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張志超案」同案人申請307萬國家賠償,稱曾遭遇逼供、誘供

2021-01-09 界面新聞

繼「山東張志超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788萬元國家賠償申請之後,同案人王廣超近日也向法院提起307萬元國家賠償申請。

2020年6月18日晚,界面新聞從王廣超的代理律師劉志民處獲悉,他們已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國家賠償申請書,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申訴維權交通費、因誤判耽誤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職業技能偏低造成的工作報酬損失在內,共計307萬餘元。

王廣超被羈押390天(自2005年2月26日至2006年3月22日),按最新國家賠償標準每日346.75元計算,共計申請13.5萬餘元。

界面新聞此前報導,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一個月後,該女生的遺體在學校一個男生洗刷間被發現。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強姦殺人。2006年3月,張志超因犯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張志超的同學王廣超因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

張志超在服刑期間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申訴被屢次駁回後,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被告人張某超(文書原文如此,指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文書原文如此,指王廣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

經過六次延期之後,2019年12月5日,張志超涉姦殺案再審一案在淄博市中院開庭審理。公訴方山東省檢察院在庭審中稱,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撤銷此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劉志民表示,王廣超還是未成年時就入獄了,因此也沒能上大學,沒有接受到更好的教育,致使個人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偏低,找不到好的工作,只能是靠拼體力打工維生。因此,他在申請賠償中提出了「因誤判有罪而致使其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報酬的獲得有一定損失」,按每月損失5000元計算,此項申請為84萬元。

該案中被認定犯有包庇罪的王廣超如今在寧波以開貨車為生。他此前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直到現在仍會經常想起當年被判包庇罪的經過,「對這個案子我本來是放棄了的,沒想到這麼多年後還會重審,能有一個還我清白的機會。(這些年)每當看到有冤假錯案的報導都會聯想到自己,我至今都不明白,為什麼被抓進去的是我。」

王廣超稱,張志超案對他的人生軌跡產生了轉折性的影響,自己跟張志超從上初三開始認識,起初關係一般,直到上了高中被分到一個班關係才好起來。

談及案發當天的情況,王廣超稱自己根本不記得發生過什麼,「上學那時就是宿舍、食堂、教室三點一線,案發當天有升旗儀式也是後來才知道的。口供是在警方傳訊過程中被打後才編出來的,被傳訊的也不只我一個人,更不清楚法院為什麼會根據我的口供認定我犯有包庇罪。」

據劉志民透露,王廣超將多年壓抑在心底的話,用書信的形式轉交給承辦國家賠償的法官。王廣超在信中稱,自己根本無罪,曾遭遇持續刑訊逼供、誘供,如果自己沒有被冤枉,會按部就班地讀大學,然後找一個企業工作、生活,而現在只能在一家小型私人企業裡做貨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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