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擔保人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2020-09-24 張家口中院

借款人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債權人經多方尋找,借款人下落不明,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近日,康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判決擔保人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詳情

2014年9月30日,霍某、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約定月利率1.5%,結息方式為一年一結,並由被告張某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生效後,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依照合同約定已給付王某。2015年9月30日以後再未給付本金與利息。現借款人霍某、李某下落不明,王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保證人張某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為保證人,原告王某可以要求借款人霍某、李某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被告張某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款借據上未約定擔保責任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法院認定被告張某對霍某、李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被告張某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在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出借人和金融機構在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其中由保證人提供信用擔保是擔保中十分常見的一種情形。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債務,擔保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清償債務後可向債務人追償。法官在此提醒,擔保人不好當,借款擔保需謹慎,為他人作擔保一定要「瞻前顧後」,要對借款人財產狀況有一定的了解,擔保合同一定要明確詳細併合情合理,儘量為自己規避風險,切勿一時大意背債。

供稿:康保法院

編輯: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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