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香港政治

2021-02-22 兩岸觀點

〔作者簡介〕陳端洪,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文章來源〕《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

「一國兩制」對原有的憲法學知識體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需要我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總結當代實踐經驗,提煉出一套自圓其說的具有建設意義的理論。本文試圖為宏觀理解香港政治提供一個分析框架。本文認為,對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構造的根本特徵,是理解香港政治的關鍵。本文所說的對峙不僅僅指對峙的現象,還包括對峙的結構;既指向惡性對峙的現象,也涵蓋合法的和正常的對峙現象。「一國兩制」是大智慧,兩制對峙給國家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同時內含若干二律背反,造成香港管治很多難題。香港內部政治的活力源於對峙的精神結構,然而,香港對國家安全的潛在威脅和香港社會內部的政治危機也恰恰依託於對峙的精神結構。在對峙結構中,我們不必奢求那種融為一體、親密無間的和諧,在維持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但求異質之合作。港人要珍惜「一國兩制」之大福,不要濫用對峙結構、濫用「說不」的自由和權力。  

關鍵詞:  對峙;「一國兩制」;太極圖;二律背反 

多年來在港澳工作圈流傳著一位資深工作者離任時留下的一句肺腑之言,叫「香港是本難讀的書」。這個隱喻式的感言,表達了一個實踐命題,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香港事務不容易理解、形勢不好判斷;二是香港的事情不好應對,常常讓人左支右絀、莫奈其何。兩層意思是相連的,正確的理解是提出有效對策的前提,對策的效果反過來驗證理解是否正確。

理解香港政治,分為具體理解和抽象理解。具體理解是對特定政治行為、事件和人物的理解,其任務是通過調查事實,釐清來龍去脈,找出因果鏈條;抽象理解是以香港的政治存在形態與現象為對象進行整體性反思,其根本任務是通過概念化進行理論建構。兩種理解都是必要的,也是相互補益的。沒有經驗性的具體理解的基礎,對「一國兩制」的理論闡釋就容易言之無物,流於空泛的教條式宣講;沒有抽象的概念建構,對香港具體問題的對策研究往往落入每個小環節單獨看起來都錯不到哪裡去、可整體上卻是一團亂麻的窘境。

之所以說對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構造的根本特徵,概括起來,理由有二。

第一,「一國兩制」超越了現代國家的同質性原則。一個國家要成其為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必須建立在最起碼的同質性基礎之上,最重要的有兩個方面,一個是人口的民族同類性,另一個是政治原則的同類性。「一國兩制」就是讓兩種異質性制度對比共存於一個主權國家之內,一個作為國家制度,一個作為地區性制度。兩制對峙內含若干二律背反,本文所說的二律背反是社會主義政治的運行規律和資本主義政治的運行規律之間相互排斥,國家主權和地方高度自治之間相互排斥的緊張現象。二律背反造成一種類似法律中的疑難案件的局面——要麼沒有正確答案,要麼存在多個正確答案,難以選定。

第二,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對峙基礎上的行政主導制,主導的政治文化是自由主義。三權對峙是資本主義憲政的一般結構,基本法沒有照搬,但在類型學上,香港政治體制應該納入資本主義憲政範疇。在自由主義社會,個人和政權對峙、市民社會和政權對峙,這類對峙可以納入廣義的憲制型對峙,對於香港而言,我稱之為社會自髮型對峙。

無論是央港關係、香港政權機關運作,還是在社會層面,對峙維持在一個合適的限度內是有益的,超出一定限度就轉為惡性的,是濫用權力或自由,甚至違法了。惡性對峙,是香港政治之病。這病,是日加嚴重了。有人開始懷疑對峙結構,對「一國兩制」和香港前途持悲觀之論。故此,有必要重申對峙的本質與意義。

本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用三個圖示描述香港政治概貌,分別為香港政治的元點、香港政治的內外結構和香港社會權力的重心,為後續闡釋提供一個知識基礎。第二部分對香港內部政治進行了類型化分析,指出香港政治的特點是立憲政治與常態政治並存,雖然香港政治舞臺亂象和怪事層出不迭,但尚未陷入非常政治,意在提醒人們不要把敵我思維擴大化。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首先解釋對峙的概念,描繪對峙的一般類型,然後詳細地分析香港政治的對峙樣態。第四部分論述如何看待政治對峙,回答一個根本的疑問:2047年以後還要不要繼續實行「一國兩制」?或者說紫荊花的旗子能打多久?

本文認為,「一國兩制」是大智慧,兩制對峙給國家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只要世界範圍內兩制對峙還是常態,只要臺灣問題尚未解決,對香港的管治無論遇到什麼困難,都要堅持「一國兩制」的大方向不動搖。香港內部政治的活力源於對峙的精神結構,然而,香港對國家安全的潛在威脅和香港社會內部的政治危機也恰恰依託於對峙的精神結構。在對峙結構中,對抗是常態,我們不必奢求那種融為一體、親密無間的「和諧」(harmony),在維持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但求異質之合作(co-operation)。港人要珍惜「一國兩制」之大福,不要濫用對峙結構、濫用「說不」的自由和權力。對待香港的本土主義要一分為二,目前甚囂塵上的「港獨」勢力挑戰國家主權和基本法的權威,應該,也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處置和應對。

「一國兩制」是個新式學堂,對我們原有的法學知識體系和主權邏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需要我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總結當代實踐經驗,借鑑中國古代的「天下主義」,提煉出一套自圓其說的具有建設意義的國家學和國家法理論。

理解香港政治,首先要找到它的元點。元點,不是原來的起點,而是「締造時刻」(the founding moment),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締造時刻,用日常政治語言來說就是香港回歸。元點的意義是不能通過歷史考證來發現的,而要藉助理論想像來詮釋。

香港回歸,也叫收回香港,包括地回與人回。

何謂地回?地是不動的,國際政治劃界變了,駐軍換了,也就算回歸中國(被中國收回)了。土地如何管理呢?香港基本法採取兩權分離的模式,領土主權屬於國家,管理權下放給香港,在深圳和香港之間設置邊防,內地人赴港持通行證,視為出境,香港人回內地持回鄉證,儼然一種特惠。香港地回,回歸何處?領土內、邊境外,「這麼近、那麼遠」!

收回領土的過程固然持久艱難,而統治人民則是未來永久的事業。如果沒有人的因素,光是收回領土,也就未必需要設立特別行政區、制定基本法了。何謂人回?港人何以為家?地還是那塊地,房子還是各住各的房子。回歸不是搬家,更不是人口大遷徙,而是改變政治歸屬,即「回歸祖國懷抱」。「回歸祖國懷抱」的第一層意思,也是最弱的意思是,人隨地歸。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第二層意思是,港人歸屬於國家創設的某種憲制之下和國家創設或賦權認可的法律秩序之下。第三層意思是人們常說的人心回歸,包括民族認同、制度認同、文化認同。祖國是地理的,也是肉身的,是制度的,也是文化的。

香港回歸與收回香港兩個說法主語不同,收回香港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正式的說法叫恢復行使主權,香港回歸是指香港(人)的主動行為,帶有詩意和浪漫色彩。香港在地理上與內地相連,其人口絕大多數在人種上是中國人,這決定了香港缺乏獨立的地緣條件和民族基礎。1972年聯合國將香港從殖民地名單中剔除,香港不具有獨立自決的資格。在這個意義上,香港回歸和收回香港可以通用。我們的政治敘事英明地把這兩個說法交換使用,卻掩蓋了兩個說法之間的裂隙,「一國兩制」的背反式憲制安排的根源即在「地回人難回、人歸心不歸」。

香港回歸,無論採取何種憲制安排,都是一個立憲時刻。制憲權的主體是中國人民,她以何種形式行使制憲權呢?《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授權全國人大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並規定其制度,似乎把對特區的制憲權轉化成了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權。在我看來,這樣處理不過是因為預見到一個新的制憲時刻,預見到制憲權要重新行使而事先設定一個授權規範而已,並不改變制定基本法的權力性質。全國人大的這個權力不是一般立法權,基本法也不是一般法律。以制憲權為邏輯起點,我們才能說全國人大可以制定和憲法內容完全不同的地方基本法,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為什麼基本法在內容上和憲法不一致卻還「符合憲法」,從而有效。這裡所謂的「符合憲法」並非指基本法與憲法內容相符或二者基本的政治原則一致,而是指基本法與憲法都出於同一個制憲權。

必須承認一個客觀的事實,面對九七回歸,港人普遍不同意在香港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在這樣的前提下,國家用什麼樣的制度方式安置港人呢?制度的選擇權從法律上說屬於中國,實際決策時不能不尊重港人的意願,不能不考慮英國政府的意見。事實上,基本制度是由中英兩國以聯合聲明的形式確定下來的,最終由香港基本法以國內法的形式固化。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大廈的「別院」,是港人的制度之家。香港基本法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原則:一是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二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回歸是對港人身份的重新安置,香港人口法律身份的複雜性是香港政治獨特性及其困境的重要根源。由於兩地經濟水平相差懸殊,加之港人不認同社會主義制度,所以在憲法地位上有必要區分香港人口與內地人口,給港人作出獨特的身份制度安排。

用什麼語詞來稱謂香港人口?香港基本法選擇了「居民」一詞,在居民中進一步區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絕大多數在人種意義上是中國人,少數是外國人,但絕對數也可觀;不少居民擁有外國國籍;還有些永久性居民擁有外國居留權。「回歸」一詞,對居留在香港的外國公民是無意義的;對於那些擁有雙重國籍的中國人和那些保留外國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回歸是三心二意的,一旦不如意就可能遠走高飛,如何指望他們政治忠誠?

政治上如何合理安置各種不同法律身份的居民呢?香港基本法把居民作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其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限於永久性居民。擔任某些特定職位的權利以中國公民資格為條件,比如香港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香港基本法對上述公職都規定不得擁有外國居留權,另外,香港基本法關於立法會議員的規定有一個比例限制,擁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議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應該賦予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的公民資格以什麼內涵?他們的基本權利除了對應於香港特區政權,和國家如何對應?基本法豁免了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對國家的納稅義務和服兵役義務,在他們身上,國家主權如何體現?如何培養他們的公民意識?由於實行高度自治,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其餘國家法律不在香港實施,除緊急狀態外,國家在香港沒有落地執法權。

居民本是一個地方性概念和行政管理的概念,不具有政治內涵。基本法把居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把永久居民作為政治權利主體對待,可見香港政治的門檻何其之低。這顛覆了憲法學的正統教義,因為在憲法學上,公民才是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資格是和國家相對的政治道德資格。其隱患不在於把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納入基本法的保護,而在於幾乎把公民概念的規範內涵消解殆盡,而我們還在奢望民族血緣情感發揮無限功用。從基本法對香港人口法律身份的極度包容性來看,國家對香港的治理模式與其說是主權模式或單一制,不如用當下中國流行的政治哲學語言來說,是天下主義。近些年,中央對香港寄予過高的政治期望,和基本法用居民取代公民、無限度豁免公民義務的憲制安排明顯不符,缺乏起碼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中央希望港人分享國家發展的榮耀和民族自豪感,可偏偏忽視了「國家榮耀」是和個人自由相對的一個政治原則,主要指向國家的整體存在、公民義務和忠誠。

香港回歸,即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本該開啟一個新的政治紀元。以何年為元年?1949還是1997?香港人的政治生物鐘能倒過「政治時差」來嗎?在物理學上,倫敦和北京相差八個小時,在政治上的時差是多少呢?由於擔心港人不習慣回歸產生的政治時差,所以國家決定實行「一國兩制」、授權香港高度自治。特殊的制度空間,同時也具有時間意義。十八九年了,「七一」慶回歸、「十一」國慶反而變成了很多人抗議遊行的固定節日,可見很多人的政治時差還是倒不過來。令人費解的是,年輕一代本該沒有政治時差,倫敦的大本鐘並不為他們敲響,卻逐漸發展成了對抗新紀元的主角了。什麼樣的妙手才能撥正他們的生物鐘呢?

香港政治,包括外部政治和內部政治。外部政治,無論是國際政治關係還是央港政治關係都不能簡單以「政治環境」而言之,廣義上說都是香港政治的一部分,都對香港內部政治產生直接的影響,有時體現為官方形式,有時體現為社會運動。同時,國際層面的壓力和影響對中央的治港策略也發生一定的影響。這是香港政治變量多、不確定性強的根本原因。

香港的外部政治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國際關係,一是央港關係。

在國際關係層面言說香港政治,有一個兩難。一方面,地方無外交,香港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何來國際政治?然而,另一方面,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問題從鴉片戰爭以來就是一個國際問題,回歸後香港雖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卻保留了很多國際條約和組織中的資格,而且由於基本法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自行處理對外事務,國際政治對香港政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

香港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是筆難得的好資產,應該研究如何進一步利用。至於國際勢力對香港政治的影響,特別是對國家安全構成多大威脅,香港有沒有可能發展成為國際勢力攻擊國家政權的橋頭堡,應該客觀地評估。

作為一個地方單元,香港和中央之間的政治關係是理解香港政治的一個關鍵。由於基本法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所以央港關係不同於內地的央地關係。這裡存在一個憲法難題:如何在憲法上把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概念化?基本法名之為「特別行政區」,行政區是個普通名詞,中國憲法上的行政區不是一個行政主體,更非政治實體,「特別」一詞是「一般」「普通」的反義詞,本身不傳達任何規範內涵。特別行政區究竟特別在哪裡?概括地說,就是高度自治,具體內容要看基本法的規定。關於央港關係的二律背反,本文第四部分將詳細闡述,此不贅言。

到目前為止,國際政治主要不是一個制度問題,而是一個策略問題。由於香港問題從一開始就被國際化了,所以國際政治的策略性侵襲、染汙了基本法的憲制安排。按理來說,中央地方關係主要是一個權力關係,央地權力關係是憲制問題,而非策略問題。可是,在權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中央管治依靠什麼?我們不得不沿用和發揚傳統的統戰。統戰是一種整合與團結的策略,起源於對抗政治,而在主權之下,政治整合的根本途徑本該是憲法而不應該是統戰。換言之,中央的工作重心應該轉移到制度設計和憲治程序上來,把政治團結的工作擺在檯面上按規則進行。沿用統戰策略客觀上對於基本法的統合功能既有促進作用也有妨礙的作用,其促進作用是短期效應,久而久之,策略的效益耗盡,副作用則越來越明顯。

關於香港內部政治,後面在對峙的結構圖中將詳述,這裡只需要指出內部政治的三個層次就夠了:憲制政權機關、政黨、市民社會。理解香港政治,必須注意兩點:第一,香港的自治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香港特區政權相對於中央實行高度自治,二是香港社會相對於特區政權實行自治。第二,雖然香港沒有政黨法,但自由競爭的政黨政治的存在是客觀的事實,不過政黨和政府之間被切斷了組織關聯性,導致政黨以派系利益為中心,失去以整體利益為導向的動力機制,偏好社會運動和街頭政治。

「社會是由多重交疊和交錯的社會空間的權力網絡構成的。」社會的權力網絡大體可分為經濟、意識形態、政治和軍事四種。

(1)經濟權力。香港經濟權力的重心在社會而不在特區政權。即使不承認「經濟權力——政治權力」之間存在一種決定與被決定的線性結構,我們也必須承認政治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力有必要維持某種聯繫。自由經濟的基本規律是少數人掌握多數財富,西方資本主義政治的基本經驗是,通過政黨和議會的代表機制間接地把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連結起來,同時用普選權,即普羅大眾的投票權來制約少數人的經濟權力,維持政治體的平衡。那麼,香港社會的經濟權力與國家層面的、香港本地的政治權力如何勾連呢?如果側重於把香港當作一個以商業為主體的多功能綜合體,那麼,實行功能代表制就名正言順。如果側重於把香港當作一個民主自治的地區來看待,那麼,直接以大企業、大老闆為抓手,賦予他們以政治角色,不僅未必得力可靠,反而容易丟了群眾。

(2)意識形態權力。廣義意識形態包括提供生活終極意義的宗教和世俗的意識形態。香港意識形態權力的重心不在特區政權,而分散在宗教、教育機構和媒體手中。意識形態權力是彌散性的權力,通過心靈安撫、真理或「普適價值」之聲稱和參與儀式等方式「自由地」行使支配權。它可以超越社會空間,穿越經濟、政治、軍事權力的邊界,四處彌散。更有甚者,意識形態權力本能地追求普世化,總是努力地穿越民族和國家的邊界。香港沒有自己固有的意識形態,而依靠繼受外來意識形態展開自己的政治論述。香港主權在我,意識形態卻和西方世界連接在一起。建制派和反對派在意識形態上雖然有一定的對立,但具有很大的同質性,很多人共享同樣的宗教信仰和價值觀。故此,中央被緊緊地扭結在意識形態權力網絡之中,建制派沒有獨立的論述能力,只能附和中央的聲音。

(3)政治權力。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其政治權力是一種地方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不是原生型的權力。香港又不同於普通行政區,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其權力雖然有邊際,但其廣泛程度遠甚於聯邦制下的州權,很多權力屬於主權權能。這是中央感到香港事情難辦的一個重要原因。權力不足謀略補,所以中央對港工作要倚重惠港政策和統戰。

香港政權機構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塊,三權構成一種什麼樣的結構呢?很多學者提倡行政主導,我想問的是,我們心目中的行政主導是一種什麼模式呢?如果是美國的總統制模式,那麼,它和三權分立制衡是不矛盾的,但總統是選舉獲勝的,有政黨支持和民眾選票支持。如果是英國的責任內閣制模式的話,那麼組閣的政黨必須是議會中的多數黨,即便是政黨聯合,也必須是第一大黨的人才能作首相。如果是前英國殖民統治的港督模式的話,那可是獨裁制,不能有立法會,即便有也只能是諮詢性質的機構,而且要官守議員佔到一定比例才行。我不反對行政主導的提法,但我認為這種行政主導是在對峙結構基礎上的權力組織模式。誠然,在基本法上,權力分配明顯地傾向行政,但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政治配套,法律上的權力分配並不能落實為實實在在的政治格局。

(4)軍事權力。香港沒有軍事權力,因此香港不存在軍事割據的危險。「港獨」勢力雖然具有輿論影響,也產生了一定的社會破壞性,但其可能擁有的暴力極其有限。

香港政治現象紛繁複雜,要理解它就必須對它進行類型化。根據不同標準和概念,政治現象可以進行多種分類。這裡,我只用一種類型化方法。

政治,從統治意義上說包括立憲政治、常態政治、非常政治三種類型。立憲政治是制憲權的應用,解決用什麼樣的政府形式來統治的問題。常態政治是憲定權的行使,圍繞兩個問題展開:誰來統治?如何治理?在民主社會,由誰來統治的問題通過選舉政治解決,如何治理則依靠分權的體制來決定。非常政治決定誰是敵人、誰是朋友,極端的形式是戰爭。有一種政治,是反主權的政治,其極端形式是革命、獨立。這種政治從主權統治的角度看屬於非常政治的一種,從抗命者來說,是一個獨立的政治類型。

照理來說,地方政治是沒有敵人的政治,只有國家才有敵人。偏偏香港是國際政治鬥爭的一個角力場,這使得香港政治被抹上了很濃的敵友色彩,而且「佔中」者自詡為「公民抗命」,甚至還有一股極端勢力在鼓吹「港獨」。無論是內地人還是港人,都感覺香港的政治不太正常,我稱之為惡性對峙。但我不認為香港的政治陷入了非常政治。即便「佔中」期間,中環幾乎癱瘓,政府也未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沒有被懸置,相反,「佔中」者在濫用自由卻沒有被依法有效地遏制,法治處於「肌無力」狀態。「港獨」是反主權的政治主張,現在「港獨」言論似乎佔住了輿論的中心,如果不能從法律上予以制裁的話,會長期擾亂人心,但它是違背港人根本利益的,我斷定它不可能得到多數港人的認同,其主張不可能得逞。反主權行為在香港本地現行法律上屬於犯罪行為,必要時國家可以動用一切手段維護領土完整。

香港政治的主要特點是立憲政治與常態政治交混、廣場政治與衙門政治並存。這一方面是由後殖民時代社會心態決定的,另一方面是由於基本法對某些根本問題遲延決斷造成的。以下分別解釋。

草木易植,尚需假以時日方可培活,民易其主,心何以安?反思是政治性的開端。香港政治真正的發籾期不是1997年,而是在中英談判和基本法起草時期。回歸前港人反思的對象首先是英國的殖民統治和當時的中國制度、現實,尤其是他們個人和親朋在大陸歷次政治運動中的經歷,回歸以後反思的對象是基本法的制度安排、中國的制度和現實與回歸前的殖民統治。香港政治性格形成初期,對比反思的心理機制起了決定性作用,直接造成了香港社會自發性的對峙結構,也影響了基本法的制度設計和後來本地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被視為病態現象的「戀殖情節」也是這種心理機制的產物,「港獨」是這種心理機制過激反應形成的臆想症。

對於基本法確定的政治制度,人們有一個學習和習慣的過程。在兩制對峙的條件下,港人對於自己的政治存在形式更是免不了懷疑和挑戰。我這裡想提示人們,這種心態在多大程度是自然而然的,在何種意義上才能算是正當的和合理的。

人民主權論的鼻祖盧梭主張人民必須出場,而每次人民集會「永遠應該是以兩個提案而告開始;這兩個提案絕不能取消,並且要分別地進行表決。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留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繼續當政嗎?』」

這兩個偉大的提案,或曰「盧梭二問」,是兩個「天問」,實際上是任何社會人民永遠的心結。每每人們和政府或政府官員發生嚴重衝突的時候,他們何嘗不在心理嘀咕,甚或公開地提出這兩個問題。兩大提案是社會生命力的泉源,也可能是摧毀社會的禍水。所謂革命,不就是用非正常的、極端的方式提出這兩個提案嗎?盧梭高明,讓主權者人民定期出場,公然地提出兩個「天問」,如此則避免災難性的政治革命。故此,人民直接出場的政治模式可稱為「盧梭式的不斷革命論」,意即通過日常的革命式提問克服革命,使革命變得沒有必要。

這第一個問題是主權者對憲法的詰問,改變政府形式就是改變政治體的憲法。必須指出,盧梭是針對一個獨立的政治體的人民來說的。香港沒有自決權,自己不能決定自己的政治存在形態和方式。可是,作為一個被收回的殖民統治地區的居民,港人怎麼可能不關心自己的政治存在形態和方式呢?由於實行「一國兩制」,這就給港人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間,他們在新的體制下生活的同時利用基本法保障的政治自由和代議制度提出一些本屬於立憲政治的問題,包括對香港政治體制的看法,甚至也可能包括對國家政治體制的看法,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這些要求有違背基本法和憲法的要素,其中極端的甚至還觸犯國家主權,但也有對民主政治的正當期待;提出要求的方式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我們要區分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的正當要求和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的非法要求,以非法的方式提出的正當要求和以非法的方式提出的非法的要求。

香港基本法名為「基本法」,言下之意就是香港的根本法,理應包括對香港政治存在類型和形式的根本決斷。然而,事實上,香港基本法對若干根本問題沒能一次性做出決斷,而是用妥協的方式遲延決斷。最典型的遲延決斷,關乎兩大問題:①多長時間內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②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怎麼產生?

兩個遲延決斷在妥協形式上有一個相似之處,那就是分期決斷,也就是分期擱置。針對前者,基本法規定50年不變,看似做出了明確的決斷,但另一個問題接踵而至:50年期滿以後呢?對此,到時無疑需要做出一個新的決斷。針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香港基本法在實質上和立法結構上都採取妥協的策略,正文把普選作為最終的目標,然後用附件的方式對當下產生辦法做出規定,並規定了兩個附件各自的修改方式。產生方式的分期擱置,既有具體的時間——2007年——又有含糊的用語——「最終」。

除上述兩個根本問題外,還有一個有關香港政治體制的問題基本法採取了妥協的形式,並未作出明確決斷,那就是:究竟是實行三權分立體制還是行政主導體制?官方立場訴諸立法原意,說是行政主導制,反對者訴諸基本法條文和已經植入香港人心的西方政治文化,說是三權分立。在基本法的條文上,雙方總能找到支持,一方面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相對立法會和法院要大,另一方面又賦予立法會制約行政長官的權力,高度肯定和保障司法的獨立性,同時還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最終目標,也就是引入了民主的力量——市民的權力。這種妥協如果一定要說是作出了一種決斷的話,那也是一種假決斷,假決斷從結果上看仍然是一種延遲決斷,給後來的政治實踐留下廣闊的爭議和鬥爭空間。

第一,當下迴避實質決斷,有利於實現平穩過渡,贏得時間。但也可能錯過時機,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第二,決斷權主體變遷,出現李代桃僵的結局。施密特從世界立憲史的經驗中發現,如果立憲會議迴避決斷,那麼,「人們就會在制憲會議以外、以暴力的方式或和平的方式做出這種決斷。在極端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一項普通法律、甚或一個單純的先例引出此一決斷。然後又只能這樣來解釋這個先例卓有成效的原因:人們能夠從這個先例中覺察到人民作為制憲權主體的意志」。

香港基本法的三個遲延決斷,各有不同的決斷方式。關於50年期滿之後如何決斷,目前大家都搬出小平當年碰到這個問題時所作的樂觀回答——「五十年以後也不需要變」。需不需要變只能根據那時的條件來決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變抑或不變,是一個根本的政治決斷,決斷權在主權代表機關手中,但不能否定香港市民表達願望的自由。關於普選,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了重新決斷的方式——中央和特區分享決斷權的五部曲,而特區層面的政改諮詢把香港市民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引入政改過程。關於行政主導體制,我們發現,一方面,香港立法會不斷努力試圖控制行政。舉例來說,《防止賄賂條例》已經部分地適用於行政長官,有議員還在鼓動全面適用。另一方面,香港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制約行政政策和施政,不斷形成權威先例。中央有關官員竭力高呼行政主導,而中央既不立法也不創設先例,靠什麼來決斷呢?特區用自己的政治實踐對香港憲製做出了自己的詮釋,久而久之形成了路徑依賴,奈之何?

第三,香港兩種政治並存,政府兩條戰線同時開戰,應接不暇。所謂兩種政治就是立憲政治和常態政治。所謂立憲政治就是圍繞本該在制定基本法時一錘定音卻遲延決斷的事務所展開的政治爭議和鬥爭。所謂常態政治就是圍繞特區各種選舉活動和日常管理所展開的政治爭議和鬥爭。

立憲政治和常態政治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屬於制憲權範疇,存在於憲法之外、之先,後者屬於憲定權範疇,存在於憲法之下、之後。因遲延決斷產生的立憲政治就是用憲定權或憲法性權力去解決制憲權的問題,實質上屬于越位政治。它發生於憲法之後,卻遊走於憲法內外,時而在憲法框架內,時而又游離於憲法之外表現為社會抗爭的廣場政治,甚至可能表現為暴力行動;其話語邏輯和憲法既定的政治語法也若即若離,時而訴諸憲法,時而訴諸文化傳統、普世價值和具體利益。立憲政治常常幹擾、打亂常態政治,使得衙門裡面也滲透著廣場氣氛。這就是香港亂象的由來。

什麼是基本法的基本問題?我認為,第一緊迫的問題就是完成基本法這個「別院」第一次設計施工時沒有完成的工程。第45條和第68條按理說是通向大殿的兩個大門,可兩個大門上都各貼著一個方向標識,分別指向附件一和附件二兩個臨時性的側門。兩個側門用了19年了,港人能安心嗎?有一點我非常不理解,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是通過修改附件一的方式進行的,這就好比要重新安裝大門,卻從側門下手施工。為什麼不直接從大門下手呢?也許有人會說附件一規定了修改方式,可我要說,附件一最後一條規定的是側門的改裝方式,怎麼就通向大門了呢?或許這也是所謂的路徑依賴吧。

且拈一偈,曰:天安門、地安門,基本法是廣(港)安門。左安門,右安門,普選之門是心門。

理解香港政治不能停留在現象的描畫上,關鍵是要再現它的精神樣態。「意態由來畫不真」,要再現政治體制和政治現象內在的精神構造相比繪畫更是困難。我把香港政治的精神構造描述為對峙。當然,香港政治除了對峙之外還有合作,但其根本精神不是合作而是對峙。

對峙在中文裡是個動詞,表示兩山相對而立,引申為對抗、相持、僵持,不是一個專門的術語。在政治學中,對峙是一個常用的描述性用語。我這裡把它作為一個政治哲學概念,賦予其規範意義,是從黑格爾《歷史哲學》借用過來的。黑格爾講的對峙是「甲和乙對峙」,英文的翻譯是「in antithesis to」,英文動詞短語用「contrast with」。「Antithesis」本義是指一種修辭術,中譯為對比,基本的手法是用兩個平行的語式陳述兩個相反的意思,讓道理更加鮮明易懂。中國人最方便的聯想是對聯,特別是反義對聯。黑格爾的對峙本是其辯證法中的用語,原意是「正題——反題——合題」中的反題,在歷史哲學中專指主觀運動與客觀存在之間、主觀自由與客觀性之間、個人與實體(權力)的對峙。他認為,世界歷史是精神演進的過程,個人主觀精神和客觀精神(國家是客觀精神的最高形式)的對峙孕育了人類歷史。因此,他那個時候說,中國仍然徘徊在世界歷史之外,期盼著進入世界歷史。他還說,「我們不能夠說中國有一種憲法,因為假如有憲法,那麼各個人和各個團體將有獨立的權利——一部分關於他們的特殊利益,一部分關於整個國家。但是這裡並沒有這一因素,所以我們只能談他們的行政」。他所說的憲法,是從憲法(constitution)這個詞的本義——構造、結構——引申提煉出來的,是從政治基因的結構意義上而言的。於他,只有當一個國家的個體具有主體地位和客觀精神的實體——國家——相對立,主觀精神具有自我反思能力時,才能談得上有憲法。

黑格爾是從正面來談對峙的,在他那裡,對峙是主觀精神必要的否定能力,也是一種結構圖式。日常政治語言中的對峙,英文用「confrontation」,中文或譯為對抗,指的是對立雙方之間的緊張關係,帶有負面的意味。我這裡用對峙來描述香港政治的精神樣態,既有正面的內涵,同時也包含負面的意思——對抗,甚至敵對、仇恨(antagonism, hatred)。

生活中有三種類型的對峙。第一類是自發的惡性對峙(spontaneous vicious confrontation),對峙雙方敵對相剋。軍事對峙,敵我雙方之間沒有制度解決途徑,結果取決於赤裸裸的力量對比和謀略應用。國際政治的對峙,是外交失敗的產物,屬於負面對峙,在結構上很類似軍事對峙,沒有多少制度來規範,結果主要取決於力量對比和謀略,很容易滑向冷戰或熱戰。國內政治中,無論制度安排是否屬於正面對峙型,都可能出現惡性對峙的現象,它可能是一種反政策的現象,也可能是一種反制度的,甚至可能是反主權的現象。這種對峙構成一種政治危機,危機嚴重到一定程度,國家即進入例外狀態或戰爭狀態。

第二類是規範型對峙(normative confrontation),有公平的規則和中立的裁判者。遊戲、體育競賽、法庭審判都屬於這種類型。

第三類是憲制性對峙(constitutional confrontation),對峙雙方是一種對比共存的正當關係。憲制性對峙是一種理論創設,是根據自由民主理念作出的憲制安排,屬於制度範疇。它在表面上藉助於對抗的形式,但它不是你死我活的鬥爭,而是對比共存的結構關係,因此,它不像國際政治惡性對峙和國內政治的惡性對峙那般只重謀略不講規則,甚至沒有底線。憲制性對峙受制於一國的憲制規則和政治文化,但不同於規範型對峙,沒有絕對公平的規則,因為政治規則是多數人的意志;也沒有一個中立的裁決者,即便有違憲審查,而且由法院充當審查機構,此時的法院其實擔當的是憲法守護者的政治角色,即便說人民或選民是最後的裁決者,人民或選民也是一個政治主體。

憲制分為狹義的憲制和廣義的憲制,狹義憲制指中央地萬關係體制,以及中央和地萬層面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體制,廣義憲制通政治體制,包括公民——國家關係、市民社會——國家關係、政黨制度。黑格爾講的憲法就包括公民——國家關係。我這裡採用廣義,把自由競爭的政黨制度也納入其中,但只有在野黨——在朝黨(執政黨)的格局才完全符合對峙的結構特徵,多黨聯合執政的體制雖然存在內部對峙,但在憲法層面的主要特徵是合作而非對峙。在下文香港政治精神的對峙結構圖中,憲制性對峙指的是狹義憲制,而個人與政權、市民社會與政權、政黨之間的對峙都歸入社會自發性對峙。如此分別處理的理由是,香港的社會自發性對峙與其說是基本法設計的不如說是香港社會的政治文化使然。

憲制性對峙可能蛻變為惡性對峙,二者之間的界限很難清晰劃定,特別是社會和政權的對峙,因為人民天然地是無組織、無形態的,一旦行動起來就難以馴服。為什麼不選擇兩個詞來分別表示憲制性對峙和惡性對峙呢?這是因為在現象上憲制性對峙一樣要表現為對抗的形式,而且進一步說,憲制性對峙是對自發的惡性對抗的揚棄,正是因為擔心出現惡性對峙才將其中合理的成分提煉出來,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賦予其公共性和合法性,如此儘可能地吸納和消耗社會的政治熱情,克服惡性對峙。

根據我對「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理解,結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我把香港政治的精神構造描述為下面的圖示。我用兩個概念來描述香港政治的精神構造,一個是對峙,一個是合作。香港政治的特點是對峙,合作不是香港政治的主旋律,因此,我只解釋對峙。在這個圖中,我把香港政治中的對峙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社會自發性對峙,第二個層次是憲制機關的對峙,第三個層次是香港和中央的對峙。我將從第三個層次逆向逐一解釋各類對峙。要申明一點,下面的結構圖示和上面所列圖5有些區別,這是由「一國兩制」和香港的實際情況決定的。

圖6 香港政治的精神構造
說明:對峙本是雙向互動結構,宜用雙向箭頭表示,本圖用單向箭頭表示,是為了突出反對的主動方。

我們過去總是強調「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實踐,這是從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世界性對峙,從現代主權國家的角度而言的。我們不能因此而忽視或者輕視古代在一個國家內實行多種制度的歷史經驗。客觀地講,在現代民族國家(主權國家)出現以前,多數的國家無論是在民族構成方面還是在政治原則和制度方面,同質性程度都不高,而民族國家的歷史才只有二百多年。換言之,人類政治多數時候是多種制度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並存。既然歷史的發展方向是同質化,這說明一個國家內多種制度並存有它固有的缺陷。在這樣的歷史大勢面前實行「一國兩制」是需要膽略和智慧的。

面對香港回歸,我們既沒有文明對野蠻的傲慢,也沒有制度偏見。我們認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人類文明中的地位,認可香港適合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因此把對港方針叫做「一國兩制」,儘管兩制地位不同。這便是我提出兩制對峙的理由。由於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所以兩制對峙也就是香港和中央的對峙,或香港高度自治權和中央管治權的對峙。

兩制對峙包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兩方面的對峙。經濟制度包括所有制和分配製度,雖然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香港自由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之間的鴻溝一直存在,但兩制對峙與合作基本維持在一個良性或可接受的範圍內。問題出在政治制度的對峙。如何界定香港的政治制度呢?社會主義中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一國兩制」在憲法上意味著,在特區不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不實行民主集中制,否則的話香港就僅僅算一個經濟特區,而不能稱之為行政特區了。那麼,特區實行的是什麼性質的政治制度呢?人們在闡釋「一國兩制」原則時習慣於用資本主義制度來模糊地概括特區制度,對於特區政治制度或憲制懶於或者是避免給它一個總的概括。這種思想上的偷懶導致我們在處理香港問題時缺少整體思維。我以為,香港政治制度在性質上是資本主義的民主憲政,不過它必須在社會主義政權的主權結構之下存在。政治制度的對峙必然包括權力對峙——特區高度自治權和國家管治權的對峙。沒有權力的對峙,制度的對峙就是紙上談兵。制度是骨骼,權力是肌肉和血液。

在制度對峙的背後隱藏的是意識形態的對峙和利益的對峙。意識形態的不同、利益的衝突是制定基本法之前已經存在的事實,基本法承認港人意識形態和利益的正當性,採取兩制對峙的策略安頓香港。回歸以來,港人在基本法提供的制度保障下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政治意識形態,守護了自身的利益。

在意識形態方面,香港的自由主義與國家的集體主義對峙,本土主義與愛國主義對峙。香港的自由主義在港英時期局限在經濟領域,在政治領域除了有限的言論自由外基本不存在一種叫做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因為港人直到臨近回歸前不多幾年一直不曾享有民主權利。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港英政府開始改制,香港政治自由主義迅猛繁殖,而「一國兩制」的分權模式也給自由主義留下了廣闊的空間。香港的本土主義也是臨近回歸、港人思考何去何從時開始滋生的一種社會心理,由於回歸的大勢不可抗拒,當時沒有泛濫,而表現為所謂的「民主抗共」,近年來才在新生代中開始瘋狂滋長。香港本土主義的極端形式是「港獨」意識,所謂的「香港民族自決」或「香港製憲」,和「港獨」並無實質差別,「港獨」也需以自決為邏輯前提,以制憲為落腳點。香港的自由主義和本土主義之間的關係較為複雜。一方面,本土主義需要訴諸港人的自由主義心態,以守衛港人自由為藉口而濫用基本法保障的自由。另一方面,二者之間也存在緊張關係:自由主義肯定並強調個體,本土主義意在構建港人作為一個共同體的集體身份;自由主義的制度目標是憲製法治,本土主義天然地和民粹主義親近,極端的甚至挑戰和破壞憲製法治。我們反感本土主義,可以旗幟鮮明地反對「港獨」,但對於香港的自由主義,我們卻無招架之功。

央港意識形態的對峙是香港社會與中央政權的對峙,不是特區政府與中央的對峙,因為特區意識形態的權力重心不在政權,而在社會。為什麼香港問題常常構成「疑難案件」?為什麼制度技術的小修小補解決不了問題?刨根究底,香港問題的本質是意識形態之爭,而且香港社會掌握了意識形態的話語權。意識形態的社會自治是香港高度自治的「命蒂真息」。香港雖然回歸十八九年,維持香港生命力的那個「真息」斷不是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亂港之源的「命蒂」也絕不在深圳河的對岸。無論是特區政權還是所謂的建制派,在意識形態上和香港社會基本上保持了底線的同質性,只不過他們不走極端和違法的路子。「二十三條」立法流產、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表決以烏龍局收場等事例一再證明中央難以隔山打牛。

香港的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整體利益與國家利益對峙。這種對峙在憲法制度上表現為隔離:香港財政獨立,港人不向國家納稅;土地和自然資源由特區政府自行管理,收入歸特區政府;港人也不承擔兵役義務。究其實,這種隔離是一種冷對峙。說得俗一點就是,立法初期的設想是,各花各的錢,大陸窮日子自己過,港人有錢自己花。具有反諷意味的是,中央為了舒緩和消解央港政治對抗、融合香港,採取利益導向策略,不斷對港輸送利益。這是基本法之外的措施。香港極端的本土主義鼠目寸光,把國家利益和香港整體利益對立起來,結果只會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和形象。

細心的觀察者都注意到一個普遍現象,無論是建制派還是反對派或激進派,很多人奉行的自由主義骨子裡是利己主義,無論他們採取合作態度還是對抗態度,個人利益的計算在政治心態中佔有極為突出的地位。採用利益勾兌的統戰思路自然會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長此以往,其有效性總會耗盡,而社會的政治道德將愈益墮落,甚至無可挽回。

「一國兩制」對峙結構的另一個維度體現在特區憲制安排上。在對特區憲制的想像方面,鄧小平反對完全照搬西方三權分立模式。但是,鄧小平沒有說不能根據實際情況改造適用,絕對沒有說要實行民主集中制。體現在基本法上,特別是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香港政治體制的原則並非如他老人家所願,還是變成了分權制衡的對峙結構。立法、行政、司法的三角結構和民主集中制的邏輯截然不同,前者是一個水平結構,後者是一個垂直結構。這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立法者對司法權在香港政治體制中的分量估計不足,特別是對終審權和違憲(基本法)審查權認識不足;二是立法者對香港法治保障下的政治自由的力量和政黨政治的格局與後果估計不足。

除基本法設計的兩制對峙和一半源於基本法的設計、一半自發生成的三權對峙外,香港政治生活中還自發形成了三種對峙結構:居民和特區政權對峙;市民社會和特區政權對峙;泛民主派和建制派對峙。正由於存在這三種, 自發生成的對峙,基本法設計的香港憲制並沒有朝著行政主導的方向發展而是演變成了三權對峙,兩制或央港對峙加固,香港並沒有被同化。

(1)居民和特區政權對峙。居民和特區政權的對峙,是個人自由主義的結果。這不是基本法預期的,但基本法既然維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保留原有法律,同時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出現居民和特區政權的對峙格局也就絕非意外之事。

一切憲法都含攝兩項原則:一是分配原則,即關於如何個人自由領域與國家權力邊界的原則;二是組織原則,即如何組織國家權力的原則。資產階級憲法把個人自由預設為一種先於國家存在的東西,而且個人自由原則上不受限制;相反,國家幹預這個領域的權力原則上要受到限制。公民和國家對峙,憑藉的是基本權利。基本法在基本權利的安排上,究竟是符合資本主義憲法的自由原則還是更符合社會主義憲法的集體主義原則?我理解是後者。「一國兩制」這個大原則已經清楚地告訴人們,在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我們怎能想像在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能植入一個社會主義的自由觀、權利觀呢?即便這個問題的答案在理論上還有爭議的話,香港社會的價值觀、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宣告了港人對基本權利的理解方向——資本主義的自由。基本法的特殊之處不在於是否採信資本主義法治的權利觀,而在於它比資本主義憲法更寬鬆,把居民、永久性居民而非公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這是由香港人口公民身份的複雜性決定的。選擇, 居民的概念意味著居民基本權利的直接相對人是, 特區政權,而不是國家。這就是我為什麼說居民對峙特區政權,而不說公民對峙國家的理由。

(2)市民社會和特區政權對峙。居民個人和特區政權對峙憑藉的是道德資格,如要獲得對抗的力量只能依靠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個人和政治權力之間的隔離帶。

直到回歸以前沒多少年,香港一直是一個被殖民統治的社會,港人沒有政治主體資格,只是一個經濟共同體、社會共同體,或者說是一群被統治的經濟動物。如果說還有那麼一點港人自己的政治的話,那就是少數不甘心作羊的人自覺的反抗行動。香港回歸後實行高度自治,永久居民獲得政治主體資格,市民社會從此承擔了政治功能。

香港社會權力的分布典型地表現為「政府——社會」二元主義。香港經濟權力的重心、意識形態和傳媒業掌握在社會手中,市民社會發達,自治程度高,其力量不可小視。

市民社會參與政治的途徑很多,有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兩類。直接參與有諮詢、壓力集團、遊行示威、社會運動等形式。間接參與有功能代表制和政黨代表制,兩者都是憲制吸納模式,儘管基本法上只寫了功能團體,沒寫政黨。政黨本該是市民社會與政權的連接紐帶,但香港沒有執政黨,因此,市民社會和政黨的關係是不正常的。

(3)泛民主派和建制派對峙。居民和市民社會參政議政,配之以代議制民主,自然孕育出政黨。香港雖然沒有政黨法,但政黨政治已經左右了立法會,而且和社會運動、廣場政治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在多黨競爭的體制下,所謂的建制派與反對派完全是以中央為參照進行區分的結果。對於香港本地而言,每個政黨,都是香港社會內生的,只要是合法存在的,都構成特區憲制正常運作的參與者,無論是贊成政府還是反對政府。各政黨通過社會動員影響居民和特區政府的關係、市民社會和政府的關係,通過立法會的憲制組織形式決定香港的立法,和行政形成對峙,影響香港的施政。不要把泛民主派看成一群飛進「一國兩制」大廈的蒼蠅,而要正視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香港政黨兩大陣營並沒有嚴格的組織形式和紀律,行政長官普選立法的表決出現的烏龍局充分暴露了建制派依靠非正式聯繫的弱點。由於行政長官不能有政黨背景,所以,香港特區政府與政黨沒有公法關聯性,行政長官施政要想取得立法會的支持與合作,只能依靠其它的政治手段勉強應對。最大的不利尚不在此,而在於無法形成正常的政治理性。沒有執政黨,各政黨便沒有真正的政治責任,都以派系利益為依歸,甚至於每個黨員各懷心胎,不以香港的整體利益為重,連黨派的集體利益也置諸腦後;沒有執政黨,市民社會整體就沒有真正的代表,有的只是各選區的代表,他們代表的不是社會的同一性而是多元的差異性;沒有執政黨,政府與市民社會之間日常的政治紐帶被切斷了,政府如何拉得動社會的馬車?如果特首由普選產生,結果只能是,要麼催生出執政黨來,要麼普選蛻變為鬧劇。立法會一些反對派議員的小丑式的表演、建制派個別懶蟲議員、普選方案表決時建制派的烏龍局,都是缺乏正常政治理性的症狀。對於沒有正常政治理性的政治,人們又如何進行理性的判斷呢?與其說這些現象是議員個人品性造成的,不如說這些現象連同議員的政治品格都是頂層設計不徹底、不究竟的遺患。反思香港政治,不要糾纏於具體個人的德性和動機,而要更上一層樓,上升到基本法的制度設計層面。

2047年以後香港將會怎樣?是否還要堅持「一國兩制」?對此,我們要有世界歷史的時間觀和世界戰略的空間觀。高瞻遠矚始於反思,反思貴在有提出正確問題的勇氣和智慧。我們要反思過去十八年實踐中的錯誤觀念和無效手段,更要反思兩制對峙頂層設計的智慧。我的總體判斷是,中國堅持社會主義不僅於中國有利,也有利於世界秩序,而香港保持資本主義不僅於香港有利,也有利於整個中國。我們要區別正常的對峙與敵對行為,在對峙中尋求動態平衡,發展協商機制,減少對抗、增加合作;港人則要學會保守審慎,不要濫用對峙結構、濫用「說不」的自由和權力。

關於兩制對峙,我們要認識到它的兩個方面,一是其革命性的創造,這方面讓人產生心曠神怡的美好想像,二是兩制的二律背反,這方面又令人不知所措。

說明:此圖由三個圓構成。大圓代表整個世界,黑色代表資本主義,中國是世界這條黑魚的眼睛。香港實行資本主義,構成中國這條魚的眼睛。中國與世界構成一個陰陽互動的太極圖。為了簡單明了起見,其餘社會主義國家和其它類型的政治體以及澳門一概忽略不計。

「一國兩制」的構想、特別行政區的創設,客觀上實現了(也許是有望實現?)對中國古代天下模式與現代主權理論的揚棄,使中國從一個封閉內斂的主權國家逐步演化成一個自信的「內攝天下模式的主權國家」。

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敵對,是二十世紀國際政治的常態和基本特徵。「一國兩制」和特別行政區的設想剛剛提出來的時候,其政治地理空間概念的意義並未充分顯現,待到香港澳門回歸時,蘇東已經變色,世界的政治版圖上社會主義國家所剩了了,中國成了唯一的社會主義大國。歷史有趣,甚至有點弔詭,在中國社會主義的宏大版圖上鑲嵌了兩顆資本主義的寶珠。中國用「一國兩制」把兩種敵對的制度改造成一個對峙結構,含攝於一國之內,局部地終結了世界性的例外狀態,使中國進入一種兩制對峙互動的新常態。這種格局有利於中國,也有利於世界。

兩制對峙雖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結構安排,卻也是一種意義深遠的制度設計,對國家和香港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由於香港回歸更趕上國家實行改革開放,經濟制度的對峙不僅為合作創設了一個制度空間,使國家在資金、管理技術、經濟立法諸多方面從中大獲其益,更重要的是把一個發達的資本主義活體安置於主權範圍內供國人全面認真地觀察、研究、體驗和反思。如果沒有香港發達的資本主義經濟和完善的經濟制度,我們將難以想像中國經濟起飛會如此神速。實踐證明,用社會主義包容局部的資本主義,整體上無害於社會主義,反而更有利於國家的改革開放,有利於國家借鑑資本主義。十八九年後回頭看,大抵一半是機緣和國運,一半是膽略和智慧。

在當今這個世界,我們註定要和資本主義共存。中國夢,天下夢!我們不僅要和資本主義和諧共存,還要順勢而為,有天下擔當。「一國兩制」是個學堂,在這個學堂裡中國將重新演繹天下主義。由斯觀之,「一國兩制」應是國家長遠的戰略。只要兩制對峙仍然是世界政治的常態,只要臺灣問題尚未解決,無論香港管治遇到多大的困難,我們都要堅持「一國兩制」的大方向不動搖。

「一國兩制」太極圖不全是寫實,更多的是一種美好的政治想像。這絕不意味著它沒有意義,我們不能沒有一種關於世界政治和「一國兩制」的美好想像!否則就只能把它當作一種消極被動的權宜之計。

分析香港政治,不能因為香港存在大量的對抗行為,特別是極端行為,就否定「一國兩制」的對峙性憲制安排,而要深諳其中的奧義。特區政權層面的三權對峙,未必符合基本法的本義,卻契合資本主義憲政原理。香港自發形成的社會與特區政權二元對峙、建制派與反對派對峙,秉承了資本主義社會自由民主政治的精神。特區內部的憲制對峙、社會自發性對峙,二者共同與國家層面的制度形成對峙結構。沒有特區政權的對峙和社會自發性對峙,兩制也對峙不起來。

人既是理性動物,也是情感動物。政治制度設計一個根本難題是如何認識人性,平衡人的理性和激情,安頓「說不的人」(no-sayers)。對峙不僅僅是靜態對比(contrast),必然包含動態對抗(opposition)。這種充滿內在張力的權力結構的科學性在於:第一,不追求靜態的穩定與和諧,而追求動態的均衡與活力;不壓制激情,而給理性和激情都留有發揮的空間,防止過多的激情在體制之外發酵,釀成致命的破壞性力量。第二,不追求唯一的真理,如果有什麼真理的話,也只能通過對話、辯論而呈現出來;不追求絕對權威,而以妥協的相對正義為要務。第三,不追求絕對的權威,而是切割權力(準確地說,權力被轉化成了權能),讓一種權力的激情和理性和另外一種權力的激情和理性之間形成張力,依靠這種「主體間」「權能間」的張力防止一權獨大、一種激情泛濫。

憲制性對峙是一種政治遊戲規則,從根本上說,也是一種對話方式與合作模式。對峙是包容性的(inclusive),而非排斥性的(exclusive),在對峙體制中沒有他者(the other)。對峙的本義絕非敵對,在這個結構中只有對手(opponent),沒有敵人(enemy)。這是資產階級通過長期的鬥爭摸索出來的防止社會內部矛盾轉化為敵我矛盾,從而防止革命、謀求長治久安的巧妙設計。我們試圖利用基本法的對峙結構把香港社會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和程度之內,香港社會固有的敵對力量和國際敵對力量卻要借這種對峙結構繁衍壯大。從回歸十八年的經驗進行總體觀察,香港政治中正常對抗與惡性敵對混雜在一起,有時難以分辨。由於我們不習慣於對峙體制,很難按照對峙結構的規律辦事,動輒「香港無小事」,結果往往找不到著力點;而香港的反對派和極端勢力則常常表現得堂吉訶德鬥風車般滑稽。

「一國兩制」超越了現代國家同質性原則。一個國家要成其為一個國家,必須建立在最起碼的同質性基礎之上,最重要的有兩個方面,一個是人口的民族同類性,另一個是政治原則的同類性。且不說單一制國家,「無論如何,在一個聯邦制國家中,對立的國家原則和政治信念不能同時共存,因此,大多數的聯邦憲法都包含了對同質性的明確保障。同質性的真正實質在多數情況下都是隱含的先決條件,對它的明確保障通常涉及到政體」。美國1787年憲法、德國歷史上多個憲法都規定了對政體的特別衛護。「一國兩制」是在國家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在個別地區實行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香港特區的政治制度是基本法重新確立的,在性質上應納入資本主義的範疇。兩種不同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對比共存於一個主權國家之內,顛覆了現代主權國家的教義。

兩制對峙內含若干二律背反。這裡所說的二律背反說的是社會主義政治的運行規律和資本主義政治的運行規律之間相互排斥,國家主權和地方高度自治之間相互排斥的緊張現象。二律背反造成一種類似法律中的疑難案件的局面——要麼沒有正確答案,要麼存在多個正確答案,難以選定。也就是說,在一個具體問題上,按照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原則來說應該這樣解決,而按照資本主義民主的原則來說又是另一種解決;按照主權邏輯是一種解決,而按照高度自治又是另一種解決。下述二律背反是上述兩個二律背反的具體表現。

第一個二律背反關係到香港特區的國際存在,可名之為「國際化vs.主權歸化」。根據國際法,香港回歸即歸屬於中國主權,香港不具有主體地位,但是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市,不僅參與了許多國際條約和組織,而且在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的政治原則中發現了更大的同類性。這可能導致香港擺不正自己的位置,言必稱人權的國際標準和普通法,也給反共勢力、次主權論提供了一定的想像空間。

第二個二律背反關係到香港特區的國內存在,可名之為「行政區vs.特殊化」。在國內法上,香港被界定為「特別行政區」,行政區是個普通名詞,不具有政治主體資格,但香港的「特別」之處在於治權高度下放,其享有的自治權力遠遠大於聯邦之下的州權。可說是,實權奇大,而名分模糊。這可能導致特區和中央的直接對抗或特區對中央陽奉陰違,「二十三條」立法流產、「一地兩檢」的爭議是顯著的例子,也給極端勢力提供了一道防火牆。

第三個二律背反關係到香港特區居民的公民資格,可名之為「居民vs.公民」。在國家法原理上,公民才是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資格是和國家相對的政治道德資格,而居民本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不具有政治內涵,基本法把居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把永久居民作為政治權利主體對待。這可能導致兩地居民矛盾,導致港人的國家認同危機。這給本土主義提供了發酵的空間。

第四個二律背反關係到香港特區的政治制度,可名之為「資本主義民主VS.共產黨領導」。一方面,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的領導權和國家治權具有同構性,覆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全部領土。事實上,收回香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基本法,都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的,中央對港政策也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的。另一方面,香港實行的政治制度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的民主制度,主導的價值觀是源於西方的自由主義,香港法律極度保護言論自由。這可能導致中央和港人對香港的政制發展的看法發生衝突——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流產就是例證,也是香港國民教育計劃流產的根本原因。

第五個二律背反關係到香港特區實行的獨特法制,可名之為「普通法vs.中國式大陸法」。除和基本法相牴觸者外,香港原有法律(主要是普通法)保持不變,而按照國家統一的原則,一國法制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統一性和同類性。這可能導致法律衝突,甚至可能演變為政治敵對。港人對人大釋法的戒惕可為例證。

第六個二律背反關係到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可名之為「高度自治vs.中央監督」。一方面,根據基本法,許多主權性權能都授予了香港,中央連落地執法權都沒有保留。另一方面,國家主權天然具有國內穿透性,中央對地方必須具有監督權,為了維護國家整體的政治存在,必要時可以採取幹預措施。世界上不存在不幹預地方的中央政權,就連聯邦也如此。這導致中央不得不採取其它的政治和經濟手段來實現其意圖,而港人也就有了「西環治港」(中聯辦在西環)的怨懟和對白皮書「中央全面管治權」提法的反感。

以上六個二律背反是「一國兩制」與生倶來的內在矛盾,除極端主義明顯地觸犯基本法外,有時很難簡單地說誰對誰錯,因為兩種制度都是正當的,各有其規律,共存互動於一個主權範圍之內。由於社會主義制度是主權制度,所以一旦兩制對立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國家或中央最終總是可以憑藉主權權力做出決斷——只要它願意這樣做,但須承擔香港社會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風險。

有人可能會問,香港和澳門的制度相差不大,為什麼二律背反在香港充分地顯現,而澳門一直很穩定呢?這只能從兩個社會與內地的實質的同質性(或異質性)程度中去尋找答案,還有地區體量與國際力量的影響兩個因素要考慮,這裡不展開分析。

面對二律背反,中央竭力推行惠港政策,試圖依靠利益導向和經濟機制促進兩地融合,增強港人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然而,利益導向和經濟融合導致了一個悖謬的結果:經濟向北、民心厭中!香港和內地經濟越融合,香港兩級分化越厲害,社會越分裂,年輕人不知不覺中患上了「國家厭惡症」,使得兩制的對峙越發朝負面發展。內裡原因有二。一是,利益不僅有個總量的整體核算,還有一個分配的計算方式。在經濟融合過程中,獲利的是香港少數集團,這少數成功的商業精英進而又被賜封「黃馬褂」——各種政治身份、榮譽和特權;香港本地集團和內地進港企業擠壓普羅港民的生存空間。二是,央港之間根本的對立不是利益的,而是意識形態的,經濟手段不能從根本上直接解決意識形態的問題。我們常常說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然而,人不僅僅是經濟動物,還是政治動物和道德主體,政治有它獨立存在的邏輯,道德的規則超越經濟也超越政治。這個經驗和教訓,在處理對臺事務中,也應吸取。

普遍認為,回歸以來香港政治生態沒有多少改進,近些年反而更趨惡化。換言之,社會自發性對峙朝負面對峙、惡性對峙轉化,出現了局部危機。對待惡性的社會對抗,要動用警察權,一旦構成犯罪,就要啟動法律程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但是,光動用警察權和司法權不是政治智慧,還需要有溝通談判的能力和臨機策略,更需要對抗爭者的訴求作出實質性的政策回應。

對於香港的本土主義,如今內地人大有得而誅之而後快的心理,特別是在經歷過旺角事件和所謂的「香港民族黨」等事件之後。如何冷靜地看待香港的本土主義?首先,我們要區分樸素的本土意識和本土主義。本土意識是一個地方的居民經過若干年的生活後自然而然地對本地自然環境、風土人情、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產生的情感依賴。本土主義是本土意識的升華與強化,是一種意識形態。對於香港的本土主義,我們要看到它的兩面。一面是正常的、合法的,名義上不叫本土主義,或許可以稱作愛港主義或自治運動。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種治權高度本地化的特殊制度安排。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英國人在愛爾蘭實行的政策叫做「home rule」,是從美國地方治理經驗中移植過來的。「home rule」中文字面翻譯叫「家鄉統治」,準確一點應該叫「本土自治」,即由本鄉本土的人自治,利用人們愛家鄉的情感來治理地方。英國統治香港從來不提什麼「home rule」,而實行凌駕性的宰制(domination)。回歸後,香港早有的自治權遠遠大於當年愛爾蘭在英國早有的自治權。在後殖民地區,本土主義是社會自我「去殖民化」、建構內部認同的意識形態。對於一個獨立建國的殖民地來說,其本土主義的大名叫民族主義。香港沒有自決權,後殖民意識形態是複雜的,既有民族主義,也有本土主義,還有「戀殖情節」。「愛國愛港」乃是中央提出的意識形態標準,是民族主義和本土主義的結合。任何一種本土主義都是排外的,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的法律地位與內地人法律地位截然有別,港人來內地要持回鄉證,內地人赴港要持通行證。

人們通常所說的香港的本土主義,專指那個公開自詡為本土主義的意識形態,是病態的,甚至和基本法精神相悖。國外本土主義主要反移民,香港的本土主義的表現形式是仇視內地人,敵視中央,極端形式就是「港獨」。香港的本土主義是國家恐懼症的一種形式,這個病在回歸前後就很普遍,那時發病的是上一代人,現在發病的是年輕人,那時港人對內地人還有優越感和傲慢情結,現在恐懼感多於優越感,所謂的「戀殖情結」完全是一種想像,一種精神自我療法。這和兩制對峙有一定的關係,但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在單一制的背景之下,內地不也同樣存在相互歧視的排外現象?疆獨、藏獨意識不也照樣陰魂不散?兩制對峙、香港高度自治不是「港獨」的病根,這無非是給了病態意識和言論更大的自由空間,使其難以得到遏制。兩制有別,一國無外。對於兩地人的街頭衝突要多從兩地具體管治制度、政策和手段上檢討,對於「港獨」勢力反主權的行為,特別是暴力行為,中央在政治上要支持特區政權嚴厲懲治,必要時可以指令特區政府採取果斷措施。

香港法律界有兩個誤識必須糾正。一是以為「二十三條」立法沒有落實,就可以放任「港獨」言論泛濫;二是以為《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煽動罪必須根據普通法國家的先例來解釋,既然煽動罪的條文幾十年沒啟用過,已經凍結或睡眠了,所以不宜去激活或喚醒。我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不是一般的授權條款,而是一個義務條款。立法只是手段,禁止反主權行為才是目的。既然香港本地立法不能落實,那麼,香港司法界就有義務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實現23條的目的。我不反對香港在普通刑事罪行方面根據普通法國家的先例來判案,但是在審理那些針對主權的犯罪時應該尊重主權國家的意志,從基本法的精神去理解香港的法律條文。如果審判過程有爭議,可以用主權邏輯強制激活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的現有規定。

對待「港獨」,要理性審慎,不要驚慌失措,走向另一個極端。領土問題,人類歷史從古到今,都是既要講理,也要講實力。香港為什麼曾經失去?為什麼又能收回?有理沒實力,照樣割地賠款,有理又有實力才能收回割出去的地。「港獨」既不可能獲得多數港人的認同,也沒有法理基礎,更無實力對抗國家。只要國家主體內部強大不亂,「港獨」不可能得逞。基於這三點判斷,我認為無論香港管治遇到多大的困難,我們都應該堅持「一國兩制」這個大方向不動搖,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探求積極的解決辦法。香港的對峙結構,既能為反對派和極端勢力所用,也能為建制派和溫和派所用。

2016年初新界東補選立法會議員,極端分子參選人得到一成半選票。可否把這部分選民的行為解讀為支持極端本土主義或「港獨」呢?我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化解讀。究其根源,這一定程度上是選民制憲衝動遭遇挫折之後扭曲的發洩形式。我們要正視港人普遍的制憲衝動,抓住制憲周期,把握香港概念定義的主動權,重新啟動普選,給香港概念注入新的民主內涵,不要讓病態的民間定義泛濫。

在政治撕裂的條件下,香港是不是要繼續堅持基本法規定的司法獨立原則?這裡存在一個觀念分歧,我們必須把香港司法放在資本主義的語境下來理解。在資產階級法治國的權力分立原則中,唯獨司法的原則叫做「獨立」,為什麼呢?背後的憲法理念是,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政治是各種政治主體的意志發酵和博弈的過程,法律是政治意志塵埃落定後形成的國家意志,是定下的規範化的意志。法院執行的是規範化的國家意志,不參與政治意志的鬥爭。至少就日常法治來說,這個理想得到了實現。至於司法的違憲審查,那是一個更大的法治理想,它試圖藉助於司法獨立原則把政治爭議納入司法範疇,歸司法理性節制。

我們注意到,儘管香港政治爭拗不斷,香港居民依然安居樂業,靠的是什麼?就是法治。

一旦法治被摧毀,香港將萬劫不復!內地法治欠發達,但有各級黨組織的領導,社會也亂不到哪裡去。香港如若沒了法治,社會秩序還有什麼依靠呢?具有反諷意味的是,法律學者竟然倡導「公民抗命」,把政治的渾水引進了法治的泉流,成了破壞香港法治的教父,悲乎哉!

香港司法是香港市民社會秩序的守護者,如果香港司法不獨立,誰來守護市民社會?如果司法被政治化了或者自身主動政治化了,那麼它也就失去了獨立的理由,這個社會也就徹底政治化了。香港法院迴避不了香港發生的類似「佔中」和「旺角事件」那樣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案件,這對法院的政治智慧是個嚴峻的考驗。司法推理要迴避政治判斷,在法律解釋上要慎之又慎,寧可多一點保守主義,而不要走激進的人權路線,否則定會惹火燒身。香港社會也要克制,謹守「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的戒律,不要期待法院解決所有的政治難題。

總之,「一國兩制」是個新學堂,在這個自建的新學堂裡,中國已經在局部範圍內演繹對峙型政治。在對峙型政治中,我們要修正穩定壓倒一切的思維,反思何謂資本主義的政治穩定,既要學會包容反對者,也要學會資本主義政治的話語邏輯和遊戲規則對抗反對者。我們的學習還處於初級階段。2047的7月是畢業季節,那時「一國兩制」將有望升入一個高級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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