所以涉嫌濫用職權。
小編不同意這一觀點:
第一,此處的「粗暴執法」,如何區分是故意而為的暴力執法,還是因雷洋的反抗加劇而不得不升級的合法反制?根據現有證據,更像是合法反制。
第二,「粗暴執法」,即使是故意而為,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其所造成的損傷也遠不足以致命。換句話說,即使存在濫用職權行為,但該行為與「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雷洋死亡)這一結果之間缺乏因果關係。
雷洋死亡原因可概括為:「胃內容物吸入肺部」+「延誤救治」。而後者,恰恰是涉案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的重大過失。
綜上,涉案民警涉嫌玩忽職守,而非濫用職權。
不知諸神是否還能扛得住,以下問題,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都有些撓頭。甚至,有人直接提出,玩忽職守罪就是「重大過失導致了重大損失」,如果認定玩忽職守罪,就等於認定了「重大過失+重大損失」。既然是「重大損失」,也就不存在「情節輕微」的問題。
具體到雷洋案,就是本文題目中提出的質疑:「人都死了,還情節輕微嗎?」
上述觀點乍聽有道理,但實則是錯誤地用「犯罪的客觀方面」代替了「(整個)犯罪」,以「犯罪的客觀方面」評價了「(整個)犯罪」。
「雷洋死亡」,後果確實很嚴重,屬於法律規定的重大損失情形,但這只是構成玩忽職守犯罪的基本條件,不能以此作為評價整個犯罪行為的標準。如果民警正常執法,同樣是1人死亡的結果,那就是一樁意外事件,民警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犯罪情節輕微還是嚴重,要綜合評價。既要評價客觀損失,更要評價,涉事民警的玩忽職守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雷洋死亡的結果,這其中的因果關聯程度是強,還是弱。
極端例證就是:「無犯意則無犯人」,如果沒有犯意,再嚴重的後果也是一場令人遺憾的意外。
具體本案,直接上圖解釋:
在目前刑事法律領域通行適用「先主觀後客觀」的犯罪解析思路的大前提下,涉案民警雖涉嫌玩忽職守,但因主觀惡性小,所以整體評價其犯罪,亦屬情節輕微。
5月7日晚,雷洋身亡,引發各界高度關注,5月9日,警方發布案情通報↓↓
5月11日,警方發布最新通報↓↓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對「雷洋案」進行通報↓↓
6月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對民警邢某某等五人進行立案偵查
6月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依法決定對昌平區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進行立案偵查,按程序通知家屬。
同日,北京市有關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還向雷洋家屬吳某某通報了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情況。
當日,北京警方表態如下↓↓↓
6月27日,北京檢方召開雷洋屍體檢驗鑑定結論專家審查論證會
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邀請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院、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院、四川大學華西基礎醫學與法醫學院、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等單位的全國法醫學、病理學知名專家就鑑定機構提交的雷洋屍體檢驗鑑定結論進行審查論證。與會專家充分肯定了檢察機關委託的鑑定機構前期所做的工作深入、細緻、客觀,並對檢驗鑑定結論依法進行了審查論證,指出了需要補充鑑定的內容。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了與會專家的審查論證意見,將依法安排補充鑑定,科學運用檢驗鑑定結論,確保案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辦理。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下午通過官方微博,公布了雷洋屍檢結果: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中同時表示,涉案警務人員在執法中存在不當行為,昌平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某某、輔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為。
(來源:法律讀品、笨熊圖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