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飯店坍塌事故已過多日,但事故的餘波還在影響著淳樸的百姓們。事發時,耄耋老人宴請親朋慶賀壽辰,飯店坍塌造成29人遇難、多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多地政府再次大力倡導移風易俗,禁止紅白喜事大操大辦、減少群聚,村(居)紛紛張貼通知。事發地陶寺鄉政府也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並對村民進行倡導,「紅白喜事從簡,小事不允許辦,辦席需要報備。」
從山西襄汾飯店坍塌事故延伸到現如今變味的「婚喪嫁娶」,筆者想跟大家一起探討,關於婚俗改革法律規定與鄉規民約之間的銜接、空白、默許、禁止。
紅白喜事講排場、搞攀比、撐門面,成為群眾不堪重負的「面子工程」,天價彩禮「娶不起」,人情禮金「還不起」,成為群眾巨大的家庭負擔......上述種種早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此條文僅是對婚姻家庭進行倡導性規定,對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關於嚴禁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婚喪嫁娶等事務中大操大辦的通知》、《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關於規範領導幹部家庭婚喪嫁娶行為的通知》等,著重對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行明確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在婚喪嫁娶等事務中堅持廉潔自律,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堅決杜絕大操大辦和藉機斂財。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認真落實書面申報制度,婚喪事宜需在規定時限內向本單位和本級組織申報,事宜後以書面形式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報告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使用車輛、活動規模、花費和收受禮金禮品情況等。
國內大部分地區也在通過村規民約積極提倡村(居)內一切婚喪從簡,並需向村(居)兩委、鄉政府(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滿月、周歲等其他活動,禁止大操大辦,杜絕群聚現象發生,倡導「小事不辦」。
綜上《民法典》、規章、村規民約都對婚喪嫁娶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不難看出,規章規定的最為詳細,要求也最為嚴格,但規章限定了適用主體即領導幹部,那公職人員以外的主體相應地適用村規民約,而村規民約的強制效力又顯著減弱,天價彩禮、人情禮金依然使普通老百姓不堪重負。
領導幹部書面申報、紅白喜事報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對少部分人形成制約,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湊份子、隨禮錢在多大程度上是出於老百姓的自願,想必這個比例一定不低,但把自願、把情誼、把交情、把心意演變成領導幹部斂財的工具,異化成老百姓苦不堪言的重擔,一定不是千千萬萬民眾所想所願的。因此,對婚喪嫁娶進行硬性規定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對操辦婚喪等事務進行禁止性約束也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八項規定」精神的必然選擇。當法律規定逐漸明確時,婚喪嫁娶所蘊含的真正意義也越來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