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邑市公安局出示的終止案件調查書。圖/受訪者提供
日前,盧先生通過網絡反映一件事,稱其被公職人員打了,經鑑定是輕微傷,報警後得到答覆: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情形,決定終止調查。
他感到困惑,詢問後,濰坊昌邑市公安機關給出依據,稱是上級法制部門一份復函,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9月28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繫昌邑市交通運輸局,一位工作人員稱,她當時就在現場,辦事人員並未毆打盧先生。
「兩者是因貨車超載處罰產生異議,進而發生糾紛,當時盧先生執意錄像,手機幾乎懟到辦事人員臉上,於是發生推搡爭執。」
【1】緣起:貨車超載被罰款產生糾紛
盧先生稱,今年4月,他駕駛的貨車因超載被處罰,一月後,自己前往昌邑市交通運輸局繳納罰款,在觀看錄像時發現,其中的一項違章並非自己的車造成,就當場便提出異議。
「我想著要行政複議,怎麼能是無異議呢?我當時想在單子上填寫有異議,受到阻攔,後來我就用手機拍他們。這時,工作人員要求我刪除視頻並打了我,後來還搶走我手機。」
瀟湘晨報記者看到,處罰決定書顯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盧先生表示,「處罰決定書是說不服可以行政複議,但是15天內必須把罰款繳納,如果不交完,每天還要追繳百分之三的罰款,33天之後還需要翻倍。」
「律師要我先把罰款交了,因為行政複議不可能15天之內完成。」
【2】回覆:沒有毆打,那會丟飯碗的
瀟湘晨報記者聯繫昌邑市交通運輸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當時的情況與盧先生描述的不同。
「他來的時候,情緒特別激動,說要行政複議,然後要我們終止處罰,但是這個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果他要複議的話也得先交款,然後最後審核確實不對再退款。他聲音很大,我當時在辦公室還說,他不會把我們的辦事員給打了吧?」
至於打人一事,上述工作人員稱,辦事人員可能是覺得自己太被冒犯了,因為手機鏡頭幾乎懟到臉上了,就推了盧先生的手機一下,不存在毆打的情況。
「這是辦公場合,都有監控,哪個公職人員敢這麼大膽去毆打辦事群眾?這會丟飯碗的,不合情理。」
另一工作人員則稱,如果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可以選擇不籤詢問筆錄,然後向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不會有工作人員因為他不籤字就跟他起衝突的,他如果真的不滿意,可以找我們行政複議,再不滿意還找上級部門。」
【3】警方:公職人員不適用治安處罰條例
8月7日,昌邑市公安局都昌派出所給出鑑定意見書,稱他們指派人員,對盧先生「被毆打案」進行了法醫鑑定,意見是損傷構成輕微傷。
10天後,都昌派出所給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稱盧先生被毆打案,具有「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情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終止調查。」
瀟湘晨報記者查證上述法條顯示,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沒有違法事實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盧先生詢問後,還得到答覆,稱上級法制部門曾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有個復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是承擔民事責任,即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賠償費用;二是承擔行政責任,即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律師:涉事行政機關應積極解決問題
在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時,中南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孫繼國表示,此案件確實不屬於派出所受理範圍之內,但也不是說當事人不能再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還可向涉嫌侵權人員所在行政機關及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或者到法院起訴等方式,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孫律師稱,傷者如對行政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將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亦可依據信訪條例向監督機關投訴等。
「涉嫌侵權公職人員所在行政機關也不能當沒事一樣。」
孫律師說,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查明事實,如確實存在違反法紀行為,理應責成涉事人員承擔醫療費等民事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瀟湘晨報記者吳迪實習生陳佳驥