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繳納違法嗎?反映給哪個部門?

2020-12-16 暖心人社

很多網友反映,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基數給職工繳納社保。但是,究竟應當以什麼為基數給職工繳納社保呢?很多人莫衷一是。

實際上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上年度的工資水平給職工繳納社保。

工資總額應該怎麼算?

是應發工資、實發工資還是平均工資?亦或者其他什麼名目。

實際上我們的工資內容,在1999年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中就有明確。工資總額一般包含6大部分:分別是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很簡單,大家也很理解。

獎金指的是,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津貼、補貼是只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者額外的勞動消耗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很簡單,就是加班費。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是指,工傷及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等等,按照國家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另外,法定節假日的工資實際上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工作也應當支付工資待遇。

這些公司都是應當支付的,也就是說應發工資。社保和公積金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都算作工資總額範圍內的。

工資總額不包含的部分

其實按照國稅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工資薪金總額不包含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負擔部分。

職工福利費是指尚未實行管辦分離的社會職能企業內設福利機構發生的設備和人員費用,職工衛生、保健、住房交通等發生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比如供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助、救濟費、交通補貼等等。另外還有一些喪葬撫恤費、探親假路費等等,也屬於職工福利費。

勞動保障維權

目前,如果企業存在違法行為,職工應當主動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根據責令企業提報的有關證據材料和查實的具體內容,對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進行責令補交。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補交相應的差額,勞動監察部門還可以對其進行瞞報基數差額的1~3倍的罰款。

所以,處罰行為還是非常重的。大家可以主動去投訴舉報。

當然大家心裡也有一部分顧忌。擔心會被企業穿小鞋甚至辭退,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沒有去投訴維權的原因。勞動監察的受理有效期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其兩年內,我們有兩年的時間可以充分考慮。如果單位的違法行為是長期存在的,那麼受理有效期是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所以時間更充裕。對於職工來講,如果打定維權的主意,那麼就要儘量搜集好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防止企業否認。

相對而言,對於違法違規企業,還是大家主動站起來維權的好。畢竟,沒有按繳費基數繳費,利益受到損害的還是我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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