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諮詢:
因種種原因,自己跟公司籤訂了「一次性解決」協議。
現已拿到賠償金走人,賠償金包括應繳社保費。
但是聽說繳納社保是公司的強制義務,一投訴一個準。
那現在自己可以去社保局投訴公司,讓公司給自己補繳社保嗎?
這樣算違約嗎?
從法律上來說,籤訂「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後,再投訴公司補繳社保,是可以的。
那麼,既然賠償金裡包含了社保費,再補繳社保,費用還是公司出嗎?
是否構成違約呢?對題主本人,又會造成什麼影響呢?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
實際生活中,有些單位為了省錢,故意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員工維權了,才給予補償。
這種行為,無形中損害了員工的利益。
直接導致很多人社保繳費期限縮短,在職時權益得不到保障,萬一發生工傷等事故,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所以,法律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不以任何理由可以免責,哪怕籤訂了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哪怕單位以現金的形式給予了補償,統統都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繳納社保是法律,單位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不可以,員工本人不想繳納社保也是無效的!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員工在入職時填寫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證明,但是後期反悔了想要補繳的話,單位只能給予補繳的原因。
一般來說,一次性解決協議,內容應該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等相關內容。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該已經支付給你了一部分費用作為你在職期間應該給你繳納的社保費,並且要求,員工本人不得再要求補交社保。
但是實際上,一旦你有一天後悔了,想把這段時間的社保交上,你本人是無法操作的。
只能讓原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書面資料,證明你確實在本單位工作過,或者通過去人社局投訴或仲裁,才能通過原單位補繳。
現在你該如何處理?
事已至此,建議你對於所籤一次性協議的內容,進行細分,看看哪些錢是支付的工資,哪些錢是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哪些錢是給你的社保費用。
然後,社保該補繳補繳,至於費用方面,具體計算,看看協議裡給你的是多少,差額是多少,然後差額部分可以讓原單位給你補上。
具體做法,恐怕要以去社保局投訴維權的方式來實現來!
雖然,從法律方面來說,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你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
但是,從做人方面說,一個人,要講究誠信。
你跟公司籤訂的一次性解決協議,雙方籤字蓋章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你在跟公司籤協議的時候已經了解相關內容,並籤字確認,卻先從公司拿到賠償金,又以法律規定去投訴公司,雖然最終結果你贏了,但是無論如何,都有違誠信!
而當今社會,誠信是第一重要的!
以上,你怎麼看?你經歷過社保補繳的事情嗎? 歡迎評論留言,免費諮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