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參加工作,用人單位就應該給繳納社保,這是經過幾十年的宣傳社會形成的共識。但是,我們也該知道現實情況就是很多企業也投機取巧,能不繳納儘量不繳納。有些公司還會誘導職工,比如不繳納社保,會給職工額外的補貼。這種情況,職工可能一開始是比較受益的,既不需要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額外的補貼可以領。可是當用人單位倒閉的時候,一切都晚了。
繳納社保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共同義務
很多人總是認為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義務,職工想不想繳納社保是自己的權利,這是錯誤的。在勞動法中,國家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社會保險法中,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有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社會。所以,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義務,職工也必須參加的。
國家規定,如果職工存在雙重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支付任何補償。社會保險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職工如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辭職。但是他找不出用人單位的毛病。
職工和用人單位籤訂主動放棄社保的協議,是無效的。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因為雙方籤訂協議就能夠規避的話,也太藐視法律了。本身雙方任何一方不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能夠合法化嗎?當然不可以。所以,後期只要被勞動監察部門查處,用人單位都應當承擔補繳義務。
實際上,用人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屬於強勢群體。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它代扣代繳社會保險。如果社會保險沒有及時繳納,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就要承擔違法責任,也就是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是自,晚繳之日起每日5/10000。
如果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沒有社保,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比如我們入職兩個月,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職工提出離職,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半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
維權要趁早
勞動者維權一定要在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維權,一旦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企業要破產倒閉的話,那維權可就麻煩了。
比如,企業主已經破產逃逸,沒有任何人響應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那麼,相應行政執法部門需要按照程序進行公告送達,公告以後,然後再對有關財產進行按順序查封。如果是企業欠帳,涉及訴訟的話,相應利益方估計早就查封財產了。最終,企業可能需要走破產清算程序。這一套程序走下來,少則一年半載,多則十年八年。這不是開玩笑的。
即使最後破產以後,職工的工資保險都能得到保障。可是,在社會保險方面又存在了問題。單位不繳納社保費的話,就處於無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為一旦終止勞動關係,很有可能面臨著社會保險費無法收回的風險。最終,社會保險待遇如何計算,都是一個問題。有很多職工被逼急了,採取的是自己墊付企業和個人部分以及滯納金的方法,這不就虧大了?而且對於現在的一些企業,即使破產清算完畢,一樣不會有任何剩餘資產,甚至壓根就沒有錢來破產。
所以,社保費自己不可以放棄,即使放棄也是違法的。只要職工維權,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社保費。不過企業維權建議還是,職工要想維權還是趁早一些,等企業倒閉什麼都沒有了,想哭都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