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4日,陳某由王某和擔保公司擔保,向吳某借款200萬,借款期限為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當日陳某收到吳某的借款。借款到期後,吳某發現陳某聯繫不上了,遂要求王某和擔保公司承擔責任,並於2019年5月向法院起訴。
法院會支持吳某的訴訟請求嗎?
以案釋法
法律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王某和擔保公司並未對陳某的借款保證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可視為連帶責任保證,陳某、擔保公司以及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現陳某失蹤,並且吳某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陳某與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法院支持吳某的訴訟請求。
《擔保法》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為他人還債的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承諾。生活中,有些保證人擔保時比較隨意,以為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最終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不能償還的時候,法院也只會追究借款人的責任,和擔保人沒關係。這其實是一種錯誤認識。
主債權與擔保債權成立的,在約定或法定的擔保期間內,債權人可以選擇將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選擇將債務人與擔保人同時提起訴訟,擔保人對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連帶擔保人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