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針對群眾關心的相關問題,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預防中心主任辛全軍近日通過市人社局官網「在線問政」欄目,就「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主題與網友互動答疑。青島人社對熱點問答進行了梳理,看有沒有你關心的——
問:
我想諮詢一下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前辭職離職,請問時間是一個月嗎?以什麼為期限一個月?辭職報告郵寄到企業負責人手裡,發送郵件時間為準嗎?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辭職,以合同未到期為藉口,不予配合解除勞動合同,社保關係等等,這種情況勞動者應該怎麼辦?怎麼處理呢?
答: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已經通過郵件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若用人單位拒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您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該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問:
我之前在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了不發工資的事, 一直沒得到結果 ,今天登辦事大廳一看, 發現結果只是顯示電話溝通過,可是我的工資還是沒著落。我想問下怎麼處理?
答:
按照您的說法應該是通過網上進行的投訴且後臺有工作人員和您聯繫過,如果您那邊符合立案條件,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五個工作日會將立案結果告知您;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後臺工作人員會告知您需補交的資料或者維權途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對情況負責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問:
就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咱這邊可以解決嗎?
答: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針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青島市勞動監察部門專門設立了農民工討薪電話,可通過撥打電話進行投訴,也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現場立案或通過微信公眾號(青島12333)平臺網上投訴。
問:
公司制度規定「工傷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但員工實際發生工傷,並沒有給員工批工傷假,也沒有停工留薪期。員工申報工傷前告知過法人要申報工傷,現在工傷待遇審批通過,公司老闆娘(股東之一,在公司無社保關係)又在背後污衊該員工沒有告知公司要申報工傷,是其偷拿公章辦理的。雖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員工個人都可以申請,且員工也能拿出領導同意的證明,但在單位工作,被如此污衊;現在公司有點針對員工,員工該怎麼辦?
答:
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可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您反映公司股東發表污衊員工不實言論的情況,如對該員工名譽造成嚴重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反映,公安機關將會依法處理。該事項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範圍。
問:
單位違法給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我說要仲裁單位,結果單位又給我籤了合同做了就業,這樣單位就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
依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如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如該單位存在違法與您解除合同的行為,您可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
在籤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答應交社保。試用期三個月單位沒有給我交保險,影響看病報銷。其他同事也是這樣,有沒有辦法?
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未繳納醫療保險可撥打本市醫保局電話85756036諮詢,未繳納其他幾項社會保險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實際損失的,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問:
我在黃島金沙灘這邊一家小飯店上班,前段時間有事和老闆說辭職,他說找到人再讓我走,但是飯店一直不招人,然後沒有籤署勞動合同,沒有社保,我想要去仲裁起訴他,可是我沒有工資卡,發工資都是現金,只有監控和打卡機能夠證明,我怕他把證據刪除了回咋辦?
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需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如該單位存在違反規定行為,您可向黃島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有關涉及證據保存的實體問題,您可撥打12348法律援助熱線進行詳細諮詢。
問:
10月份因新冠患者到自己店鋪購物,導致員工被隔離16天,請問隔離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答:
依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問:
我想問一下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扣除五險一金,實際發放多少錢?
答:
目前,本市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10元,膠州、平度、萊西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部分,但不含加班費、防暑降溫費等。您可以根據本人應發工資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即為實際發到手的工資。
問:
青島建浩聚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惡意拖欠員工一年多的工資和社保,4投訴到膠州勞動監察大隊,至今沒有結果和反饋。8月勞動仲裁調解書送達膠州法院執行局,同樣沒有結果和反饋。拖至現在,公司已人去樓空,法人張佳琳,史偉建失聯。懇請政府幫我們討回血汗錢。
答:
據了解,膠州市勞動監察大隊已經依法對青島建浩聚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若該單位不履行相關行政處理決定,膠州市勞動監察大隊將依法依規移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調解書已經送達至膠州法院執行局,建議您與膠州法院執行局相關部門聯繫。
問:
1.公司制度規定「C.入職後試用期押一個月基本薪資,補貼正常發放,所押工資離職後1個月內,交接完工作後發放。例:張三7月8號入職,所押工資為7月8號至8月8號,9月初考勤統計完後,發放8月9日至8月31日工資。」
2.2020年2月份疫情期間,公司執行上幾天班發幾天工資,不是按照青島市最低工作標準發放,實際到手工資300多元。
3.2019年2月春節的那個月,實際出勤天數1.5天,春節法定假期3天。員工春節後休產假,公司一直未給員工發放2019年2月的工資。
4.2019年7月-9月,員工產後上班未能享受哺乳假。
5.2020年員工因公外出辦事期間在公司辦公樓下骨折,骨折後請假休養被公司領導叫回上班,期間一直自行打車上下班,公司未墊付任何費用,但遲到超過5分鐘便扣款20元。
6.公司制度規定「公司內上班遲到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20元;遲到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內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60分鐘以上的扣全天工資」、「所有加班首先抵衝病、事假,有一天抵衝一天,剩餘部分作為考核年終優秀員工獎金,不作調休處理。加班補助:加班超過晚上9點的(冬8:30夏9點),補助50元晚餐(包含打車),當月考勤發放。加班時間:早上8點之前、下班時間之後仍在公司工作的,屬於加班時間。(早上8.01分-8.29分不屬於加班)。」
7.公司無年休假、單休,制度中如此規定「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工傷假、喪假、產假6種。凡發生以上假者取消全勤獎。」、「公司實行每周6天工作制 工程部暫無固定休息日,有事需要請假調休,工程搶工或工期嚴峻情況下,不得休假,特殊情況直接向總經理請假;每月4天休假不扣薪資,超出4天,按實際所請假天數扣除」
8.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等法定假日,公司以單休為由,放假一直比國家少放1天,2020年國慶前員工被安排自9月21日至9月30日連續上班10天,10月1-6日休息,之後10月7日-10月17日連續上班11天。請問,員工離職後,上述事實哪些能夠申請勞動仲裁?
答:
1、根據《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試用期工資。
2、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復工復產及生產經營情況各不相同,您可按照《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 號)第三條第(三)款「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3、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發放方式,請參照《青島市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方案》「(六)……符合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下列產假期限執行: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參保職工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生育津貼和工資不重複享受。」之規定。
4、女職工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之規定,享受相應的哺乳假。
5、勞動者因公外出發生受傷事故,如果符合工傷,應依法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假及相關工傷待遇。
6、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如您認為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請。
7、職工符合帶薪年休假、病假情形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休假。如您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存在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費,您可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請。綜上,如用人單位存在拖欠、扣發勞動報酬,未支付工傷待遇、生育津貼、加班費、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病假工資的事實,您可與單位協商解決,也可向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依法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問:
人力資源公司派遣用工,如果在工作單位出了問題,找誰維權?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之規定,可將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問:
我是行政助理崗,可單位讓我籤合同是接待崗,現在我工作3年後,讓我去門口大廳迎賓,請問我如何維權,維護我的權益。我不去那個崗位,單位是否應該給經濟補償?
答: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當協商確定,如無法協商確定調整崗位也需合情合理。如用人單位無故調整您的崗位,構成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您可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您經濟補償。
問:
我在青島鼎興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了八年,從2012年5月份入職的一直幹到2020年7月份離職的,但是從2012年5月份至2020年7月份一直沒有交社保,勞動仲裁只確定勞動關係2017年七月至2020年九月,之前的保險怎麼辦?
答:
仲裁部門確認您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間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如您有有效證據可證明2017年7月之前在該公司工作,您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單位與您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待勞動關係確認後,您可再要求用人單位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問:
青島港中旅海泉灣酒店不結算工人工資。已經去酒店要了十幾次了,給的回覆就是沒錢,這是8月份工資,一直說沒錢。我打了12345,然後又給我了人事局的電話,人事局說超過50歲不給辦理,然後又讓我弄什麼軟體,非要有醫保卡才行,我母親五六十歲的人了,沒什麼文化,幹的最累最髒的活,為了多掙點錢也沒有醫保啊。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然後監管部門行政效率特別低,一道又一道門檻,農民工欠薪問題依然任重道遠。
答: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符合條例中規定的相關內容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法依規處理;若沒有具體規定的將依照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當普通女性職工達到五十歲以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不再受理社保相關投訴。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即墨區勞動保障監察局窗口電話88531461。
問:
我退休了,單位私營企業,不支付獨生子女費,請問我如何仲裁單位維權,可以受理嗎?現在標準多少?
答:
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由退休時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為標準發放,若用人單位不支付,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問:
我從單位辭職了,工資不發,單位沒和我籤合同,老闆說和我沒有勞動關係,拖了一個月多月可以投訴嗎?
答: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無論工作長短,用人單位均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如該單位拖欠您工資,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問:
本人在2020年3月到2020年7月份青島市城陽區夏莊街道鑫江桂花園四期從事內牆抹灰工程,拖欠我們十幾個人工資約40萬元,55號樓65號樓(青島興德勞務專業有限公司龍德勇),69號樓(青島泰和勞務周志雪)期間多次討要無果?
答: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建議您直接向城陽區勞動監察局投訴,城陽區勞動保障監察局窗口投訴電話:87868123,地址:城陽區正陽路222號。
問:
今年7月份我入職了一家培訓機構,實習滿一個月籤訂勞動合同時,只籤訂一份勞動合同,說沒有合同 了,我手裡也沒有。疫情期間,從2-4月到現在的社保均未繳納。11月份拖欠工資沒發,2-4月也沒發工資,請問應該發嗎,我們該怎麼辦?
答:
按照您反映的情況,您主張的期間若在該公司工作,單位即應足額支付您工資待遇,繳納社會保險。如該公司存在拖欠工資情況,您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也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補發工資。
問:
關於職工工作滿一年之後的年休假,去年8月29日入職,11月29日轉正,今年的12月份是否可以享受當年的年假,可以享受幾天年假?我申請兩天年假領導予以批准,我休完假期告知我沒有年假該如何處理?
答:
按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認。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15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若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您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有管轄權的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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