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是否具有可訴性?看看這起案件就知道了

2020-10-03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商標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下稱受理通知書)是否具有可訴性?近日,針對商標行政機關在「dmb學晉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轉讓程序中作出的一份受理通知書而引發的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的預備性或階段性行為,如果尚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據了解,涉案商標的權利人為廣州學晉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學晉公司)。2017年5月2日,卓奕(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卓奕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涉案商標轉讓申請,並提交了雙方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註冊證及商標代理委託書。原商標局受理該申請後,於2017年6月15日向上述兩家公司發出受理通知書。同年8月,學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某向原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無效申請,申請終止一切關於涉案商標的轉讓審批行為。原商標局收到商標轉讓無效申請後,於2017年8月22日向學晉公司及卓奕公司發出商標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下稱補正通知書)。


  對此,學晉公司不服上述補正通知書,隨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其從未有將涉案商標轉讓他人的意思表示,也未籤收和籤訂過任何轉讓商標的文件,未籤訂過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書、註冊商標轉讓協議等文件,他人複製或私刻該公司的公章在商標轉讓等文件上蓋章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進行涉案商標轉讓審核或發出相關受理通知書必然導致學晉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損,受理通知書應予撤銷。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受理通知書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對涉案商標的轉讓申請予以受理並無不當,且在收到學晉公司反應涉案商標虛假轉讓的來函後已經向學晉公司及卓奕公司發放了補正通知書,其作出的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內容合法,程序得當。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晉公司對原商標局作出的受理通知書不服而起訴,但該受理通知書是原商標局依據卓奕公司的申請所作出,雖然受理通知書本身屬於行政行為中的一種,但其僅是行政機關對於商標轉讓申請作出最後處理決定前的一個程序性行政行為,屬於程序性的溝通和確認,並不對商標權利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該受理通知書不具有可訴性。同時,卓奕公司在向原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時,提交了公司註冊證、學晉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商標代理委託書,原商標局在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依法受理該申請並無不當,且原商標局並未僅依據卓奕公司的轉讓申請即作出終局決定,在廣州學晉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之後也向各方當事人發出了補正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亦並未對商標權利人產生實際影響。此外,學晉公司主張他人通過實施複製或私刻公司公章在商標轉讓等文件上蓋章的行為,並非依據原商標局作出的受理通知書而產生,學晉公司如對此行為有爭議可在另案提起訴訟。綜上,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學晉公司的起訴。


  學晉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法院同樣以受理通知書不具有可訴性為由裁定駁回了學晉公司的上訴請求。(王晶)


  行家點評


  李紀剛 山東法匠法律諮詢有限公司 創始人:根據商標法及相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商標轉讓申請時,對符合商標轉讓申請形式審查要件的申請,如雙方均在委託書、轉讓聲明中蓋章、籤字清晰、提交雙方主體資格證明、書式文字內容無錯誤等,即向轉、受讓人籤發受理通知書,此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發布商標轉讓公告,並籤發轉讓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標轉讓期間內,商標專用權仍屬於轉讓人,自商標轉讓公告之日起受讓人才真正取得商標專用權。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商標轉讓公告並籤發轉讓證明才能改變商標所有權的歸屬。


  該案中,卓奕公司間接持有學晉公司超過40%的股權,卓奕公司與學晉公司屬關聯公司,業務往來中有可能獲取對方的執照及真實印章信息。原商標局職責範圍中雖不包括鑑別印章的真偽,但若發現印章、籤名明顯不符或該案中轉讓人有異議的情況,則會下發補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當次轉讓申請系轉讓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材料,轉讓人可提交公證書等來證明。


  在轉讓過程中,商標權利人應如何撤銷轉讓行為?筆者認為,對於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提出撤回商標轉讓申請的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可以準予撤迴轉讓。若轉讓人與受讓人無法共同達成撤迴轉讓申請的意思表示,此時分以下兩種情況來看:如果轉讓申請材料真實有效,一方反悔,雙方可按照籤訂的商標轉讓協議私下先協調,如激活違約金條款等,協調不成,可訴訟至法院;如果法院最終判決裁定不應轉讓,可依據判決書將商標轉回。實踐中,通過偽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籤名的方式來轉讓商標的案例較少,發現此類行為,權利人除訴請法院恢復原狀,並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協助執行商標轉回程序外,還可追究不法行為人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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