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前的政治制度是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是由港督直接掌握的幾個最高諮詢機構、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行政局、立法局和布政司署的整個行政系統,形成以港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這是香港政治制度的鮮明特點。具有鮮明的殖民主義性質,總督高度集權,長期形成了英國式的公務員制度和司法制度,有較多的諮詢委員會。。。
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即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制約又相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以及貨幣發行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使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了新的充實。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該逐步實行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全體議員均由普選產生,同時應逐步規範政黨活動,協調政黨關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區的特點。它不採用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是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並在組織和運作方面適當保留了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據廣大香港居民的意願而創建的。它同香港的社會經濟制度相適應,能夠兼顧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有效地發揮特別行政區政權的職能和作用,保證祖國的統一和香港的穩定繁榮,促進經濟的發展。
香港實施行政主導的管治模式,並制定由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領導的管治體制和代議政制架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舉、並經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產生。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籤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首任行政長官是董建華,現任行政長官(2005年3月至今)是曾蔭權。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2個決策局和61個部門和機構執行,日常執行的人就是為數約18萬人的香港公務員隊伍。香港政府本身也是香港最大的僱主。
香港的政府部門包括「三司十二局」,是司長及決策局的非正式統稱,最早由傳媒使用。三司是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十二個決策局分別是公務員事務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教育局、環境局、食物及衛生局、民政事務局、勞工及福利局、保安局、運輸及房屋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展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香港的政府部門通常稱為「署」或「處」(如衛生署、香港警務處),主管均為香港公務員,大部分向所屬的決策局局長負責,小部分直接向司長負責(如行政署向政務司司長負責),另外還有審計署直接向立法會報告;香港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切的外交事務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Hong Kong, China)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籤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香港參與的國際組織包括有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國際結算銀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等共14個。當中有作為正式會員或創會會員(有部分組織早已在殖民地時期加入),亦有委派代表參與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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